第三章 世界各國統計制度之探討
第九節 中國大陸統計制度
一、簡介
中國大陸的統計制度是高度集中制,最高行政單位國務院下設有國家統計 局,此為全國最高的統計機關,亦是負責領導全國的統計工作,各級統計部門則 負責各級的統計工作。以往中國大陸的統計資料之品質與正確性頗令人爭議,但 近年來,中國大陸積極改造政府統計,不但提升國家統計局的地位,更結合統計 法的修訂、統計體制的改革與統計資訊系統的加強,使得其政府統計發展迅速。
二、歷史概述
中國大陸最早的政府統計機構可追溯至 1906 年清朝光緒 32 年於憲政編查館 下所設立的統計局。中華民國成立後,1916 年在國務院內設統計局,奠都南京後,
在國民政府主計處下設有統計局。中國共產黨接管大陸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後,
於1949 年在國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計劃局內設統計處,後改稱統計總處。1950 年 3 月國務院財政經濟委員發布命令,對全國公營、公私合營及工業生產合作社工礦 企業進行統一的全國普查(第一次全國工業普查)。1952 年在國務院下設立國家統計 局,同時開始建立各級統計局。
由於在「文化大革命」運動中,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的統計機構遭到嚴重 破壞。國家統計局被併入到國家計劃委員會計劃組,各級地方統計機構亦被撤消。
1969 年 12 月國家統計局被撤銷。一直到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開始後,1978 年3 月恢復國家統計局,中國大陸全國統計機構及統計工作才得以迅速恢復。1982 年12 月國家統計局電子計算中心建成。1983 年 12 月則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 法,隔年1 月正式實施。
三、國家統計機構
國務院下設立國家統計局,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全國統計工作; 縣級以上各 級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獨立的統計機構(設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局),負責組織指 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工作,指導同級各部門和本區域內(包括中央和地 方各單位)完成國家和地方的統計調查任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局受同級人 民政府和上級統計局的雙重指揮,在統計業務上以上級統計局爲主;鄉、鎮人民 政府設立專職或兼職的統計員,在統計業務上受縣統計局指揮。此外,國家統計 局統一指揮與管理全國城市及農村社會經濟抽樣調查隊。如此一來,從國家統計 局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局和鄉、鎮統計人員,構成了中央到地方各級人民政 府的、以推行國家的統計法規、政策、計劃、規章和任務等六種重要項目的國家 統計體系,其亦是完成中國大陸國家和地方統計調查任務的主要系統。
四、相關統計機構
國務院和各級人民政府的各部門設統計司(統計處)(各級業務部門設置相應 的統計機構或專職統計負責人)。這些統計機構或統計負責人執行本部門綜合統計 的職能,負責組織指導、綜合協調該部門之職能機構和管轄體制內事業組織的統 計工作,以完成規定的統計任務。其基層單位的統計組織是企業、事業和鄉鎮等 人民政府設置的統計機構或統計人員。省(直轄市)統計局受國家統計局和地方 政府雙重領導。統計業務接受國家統計局的指揮,行政上則是省政府的一個職能 部門,受省政府指揮。
五、國家統計機構在公開行政組織架構中的地位
中國大陸國家統計局直接隸屬於國務院下的獨立單位,其層級相當高,具有 絕對集中指揮各相關統計機構的權力。國家統計局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數據,由 國家統計局公佈。國務院相關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數據,則由國務院相關部 門公佈;其中與國家統計局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數據若有重複者,則應會同國家 統計局協商後,由國務院相關部門公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相關單位
公佈其統計調查取得的地方統計數據,則比照前款規定執行。
圖3-3 中國大陸國家統計局組織架構
資料來源:中國大陸國家統計局網站,http://www.stats.gov.cn/tjjg/index.htm (2004)
六、國家統計服務的相關工作之合法性提供
中國大陸在1983 年 12 月 8 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 會議中通過「統計法」,是目前有關統計事務與管理的基準法,其分為總則、統計 調查計畫和統計制度、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佈、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法律責任、
負責共六章,三十四條。
統計法的實施主要是統計部門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依法行政,保障 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發揮統計資訊、諮詢、監督的作用提供了重要的法 律保障,對中國大陸統計事業之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有關統計行政管理及統計活動的行為規範的統計行政法規-統計法實施細 則,則在1987 年 1 月 19 日經國務院批准,同年 2 月 15 日由國家統計局公佈實施 的。而統計法實施細則之修改,則在2000 年 6 月 2 日經國務院批准,同年 6 月 15 日國家統計局公佈實施。
統計法的基本原則,是統計法基本精神的體現,是統計法所調整的統計法律 關係的集中反映,是貫穿于整個統計法律規範,對各項統計法律制度和全部統計 法律規範起統率作用的準則。它反映的是統計活動最基本的要求,對各種統計活 動均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它是統計法的基礎,又是統計法區別于其他法律部門 的依據。一般來講,統計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保障統計工作統一性原則、統計 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原則、統計調查對象依法履行義務原則、維護統計調查對象合 法權益原則和保障統計資訊化社會共享原則等方面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