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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世界各國統計制度之探討

第五節 新加坡統計制度

一、簡介

新加坡統計局(Singapore Department of Statistics)的主要職責除了擔任全新 加坡統計業務的主管機關外,也擔任政府各部會所屬統計單位的協調者。其主要 業務除了資料蒐集與資訊的散佈外,也包含了參與國際統計社群的活動。

二、歷史概述

新加坡的官方統計資料可追溯到1871 年時所進行的第一次人口普查,自此以 後,每隔10 年便定期舉辦一次人口普查。在 1880 年時的人口普查法令(the Census Ordinance)是新加坡所成立的第一個統計法。

1921 年時,制定統計法令(the Statistics Ordinance),並針對官方統計資料的蒐 集、準備和公佈制定其合法的架構。統計法令也為建立統計局(Statistical Bureau) 作出規定,而統計局的逐漸發展成為今日的新加坡統計局。

新加坡統計局是關於新加坡經濟和人口的官方統計資料負責的中央統計當 局。 新加坡在 1959 年取得獨立之前,此部門負責所有統計序列方面的編輯,主 要焦點是有關對外貿易、裝運和貨物統計,以及基本的人口統計之資料。統計活 動在20 世紀 60 年代迅速擴大,包括製造、商業和服務統計。

自1973 年起,便採用分散統計制度。官方統計資料是由新加坡統計局與包括 各個政府部門和法規委員會中的研究暨統計單位(Research and Statistics Units;

RSUs)共同蒐集與編輯。 RSUs 在其所屬組織的權限下,致力於其領域上重要關鍵 的統計研究。

三、國家統計機構

新加坡從1973 年起就採用分權的統計制度,在這樣的分權制度下,官方的統 計資料是根據新加坡統計法由新加坡統計局與政府各部會所屬的研究暨統計單位

來進行蒐集與彙整。

新加坡統計局在統計體系中所負責的職責最為寬廣,為新加坡官方經濟與人 口統計相關資料的主管機關,其職責包括了:

1. 蒐集、彙整、與散佈與國家利益相關的社會及經濟資料。

2. 分析與監視經濟與社會變動的趨勢。

3. 開發與維護全國家戶單位、住宅的統計資料庫,並建立相關統計資料的時 間序列。

4. 提供政府部門與大眾關於統計相關業務的專業建議與諮商服務。

新加坡統計局有以下兩種主要的業務:

1. 全新加坡統計業務的主管機關,負責製作:

1.1. 國民所得與國際收支平衡帳。

1.2. 對於商業活動與個體經濟事項進行經濟調查。

1.3. 人力運用與社會人口統計相關的統計調查。

1.4. 消費者物價指數、躉售物價指數、與家戶單位的支出調查資料。

2. 政府各部會所屬統計單位的協調者,包含了:

2.1. 統計服務的行政工作。

2.2. 共同協調政府各部會間的統計活動。

2.3. 提供統計諮商與建議服務。

2.4. 發展與提倡國家統計標準。

政府各部會所屬的研究暨統計單位(RSUs)是依照新加坡統計法所刊載的法 規來進行調查與彙整特殊部會與事務的統計資料。RSUs 有以下的業務範圍:

1. 貨幣供給及銀行業務的統計、營建產業的統計、製造業統計、教育統計、

資訊科技與通訊產業統計、生態環境統計、與健康醫療統計。

2. 就業與工資統計、外貿統計、國外旅客與飯店統計、不動產與財產價格統 計、文官統計、空運及貨物統計、社區及社會服務統計、國宅統計、生產 力統計、船舶與貨運統計、運動參與及體育相關統計、產業資產統計、公 共財政統計、電信與郵政服務統計、與出生、死亡、外來移民、及交通事 故統計等。

四、協調各部會的統計活動

因為新加坡政府採行分權式的統計制度,所以需要一個強勢的中央協調機構 來減少在資料蒐集上的重複、促進資源的最適分配、確保高品質的統計工作、與 改善統計活動的效率與效能。因此根據新加坡統計法所設置的新加坡統計局就必 須達成以下的目標:

1. 對於公營組織做經常性的調查以監控這些單位的統計活動。

2. 與政府各部會所屬的研究暨統計單位(RSUs),針對統計發展的議題來安 排經常性的會議與討論。

3. 對於樣本與調查方法提供專業的諮詢服務,並對於統計資訊加以解釋。

4. 發展出全國性的統計標準,並推廣這些標準的採用。

五、新加坡的統計法

新加坡的統計法(Statistics Act)控制著新加坡統計局與政府各部會所屬的研 究暨統計單位(RSUs)的資料蒐集、彙整、與出版的活動。

在新加坡的統計法下,新加坡統計局長(Singapore Chief Statistician)與政 府各部會所屬的研究暨統計單位的主管除了有職責對於有統計資訊需求的個人或 組織進行統計資訊的回應外,新加坡統計局長也被新加坡的統計法賦予職權來指 揮政府各部會所屬的研究暨統計單位的主管來提供他所需的任何形式的資訊。

新加坡的統計法為了確保統計體系的完整性,特別強調個人與相關授權機構 資料的極度機密性,特別是未經過受訪人或相關授權機構的書面同意,不得擅自 揭露這些資訊。此外,新加坡的統計法包含了以下幾個條款來促進全國統計體系 的協調:

1. 協調政府各部會間的統計活動。

2. 對於政府各部會間的資料蒐集、彙整、分析、與使用,來提供建議。

3. 發展全國性的統計標準、並對於使用於統計活動中的分類、定義、專有名 詞、程序、與概念來加以標準化。

4. 針對遵守經過認可的國家統計標準一事,來對於所有的政府單位來加以宣 導。

六、資料的蒐集、處理、與編輯 (一) 資料蒐集與處理

過去幾十年中,不同的新加坡政府單位已然採取步驟來簡化資料蒐集與處理 的調查流程,這其中包括了重新設計及改善調查問卷的內容、樣本抽樣的電腦化、

與建構線上資料庫。新加坡統計局也引進了許多先進的資料處理與蒐集的技術,

包括了:

1. 於 2000 年的人口普查中應用了三種型式(tri-modal)的資料蒐集方法–

網路計數、電腦輔助的電話調查(CATI)、與傳統的田野調查法。

2. 調查回答引導專家系統(SAGE)的引進,讓資料的傳送可以經由網路、

電子郵件、傳真、與普通郵件等多重方式。

3. 先進的編碼介面(ACE)軟體運用了人工智慧來改善編碼的正確性,與 降低在對於職業及產業別的輸入編碼上的對於勞力密集作業的需求。

這些新科技的應用大幅提升了在資料蒐集、確認、與編輯上的生產力,使得 不論是來自政府部分或是民間的統計資料使用者,都能以更早、更快、與更多的 方式來獲得所需的統計資訊。

(二) 產生有高品質的統計資料

不論是在涵蓋範圍、週期性、與及時性上,統計資料的品質是不斷地需要被 改善。因此,發展出新的資料來源與採取新的統計觀念與手法,對於提升統計資 料的品質將有所助益。因此,新加坡統計局也採行的許多國際上新型的統計標準,

譬如採行國際貨幣基金(IMF)的第五版國際收支平衡帳(BPM5)、國際勞工組 織(ILO)的職業分類國際標準(ISCO 1988)、世界衛生組織(WHO)的國際疾 病分類標準、與1993 年修改的聯合國國民所得計算方式等。此外,新加坡統計局 也在人口與社會統計領域中發展出全面性的家戶註冊資料庫(HRD),來提供使用 者關於家戶單位與人口基本特性上的最新資訊,同時HRD 也增進了每十年舉辦一 次的人口普查的速度。

(三) 資料的散佈與使用

身為新加坡官方統計資料的保管人,新加坡統計局致力於客戶導向的服務,

並傳遞涵蓋範圍甚大的統計產品與服務給客戶使用。因此,許多傳送媒介就被新 加坡統計局用來滿足這些對於統計資訊需求日益增加的客戶上,譬如說新加坡統 計局的網站(http://www.singstat.gov.sg)每個月有超過 15,000 人次上網參觀,

並瀏覽超過300,000 頁的網頁。

雖然電子資料服務在近年來越來越加普遍,但是傳統的文件印刷仍是一個不 可或缺的資訊傳播媒介。最常被客戶使用的出版物包括了新加坡統計月報、新加 坡統計年報、新加坡重點統計摘要等,有些更為詳細或針對特別產業的調查報告 也是經由出版物的方式來提供給客戶的。此外,新加坡統計局也提供了付費訂購 的線上讀取資料庫的服務,稱為TREND 資料庫。

七、國際統計社群的角色

國際或區域統計社群,譬如UNSD、IMF 的統計局、歐盟統計局(Eurostat)、

ESCAP、與亞洲開發銀行(ADB)等,對於新加坡統計體系的發展有顯著的貢獻。

自1996 年起,新加坡統計局也開始依照 IMF 所制定的特殊資料傳送標準(Special Data Dissemination Standards; SDDS)來傳送資訊給使用者。

新加坡統計局從1990 年代初期也開始積極地參與亞太地區的多邊統計合作 會議,這包括了由UNSD 與 IMF 統計局於 2002 年 5 月舉辦的國家統計體系治理 諮商會議、由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於 2001 年 7 月主辦的消費者物價指 數國際研討會、與由國際統計機構(ISI)等組織於 1999 年 12 月所贊助的電子商 務衡量會議等。新加坡統計局可以藉由雙邊合作來與其他國家交換資料與互作學 術訪問,經由彼此的經驗與實務的交換來提升新加坡的統計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