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我國現行統計制度之探討
第三節 我國現行統計制度之業務
有關全國統計業務主要是由行政院主計處第三局、第四局來負責。第三局則 主管統計行政管理及辦理綜合性質之統計業務。第四局則負責普查及抽樣調查方 面之統計業務。其主要業務如下:
一、全國統計業務 (一) 統計法制與標準
行政院主計處訂頒統計法及其施行細則,明定政府統計之調查、編製、管理 及業務之指導、監督等事項,為政府辦理統計工作之基本法規。同時為推動政府 統計工作,另訂定廿一種統計相關法令,其中統計標準為編製各種統計共同遵守 之規範,行政院主計處已先後訂有行業、職業、統計地區、教育程度及學科標準 分類,使各不同機關、不同時間編製之統計具一致性比較基礎。另為建立各機關 統計資料發布規制,貫徹行政資訊公開原則,訂定「各機關統計資料發布要點」
乙種,規定各機關應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並備資料背景說明供查詢。此外,
配合社經環境變遷及統計業務發展之需要,統計法規及各種統計標準均定期檢討 修訂。
行政院主計處為避免各機關所辦統計重複與遺漏,訂頒「各級政府及中央各 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對各級政府及中央各機關之統計範圍明確加以劃分,使 各機關應辦統計有系統地發展。另對全國統計業務發展亦作整體性之規劃,先後 訂頒兩期十年及四期五年統計發展長、中程計畫,使各機關均能以有限的人力與 財力發展國家需用的統計,目前正執行第四期中程計畫,以精進統計質量,提供 國家建設決策參據。
(二) 社會指標統計
為闡明社會變遷及國民福祉變動情況,行政院主計處依據各機關所辦公務統 計及調查結果,按年彙編社會指標統計,提供政府釐訂社會政策及解決社會問題 之參據,並作為民間探討國民生活素質及社會問題之參考。
(三) 物價統計
物價指數可以反映物價水準之變動,為重要經濟指標之一。行政院主計處按 月編布躉售、消費者、進口、出口、營造工程等物價指數,並編印物價統計月報 供各界應用。物價指數除供政府決策參考或供學術單位研究之用外,隨著經濟發 展與國民知識水準增長,民間使用情形日益普遍,例如消費者物價指數為所得稅、
遺產稅及贈與稅的連動基準;房屋租賃契約明定以消費者物價房租類指數調整租 金;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得以躉售物價指數之變動辦理;營繕工程合約價款得以 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變動結算等。
(四) 國民所得統計
國民所得統計係陳示一國常住居民在一定期間生產之總成果。行政院主計處 目前依聯合國1968 年國民經濟會計制度(A System of National Accounts,SNA)為架 構,按季及年編算國民生產毛額、國內生產毛額、國民所得、經濟成長率等總體 經濟指標,並於每年二、五、八、十一月完成暨發布上季國民所得按季初步統計,
俾供政府制定政策、釐訂經建計畫、預算收支方針及民間企業與學術團體參考。
(五) 總資源供需估測
全國總資源供需估測亦稱為總體經濟預測,係根據國內外經濟發展情勢等有 關資料,採用經濟計量模型,預測全國未來可用經濟資源之供給與需求狀況,期 使全國資源合理分配,並有效利用。配合中央政府年度預算籌編,行政院主計處 按年辦理三次總供需估測;第一次於每年十一月間進行,提供行政院作為制定施 政方針之參考;第二次於隔年五月間辦理,提供預算案籌編期間匡計政府預算收 支規模之參據;第三次則在八月間總預算案籌編完竣後辦理,依據編定之預算案 資料及國內外財經情勢,進行經濟預測,估測結果隨同總預算案供立法院審議年 度預算參考。總供需估測除配合年度預算籌編外,另亦按季 (每年二、五、八及十 一月 )發布未來三至六季國內經濟預測,供各界參用。
(六) 產業關聯統計
產業關聯統計為根據各部門生產投入與產品用途進行的分析,用以表示一定 期間內各部門之相互依存關係,統計結果以矩陣型式陳示,稱為產業關聯表(投入 產出表)。行政院主計處配合工商及服務業普查,每五年編製一次(公元年數逢一或 六之年)完整之基準表,公元年數逢四或九之年根據工商企業經營概況調查及工業
生產成本調查等資料編製非普查年表。
(七) 綠色國民所得統計
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經濟與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 籌並顧」之基本國策,行政院主計處自八十九年起依預算法第廿九條「行政院應 試行編製綠色國民所得帳」,暨聯合國「環境經濟綜合帳整合系統(簡稱SEEA)」,
試編完成民國八十五年至八十九年臺灣地區綠色國民所得帳,作為衡量我國國民 生活福祉之依據。惟SEEA 版本僅規範綠色國民所得帳之基本理論架構,對於帳 表架構則由各國依國情分別訂定;且為配合聯合國2002 年新版 SEEA 對編算範圍 與方法之大幅更新,行政院主計處除按年賡續試編外,並將積極協同國內外學術 界及資料提供機關,共同建制一套最適合我國使用的綠色國民所得帳基本資料蒐 集機制與完整架構模式。
(八)統計行政與管理
配合我國統計制度採集中管理,分散辦事的原則,行政院主計處對各機關統 計人員任免、遷調有核議權,且對統計業務的規劃、管理與執行有監督與管理之 責。另為有效管理公務統計、順暢政府統計蒐集運作及管道,除定期辦理各機關 統計工作稽核複查外,亦積極推動公務統計行政管理資訊系統,將電子傳輸系統 與資料庫概念結合,藉以撙節人力,提高統計資料品質及時效。
二、普查與抽樣調查 (一) 統計調查管理
為避免調查重複,對統計調查採一元化管理。凡政府機關為施政需要,向民 間個人、住戶、法人或團體舉辦之統計調查,均納入管理,隨時追蹤考核,並定 期辦理統計調查評鑑工作,檢討改進各機關辦理之統計調查。對蒐集各種基本調 查資料之基層統計調查網之管理亦為重要工作,調查網人員包括台北市、高雄市 政府主計處及台灣省各縣(市)政府主計室負責執行統計調查之編制內統計人員、約 僱統計調查員、鄉鎮(市區)兼任統計調查員及按件計酬調查員。目前計 701 人,每 年平均承辦各種實地調查十五至二十餘種。
(二) 戶口及住宅普查
戶口及住宅普查每十年辦理一次,旨在蒐集台閩地區人口質量、戶內組成及 國民居住狀況等資料,作為制定人口及住宅政策之參據。前四次依據戶籍法及戶 口普查法由內政部會同行政院主計處辦理;第五次(八十九年)普查由行政院主 計處依據統計法辦理,普查初步報告於九十年底公布,總報告於九十一年底公布。
(三) 農林漁牧業普查
為明瞭農林漁牧業之資源分布及經營狀況,以供政府制定農業政策及業者訂 定經營方針之參據,定期辦理農林漁牧業普查。自四十五年首次辦理以來,迄今 辦理十次;第十次(八十九年)普查總報告己於九十一年底公布,並透過書刊、
光碟、網路等管道,提供各界應用;另第十一次(九十四年)普查將於九十五年 初展開辦理。
(四) 工商及服務業普查
為了解工商及服務業之資源分布及經營概況,以供政府規劃經濟建設及業者 推展業務之參據,每五年辦理一次工商及服務業普查,採普查與抽樣調查同時進 行。自四十三年迄今,計已辦理十次;第十次(九十年)普查初步報告於九十二年四 月公布,總報告於九十二底公布。
(五) 國富統計
為衡量全國財富總額及各部門財富分配狀況,以掌握全國經濟實力,測定資 本蓄積程度與經濟開發成果,供為政府釐訂財經與社會政策及計畫之參據,行政 院主計處依據預算法第廿九條規定,應用工商企業相關調查、各級政府決算、國 民所得資本形成(消耗)統計及稅籍公務檔案等資料,按年編製國富統計。
(六) 社會發展趨勢調查
為因應社會結構之變遷,全面探究社會型態之轉變與癥結所在,行政院主計 處爰於八十七年度起按年辦理「台灣地區社會發展趨勢調查」,廣泛蒐集國民之家 庭生活、社會參與、休閒文化及安全健康等四大領域之基本資訊,並期藉由時間 數列之觀察,明瞭社會發展之趨勢,俾作為政府釐定相關政策之參據,以提升民 眾生活品質。
(七) 人力資源調查
行政院主計處按月辦理人力資源調查,陳示台灣地區十五歲以上民間人口之 人力結構與就業、失業、未參與勞動等實況,以供研訂經濟社會發展計畫及釐訂 人力政策之參據。另為配合社會多元化需要,乃隨同本調查附帶辦理人力運用、
婦女婚育與就業、青少年狀況及國內遷徙等專案調查。
(八) 受雇員工薪資調查
行政院主計處按月辦理受雇員工薪資調查,定期顯示各行業受雇員工人數、
薪資、工時與進退狀況,以供研訂經建計畫、企業經營及人力規劃之參據;並舉 辦受雇員工動向及事業人力僱用狀況等專案調查。
(九) 生產力統計
為衡量各項生產因素運用效率與產業競爭力,行政院主計處除按月編製產量 勞動生產力,按季編算產值勞動生產力外,並按年編製多因素生產力統計,供政
為衡量各項生產因素運用效率與產業競爭力,行政院主計處除按月編製產量 勞動生產力,按季編算產值勞動生產力外,並按年編製多因素生產力統計,供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