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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統計組織與制度的評選決策分析

第六章 我國統計組織與制度之調查結果

第四節 政府統計組織與制度的評選決策分析

統計組織與制度的設計尤如處於集中與分散二端的光譜上,其形成的組合可 能是偏集中、分散、或是調合的型態。為了解政府統計的制度與組織應如何調整,

以適應未來彈性多變的環境,本研究利用層級分析法來評鑑出資深政府統計專家 群認為當前最佳之新方案。

根據上一章的層級分析法首先繪出政府組織與制度的層級結構圖,計算層級 決策因素的權重,建立成對比較矩陣、計算最大特徵值與特徵向量,進行一致性 檢定,最後再進行整體層級權重計算,以決定最終目標的最適方案。

在評估問卷填答者前後判斷是否一致,必須做一致性檢定,以求出一致性指 標C.I.值。當 C.I.=0 時,則表示問卷填答者對決策因素前後判斷具一致性,沒有矛 盾 之 處 。Saaty(1980) 建 議 C.I. ≦ 0.1 為 可 容 許 的 偏 差 範 圍 。 而 一 致 性 比 率 C.R.=C.I./R.I,若 C.R.≦0.1.,則可視為整個評估過程達到一致性。

一、政府統計組織調整方案分析結果

本研究以政府統計組織及統計制度為目標,分別考量其決策準則。從文獻探 討中可知統計組織的三個構面,分別為核心價值、協調機制與經營績效。又以政 府組織再造的角度,提出四種可行方案:

1. 成立國家統計總署:此為組織之高度集中化,其層級可定為 2 級或 2.5 級,並直屬行政院,以維持高度的獨立性。

2. 成立國家統計署:將目前行政院主計處第三局、第四局與中部辦公室的 統計業務整合,其層級為 3 級,可依附在行政院主計處或其他各部會之 下,以維持其完整性。

3. 維持現況:其業務不變,仍屬行政院主計處下轄第三局與第四局來負責。

4. 分散到各部會:仿效美、英、日等國,採高度分散化,統計業務與管理 由各部會自行負責,而中央統計機構只有統計政策之制定與協調機制。

圖6-1 統計組織決策方案之層級架構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2004)

經由AHP 資料分析得出結果,如表 6-22 至表 6-25 所示。在考量各決策因素 及各決策準則下,17 個樣本中評估者 5、7、8、10、12、14、15、17、18 等 9 個 人的一致性指標和一致性比率均小於0.1。因此將針對這八個人進行整體性的評價。

表6-23 就「核心價值」而言,政府統計組織調整方案之評估值

(續表 6-24)

表6-27 政府統計組織調整-決策方案平均權重

二、政府統計制度調整方案分析結果

表6-29 就「統計專業」而言,政府統計制度調整案之評估值

(續表 6-30)

15 0.426 0.229 0.132 0.213 4.279 0.093 0.103 16 0.571 0.255 0.102 0.072 4.234 0.078 0.087 17 0.416 0.294 0.170 0.120 4.164 0.055 0.061 18 0.391 0.276 0.195 0.138 4.121 0.040 0.045 19 0.685 0.195 0.078 0.042 4.790 0.263 0.293 20 0.225 0.276 0.249 0.249 5.496 0.499 0.554

經由表6-29 與表 6-30 的資料分析結果,20 個樣本中評估者 5、7、8、12、14、

16、17、18 等八個人的一致性指標和一致性比率均小於 0.1。因此將針對這八個人 進行整體性的評價。

表6-31 政府統計專業決策方案整體平均權重

#5 #7 #8 #12 #14 #16 #17 #18 評估方案

Wi Wi Wi Wi Wi Wi Wi Wi 整體 平均權重 中央與地方集中 0.212 0.425 0.421 0.177 0.225 0.571 0.262 0.391 0.335 中央集中地方分散 0.518 0.179 0.329 0.433 0.418 0.255 0.453 0.276 0.358 中央分散地方集中 0.135 0.087 0.165 0.195 0.109 0.102 0.167 0.195 0.144

中央與地方分散 0.135 0.310 0.086 0.195 0.249 0.072 0.118 0.138 0.163

表6-32 政府統計管理決策方案整體平均權重

#5 #7 #8 #12 #14 #16 #17 #18 評估方案

Wi Wi Wi Wi Wi Wi Wi Wi

整體 平均權重 中央與地方集中 0.230 0.478 0.340 0.263 0.173 0.571 0.416 0.391 0.358 中央集中地方分散 0.487 0.144 0.376 0.455 0.291 0.255 0.294 0.276 0.322 中央分散地方集中 0.180 0.102 0.196 0.141 0.291 0.102 0.170 0.195 0.172 中央與地方分散 0.104 0.276 0.089 0.141 0.245 0.072 0.120 0.138 0.148

表6-33 政府統計制度調整方案綜合得分表 準則 統計專業 統計管理

方案 0.5 0.5

中央與地方集中 0.335 0.358 中央集中地方分散 0.358 0.322

中央分散地方集中 0.144 0.172

中央與地方分散 0.163 0.148

根據表6-31 可知,政府統計人員在政府統計專業方面的四個方案中,以中央 集中地方分散之方案的得分最高,表示受訪者期望未來政府的統計專業方面採中 央部會集中及地方分散之專業處理方式。而從表6-32 可知,在統計管理方面,受 訪者期望是中央與地方均集中管理。而從表6-33 的政府統計制度之綜合得分表中 可知,受訪者希望未來統計制度仍採統計事務集中在國家統計機構統籌規劃管 理,統計業務分由各地方機關辦理之調和型制度。

第五節 學者專家訪談結果分析

對於我國政府統計組織與制度在經由問卷調查與分析後,接著提供給統計學 術界與政府行政單位的資深主管參考,並進一步地訪談討論,以得到彼此的共識。

由於經濟全球化、經濟與科技結合的迅速發展,國家統計機構的設置已日趨 重要。聯合國和其他國際組織的也高度重視開發中國家的科技統計與科技指標。

尤其中國大陸為提升其現代化的腳步,其首要工作即是統計現代化,不但設立專 責的國家統計局,並提升其地位,直屬國務院。而聯合國1999 年在布達佩斯舉行 的世界科學大會強調,各國在制定國家科技政策時有必要獲取可靠的科技統計數 據,指出「政府應該促進發展或建立國家統計機構以便有能力提供可靠的統計數 據。」

韋教授指出我國政府統計品質已具國際水準,並且統計學術成就深受國際矚 目。對於我國統計工作之成效,在統計直接應用的統計實務方面,政府統計部門 已非常努力的在做,可以說是和世界先進國家同步完成各項統計工作。就像當年 聯合國發表國民生產毛額的計算方式時,我國立即在第二年與其他少數國家同步 發表的國民所得統計,因此這些年來政府的統計人員是夠努力的。至於在其他統 計方面像是工業統計、工程統計、生物統計、社會統計、政治統計、文化統計、

經濟統計,我國統計事業也都亦步亦趨,跟著各產業的脈動在走。

但台灣統計事業目前面臨政府緊縮、網路發達、大學競爭以及經濟成熟等新 環境,專業前途可虞。有必要在原有基礎上尋求突破,往下紮根於資訊、網路及 資料庫,往上運用於各行業之生產線,遂行泛統計(大統計)事業的垂直及水平 整合,方能可長可久。在垂直發展層面,可從政府、大學、企業及非營利組織著 手。目前政府統計業務在主計處內,且分屬不同單位,自有其好處,諸如可借助 預算及會計權力等。惟也有缺點,難以明確歸屬權責,即其一端。因此合併目前 兩個局與中部辦公室的統計業務,規劃為國家統計署(局)之單一機關,即為簡單易

行的辦法,此與日本、韓國、中國大陸之做法一致。

在考量九月剛通過的行政院組織法草案中廢除原第五條主計處等單位,其業 務併入相關機關,並設置主計長、副主計長職位(草案第九條)。但主計長下是否設 有專屬的子單位,仍屬未知數。另草案第十二條:行政院為處理特定事務,得於 院內設各種委員會;院內委員會係因政務需要所設規劃、研議或諮詢性質之委員 會。由於行政院組織法草案中並無統計總署成立的可能性,因此會中學者專家認 為可成立統計委員會,但由於委員會是屬於研議、諮詢性質,是一種臨時的編制,

且其任務只限於統計政策的擬定與諮詢,對於統計業務的管理與實施面較難掌 握,且隨時有被取消的可能,因此對組織的長久性則有待考量。

另外也有學者提到另一種方式選擇,即是統計機構行政法人化,此乃基於專 業性、彈性與精簡等需求的考量。但考量財政權、人事權與政府對行政法人機構 之管理與制度尚未明確化,此方案之可行性也較低。

另外較佳的方式則是成立三級機關的國家統計署(或國家統計局),統計制度 也維持著統計行政集中管理,專業分工的調和制。至於國家統計署(局)隸屬於那 個部會,較佳的方案是在行政院,或是設在行政部會之下,如經濟部、財政部、

或是行政院國家發展及科技委員會。參考世界各國國家統計機構的設置,大都屬 於經濟、財政或工業部門下,但其國家統計機構則仍獨立運作,統計首長任期固 定,以避免政治力的干擾,而維持其超然獨立的地位。

另有學者也提出加拿大國家統計局成立的歷史為例,加拿大統計局成立的過 程,曾隸屬於不同的部會之下,如教育部、交通部、…到目前的工業部下,但其 國家統計局局長之任期無限,故能維持其超然之地位。而統計局雖隸屬於部會下,

但維持其預算,並行使其獨立職責,其工作並不與部會有所牽連。故我國國家統 計署(局)之設立也可參考此種制度。

因此針對我國國家統計機構之設置,並考量九月剛通過的行政院組織法草案

與國家統計機構的重要性,綜合各先進之提議與討論結果,提出下列的方案:

(一) 方案一、行政院下設國家統計委員會

1.1. 統計首長由行政院長指定,主計長或部長兼任 1.2. 為二級或二.五級機關,擁有獨立預算權 1.3. 主要職掌為全國統計政策之制定與統計協調 1.4. 官方統計由各部會統計機構聯合辦理

1.5. 統計專業由各部會與地方政府統計機構辦理 1.6. 統計組織之影響力較大

1.7. 未來統計制度走向分散制,但由於委員會屬臨時編制,可能無法維持長久 1.8 類似國家:美國白宮總統辦公室下的管理預算局、英國國家統計局

(二) 方案二、行政院下設國家統計署 2.1. 統計首長由主計長指派

2.2. 為二.五級或三級機關,擁有獨立預算權 2.3. 主要職掌為全國統計行政管理與普查事務 2.4. 統籌負責官方統計

2.5. 統計專業由各部會與地方政府統計機構辦理 2.6 統計組織之影響力較大

2.7 未來統計制度走向-調和制,但因行政院組織法草案對三級機關尚未明確 化,方案是否可行,仍屬未知數

2.8 類似國家:中國大陸國務院下設國家統計局 (三) 方案三、經濟部或財政部等部會下設國家統計署

3.1. 統計首長由行政院長或部長指派 3.2. 為三級機關,擁有獨立預算權

3.3. 主要職掌為全國統計行政管理與普查事務 3.4. 統籌負責官方統計

3.5. 統計專業由各部會與地方政府統計機構辦理

3.5. 統計專業由各部會與地方政府統計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