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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世界各國統計制度之探討

第六節 加拿大統計制度

一、簡介

加拿大的統計制度為集中型,主管全國統計事務為加拿大統計局(Statistics Canada),其主要責任為提供國家統計需求的服務,包括政府的其他層級。

二、歷史概述

依憲法而言,「人口普查和統計」之領域是聯邦政府的責任,但從未在地方司 法權方面來排除統計活動。1871 和 1911 之間,聯邦農業部主導入 10 年或有時 5 年間隔的人口普查,其涵蓋人口、農業、以及一般的經濟活動。但在介於人口普 查之間的調查卻是稀少的,非普查統計的出現是因為各部門管理活動的不完整和 不協調。

在1912 年成立部門委員會來改善這種令人不滿意的情勢,並推薦成立中央統 計局來協調、 統一、擴展與改進統計資料。在 1918 年設立主權統計局(the Dominion Bureau of Statistics),1971 年改名為加拿大統計局(Statistics Canada)。

三、國家統計機構

有關加拿大統計局之法律基礎主要是依據「統計法」(Statistics Act),其職責為:

1. 蒐集、編輯、分析、摘録、並發表統計資訊息;

2. 在蒐集、編輯和統計資訊的出版過程中與政府部門協調運作;

3. 實際人口和農業普查;

4. 降低由政府部門所蒐集的資訊之重複性;

5. 為了促進並發展整體社會和屬於所有加拿大與各省經濟的統計。

公司回答法(The Corporations Returns Act)要求加拿大統計局必須製作相關之 資訊。

加拿大統計局首長(The Chief Statistician of Canada)依「統計法」之職責為:

1. 提供加拿大政府之部門與機構有關統計方案之諮詢;

2. 監督「統計法」的管理行動並管控加拿大統計局的運作與人員;

3. 對相關之部長報告加拿大統計局每年的活動。

四、相關統計單位

國家統計委員會(National Statistics Council )的法律基礎,是由內閣決定權力下 授權給對負責加拿大統計局的部長,在1986 年成立國家統計委員會。其委員會組 成成員約40 位,由部長直接任命。其任期為 3 年,任期滿後由委員會挑選適合人 員重新委任。依據職權其成員的主要任務為,提供加拿大統計局首長優先權之確 定與指導加拿大統計局之計畫方案。

五、國家統計機構在公開行政組織架構中的地位

加拿大統計局是一個獨立的政府主體機構,但需透過對其有指定權責的部長 來向國會報告。目前工業部長(the Minister of Industry)負責加拿大統計局。

加拿大統計局首長之正式地位︰負責之部長依「統計法」提出加拿大統計局 局長(the Chief Statistician)任命之建議。不同的是統計局長監督「統計法」下的行 政工作與管控加拿大統計局的運作與人員。

有關工作方案的決策,是由內閣明確授權人口和農業普查的內容。否則,主 統計官決定計畫方案。

有關預算決策,基于於財政委員會的建議,議會授權加拿大統計局的總預算。

方案預算大都以主統計員官決定為根據。

統計結果的發佈之決策,是由主統計官決定之。出版資訊的責任已被解釋為 所有機構的最終成品將全部放置在公用區域。出版過程的建立是為了允許公開發 佈資訊時,能夠在取得與訊息的發布是同時迅速的,同時對每個人而言,都可取

得到。

在資訊的集中與分散情形而言,加拿大統計局計畫與管理為集中型的,但地 理上是分散型的。總部住在渥太華(Ottawa),有 5 個地區和橫棋整個國家的 4 個 衛星辦公室。加拿大統計局與10 個省及 3 個地區統計局密切協調合作。

至於由其他製作的統計資料,有些是由其他聯邦部門製作與出版,其為伴隨 主要活動所偶而產生的副產品。有些則是由省統計室所開的,不過官方統計數據 的絕大多數是出自加拿大統計局。

六、國家統計服務的相關工作之合法性提供

「統計法」中規定,加拿大統計局蒐集、編輯、分析、摘要和發表與商業、

工業、金融、社會、經濟、以及人們的一般性的活動有關的統計資訊。依主題所 涵蓋範圍而言,該法令提供機構的授權工作範圍。

該法令同樣也提供加拿大統計局存取使用各級政府、商業、機構和個人保管 的全部紀錄,包括所得稅紀錄。

要求全部組織或人員對該機構所主導之調查有義務性的回答,除非該調查被 部長明確指定為自願性的。在進行調查過程時,加拿大統計局採用解釋、說服的 政策,並且呼籲以盡公民義務而避免懲罰的威脅來吸引其自願性的回應。

「統計法」給予較多的權責以建立相容的標準,及消除聯邦和省部門間重疊 的工作。該法令提供個人身份機率的嚴格保護。該法令亦要求加拿大統計局的員 工必須發誓來保守機密,若有違反任何機密性規定者,處以嚴厲的懲罰。

在「統計法」下所做的回答是特許的資訊,因此不能在法律訟訴過程中去使 用此資訊。

「資訊使用法」(the Access to Information Act)提供加拿大公民與永久居留權人 民在聯邦政府的管控下來 使用統計資訊,但從使用資訊權利而言,卻有許多的例

外,最重要的是,在「統計法」要求下以可識別的個人身份來回答之調查資料。

故「隱私法」(the Privacy Act)對於個人資訊有保護其隱私部分,並提供其使用其資 料的權益。根據「隱私法」,政府機構有在特殊情況下,有權自行處理來透露個人 資訊息而不用得到所涉及之人的同意,其主要是由國會法令以及按照「隱私法令」

下釋放所蒐集個人機密資訊的「統計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