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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我國現行統計制度之探討

第四節 我國統計制度之特質與優點

一、我國統計制度之特質

我國現行統計制度為主計制度之一環,其具有超然性、聯綜性、統一性、專 門性、與連環性等五種特性(宋欽增,1998)。

(一) 超然性

我國統計制度的超然性可從組織、職位與職務三方面來看:

1. 政府統計組織之超然性

統計機構附屬於主計處機構之下,係屬於整個行政系統的一部分;另一方面 本身又形成一種聯立之體制,而超然於行政機關之外,並由上而下,則全國各機 關主計人員均隸屬於最高主計機關-行政院主計處,並由該處直接監督指揮,其 超然性質甚為顯著。

2. 統計人員職位之超然性

政府辦理統計人員之設置、任免、遷調、訓練、考績等,均由最高主計機構 來負責,所在機關長官不得干預,使統計人員得以保持超然之地位。

3. 統計人員職務之超然性

依統計法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辦理統計人員,得超然行使其職務,使其所辦 統計得以確實客觀,而免以統計數據有隱暪事實或誇張政績之實。

(二) 聯綜性

我國統計制度即非集中型,亦非分散型,而是採兩者之長的調合型。在調合 型的制度下,行政院主計處以集中管理全國統計事務,釐訂統一的統計方法,同 時並於全國各級政府機關分設統計機構,使得上下聯絡一致,形成聯綜組織。而

各機關辦理統計之人員均承主計長之命,推行全國一致的統計制度,使統計方法 與技術方面獲得高度之統一,而又能適應各級政府之所需,此為統計制度之聯綜 性。

(三) 統一性

全國各級政府機閞統計機構的工作範圍之劃分、統計區域之編定、以及全國 統計計畫方針之擬編、統計統一方法之釐訂、統計表冊格式之劃一、統計項目之 分類,均由行政院主計處負責統籌核定,使全國各級政府各機關內各部門組織間 的統計工作均能密切配合,以發揮統計統一的最大功能。

(四) 專門性

對於全國各級政府機關統計機構的統計人員而言,辦理超然的統計業務必須 要有專門的學識與技術,故其任用之資格遠較一般公務人員來得嚴格。依照主計 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統計的高級人員必須具有較高的學歷;而一 般的統計人員亦需修習大學的統計課程,並經國家統計人員考試及格,始得任用。

故統計制度與職務均有其專門之性質。

(五) 連環性

行政院主計處所掌管之歲計、會計、統計、普查等四種業務是互相關聯,不 可分開的。由公務及調查統計產生決策;財務統計產生歲計;由歲計產生會計;

由會計及統計又產生部分財務統計與決策需要。如此彼此連環緊緊相扣,週而復 始,不但顯示出主計工作的效能,且證明統計制度與整個主計制度具有高度的連 環性。

二、我國統計制度之優點

(一) 取集中型與分散型統計制度之長

對於中央及地方政府均設有一定規模的統計機構,以利集中辦理重要的統

計,運用統一方法,以迅速協調配合,才不會有方法之分歧、工作之延宕或重複 之現象,此為集中型。而統計機構分散於各機關內,以便利就地取材,就區域性、

專業性調查及公務統計等,委由各機關來辦理,是為分散型。我國採用此二種相 混合之調合型統計制度,實欲發揮全國統計整體性與連貫性運用之功能。

(二) 充分發揮輔助行政之精神

政府規定應辦之統計有基本國勢調查、機關所辦公務統計、機關職務應用統 計、公務人員之工作統計與應辦之其他統計等五種。各機關在施政設計計畫過程 中可以運用基本國勢調查之統計、職務應用之統計與所辦公務統計等,使施政計 畫能完善,並在執行與考核過程中,亦可運用和機關所辦調查與公務統計,使執 行切實配合,考核公平合理,充分發揮輔助行政之最大功能。

(三) 採取中央與地方均權之辦法

依統計法所規定的政府主辦之各種統計,均由有直接關係之機關來辦理。惟 工作艱鉅之基本國勢調查,國民所得統計及不專屬於任何機關之範圍者,在中央 由最高主計機關;在地方由省市政府主計機關分別辦理。同時中央最高主計機關 根據需要,為統籌全國統計業務之進行,應擬訂每五年之統計發展中程計畫,劃 分各機關之統計範圍,報准核定施行。此種政府統計事權之劃分,既不集權於中 央,也不偏重於地方,使統計均衡發展。

(四) 制定統計標準制度

統計標準係指標準之分類與定義、計畫的分期進行、統計方法的劃一、統計 表冊格式等。中央最高主計機關為求全國各統計機構所辦理之調查或編製之統 計,其各項標準能趨於一致,以便能進行綜合比較與分析,均有製訂以上之各種 統計標準。俾全國奉行,以避免彼此紛歧之弊。

(五) 實施調查統一編管制度

政府為統一管理各機關所舉辦的各種調查,改進調查方法,防止調查統計之 重複與浪費,並提高統計的效能,乃自民國六十三年起規定各機關向民間舉辦調 查前,應將調查計畫與調查表先送主管機關審議,以列入編號管理。若主辦調查 機關未將核定編號印於調查表,被調查之對象得拒絕接受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