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直接投資下的兩岸跨境資金流通管道
第一節 股權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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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於台企子公司於償還大陸母公司貸款的本金與利息而須結購外匯,
且當年度累積的5000 萬美元結匯額度用完後,此時無須再向中央銀行 項目申請核准,台企指定的台灣地區銀行仍得徑憑中央銀行外匯局核 准的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表受理結匯。
第三款
有關從大陸地區劃款進入台企於臺灣銀行所開立之帳戶時,依臺灣 地區洗錢防治法之規定,金融機構對於疑似洗錢之交易,不論金額,
皆會線上通報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治處。
第一節 股權投資
台灣向中國大陸的股權投資,包括新設企業、投資入股、企業併購 等形式的歷史由來已久。而在2009年,台灣亦開放了陸資來台投資。
但從目前兩岸之間股權投資便利性而言,仍存在重重關卡。
第一項 台灣向中國大陸投資
台資向中國大陸投資,需要面臨台灣和中國大陸的雙重審查,
第一款 台灣視角
1.限制與禁止台商投資大陸的產業項目
首先,對於台商赴大陸投資的投資項目,臺灣將其劃分為禁止類和 一般類。「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和「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和技術合作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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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及其他相關因素。
3.技術移轉及設備輸出情 況:包括對國內業者核心競 爭力之影響、研發創新佈 局、侵害別家廠商智慧財產 權之情形及其他相關因素。
4.資金取得及運用情形:包 括資金來源多元化、資金匯 出計畫、大陸投資資金匯回 情形及其他相關因素。
5.勞工事項:包括對就業之 影響、對勞工法律義務之履 行情況及其他相關因素。
6.安全及策略事項:包括對 國家安全之可能影響、經濟 發展策略考量、兩岸關係及 其他相關因素。
表格來源:本文整理。
對於特定項目投資的審查,臺灣還可能制定專門的審查條件和程序。
例如對於申請赴中國大陸從事八時以下晶圓鑄造產品項目投資案件,
臺灣專門制定了「在大陸地區投資晶圓鑄造廠積體電路設計積體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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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裝積體電路測試與液晶顯示器面板廠關鍵技術審查及監督作業要點」
(102 年 10 月 1 日更新),詳列了該申請案須具備的要件。
此外,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或視需要邀集陸委會、中央銀行、財政 部、經建會、勞委會、農委會等部會首長參酌左列各項因素,調整前 述採簡易許可程序之個案累計投資金額上限及個別企業累計投資金額 比例上限,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以降低大陸投資對整體經濟之可 能風險。
第二款 大陸視角 1.產業准入管理
從1995 年起,每隔三、四年,中國大陸政府都會依照當時間經濟 發展與產業需求發布一份經更新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以及時 根據當時中國經濟發展的需要調整外商投資產業的指導方向。134
1995 年目錄第一次發布時,外商在中國投資的產業被分為四類:鼓 勵類、允許類、限制類和禁止類。目錄中分別列出了被納入鼓勵類、
限制類和禁止類的行業,未被列入目錄的行業則屬於允許類行業。
2015 年 3 月 10 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新 一版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 年修訂)」。135
134 黃緒華、包甌鷗,中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前世、今生和未來,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NDMzNjMyNQ==&mid=208575078&idx=1&sn=6cdc35b113e60 2a8f2842a24331a21e9&3rd=MzA3MDU4NTYzMw==&scene=6#rd,最後訪問日:2015年 7 月 12 日。
135 中國發布新《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開放幅度歷次最大,國際在線,
http://gb.cri.cn/42071/2015/03/13/6891s4901191.htm,最後訪問日:2015年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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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潮湧中國:1989-1992 市場經濟的關鍵瞬間,人民網,
http://www.people.com.cn/BIG5/paper81/7904/750692.html,最後訪問日:2015年7 月 12 日。
138 褚紅軍、蔡毅,外資審批制度對涉外股權民商裁判的實質影響與關係重構,人民司法(應用),
2011 年第 3 期,頁 8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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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工作;第二,明確了中小項目審批的數額,並加快了中小項目的審 批進度;第三,在法律中確定了審批標準,並縮短了審批時間。139
但是,由於缺少專門的法律規範,也沒有專門機關行使外商投資審 批的許可權,審批過程容易出現混亂,反而不利於外商投資進入境內。
自1995 年後,中國大陸頒布了大量內容有關於外商投資審批的法律,
建立了新的外商投資法律體系。新的法律體系進一步簡化了審批的程 序,公布市場准入的標準,並且增加了外商投資審批工作的透明度。
140
中國大陸現行的外資審批制度屬於逐一複核式審批制,即所有的外 商投資必須經審批機關審查,對審批事項實行嚴格審查制度,並且審 查時應進行實質性審查。其中,外商投資准入中的審批分成兩種,一 種設立審批,即對是對能否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審批,另一種是項 目審批,即對對外商投資的項目的審批。
(1)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審批制度主要按照企業的類型規定在各單行法 規中,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設立由「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中 外合作經營企業設立由「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規定,外資企業設立 由「外資企業法」規定,各類企業的設立應由其特殊法加以規定。 關 於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審批機關,「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3 條、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5 條、「外資企業法」第 6 條規定:企業設
139 葛新,TRIMs 協議對我國外資准入審批制度的影響及其對策,大連海事大學碩士論文, 2001,
頁33。
140 楊文軒,同前揭註 136,頁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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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的申請材料應報國務院對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一定條件下,
國務院可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
外經貿部在2003 年更名為商務部,此後商務部即享有法律中賦予對外 經貿主管部門的權力。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程序,大體來說包括申請、審批、登記三個步 驟。首先,要向審批機關報送項目建議書、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 企業的合同、章程等文件,其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審批時間為 45 日,
而外資企業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審批時間為三個月。審批後,若審 批機關批准該企業成立,企業負責人或者外國投資者應在接到批准證 書之日起30 日內向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 機構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141
(2)外商投資項目審批
前述法規是從法律主體角度而言對外商投資進行管制,而2004 年 10 月 9 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和「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制定並發布的「外商投資項目 核准暫行管理辦法」則是在程序上對外資的准入給予規範。另外,除 了「外商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其他法規也對外商投資審批制 度有所涉及,如商務部頒布的「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和「關 於委託地方部門審核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通知」等。
在1995 年,「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正式誕生。此後每隔三、四 年,中國大陸政府都會發布一份經更新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141,商務部,中國投資指南,頁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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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時根據當時中國經濟發展的需要調整外商投資產業的指導方向。
2015 年 3 月 10 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新一版 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 年修訂)」。對於限制類及禁止類產 業之立項審批,可認為審批之性質為行政許可(為實質審查,批准證 書具行政確權之效果,屬行政救濟)但就鼓勵類產業之審批之性質應 類似於備案登記(為形式審查,不具行政確權之效果,批准證書至多 僅具權利推定之效果,屬民事救濟)而非行政許可。此外,設立審批
(不包括立項審批,蓋已如上述)以及變更審批,在性質上並非行政 許可142。與此同時,2014 年 5 月 17 日,「外商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 理辦法」亦代替了「外商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成為外商項目 核准中的最高法規(「外商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隨後又 被 2014 年 12 月 27 日發布的「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修改境外投資項目 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和「外商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有關 條款的決定(2014)」所修改)。此外,在2014 年 10 月 31 日,國務院更 新了「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發布了最新的2014 年目錄。
以上三個法規:「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 年本)」、「外商投 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 年修訂)」、「外商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成為了中國大陸外商投資項目審核的三個主 要法規。綜合前述三個法規,目前中國大陸的外商投資項目審核制度 如下:
1、審核範圍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外商投資合
142 褚紅軍、蔡毅,外資審批制度對涉外股權民商裁判的實質影響與關係重構,人民司法(應用),
2011 年第 3 期,頁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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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或特別重 大的項目的特殊評議要求。
在核准條件上,「管理辦法」關於「合理開發 並有效利用了資源」、「不影響國家安全和生 態安全」及「對公眾利益不產生重大不利影 響」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對外商投 資的鼓勵態度。
4、項目變更 對於需申請變更的條件,「管理辦法」刪去了總 投資超過原批准投資額 20%及以上的規定。目前 變更要備案或登記的條件如下:
項目地點發生變化;
投資方或股權發生變化;
項目主要建設內容發生變化;
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需要變更的其 他情況。
表格來源:本文整理。
第三款 中國外商投資的未來
在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從法人形式上主要受「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在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從法人形式上主要受「中外合資經營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