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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有機農產品管理法規及管理機制

第三章 我國及主要貿易伙伴國有機 農產品管理法規及管理機制

第七節 中國有機農產品管理法規及管理機制

一、中國有機農業管理法規之制定背景與沿革

與其他國家相似,中國的有機農業始於民間部門,大約於 80 年代初期 由歐美引入。最早以完善組織形態進行有機農業推廣及研究的單位,為南京 環境科學研究所農村生態研究室,而在幾年的努力之後,該研究室於 1989 年加入國際有機農業運動聯盟(簡稱 IFOAM),為中國第一個正式與國際 有機組織接軌之團體。該研究室並於成為 IFOAM 成員的隔年,依照歐盟有 機標準對浙江裴後茶園及臨安茶廠進行有機驗證檢查,開啟了中國有機農業

驗證之端。

1994 年,中國國家環境保護局成立了 國家環境保護局有機食品發展中 心(簡稱OFDC),以從事有機食品的研發作業、有機產品管理辦法及生產 技術標準的制訂、及有機農業的推廣和宣傳工作,為中國第一個介入有機農 業及其相關事務的官方機構;該中心並於 2003 年 2 月獲得IFOAM的認可,

成為中國第一個領有國際有機組織認證之有機驗證機構。2001 年 6 月 19 日,

中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了奠基於世界衛生組織(WHO)及IFOAM相關 標準之「有機食品技術規範」及「有機食品認證管理辦法」41兩法規,並於 同年 11 月 30 日設立了國家有機食品認可委員會,對有機驗證機構實施認證 作業及相關管理工作,期待能透過正式建立有機農產品認驗證制度,將中國 有機農業導入正規的法治規範下。

然而,即使已有如上的團體組織及法律規範,中國的有機產品於市場中 仍難以取得一般消費者的信任。最主要的原因在於,有機農業在中國剛興起 時,其與一般俗稱之「綠色農業」是混雜在一起的,但兩者在耕作方式上卻 有著相當程度的差距,最明顯的部份在於,前者要求在生產過程中不得使用 任何化學物質,後者卻可在生產過程中限量使用化學合成物質,並非真正一 般所指稱之「有機生產方式」。雖然中國當局有制定相關標準,將綠色食品 區分為「AA 級」和「A 級」兩類,並在實質上要求 AA 級綠色食品需符合 諸如使用有機肥料而非化學合成物質等國際上普遍通行的有機產製原則,但 對 於 一 般 消 費 者 來 說 , 該 標 準 及 制 度 所 能 形 成 的 保 障 仍 令 人 質 疑 ( Mei, Jewison & Greene, 2006)。

有鑑於此,中國當局開始大刀闊斧的制定許多能與國際標準接軌之有機 法規標準,以期早日能掃除障礙,讓有機農業於中國快速發展。2004 年 3

41 在中國,「認證」一詞的含意事實上為我國所指稱的驗證,即對一般有機產製業者的檢查作業,

而我國所指稱的認證,在中國則是以「認可」一詞代表。為避免混雜不清,本文於下將直接以

「驗證」及「認證」兩詞分別取代「認證」及「認可」,唯在提及相關法規及組織單位時,其名

月 25 日,中國政府將原屬國家有機食品認可委員會之有機認證業務,轉移 至 國 家 認 證 認 可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42旗 下 的 中 國 認 證 機 構 國 家 認 可 委 員 會

(CNAB)辦理。國家認監委並於 2004 年 11 月及 2005 年 6 月,分別制定 了「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及「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並於其後廢止

「有機食品技術規範」及「有機食品認證管理辦法」兩法規,將有機食品正 式列入有機產品範疇內統一管理;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也於 2005 年 1 月公告了「《有機產品》國家標準」,明確提供農民在實行有機產製作業 時應依循的準則。

簡言之,目前於中國境內與有機農業管理直接相關之規範為有機產品認 證管理辦法、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有機產品》國家標準三者;間接相 關之引用法規的部份則高達十數條,本文將僅於其中選擇與有機農業認驗證 較有關連之「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管理 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進行簡單的說明。

二、中國有機農業管理法規之內容

(一)有機農業管理法規之一般性內容

於 2005 年 4 月 1 日開始正式於中國地區實施之「《有機產品》國家標 準」共有四大部份,各部份的標題分別為生產、加工、標識與銷售、管理體 系 43,內容則是與標題對應之相關事務的有機產製原則;每一部份的前三小 節同時都為該部份的規範範圍、所引用及適用之其他規範性文件、所涉及之 相關名詞的定義解釋等說明。

第一部份「生產」,為中國國家有機標準中最重要且篇幅最大的一章,

其明確定義了在以有機方式進行農作物栽種、野生植物採集、畜禽飼養以及

42 為求簡潔,以下將此機構簡稱為「國家認監委」。

43 此部份內容為有機產製業者所應負擔之管理責任和要求,將於下文「其他相關驗證法規」中再 進行說明。

產品運輸、保藏及包裝等事務時,所應遵照之產製標準和規定,必要的部份 同時佐以具體數字來規範。農作物栽種方面,該標準將與一般農作物栽培方 式有異之食用菌栽培分別出來,另定為第五小節;與一般家畜飼養方式有異 之水產養殖,則是訂定為第九小節;與一般採集有所差別之蜜蜂養殖及其產 品之產製標準,則特別區分出來,另訂於第十小節中說明。除此之外,該部 份在最終附有四大附錄,前三篇為規範性附錄,訂有農民在執行有機產製作 業時,所允許使用的物質清單和使用條件,以及進行有機家畜飼養時,其所 使用之飲用水應達到之各類標準值;第四篇則是說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

使 用 允 許 使 用 物 質 清 單 外 資 材 之 原 則 , 以 及 使 用 前 應 進 行 的 評 估 程 序 和 項 目。

第二部份「加工」,則是明訂有機加工廠應具備之基本環境條件、諸如 有 害 生 物 防 治 等 加 工 程 序 之 通 則 、 使 用 配 料 及 添 加 劑 等 加 工 品 添 加 劑 之 通 則、加工產品進行運輸、保藏及包裝等事務時應遵照之通則等。該部份的最 後一小節,則特別明訂了有機紡織品在產製及加工過程中應遵守之標準,包 括禁止使用之染料種類及染料中各類重金屬含量值的上限。該部份同時在最 終附有兩大附錄,第一篇為規範性附錄,訂有有機業者在執行加工作業時,

所允許使用的添加物質清單;第二篇則同樣說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使用 允許使用物質清單外之加工添加劑的原則、條件、使用之優先順序和絕對禁 止使用之添加物種類。

而在標識與銷售的部份,除了列有對有機產品進行標示作業時應遵守之 通則外,該部份同時將標的產品分成有機產品及有機轉換(有機轉型)產品 兩類,再依照產品之有機成份含量,分別給予有機成份含量不低於 95%、含 量在 70%至 95%間、以及含量低於 70%之產品所適用之不同標示規定。該部 份同時於最後幾節中列有有機成份百分比的詳細計算方式、中國有機產品標 誌樣式、驗證機構在訂定有機驗證標識及經銷商在販售有機產品時,各自應 遵守之通則和要求。

「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共有七章 46 條,各章標題分別為「總則」、

「機構管理」、「認證實施」、「認證證書和標誌」、「監督檢查」、「罰 則」、「附則」。

「機構管理」的部份,為有機驗證機構應遵循之通則。「認證實施」的 部份則為產製業者申請有機驗證之作業原則,以及申請業者和驗證機構於驗 證事務中應遵照之規範。「認證證書和標誌」一章則在說明有機產品驗證證 書和國家有機產品驗證標誌使用相關之細則事務,如在使用國家有機產品驗 證標誌時,應以不大於該標誌大小之圖案或文字,在相鄰部位註明有機產品 驗證機構的標識或者機構名稱。「監督檢查」則是簡單說明了政府對於有機 驗證機構和有機產製業者所能進行之檢查權責。「罰則」中則清楚列載了有 機產製業者違反各項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之法規時,需負擔的法律責任和 懲處;對於違規有機驗證機構所施行之罰則則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 認可條例」之規定。值得注意的是,該辦法中之罰則部份多為罰金的懲處,

少有諸如一般國家之驗證中止或驗證撤銷之處分辦法。

「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則分有七個小節,當中明白制定了有機產製 業者在申請有機驗證時所需經歷的作業流程細節,以及合格業者在領取驗證 證書後所需面對的事後管理作業通則。由於此規則中所制定者多為與細項程 序相關的驗證法規,故將於下文「驗證法規」中再對其內容進行詳細的整理 及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共有七章 78 條法規,當中明定驗證 機構的設立條件、認證程序、認證證書及相關單位對合格驗證機構施行檢查 監督之權責等與認證事務有關之規範,以及驗證機構在發生各類違規事項時 所需負起的法律責任跟懲處。由於此條例與「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管理辦法」

皆非特定專用於有機農業之法規,且當中所制定者多與認證相關,故本文將 此兩規範規劃於下文「認證法規」中,就其與有機認證法規重要相關之部份 進行說明;同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的部份也將於下

文 有 機 農 業 管 理 法 規 之 進 口 法 規 一 段 中 , 就 重 要 相 關 內 容 再 進 行 描 述 及 說 明。

(二)有機農業管理法規之認驗證法規內容

1、驗證法規

(1)申請程序

根據「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及「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之規定,

進行有機產品產製作業之個人或其代理人,均可自行向合格有機產品驗證機 構提出有機產品驗證申請。在申請的第一個步驟,即繳交書面資料的部份,

驗證申請業者除了需繳交諸如申驗者姓名及連絡資訊等基本資料,以及申驗 單位保證執行並遵守國家有機標準和相關規範要求之聲明書外,還需交付下 列文件:

(A) 諸如申請單位所擁有之營業執照等合法經營文件;

(B) 產製場所之基本情況報告,如場所的區域範圍、諸如產量及加工 量等產製規模、過去三年間所歷經的產製歷史等等;

(C) 產製場所的詳細環境說明,包括該場所的地理位置圖和周圍臨近 地區的使用情況說明等等,以及產製場所的環境品質證明;

(D) 申請單位欲執行之有機產品產製及銷售計劃,包括產品品種、預 計產製數量或銷售量、銷售去向等等;

(E) 申驗單位所採用之品質管理體系的文件說明;

(F) 申驗單位內部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及相關資料。

除此之外,若申請者並非該驗證申請產品之直接生產或加工者時,還需 附交與該產品之產製業者所簽定之契約文件;申驗單位若曾申請過或曾經取 得有機驗證,也應一併繳交與該次申請狀況或該驗證有關之資料。

驗證機構在收到上述的申請文件後,應立即著手進行書面審查,並於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