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認驗證合作與同等性承認之策略及配套措施

第四章 我國有機農產品管理法規與管 理機制之檢討

第四節 認驗證合作與同等性承認之策略及配套措施

在國際貿易往來十分頻繁的現今社會中,當一國的產品欲輸往另一國的 市場銷售時,輸入國往往都會要求輸出國的產品,應符合其所制訂的強制性

驗證規範,而輸出國的製造商,欲將屬於應受強制檢驗之產品出口到國外市 場之前,也必須先完成一些基本程序,才能取得出口許可。這些程序主要包 括:(1)詳細瞭解進口國所適用之技術性法規與要求;(2)取得迅速有效 的評鑑方法,以評估其產品是否符合進口國之規定與標準;以及(3)將符 合性評鑑合格之報告,轉換成符合性驗證證書,以取得出口許可。此過程亦 適用於有機農產品之進出口規範。

有機農產品因具有較一般農產品更為特殊的地位與性質,很多國家針對 有機農產品及加工產品之產製過程訂有專門法規,如我國「農產品生產驗證 及管理法」就規定,有機產品為強制性檢驗商品,必須取得驗證證書,才能 標 示 有 機 標 章 在 市 場 上 販 售 , 因 此 有 機 農 產 品 與 認 驗 證 法 規 產 生 關 聯 。 此 外,多數國家除了規範本國有機農業之產製過程外,對於有機農產品之進口 亦制訂額外的規定,此規定則包含了有機同等性承認之內涵。

由於有機農產品之進出口涉及各國認驗證制度與同等性規範,因此以下 首先說明有機農產品同等性承認之定義與效益;其次根據第三章對我國及五 個重要貿易夥伴有機農產品管理法規之比較分析,對有機農產品同等性類型 加以分類;最後考量五個貿易合作夥伴之法規及我國有機農業現況,擬定認 驗證合作與同等性承認之相關策略與配套措施。

一、有機農產品同等性承認之定義與效益

各國之間對於彼此的技術性法規與要求的相互承認,有助於兩國間貿易 的進行,並有效降低廠商在面對上述符合性評鑑程序所需支付的成本,我們 將此稱之為同等性的認可,亦即凡規定產品生產方法或品質的技術類規範,

當然包括有機農業法規在內,通常會由規範產製方法的「標準(Standard)」

以及規範認驗證體系的「符合性評鑑體系(Conformity Assessment System)

規範」兩者構成。因此,同等性可分為「標準(或技術性法規)同等」及「符 合性評鑑體系同等」。

本研究參考劉凱翔、郭華仁(2009)一文,針對有機農業規範的同等性 定 義 做 了 整 理 , 茲 說 明 如 下 : 依 據 「 國 際 有 機 農 業 調 和 與 同 等 專 門 小 組

( International Task Force on Harmonization and Equivalence on Organic Agriculture, 簡稱 ITF)」的研究,1994 年世界貿易組織訂定的技術性貿易 障礙協定(簡稱 WTO-TBT),以及國際標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簡稱 ISO)規範中,對於同等性的定義提供較明確的說 明。

其中在 WTO-TBT 第 2.7 條揭示技術性法規的同等性規定:「就與本國 技術性法規不同之其他會員國之技術法規,會員若認為其足以適當達成依本 國 技 術 性 法 規 之 目 標 者 , 應 積 極 考 慮 視 之 為 同 等 的 技 術 性 法 規 而 加 以 接 受」;而第 6.1 條則揭示符合性評鑑體系的同等性規定:「其他會員國實施 的符合性評鑑程序,能確保同等於本會員國的技術性法規或標準被確實遵守 時,即使該評鑑程序與本會員國不相同,對於其進行符合性評鑑程序所得之 結果,本會員國仍應確保盡可能接受之」。就此兩條規定而言,同等性可理 解為:「對於另一個系統中與本系統具差異性的部分,認可其足以與本系統 達到共同的目標,而承認並接受該系統」。

另外,ISO 對於符合性評鑑的同等性,則定義為「不同的符合性評鑑體 系,足以提供相同的保證效果」。因此,综合 WTO-TBT 及 ISO 對於同等性 的說明,因此我們可以將同等性定義為「對於另一個不同的技術性法規(或 標準)及符合性評鑑體系,經評估後認為其足以達到與本技術法規(或標準)

及符合性評鑑體系規範之目標及所確保之效果,並可接受之」(劉凱翔、郭 華仁,2009)。

因此,二國之間同等性的建立,就出口廠商的角度而言,進口國相關技 術性法規、標準、測試要求與驗證文件程序的不確定性,可能導致額外增加 的出口成本,且可能因重新設計和調整改裝而延誤進入市場時間,並因投入 過多的資源以獲得驗證證明而喪失經濟效益。從社會的角度來看,廠商為符

合強制性驗證規定所花費的資源,以及確保已進入市場銷售之產品符合相關 標準所採取之監督管理措施,亦代表了一種不可忽略的交易成本 55。因此建 立二國間同等性的認可,主要目效在於降低廠商在面對上述符合性評鑑程序 所需支付的成本。

在未建立同等性的認可之前,出口國廠商必須先將產品送至每一個進口 國進行符合性評鑑,並取得符合性驗證證書後,方可出口,亦或根本無法取 得出口資格,因而喪失諸多貿易商機,甚至有可能引發技術性貿易障礙爭端 之疑慮。但是同等性的認可,給予了出口廠商在其本國進行前述的程序,因 此可預期達到降低成本的效果。

二、有機農產品同等性規範及實施類型

本 研 究 第 三 章 針 對 我 國 與 五 個 重 要 貿 易 夥 伴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管 理 法 規 與 機制進行跨國比較分析,在有機農產品進口規範部分,我國、美國、歐盟及 日本訂有專門適用之法規,但澳洲及中國則無訂定特殊的規範,僅需依照產 品類型,沿用該產品所適用之規定,因此只要符合澳洲與中國的法規,各國 有機農產品皆可進入其國內市場。以澳洲為例,我國有機農產品或加工產品 在輸往澳洲時,附上我國驗證機構所核發之驗證證書等相關資料,若澳洲當 局檢視資料認定沒有疑慮,同時我國有機農產品亦通過澳洲之食品檢疫,就 可 以 以 我 國 有 機 農 產 品 標 章 在 澳 洲 市 場 販 售 , 但 是 若 想 取 得 澳 洲 的 驗 證 標 章,則須符合澳洲對於有機產品驗證之種種規範。

除去澳洲與中國,歸納我國、歐盟、日本以及美國所實施的同等性機制,

其管理進口有機農產品的方式,大致可分為三種類型:第一種類型是單邊認 可出口國有機農產品法規要求及檢驗機構的同等性;第二種類型是單邊認可 出 口 國 檢 驗 機 構 的 同 等 性 , 但 有 機 農 產 品 之 法 規 要 求 仍 需 依 照 進 口 國 之 規

55 Hogan and Hartson LLP, 2003. The Economic Impact of Mutual Recognition Agreements on Conformity Assessment--A Review of the Costs, Benefits, and Trade Effects Resulting from the European Community MRAs Negotiated with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EU Commission, Brussels.

範;第三種類型是雙邊認可有機農產品法規要求及檢驗機構的同等性。

採取第一種類型的國家有我國、歐盟及日本,對此類型之進口國而言,

其宣布有機農產品同等性國家的意涵,在於不但單邊承認對方出口國所制定 的有機農產品的認證法規,同時也承認該出口國所認可的檢驗機構所出具之 檢驗證明。亦即一旦這些國家宣布了有機同等性國家,即代表當出口國以其 本 身 的 有 機 管 理 法 規 及 其 所 認 可 的 符 合 性 評 鑑 體 系 所 認 證 通 過 的 有 機 農 產 品出口至單邊承認同等性之國家(進口國)時,進口國承認該驗證之同等性,

而無須再進行檢驗。

採取第二種類型的國家為美國,對此類型之進口國而言,其宣布有機農 產 品 同 等 性 國 家 的 意 涵 , 只 限 於 單 邊 承 認 出 口 國 所 認 可 的 符 合 性 評 鑑 體 系

(檢驗機構),但是出口國檢驗機構進行有機農產品的驗證時,必須遵照進 口國本身對於有機產品法規的要求。以美國對英國的同等性承認為例,經由 英國農業主管機關依國家有機法規所認證合格的國內驗證機構,其組織、運 作及實施的驗證作業,都可依照英國法規實施。然而英國的驗證機構對於英 國有機產品的驗證,則必須根據美國所訂之 NOP 技術性規範來進行驗證,

才得以用有機產品名稱輸入美國(劉凱翔、郭華仁,2009)。

而美國除了採用上述第二類型的同等性作法外,其和加拿大之間更採取 了屬於第三種類型的同等性評估,與第一類型相似,但不同之處在於,第一 類型僅為單邊承認,但第三類型為雙邊承認,亦即協議雙方可直接將有機產 品出口至對方市場,不需再進行其他有機驗證流程。美國目前僅與加拿大簽 署 雙 邊 有 機 同 等 性 承 認 , 而 與 其 他 國 家 所 簽 署 的 同 等 性 承 認 都 屬 於 第 二 類 型,而截至目前為止,在有機同等性認定的類別中,也僅有美國和加拿大之 間是採取雙邊承認的作法,屬一特例。

而除了上述同等性機制的進口途徑外,事實上有機農產品仍可透過其他 方 式 取 得 輸 出 管 道 , 亦 即 若 依 進 口 國 主 管 機 關 所 認 證 合 格 的 國 內 外 驗 證 機 構,依照進口國的驗證基準所驗證合格的產品,允許其於國外驗證並出口到

進口國內販售。以澳洲有機驗證協會(Australian Certified Organic,ACO)

為例,ACO 為澳洲最大有機驗證組織,該協會通過澳洲 AQIS 之認證,因此 無論澳洲國產或他國生產之有機產品,只要取得 ACO 驗證標章,就可以用 有機名義在澳洲國內市場銷售,另外由於澳洲已取得歐盟、台灣、日本同等 性承認,因此通過 ACO 驗證之產品,亦可以有機名義輸往歐盟、台灣、日 本銷售。

三、認驗證合作與同等性承認之策略與配套措施

綜合上述說明,針對有機產品進口訂有特殊規範的國家,通常開放兩個 管道讓外國有機產品可以有機產品的名義在其國內市場販售,第一個管道是 向進口國核准之驗證機構申請驗證,這個驗證機構可以是在進口國境內,或 是出國口境內,甚至是在第三國,此管道無須透過政府,可由民間逕自進行;

第二個管道是出口國政府向進口國政府要求開放,即所謂的「同等性承認」,

若雙方完成協商,根據協商內容,進口國可單邊或雙邊承認出國口之有機產 品。

由於各國在有機產品驗證及同等性承認之規定不盡相同,在擬定認驗證 合作及同等性之策略時,需考量不同國家之法規制度,以及我國有機農產品 之生產及銷售現況。我國有機農產品目前著重「在地生產、在地消費」,因 此主要提供國內市場消費,尚未形成出口風氣。而以生產規模來看,多數為 小農經營型態,走精緻農業路線,具備出口能力的產品並不多,若要進行出 口拓銷,最具國際競爭力的有機產品為有機茶葉與有機米;此外,我國有機 加工食品,亦是具有出口潛力之優勢產品。

綜合各國規章及我國有機出口之優勢產品,擬定同等性及驗證策略與配 套措施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