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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國及主要貿易伙伴國有機 農產品管理法規及管理機制

第二節 我國有機農產品管理法規與機制

一、我國有機農業管理法規之制定背景與沿革

與其他國家相較,我國的有機農業發展起步較晚,1986 年時,在政府 的主導下,農委會邀請臺灣大學及中興大學的相關專家及學者,針對我國的 地理環境和技術等層面,進行我國有機農業實行的可行性評估作業,而由此 將有機栽培的概念引進我國。隔年於中華農學年會中,有五十名左右的參與 學者提出臺灣有機農業研究的提案,我國就此展開有機農業相關專業研究。

在經過專業的研究和評估後,政府於 1988 年時分別於台南鹿草及高雄 旗山兩區農業改良場,推動有機農業可行性觀察試驗計劃,設置有機農作長 期觀察區,並委由中興大學土壤系主持該案,以進行綜合性的有機栽培法研 究;農委會並進一步於 1990 年起輔導及資助前省農林廳,推動有機農業先 趨計劃,及辦理有機農業田間示範活動,開始有機栽培的試行作業。在經歷 多年的試行後,1995 年起在各區農改場的選定下,我國正式開始有機栽培 的農戶試作,而有機栽種的概念,也從此由政府層面被推廣至一般民間社會。

但其後隨著有機農業在我國民間的逐步推廣,許多假有機及違規事件開 始出現。為了保障消費者及認真從事有機栽培之業者權益,農委會於 1999 年公告實施「有機農產品生產基準」、「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輔導要點」及

「有機農產品驗證輔導小組設置要點」等行政法規,作為我國有機事業之管 理依據,同時於隔年公告實施「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申請及審查作業程序」,

將原先由各區農改場負責有機驗證及有機標章核發等工作,轉由合格的民間 有機驗證機構來辦理。然而上述規定皆屬行政法規,當時並無強制的法源依 據,且隨著時間環境的轉移,逐漸無法符合社會需要。

由此,在 2007 年所制定及公布的「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中,政

府除了明定有機農產品為生產、加工及分裝等過程,需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 定之有機規範,並依法取得驗證或經審查合格而進口之農產品外,同時規定 農產品及加工品若要以有機名義在國內販賣,除了在生產、加工、分裝及流 通等各項過程,需符合農委會訂定的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基準 之外,還必須經過一定的驗證程序。農委會依循該法,於同年公告相關的有 機農業管理子法和配套作業要點,如「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 理辦法」、「有機農產品及加工品檢查及抽樣檢驗結果處置要點」、「有機 農產品驗證機構認證作業要點」及「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 辦法」等法規,除使我國有機農業管理規範具備充份的法律效力外,也系統 化了相關規範,讓有心進行有機產製事務的業者能有更加明確的依循標準。

歸 納 目 前 我 國 主 要 有 機 農 業 管 理 法 規 , 包 括 「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進口有機農產品 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三者,並同時佐以「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認證 作業要點」、「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檢查及抽樣檢驗結果處置作業 要點」兩作業要點和其他相關之農產品管理法規,來進行有機農業管理作業。

二、我國有機農業管理法規之內容

(一)有機農業管理法規之一般性內容

整體而言,我國有機管理規範,是以「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做為 母法及通則,再依據該法所明定之規範,訂定與有機農業直接相關之法規及 細則 8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共有六大章 28 條法規,各章分別記載 了與農產品產製有關之生產管理及產銷履歷、認證及驗證、安全管理及查驗 取締、罰則、附則等事務之通則。該法並明定有機產製業者若要將商品以有

8 以下與驗證作業及進口管理有關的法規,將於本節「有機農業管理法規之認驗證法規內容」及「有 機農業管理法規之進口法規」中分別說明。

機名義販售,則該產品所歷經之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等過程,皆需符合 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範,且該產品及其產製業者,均需接受一定程序驗證檢 驗。除此之外,該法同時於第 13 條中規定,有機農產品及其加工品雖在理 論上不可使用或添加任何化學物質,但該類物質若為相關主管機關公告許可 使用者,則不在被禁止的範圍內,給予有機生產業者一定程度的化學物質使 用空間。該法同時依照違規情節的嚴重程度,於第 20 條至 24 條制定了五種 不同等級的具體罰責,並於第 27 條及其執行細則中,明列各類有機法規違 規案件所需面對的罰責種類。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的部份,則在法條本文 中明定了共 31 條與有機驗證事務及產品標示的相關規定,並於附件一中針 對諸如包裝、儲藏、運輸及配售、記錄等共同基準,加工、分裝及流通作業,

有機作物、畜產、水產植物之生產原則、轉型期間規定及其他相關管理標準 等事務,制定了詳細且以數據表明之限制和條件。該法同時於附件二中,列 載了各類有機產製品所涵蓋的產品範圍,以及於附表中明列在有機產製過程 中可合法使用之病蟲害防治資材、食品及除食品外之添加物、畜產品製造技 術及資材等物質及技術的項目名稱和使用條件,在產製過程中禁止使用的資 材名稱,和以確切數據訂定之水土重金屬容許量和各類家畜最小飼養面積等 標準。

值得注意的是,該法並未訂定與有機產製品驗證機構辦理認證之相關規 範及作業細則;因此,與認證申請有關的事務,應依循「有機農產品驗證機 構認證作業要點」及「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兩者所訂定之標準和要求 來進行辦理。

「 進 口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管 理 辦 法 」 方 面 , 則 有 四 大 章 共 19 條的有機產製品進口法規範,各章分別明定了與有機產製品進口審查及管 理、標示與標章、附則等相關事務之細項辦法,但與進口文件申請和發給有 關的作業細則和流程,則是另外訂定於「核發進口農糧產品及農糧加工品有

機標示同意文件審查作業要點」中。

「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檢 查 及 抽 樣 檢 驗 結 果 處 置 作 業 要 點 」 中,則是記載了有機產製品在經過檢查及抽樣結果後,其中有發生違法或不 符情事之產品和該產品的相關產製業者應被施予的處置辦法,包括累犯的加 重處罰計算方式、違規產品下架回收及相關作業回報之規定等等;以數據列 載之詳細抽樣及檢驗規定,則另定於「農糧產品及其加工品抽樣方式及抽取 數量規定」中。

(二)有機農業管理法規之認驗證法規內容

1、驗證法規

(1)申請程序

國產有機農產品的認證與驗證流程,大抵如圖 3-1 所示,在此先針對驗 證部份加以說明。

資料來源 : 國立中興 大 學生物產 業 暨城鄉資 源 管理學系 網 站資料 http://organic.nchu.edu.tw/info/news.php?class=401

圖 3-1 國產有機農產品認證與驗證體系

首先,根據「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欲申請驗 證的申請人,需先確認自身的申請單位為具有農民、農場、畜牧場、農民團 體或是農民產銷班身份,或是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的業者。在確認具備申請 資格後,應依規定填妥相關的申請書,並附上前述資格的證明文件、經營或 產製處的地理位置資料、申請單位所使用的產製說明、包括品管及庫存記錄 在內與有機作業相關的記錄及文件、及其他主管機關所指定繳交的文件,向 驗證單位提出書面審查申請。

驗證機構在收到申請者的書面文件後,將先進行第一階段的審查作業,

並於審查作業完成後,以書面通知申請者相關的審查結果。通過書面審查的 申請案件則可進入第二階段的審查流程,即由驗證機構派員親至申請單位的 經營或產製處進行實地審查作業,並依法對申請單位所經手產製的產品,進 行抽樣檢驗的動作;申請單位若因故而無法在書面審查通過半年內,讓驗證 機構至經營處進行實地審查作業,驗證單位應予以驗證駁回的結果及通知。

在 第 二 階 段 的 審 查 後 , 若 是 發 現 申 請 者 的 實 際 產 製 過 程 有 不 符 法 規 之 處,則驗證機構應發出不符通知給申請單位,並明載該缺失補正或改善的期 限。有不符事宜的申請單位,若是在期限內完成補正措施,則驗證單位應依 法至申請單位的產製或經營處,進行第二次的實地審查,並在確認缺失已被 改善後,將申請案件送至下一個審查程序;若是該缺失仍未能於期限之內改 善,且申請單位無正當理由延宕該缺失的補正工作,則驗證單位應予以該申 請案驗證駁回的結果及通知。除此之外,申請單位所產製的產品若是被抽驗 發現其有機含量比例低於 95%者,驗證機構也應予以該案駁回通知的裁定。

實地審查結束後,承辦的驗證機構需在一定的時間範圍內,就實地審查 及產品抽驗的資料和結果,進行最後一階段的審查作業。審查終結後,若是 驗證機構確認申驗單位有足夠的能力和資格達到我國有機標準,則應依法發 給列有申驗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及地址之證書,證書上同時應包含該證書 發給之驗證機構名稱、證書字號、該證書的有效期限、以及該證書所驗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