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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有機農產品管理法規及管理機制

第三章 我國及主要貿易伙伴國有機 農產品管理法規及管理機制

第四節 歐盟有機農產品管理法規及管理機制

一、歐盟有機農業管理法規之制定背景與沿革

隨著消費愈發注重健康及食品安全,以及環保意識逐漸抬頭的影響,歐 盟的有機農業於 1980 年代開始出現明顯且迅速的成長。然而在當時,即使 有機食品市場已有明顯的發展和成就,有機農業在歐洲多半只被歸類為與環 保行動相似的一種社會運動,並無任何具體或相關的管理法規或政策;除此 之外,「有機」一詞於當時甚至沒有統一的定義,少有消費者對於有機產品 具備明確的認識和分辨能力,許多非有機產品冒用有機產品名義於市場上販 售的事件也層出不窮,其對於消費者及有機生產者的權益,造成相當程度的 負面影響。直到 80 年代中期,隨著歐洲有機市場及消費者對有機商品的需 求越發擴大,人們開始正視訂定有機農業定義之必要性,社會上也開始出現 呼籲政府制訂相關有機管理政策的聲浪。為回應社會需求,許多歐洲國家於 80 年代末期,開始制定與有機農業相關之政策,其中除了有機農業的管理 法規外,還包括對該事業之補貼及研究發展等政策及規範。

然而由於歐洲的幅員過於廣大,各國在地理及氣候條件上,有相當程度 的歧異,使得各國對於有機農業、有機生產及有機產品等相關事務,皆有不 同的見解和標準;加以歐盟內部之間的市場往來頻繁緊密,有機產品定義不 同的情況因而造成歐盟有機市場的混亂,歐盟內部的消費者也難以在缺乏標 準的情況下,選擇有品質保證的有機商品。為解決上述問題,歐盟於 1991 年 6 月頒布了 2092/91 號規章,明定當時的歐盟 15 國必須遵守有機農業及

其產品之生產規定、歐盟地區內流通規則、認驗證系統規範、以及標示和進 口等事務之法規,以及與本法相關之核可使用資材、生產及驗證標準細則、

歐盟有機標章樣式等八篇附錄,並於 1992 年開始實施上述法條及細則。該 法於其後經歷了多次的修定,如在 1999 年 8 月時,該法案之管理範圍由原 先的作物類農產品,擴充至動物類製品之生產及相關事務管理,還有在 2000 年 3 月時,歐盟委員會提出歐盟有機標章及其使用規定之增修法案,以完善 歐盟內部有機標示使用的相關規定。

2005 年年底,為因應時代需求,歐盟 委員會提出新的有機農業生產管 理法案,進一步將歐盟有機管理法案變得更加精簡和透明。2006 年 12 月,

歐盟農業及漁業理事會(Agriculture and Fisheries Council)發布歐盟有機農 業管理新法案通則,歐盟農業部也於隔年 6 月宣告新的有機農業生產管理法 規及標示規章。2007 年 7 月 20 日,新的歐盟有機生產及標示管理法規,即 834/2007 號規章正式公布,其同時也代表了 2092/91 號規章效力的終止;除 了部份與標章相關之新法規被指定於 2010 年 7 月 1 日才可具備法定效力 外,其餘法規皆於 2009 年 1 月 1 日開始正式生效。至於與 834/2007 號規章 相關的執行規則及細則,即 889/2008 號規章,則於 2008 年 9 月 18 日公布,

並於同年 12 月中旬以及 2009 年 8 月,分別增修 1254/2008 號規章及 710/2009 號規章之條文;與第三國進口有機產品至歐盟地區之相關規則,則另被明文 訂定為 1235/2008 號規章,並於同年 12 月公佈。目前於歐盟地區內有效之 有機農業管理法規即為上述三者。

二、歐盟有機農業管理法規之內容

(一)有機農業管理法規之一般性內容

整體而言,歐盟有機農業管理法規的架構是以 834/2007 號規章做為有 機 生 產 、 有 機 管 理 及 有 機 產 品 標 章 等 事 務 之 大 方 向 原 則 及 制 定 基 礎 , 889/2008 號規章及 1235/2008 號規章則為實際執行有機農業相關管理以及第

三國進口作業時所依據之規範,同時多為細項法則。

現今通行之 834/2007 號規章共有七大章 42 條,各章之標題分別為法規 適用對象、範圍及相關名詞定義;有機生產之目標及原則;生產規則;標示 規定;管理法規;與第三國貿易之規範;末條條文及過渡規則。

在有機生產之目標及原則中,834/2007 號規章明訂,有機生產的最大目 標為能建立永續經營、不傷害自然環境及人與動植物健康福祉的農業系統。

因此在進行有機生產時,除了必須使用的獸醫治療用藥外,生產者應排除使 用基因改良作物或由基因改良作物製造產生的產品。此外,在生產時若需使 用外部投入物質,該類物質必須是天然物或天然衍生物,或是由有機生產方 式產生之物質,或是低溶解度的礦物性肥料;化學合成物質只能在上述物質 無法於市場中取得,或是使用上述物質會對環境造成負面影響,且除使用外 部投入物質外無其他合適管理方式可使用時才得使用。根據上述總體原則,

該章同時定有在進行有機農業耕作、有機食品加工、及有機飼養等三大有機 生產活動時應依循之特定總體原則。

生產規則為 834/2007 號規章中最重要且篇幅最長之章程,該章同時再 被細分為總體生產規則、農業生產、加工飼料製造、加工食品製造、彈性條 款等五大節,簡單分述如下:

(1)總體生產規則:除了重申禁止在有機生產過程中使用基因改良作 物外,並明文禁止使用離子輻射處理有機產品的規定。

(2)農業生產:其於總則當中明定,業者所經營之場所若是有以非有 機方式處理的業務,則必定要明確與以有機方式生產之場域和作業分離,並 對分離作業和過程進行合適的記錄。該節同時再細分為植物生產規則、海藻 生產規則、家畜生產規則、水產養殖生產規則、物質使用、轉型等六部份。

前四部份中細列了諸如重視土壤狀況、家畜及水產養殖之飼養與居住環境、

家 畜 及 水 產 養 殖 之 繁 殖 和 疾 病 預 防 治 療 等 等 與 動 植 物 福 祉 相 關 之 議 題 和 規 範;物質使用的部份,則記載了允許使用包括管制清單所列之物質在內的情

況,該類物質的使用條件及規範,以及各會員國可根據自身特殊考量,於自 身領土範圍內對物質使用之條件進行刪改的權利;轉型的部份,則說明了諸 如轉型期的起始點計算方式,及各類作物有不同長短之轉型期等等與進行有 機轉型相關之規定。

(3)加工飼料及加工食品製造:前者僅列有製造加工飼料時所應遵循 的通則,後者則在通則之中額外明定,加工食品應以農業來源之物質做為生 產的主要原料,且在計算成品之組成比例時,食鹽與水不可被計入。加工食 品 製 造 一 節 同 時 還 針 對 有 機 酵 母 之 製 造 和 特 定 物 質 使 用 制 定 了 應 遵 照 之 通 則和規範。

(4)彈性條款:為因應歐盟各成員國之間在地理、氣候、水文等各樣 條件上之差異性,834/2007 號規章於本節中明定,生產業者在面對特殊情況 和地區條件時,可採用較寬鬆、但為最小限度影響的有機生產規範。可適用 彈性條款的情況包括:

(A)為克服氣候、地理及其他結構性限制,以繼續有機生產作業者;

(B)當用以進行有機生產之種子、飼料、農業原料、植物繁殖用物質、

物種等投入物質,無法以有機形式或規格於市場上取得時;

(C)為解決在進行有機家畜管理時所遭遇到的特殊問題;

(D)為使得有機生產活動,能得以在遭遇過劇變的地區或環境繼續進 行或重新開始時;

(E)當依循法規必須使用之食品添加物、飼料添加物和其他添加物質,

無法以非基因改造形式或來源取得時。

標示規定的部份,明訂只有符合有機生產規則、且非處於轉型期期間生 產的有機產品才可使用有機標章。加工產品方面,除非該產品超過 95%以上 的成份為有機原料,否則只能在成份表中將屬於有機產品之成份標出,並列 明該產品所使用之總有機成份占總成份之比。除此之外,除了占總成份比例

不到 2%的原料,產品包裝上須標明所使用之原料是否源自歐盟會員國。至 於有機飼料、植物轉型期期間之產品、植物繁殖用之物質及種子等特殊產品 的標示規則,執委會則應再另外制定所適用之要件和規則。

最後在末條條文及過渡規則中,834/2007 號規章明訂,各國可基於自身 的需要,在符合歐盟法規及不妨礙其他會員國生產之有機商品在其境內流通 的前提下,制定較歐盟法規嚴格且適用於非有機商品的法規標準;而諸如與 水生植物及特定物種等等相關之產品,由於執委會尚未制定相關的有機生產 規則,故各會員國可逕自採用自身的國家標準,或是經會員國認可之私人規 範。該章還記載了各會員國對執委會,以及執委會對歐盟會議,在關於有機 生產管理一事上各自應通報的必要資訊和關切的議題。

歐盟有機管理法規 834/2007 號規章第二章與第三章之關係,請參考下 頁圖 3-5 所示:

資 料 來 源 : 歐 盟 有 機 管 理 法 規 834/2007 號 規 章

圖 3-5 歐盟有機管理法規 834/2007 號規章第二章與第三章之關係結構

現今通行之 889/2008 號規章共有五大章 97 條,各章之標題分別為法規 前言;產品之生產、加工過程、包裝、運輸及倉儲規定;標示規定之執行細 則;管理法規之執行細則;委員會相關訊息傳達、過渡規則及末條條文之細 則

產品之生產等其他規定,為 889/2008 號規章中最重要且篇幅最長之章 程,該章同時再被細分為七大節,簡單分述如下:

(1)農作物生產:明確以數據等方式,給定有關施肥及病蟲害防治等 相關行動應遵循的具體標準。

(2)家畜生產:明確以數據方式,依動物種類給定不同的動物取得之 來源、動物居住及飼養管理、飼料餵食、疾病預防與治療等執行標準,並於 該章附錄三至附錄七條列相關細項規定。

(3)加工產品:明確給予在加工產品時應遵循之製造規範,以及各會 員國依自身需求額外允諾非有機原料使用的制定規範,並於該章附錄八、九 列明加工時可使用之物質及可使用之非有機原料清單。

(4)產品之採集、包裝、運輸、儲藏:明確給予產品包裝、飼料運輸、

由第三國進口、倉儲等事務應依循之具體及特定要求。

(5)轉型規範:以具體數據及條列方式,明定農作產品、家畜飼養用 地、家畜產品在進行轉型時,所須依照的時限及其他相關規範。

(6)特殊及例外生產規則:為克服 834/2007 號規章第三章之彈性條款 中所列載之困難,於本節明訂業者所可採用之拴繩、並行生產等其他特殊或 暫時性措施,同時給予明確的期限及用量等限制。

(7)多樣性資料庫:明定各會員國有建立有機物種資料庫及通報執委 會相關資訊的責任,並於本節中制定了應遵循的登記方式、登記條件、應登 記資訊、資訊取得管道等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