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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及主要研究發現

一、世界主要國家有機產業生產貿易發展及對我國 的影響

全 球 有 機 農 業 近 年 來 快 速 成 長 , 目 前 進 行 有 機 農 業 的 國 家 數 目 , 已 從 2000 年的 86 個增加至 154 個,同時全球有機農地面積也已從 1999 年的 1,510 公頃,至 2008 年成長到 6,680 萬公頃。其中生產面積最大的前五大國家,

依序分別為:澳洲(1,202 萬公頃)、阿根廷(401 萬公頃)、中國(185 萬公頃)、

美國(182 萬公頃)和巴西(177 萬公頃)。

再以消費面端來看,目前全球有機市場以一年超過五十億美金左右的速 度在成長;其中主要的消費市場,集中在北美洲及歐洲兩個地區,兩者的消

費量合計占全球 97%,且此二地區所消費的有機農產品係以進口供應為主。

相對的亞洲和大洋洲(紐、澳)等地,則是以有機農產品出口型態為主。整體 說來,全球有機農產品的生產和市場銷售,呈現持續且穩健的成長,同時也 是全球成長速度最快的農業部門(陳世雄,2010)。

而觀察各國積極推動有機農業的重要原因之一,正是為了因應全球節能 減碳的環保訴求,有機農業由於耕種過程完全不使用農藥、化學肥料,故可 有效降低環境汙染,並對抗像是氣候變遷或環境暖化等現象,並在從事有機 農業多年以後,有助於提升土壤內的有機碳存量,對於整體生態系統的改善 以及提升地利,均有許多正面的效益。

有機農業除了對環境有益,更重要的是提供給人們更安全健康的食物,

這對於現今人民在所得普遍提升之後,勢必對食品安全更加重視,因此未來 民眾對於有機健康的農產品需求,也必然隨之快速成長,這種變化趨勢業已 充份反應在各國的生產和貿易現況之中,但受限於各國目前對於有機農產品 的管理規範和進出口法規,仍未形成一套國際化的調和標準,因此在各國有 機管理制度各自發展下,當有機農產品存在貿易需求時,各國的有機管理法 規即有可能造成所謂的非關稅貿易障礙,並進而引起他國關切甚至形成貿易 爭端。

有鑑於此,如何持續關注各國有機農業發展,並配合其政策推動及觀察 後續影響,並以此來檢視我國有機管理機制之推動可能衍生的問題,乃是相 當重要的研究議題,唯有充份掌握國際發展現況,瞭解其對我國有機產業的 影響,才能從中尋求我國有機產業的未來發展契機。

綜上所述,我國目前通過「精緻農業健康卓越方案」,計畫在 2012 年 時,能將台灣的有機農業生產面積倍增為 5,000 公頃,因此推動了所謂 : 一、擴大有機生產,提供有機驗證協助;二、提升栽培技術,提高經營收益;

三、落實有機農產品認驗證制度,建立消費者信心;四、拓展行銷通路,擴 大消費層面;五、提供低率貸款服務。

上述政策內容,業已涵蓋了國內有機在產、驗、銷等三大層面,其中,

我國在農業生產技術上已相當成熟,因此如何提升消費者信心,以及協助農 民將所生產的優良農產品順利銷售,是整體政策中最重要的關鍵。同時,國 外有機市場的發展與消費現況,及有機檢驗制度與法規執行面的因素,均會 對我國有機產業發展有所影響,特別是在出口行銷方面,由於我國農業型態 屬小農體制,精緻農業為我國農業強項,要在國際市場中競爭,就必須發展 具獨特性;且品質良好的精緻農產品,才能與一般農業出口大國所提供之大 規模且低成本的農產品相互競爭,而有機農產品的出口,又比一般農產品更 形複雜,必須符合貿易對手國對於有機農產品進口的要求,才得以使用有機 產品的名稱出口,因此如何協助國內業者取得他國有機進口驗證許可,包括 爭取他國有機同等性,或是提供有意出口的有機業者取得出口國驗證資格等 等,都是可行的作法。

上 述 協 助 有 機 業 者 拓 銷 出 口 的 重 要 性 在 於 , 由 於 國 內 有 機 消 費 人 口 有 限,故在內需市場的成長力道上也相對薄弱,因此政府如欲積極推動國內農 業轉型,鼓勵有機生產,最重要的關鍵在於如何協助業者找到市場,只要銷 售管道順暢,且售價足以反應有機生產成本,在具有合理的生產利潤下,農 民自然投入的意願也就提高,因此如能順利協助國外有機市場的開拓,對於 國內有機產業產值的提升來說,將會是相當直接的幫助。

二、我國與我主要貿易伙伴國有機認驗證制度比較 及主要發現

由 於 收 集 並 比 較 整 理 各 國 有 機 認 驗 證 制 度 , 為 本 研 究 主 要 研 究 重 點 之 一 , 在 此 茲 針 對 我 國 有 機 認 驗 證 制 度 與 他 國 之 主 要 差 異 , 做 簡 單 的 重 述 整 理。首先在認驗證制度上,多數國家皆採用認證歸政府、驗證歸民間的分級 管理制度,將機構管理的事務納於政府管轄的範圍內,並將一般業者的驗證 管理事務歸責於民間驗證機構處理。

在認證部份,我國所採用的認證程序與他國的差異性不大,唯一不同的 地方在於,我國係採取評鑑機構與政府機關先後進行審查的雙層有機認證審 核程序,並將實地審查列入評鑑機構審核的必要項目,政府機關認為有必要 時,可要求對申驗機構再次進行實地審查;與他國相較,我國有機認證作業 流程的嚴謹度相當高。然而,有機生產為一種高度專業的農作方式,若認證 機構對有機農業的專業知識不足,易影響認證品質及驗證機構後續所能提供 的驗證品質,進一步將影響流入市面的有機農產品品質標準,以及民眾對於 國 家 給 予 有 機 認 驗 證 的 信 心 , 由 此 可 知 認 證 機 構 的 專 業 素 質 及 能 力 影 響 之 大,不可不慎。

在驗證部份,我國與他國制度的比較,在執行層面上並無顯著差異,執 行 過 程 與 申 請 業 者 的 互 動 也 漸 步 上 軌 道 , 唯 一 出 現 在 驗 證 階 段 最 主 要 的 爭 議,在於驗證標準的訂定。由於我國對於有機農產品之藥物殘留要求為零檢 出,在不存在所謂的誤差容忍範圍下,隨著儀器檢測靈敏度的大幅提高,環 境空飄、鄰田汙染等對小農而言難以避免等現象,往往使得全程以無農藥、

完全依照有機產製規則進行耕作產製事務的有機業者,所生產之有機產品被 驗出化學物質或農藥殘留的可能性大增,因而讓從事有機農業的農民倍感壓 力和困難,進一步可能限制住我國有機農業的發展。建議可在採用遠較一般 慣性作物適用標準嚴格之產製規格的原則下,對於殘留值標準給予些微的彈 性,以避免因標準過於嚴苛而打擊農民生產意願。

而在標示上,也建議可參考國外作法,採用多標準、可分級的標示制度,

以有機含量成份比例做為分級標示的原則,並透過此類漸進分級的制度來鼓 勵對有機農作有興趣的農友,加入有機產製的行列,同時藉由分級標示制度 的建立,擴大有機農產品的範圍及產品種類,進一步拓展我國有機產業。

在有機進口管制度部份,我國的有機產品進口管道,主要須經由農委會 公告同等性國家,並在進口前取得農委會核發的有機標示同意文件,通過審 查後才可於我國市場內販賣,而在非以政府間協商的管道部份,由於我國目

前對於相關作法仍未訂出明確規範,對於那些尚未取得我國有機同等性的國 家來說,即容易產生我國未開放進口管道或是進口管道過於狹隘的質疑。

最後,在認驗證規範部份,建議多加注重驗證者與生產者關係分離的問 題。我國呈現在此部份之相關法規要求,雖已符合一般通用之國際標準,但 由於目前尚未有全球適用之有機生產標準,加以有機農業為一具備專業知識 及特殊作業技能的產業,此類國際標準對於有機認驗證之生產及驗證關係分 離的要求,僅能提供最低限度的門檻標準。我們觀察目前國內執行現況,部 份驗證業者,一方面從事驗證,一方面與農民進行輔導及溝通,甚至也有可 能同時兼具有機生產者身份;雖然枱面上均表示已做好業務切割,但實質上 各業務經營仍系出同一體系,這樣的現象難免容易令人對其驗證品質產生疑 慮。此部份建議可參考日本的作法,在已符合國際標準的基礎上,於法規中 明確訂出產製者與驗證者關係分離的原則,強化驗證者與受驗者之間的角色 分界,以確保驗證品質及加強民眾信心。

三、我國有機法規之適法性問題分析

我國有機農產品規範,並非基於風險所制訂出之「最低檢驗條件」,其 目的是為追求更健康生產方式,所訂出較「最低檢驗條件」更為嚴格之要求,

故解釋上並不屬於並非 SPS 協定所界定之 SPS 措施。然因其為對貿易產生 影響之非關稅措施,並為技術性、新的貿易障礙,故其應構成 TBT 協定所 規 範 之 措 施 範 疇 ; 又 有 機 農 產 品 之 進 口 驗 證 管 理 屬 於 產 品 、 製 程 或 產 製 方 法、或涉及符號、包裝、標記或標示之規定,以及取樣、試驗及檢查等問題,

直言之,有機農產品之進口驗證管理原則上應屬於 TBT 協定所規範之「技 術性法規」與「符合性評鑑程序」。

確定我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之法律屬性與 性質後,則進一步檢視其在 TBT 協定下之適法性問題,從三個面向探討。

首先,關於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與 TBT 之適法性,

對於技術性法規之要求,基本上 TBT 協定僅規定若有相關之國際標準或該 等國際標準即將完成時,各會員應以該等國際標準或其相關部分作為其技術 性法規之依據。對此,目前有機農產品之驗證規範,在國際間尚無國際標準 存在,故我國訂定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應無適法 性疑慮。不過,我國有義務針對該等管理規範與適用範圍,不論為現行或未 來有修訂時,均應通知 WTO 與會員,並接納會員之評論。

其次,關於有機農產品驗證程序與 TBT 之適法性之問題,此則涉及 TBT 協定對於符合性評鑑程序(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s)之規定。TBT 協 定規定各國符合性評鑑程序,應優先採納國際標準機構所建議之指引,惟同 樣的,目前有機農產品驗證程序並無相關國際標準規則存在,故我國「有機 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亦無此方面之適法性疑慮。惟 TBT 協定第 2.9 條與第 5.6 條要求,各國應通知秘書處與其他會員其「符合性評 鑑程序」,故有機農產品驗證程序若已進行相關通知程序,並給予其他會員 充分表達意見之機會,則已符合 TBT 協定中對於技術性法規與符合性評鑑 程序之要求。

最後,關於有機農產品同等性認定與 TBT 適法性之問題,則涉及 TBT 協定第 2.7 條技術性法規同等性、與第 6.1 條符合性評鑑同等性之規定。目 前 TBT 協定對於同等性之要求,係以鼓勵會員進行自願承認與提供雙邊協 商機會,並未強制要求會員應承認其他會員之規定或程序。換言之,我國是 否需承認;或是如何承認其他國家之同等性,原則上並無違反 TBT 之問題,

但在其他會員要求同等性諮商時,我國宜給予正面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