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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有機農產品管理法規及管理機制

第三章 我國及主要貿易伙伴國有機 農產品管理法規及管理機制

第六節 澳洲有機農產品管理法規及管理機制

一、澳洲有機農業管理法規之制定背景與沿革

身為農業生產大國,澳洲是世界上最早開始施行有機農業耕作的國家之 一。根據文獻記載指出,早在 1944 年以前,有心人士於澳洲開始從事有機 耕 作 法 , 此 部 份 可 由 同 年 所 成 立 的 澳 洲 有 機 農 業 及 園 藝 協 會 ( Australian Organic Farming and Gardening Society,AOFGS)得到證實。同時因在此時 民間即有部份人士開始施行有機耕作,故早於政府開始介入管理該產業前,

已有不少相關的民間團體成立。除了上述於 1944 年成立但於 1955 年時結束 經營的 AOFGS 外,1953 年時成立的澳洲生物動力農業協會(現改名為生物 動力學研究機構,簡稱 BDRI)、1986 年時成立的澳洲國家永續農業協會(簡

驗證

出具證明 驗證

申請

登錄

指定 同等性的指定

農林水產

登錄認證機構 (國內機構)

農產品或 農產加工食品

輸出國家的 驗證機構

輸出國家的主管機關 輸出國

進口業者

符合標準者 即可貼付 JAS 標章

零售業者

稱 NASAA)、1987 年時成立的澳洲生機農民協會(簡稱 BFA),都早在政 府開始訂定與有機農業相關之定義和規範前,即私自針對與有機農業相關之 事務,給予具體定義和管理規範,並進行有機農業推廣及種植技術改良等工 作。然而這種由歐洲開始向外傳播之新型栽種技術,在二十世紀中葉剛引進 澳洲時,並未引起當地人民的迴響。直至 1980 年代,由於環保意識抬頭,

人 們 開 始 關 注 各 類 與 食 品 安 全 相 關 之 議 題 , 包 括 食 品 產 地 及 生 產 方 式 等 事 務,有機農業才逐漸吸引澳洲農民的注意,並開始於澳洲掀起轉型改行有機 農作的風潮。

1992 年時,為了出口的需要,澳洲檢疫及查驗局(Australian Quarantine and Inspection Service,簡稱AQIS)始建立「有機及生機產品國家標準(the National Standard for Organic and Biodynamic Produce)32」,以規範及確保 欲出口至他國銷售的澳洲有機產品之品質,並加強澳洲有機農產品的出口競 爭力;該局同時與一般民間機構合作,委託各機構代理對一般有機業者進行 驗證作業之事宜。然而,由於該國家標準的主要目的,在於規範出口銷售的 有機產品品質,其對於只在國內販售之有機產品並無絕對的法定效力。除此 之外,該標準對於與有機認驗證制度、有機產品進口法規、有機標章使用相 關之事務,皆只有簡短的總則綱要,而無具體之程序或規範;尤其在標章的 部份,由於無統一適用的國家標章,假有機的冒充事件層出不窮,對澳洲有 機農業的發展為一大隱憂。

據此,澳洲政府除修訂國家標準,使其能對上述事務具備較原先版本更 為明確之規範外,同時制定了澳洲政府有機驗證標章(the AQIS regulatory mark)及相關使用規範,供通過驗證之澳洲有機業者自由選擇是否使用。至 於澳洲國內銷售之有機產品及有機驗證制度的規範,雖然至今在澳洲仍未有 絕對明確的統一法規,國家標準也未強制要求欲以有機名義販售的商品需通 過驗證 33,但因現今有關驗證機構之認證事宜為澳洲政府部門所掌管,故為

32 為求精簡,該標準於下文簡稱為「國家標準」。

33 國家標準及相關規範中並未訂有非有機商品假冒有機名義販售時所適用之罰則,所有罰則都僅

能達到認證標準,澳洲國內合格驗證機構幾乎毫無例外的,都以國家標準做 為訂定自身驗證標準和程序的基礎,因此在無形之中,該標準同樣對在國內 產 銷 之 產 品 具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實 質 規 範 力 。 有 機 驗 證 機 構 的 認 證 部 份 , 目 前 AQIS依據有機產品驗證之出口管制命令( Export Control (Organic Produce Certification)Orders),訂有具體的認證流程和相關規定,像是詳述合格驗 證機構應負之責任和義務的行政約定(AQIS Administrative Arrangements)

34;至於在有機產品進口的部份,則是直接按照產品的類型,適用各樣產品 的進口法規及相關流程。

簡 言 之 , 目 前 於 澳 洲 境 內 , 與 有 機 農 業 管 理 直 接 相 關 之 規 範 , 乃 為 於 2009 年 7 月 1 日完成修訂之有機及生機產品國家標準,澳洲政府有機驗證 標章規則,有機產品驗證出口管制命令 35,AQIS行政約定,以及雖非具絕 對 法 律 效 力 、 但 為 各 合 格 驗 證 機 構 奠 基 於 國 家 標 準 所 訂 定 之 驗 證 規 範 , 和 AQIS依據有機產品驗證出口管制命令所 訂定之有機認證作業流程;有機產 品進口的部份則援用其他一般產品進口之法規,為與有機農業管理間接相關 之規範,將於其後一起說明。

二、澳洲有機農業管理法規之內容

(一)有機農業管理法規之一般性內容

整體而言,澳洲有機農業相關法規之間並無直接的母法和子法關係,而 是單就有機農業的議題類別,制定與該議題相關之規範。如澳洲政府有機驗

針對自願接受驗證且已取得驗證之合格業者和其所生產之產品。若發生非有機產品冒充有機名 義之情事時,所適用之法規為非有機產品專用,而是用以保障全體消費者的貿易實行法令(Trade Practice Act)及各州的公平貿易法(Organic Agriculture at FAO:Australia- Country Profiles for Organic Agriculture)。

34 當中有極大部份為與驗證事務有關之規範,但其作用和目的在於指導驗證機構進行驗證作業,

並非直接適用或是針對有機產製業者之規則。

35 雖然該法規是澳洲驗證機構之認證事務及其規範之法源,但由於該法規的主要作用在於規範欲 由澳洲出口之有機產品,其內容多為與出口產品相關之規範,與本計劃所欲探討之一般認驗證

證標章規則僅就陳述與使用 AQIS 有機標章相關之事務,並未牽涉到以有機 名義販售產品或是有機標示方式等問題,同時也並非為國家標準所衍伸出之 規範;國家標準也未制定與認證事務或驗證機構管制相關的標準。

現今於澳洲通行之國家標準共有九大子項目,當中除了第一項「標準適 用範圍」及第二項「名詞定義」兩項外,每一項目皆可再細分為總則(General Principle)及標準(Standards)兩大部份,讓使用者在採用這些標準時能清 楚 明 白 該 標 準 的 訂 定 目 的 , 進 而 能 準 確 遵 循 這 些 規 範 , 達 到 理 想 的 管 理 效 果。第三項到第九項之標題分別為生產規定;運輸及儲藏、準備、包裝作業;

化妝品及保養品規範;審察及驗證;標示及廣告規定;進口產品規範;零售、

批發、出口規範。除此之外,該國家標準於正文後附有六大附錄,其中包含 可使用或投入之物質清單、進行消毒或倉儲等事宜時可使用之物質清單、於 各類產品加工過程中可使用之物質清單、各類可使用物質清單之制定及納入 標準、國家標準修正申請書等事項。

其 中 生 產 規 定 為 國 家 標 準 中 最 長 也 是 最 詳 細 的 一 項 , 當 中 可 再 細 分 為 23 小節,分別訂有有機耕作的基本規範,土地及家畜於轉型期時應遵循之 規定,地面景觀、生物多樣性和水土等相關管理規範,諸如與採收和保護等 與有機作物栽培相關之規範,以及諸如與育種、疾病預防和治療、住房等與 有機家畜飼養相關之規定等等。在此部份中,國家標準給予各類產製作業相 當明確,甚至部份以具體數據呈現的規範,如在土地轉型期的部份,國家標 準中即明載,轉型期中之土地於第一年至第三年時各應遵照之規範;又在有 機家畜及其產品的轉型期部份,國家標準中同樣依照家畜及產品的種類,給 予不同期限的具體數字規範。

運輸及儲藏、準備、包裝作業項目中,則可再細分為 6 小節,分別為與 合格生產場所、倉儲及運輸、準備、保藏、添加物質之使用、包裝等事宜相 關之規範,其同樣可歸類於具體類型之規範,如在第 4 小節中,即列有各樣 在進行保藏作業時允許使用的加工程序及方式。

化妝品及保養品規範方面,國家標準中明定有各項在製作有機化妝品或 保養品時,基本上可使用之物質名稱及不可採用之作業方式及條件。零售、

批發、出口規範的部份,國家標準明訂,為維護消費者的權益和信心,澳洲 零售、批發、出口業者皆應依照國家標準來申請及進行驗證,特別是從事有 機產品分裝及標示張貼作業之業者;該章同時概略性的制定,業者在執行其 他相關事務(如對設備或作業場地進行清理或消毒)時,應依循的總則性規 範。

最後,在標示及廣告規定的部份,國家標準明訂有三大項通過驗證之有 機產品應於標示上列載之資訊;然而由於澳洲的有機驗證事務並無絕對統一 的規範,各不同驗證機構有不同的程序跟規定,故國家標準上所要求之應列 資訊僅為最基本的標示內容。除此之外,該章還訂有詳細的有機成份比例計 算方式,並依照產品所含的有機成份比例,將產品分為「100%有機」、「有 機」、「以有機原料製造」、及有機原料成份比例低於 70%者等四類,明訂 各成份比例不同之產品的定義和標示規定。至於轉型期與體積超過 70%為水 所構成之產品,國家標準於此章中也對該類產品設有定義和其所適用之標章 規則。

而在澳洲政府有機驗證標章規則方面,其只有包含使用該標章之業者需 簽定之聲明書,和標章圖示範本等簡短的九個子項目。該規則於第七項項目 中明訂,澳洲政府有機驗證標章為自願性使用之標章,欲使用該標章之合格 業者無需額外負擔任何費用,唯在使用前需向驗證機構辦理申請並繳交聲明 書,且需與該驗證機構之標章一起張貼使用。使用該標章之業者若發生任何 違反或不符國家標準之情事,甚至被中止或撤銷驗證時,驗證機構應就該標 章之使用的處理事宜也於本規則中有明確的記載。

值得注意的是,該標章所欲保證及所寓含之意義為「本產品之生產及產 製過程完全符合澳洲有機及生機產品國家標準」,而非「該產品為有機產品」

這類廣泛含意。據此,為確保該標章的可信度,標示原產地非澳洲之進口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