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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有機農產品管理法規及管理機制

第三章 我國及主要貿易伙伴國有機 農產品管理法規及管理機制

第三節 美國有機農產品管理法規及管理機制

一、美國有機農業管理法規之制定背景與沿革

美國的有機農業發展起源最早可追溯至 1940 年代,但當時鮮為眾人關 心;直到 1970 年代,隨著環境保護意識的抬頭,這種生產規模不大但卻成 長快速的產業才開始引起大眾的好奇與注意。隨著有機農產品市場的成長,

開始有投機客將非有機農產品魚目混珠至有機農產品市場販售,好能以較一 般農產品高的價格來賺取差價。為此,美國加州有機驗證農民組織(California Certified Organic Farmers,簡稱 CCOF)於 1973 年成立,除為有機農產品列 出明確的定義和驗證標準外,同時也設立計畫,並核發有機證明給按照標準 從事有機生產的業者,為全美第一個執行有機驗證業務的機構。其後部份州 立機構及組織也介入有機生產規範的事務,並提供有機驗證的服務,如奧立 岡州政府就在該組織成立不久後給予「有機栽培」明確的法定定義,為第一 個給予有機生產事業官方規範的案例。

然而,由於各州以及各個機關對於有機農產品的產製標準、規定內容及 標示方式等規定皆有所差異,甚至有時發生相互抵觸的矛盾、導致有機農產 品銷售障礙等情形,美國的有機業者們於 1980 年代末期開始要求政府制定 出能統一適用於全國的國家有機認證標準,以使有機生產事業及其產品能有 一致的規範(陳雅琴,2006)。

美國國會據此於 1990 年提出「農業法案」(Farm Bill),強調糧食供 給與環境保護之間關係平衡的重要性,並進一步於同年通過「有機食品生產

法案」(Organic Food Production Act,簡稱 OFPA),要求農業部針對有機 農產事業及其產品研擬一套能通用於全國的生產標準及商品規定,同時指示 該部規劃制定「國家有機認證計畫」(National Organic Program,簡稱 NOP),

以 進 行 國 家 有 機 農 業 生 產 及 產 品 標 準 的 實 施 。 1992 年 , 美 國 農 業 部 根 據 OFPA 法案的授權,從農業生產界、農產品加工及處理業界、零售業界、科 學界、消費者或公共利益倡導者、環境保護主義界中邀請了十四位人士,與 美國農業部所指任的代表一位,共同成立「國家有機標準委員會」(National Organic Standards Board,簡稱 NOSB),並在 NOP 的架構下,針對既有的 州立及私人驗證計畫做完整的審核,同時參考他國及其他相關的國際有機標 準制度,擬訂與有機農產認驗證細項有關之國家有機標準(National Organic Standard)草案。

1995 年 4 月,在 NOSB 對「有機」一詞做下明確定義之後,該委員會 於 1997 年 12 月中制定出國家有機標準草案,並在經由美國農業部公佈後於 當月 16 日開始為期共 135 天的公眾審閱期,以廣納各界建議來做成最終的 實施規範。在經歷過多次修改後,美國農業部於 2000 年 12 月公告最終確立 的國家有機認證計畫法則,並訂定 18 個月的緩衝期限,好讓業者能有所適 從(劉凱翔,2007)。其後,從 2002 年 10 月開始,國家有機認證計劃及其 法則在全美生效,對國內製造或是國外進口之有機農產品從生產到銷售等各 階段之業務給予明確的國家標準及規範。

二、美國有機農業管理法規之內容

(一)有機農業管理法規之一般性內容

整體而言,美國有機農業管理法規的架構是以 OFPA 做為大方向的原則 及制定基礎,NOP 及其所衍生之具體標準則為實際執行有機農業相關管理 作業時所依據之規範,內容較 OPFA 詳盡且多為細項法則。

現今通行之 OFPA 法案共有 23 條,當中除了明定該法的立法目的、特 定名詞定義,以及有機農產品的應具備的特性及基本產製原則之外,還包含 以下項目的重要原則性規定:

(1) 國外有機農產品進口至美國市場前應遵循之原則。

(2) 業者可合理免負驗證責任的條件和情況,如年營業額低於美金五千元 的農產品生產者,以及受聯邦政府或州立政府因緊急病蟲害而發佈的 政策管制之生產者,皆可排除驗證責任。

(3) 國家清單(National List)的制定原則、制定程序、制定權責單位、以 及禁用物質可被使用和一般物質被禁止使用的情況。

(4) 有機作物產品及動物產製品之禁用物質和生產規定,以及有機作物和 動物產製品共同適用之處理過程等規定。其為大原則方向的條文,如 明定不可添加未出現在國家清單上核可使用的人工物質。

(5) 產品原料含量標示及國家有機標章使用等相關原則性規定。

(6) 認 驗 證 規 範 申 請 的 重 要 事 項 , 如 認 驗 證 申 請 應 具 備 之 基 本 條 件 及 資 格、認證申請資格及業務執行期限、以及認驗證申請有關文件的原則 性規定。

(7) 違規罰則,其包含某些細項,如對冒用有機標示或以有機名義販售非 有機產品者處$10000 以下罰鍰、限定違規生產業者於違規事件發生後 之五年內不得取得驗證、違規認證機構在三年內不得取得驗證資格。

依循 OPFA 法案所制定出的 NOP 法則共有七大子項目,分別為名詞定 義、法規適用範圍、生產及處理要求、產品訊息標示之規定、驗證規定、驗 證代理機構之認證規定、行政管理規定。

在法規適用範圍中,NOP 法則明定所有參與有機農產品生產或運銷之 業者,包括進行食品加工及配送業務者,不論其所處理之產品是由美國本土 出產或是由他國進口,都必須取得經由美國農業部所鑑定合格的州立或私立 機構所發放之驗證,方能進行與有機農業相關之產銷活動;年營業額低於美

金五千元的有機農產品相關產銷業者雖可免除驗證責任,但在產品標示以及 生 產 處 理 過 程 等 方 面 仍 需 符 合 NOP 法 則 的 規 範 和 限 制 。 適 用 產 品 類 別 方 面,除在法則制定之初所涵蓋的初級農產品、食用農產加工品、家畜飼料等 三類產品外,美國農業部於 2005 年將該法則的適用範圍擴大至欲使用國家 有機標章之非食品加工品項,如美容用品(劉凱翔,2007)。

在生產及處理要求項目中,NOP 法則具體列出了有機業者在提出驗證 申請時所需附交的產製計劃中應包含及說明之項目,並針對有機產製活動進 行之土地條件、土壤肥力及作物營養含量管理標準、農作物及畜牧等相關產 品之產製標準和生產方法、產製標準臨時變動之許可情況及程序等等制定了 明確且經由數據表示之規範標準。

在產品訊息標示之規定方面,NOP 法則明確訂定了國家有機標章規格 和使用限制,並依照產品所含的有機成份比例,將產品分為「100%有機」、

「有機」、「以有機原料製造」、及有機原料成份比例低於 70%者等四大類 型;除了分別給予不同的標示規定,也明定了其產品在進行運送、倉儲、以 非包裝形式零售等活動時應遵照之特殊標示規定。

最後,在行政管理規定方面,該項目中最重要者為國家清單的部份;其 具體明列了可用及禁用之物質種類名稱,以及特定物質使用之份量或相關期 限等限制。其他還包含了州立有機法規訂定、認驗證等費用支付、違規處理 辦法及程序、產品檢驗、申訴等事宜之細則。

(二)有機農業管理法規之認驗證法規內容

1、驗證法規

截至 2010 年 5 月,NOP法則的第五子項目 11共包含七大條有機農產業 者所需遵循的驗證申請程序及相關規範等細則,現敘述如下:

(1)申請程序

根據NOP法則的規定,美國國家有機驗證申請的第一個步驟為向合格的 州立或私人驗證機構繳交申請文件;除了申驗者的基本資料,像是申請者之 姓名以及進行產製之營業單位的連絡資訊外,申驗者還必需提供驗證單位自 身進行有機產品產製活動時所採用的計畫和辦法 12,以及其他與驗證裁定有 關之資料。若是申驗者曾接受過其他驗證單位的驗證,則需在申請文件中同 時附上與前次受驗有關之資訊,包含驗證單位之名稱、驗證提出年份、該次 驗證結果、任何未符項目或駁回緣由、及針對未符項目進行之修正行動等等。

在遞交驗證申請後,承辦該申請業務的驗證機構將依法進行對申請資料 的書面審查作業,其為驗證申請工作的第二步驟。在評估該驗證申請之產品 及業務符合國家有機標準所管理之範圍後,驗證機構將就申驗者的有機產製 計劃及過去的受驗記錄等書面資料進行分析,並判斷申驗者是否有能力達到 國家有機生產計劃所訂定之標準;通過書面審查的申請案件則可進行下一個 程序,反之則進入申請遭拒的處理流程。

通過書面資料審查的申驗者,將會收到驗證機構的實地審查要求,而驗 證機構則依法需在書面審查結束的六個月內進行實地審查,以確定申驗者是 否真實具有達到國家有機生產標準的能力,及申驗者在提出申請時所提供之 資訊是否與其實際進行產製作業時的情況相符。在進行實地審查時,申驗者 有以無償方式提供審查者必要檢驗樣本之責。

實地審查結束後,承辦的驗證機構需在合理的時間範圍內,就實地審查 的資料等資訊進行第二次的審查作業。審查終結後,若是驗證機構確認申驗 單位有足夠的能力和資格滿足國家有機標準,則應依法發給列有申驗者及驗 證機構的名稱和地址、該證書的有效期限、該證書所驗證之產品類型等資訊 之驗證證書。至此,驗證申請程序完成。

12 欲知該計畫之細則規範及要求項目,請參照 7 e- C.F.R. §205.201

(2)其他相關驗證法規

總則方面,申驗者或已取得驗證之機構應保存至少五年的所有有機產製 活動記錄,且在必要時提供這些記錄給經授權之代表查閱和留存。而驗證單 位除了需告知申請者其調查結果外,還有提供申請者實地審查報告之副本,

以及實地審查時所採集樣本之檢驗報告副本的責任。除此之外,申請者可在 提出申請後的任何時間要求撤銷申請,唯至撤銷完成前之必要驗證服務費用 無法退還;申驗者若是在任何未符合事項或驗證駁回等通知發布前主動撤銷 申請,驗證機構需依法停止該類通知之發布作業。

申請駁回規定方面,若是驗證機構在審核後認為申驗者無法達到國家有 機標準之要求,則需發給申驗者未符合事項通知,並在該通知上列明未符合 之項目、其判斷理由和依據、以及申驗者改正或提出申訴之期限。申驗者在 收到通知後,除可選擇向原驗證機構提出證明文件或相關資訊,來提出申訴 或證明已修正未符事項外,也可選擇向其他驗證機構提出新的驗證申請,唯 新 的 申 請 文 件 中 需 附 上 前 任 驗 證 機 構 所 發 給 之 未 符 合 事 項 通 知 和 該 未 符 事 項已修正之證明資料。驗證機構在評估該類證明文件後,應發給申驗者代表 符合驗證標準之驗證證書,或是不符合標準之驗證拒絕通知,並給予政府單 位該申驗案件核准或拒絕之結果通知。拒絕通知中應列載案件拒絕理由,以 及申驗者可向其他驗證機構重新提出申請、和向相關政府單位提出調解或申 訴之權利。

NOP驗證法規中最後的項目為已取得驗證之延續辦法。除了繳交年驗證 費用外,申請延續驗證者還需提供最新的產製活動計畫 13、先前被檢驗出的 次要未符合事項之修正資料、及其他與驗證裁定有關之資料。承辦之驗證單 位需在文件審查作業之外,對申請機構進行實地審查的工作;倘若驗證機構 因故無法對申請者進行立即之年度實地審查,可先依據申請者之前繳交的資 料及過去 12 個月內的最新實地審查報告,來核准申驗者之驗證延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