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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各服務貿易協定開放程度整體比較

第五章、 中國服務業對外開放程度的計算

第一節、 中國各服務貿易協定開放程度整體比較

Marchetti and Roy(2008)的研究方法進行評分之後,本文計算出中國對 各雙邊國家和地區的服務貿易開放程度,研究成果如圖 5-1 所示。

圖 5-1 中國各服務貿易協定開放程度比較

資料來源:中國各雙邊服務貿易協定具體承諾表與 GATS 具體承諾表 必須說明的是,WTO 有一個服務貿易資料庫,同樣採用 Marchetti and Roy(2008)的研究方法計算世界各國部分雙邊服務貿易協定的開放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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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圖 5-1 可看出,中國給予各國的服務貿易開放承諾具有以下五個特 點:

一、 多邊開放程度略遜於已開發國家,遠高於開發中國家

本文以 Marchetti and Roy(2008)的研究方法進行計算之後,得出中 國於 WTO 的開放程度為 37.1%(WTO 服務貿易資料庫計算結果為 39.29%,

是將中國於杜哈回合的新承諾一併納入計算,由於杜哈回合新承諾尚未生 效,因此本文以現有承諾計算)。若將中國的開放數值與其他國家相比,

可發現中國的開放程度「略遜於已開發國家,遠高於開發中國家」。根據 Marchetti and Roy(2008)的研究,開發中國家在多邊之平均開放程度約 介於 17~18%之間,而已開發國家的平均開放程度約為 45%,尤其如澳洲、

瑞士、冰島、日本、約旦、挪威、紐西蘭、美國及歐盟等已開發國家,在 多邊之開放程度皆超過 50%,可見中國服務貿易之開放程度雖然遠高於開 發中國家,但仍遜於大多數先進國家。

二、 雙邊開放程度除香港之外,其他國家未獲得顯著提升

由圖 5-1 可看出,中國在雙邊與區域的開放程度普遍不高,除了中港 CEPA 獲得的優惠程度達到 10.7%之外,其餘國家獲得的優惠程度平均僅 有 2.6%,可見儘管中國近年來陸續簽署許多雙邊與區域服務貿易協定,但 並未給予各國太多優惠承諾。另一方面,本文發現中國在雙邊做出優惠承 諾的分部門共計有 83 個,其中單獨對香港開放的分部門就高達 60 個。換 言之,中國對於其他雙邊國家做出優惠承諾的分部門僅有 23 個,且大部 分為深化承諾,因而其他雙邊國家所獲得的優惠程度普遍不高。

值得一提的是,在所有雙邊國家當中,紐西蘭獲得的優惠程度最低,

幾乎等同於僅擁有早收清單的臺灣。可能原因為紐西蘭服務業發展成熟,

中國擔心國內服務企業無法與之競爭,因此在許多對其他國家開放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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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獨不對紐西蘭開放,導致紐西蘭獲得的優惠程度最低。

三、 雙邊國家地理位置與發展程度對於整體開放程度影響不大 本文於研究之初,預定觀察雙邊國家「地理位置」和「發展程度」的 不同是否會影響中國給予優惠承諾的多寡,因此在地理位置上將雙邊國家 分類為亞洲地區與非亞洲地區,在發展程度上分為已開發國家和開發中國 家。其中,亞洲地區為新加坡、東協及巴基斯坦,非亞洲地區國家為紐西 蘭、智利、秘魯和哥斯大黎加;已開發國家為新加坡和紐西蘭,東協、巴 基斯坦、智利、秘魯及哥斯大黎加則歸類為開發中國家。而考量中港 CEPA 的獨特性以及臺灣 ECFA 目前僅擁有早收清單,因此不列入討論。

本文計算發現,亞洲國家獲得的平均開放程度為 40.2%,僅較非亞洲 國家的平均開放程度 39.4%高出 0.8%。另一方面,從國家發展程度來看,

開發中國家獲得的平均開放程度為 39.9%,同樣僅較已開發國家的平均開 放程度 39.3%高出 0.6%。因此本文認為,中國雖然對亞洲國家和開發中國 家給予較高的開放程度,但由於中國整體開放程度不高,開放部門數量較 少,導致已開發國家和開發中國家獲得的開放程度整體差異不大。

四、 雙邊與區域服務貿易優惠承諾集中於「商業存在」

中國雖然在入世之時開放 155 個服務分部門中的 88 個,開放比率達到 57%,但是在這些部門的「商業存在」和「自然人流動」皆給予許多限制,

少有完全開放之承諾。其中「商業存在」是允許外國企業進入中國設立營 業據點,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一個重要途徑。而中國在入世承諾卻對於 此服務提供方式做出許多限制,內容大多為要求外國服務提供者必須與中 國企業合資經營,或限制其經營範圍與營業據點數量。

另外,中國在雙邊與區域給予優惠承諾的 83 個分部門中,皆於「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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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做出進一步的優惠承諾,而僅有 4 個分部門同時在「跨境交付」做 出優惠承諾。由此可知,中國的雙邊優惠承諾絕大部分集中於「商業存在」, 內容大多為將原本僅限於合資經營的規定,放寬至允許外資獨資經營,或 允許外資擁有多數股權。而中國在「跨境交付」給予的優惠承諾偏少,可 能與中國在入世之時就已做出許多無限制承諾有關。

五、 雙邊與區域服務貿易優惠承諾「深化」多於「擴展」

中國做出優惠承諾的 83 個分部門中,屬於深化承諾的分部門共計有 58 個,屬於擴展承諾的分部門則僅有 25 個。其中,中國單獨對香港擴展 的分部門數量共計 15 個,實質對其他雙邊國家新開放的分部門僅有 10 個,

可見中國擴展新部門之意願並不高。另一方面,中國在 58 個深化部門中,

單獨對香港深化的分部門亦多達 45 個,而給予其他雙邊國家深化承諾的 分部門僅有 13 個。就承諾數量而言,中國給予深化承諾的分部門較多,

可見在雙邊與區域服務貿易的優惠承諾上,中國較傾向於深化既有承諾勝 於開放新部門。

整體而言,中國雙邊服務貿易開放程度除給予香港較多優惠之外,對 於其他國家之優惠程度普遍不高,優惠承諾數量有限。儘管如此,中國在 各部門的開放上,仍對開發中國家釋出較多善意。本文將於下一節探討中 國各大部門的開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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