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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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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方法

本文欲透過文獻分析法,以及 Marchetti and Roy(2008)提出的量化 分析法來分析本文的研究問題。

一、 文獻分析法

本文將使用文獻分析法分析中國服務業對外開放的戰略,以及中國因 應開放戰略所施行之具體政策。在對外開放戰略方面,本文將分析與中國 服務業和服務貿易相關的既有文獻、專書、期刊論文、報章雜誌、研究報 告,以及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

等重大戰略,從前人之研究以及中國戰略指導政策,探求中國服務業對外 開放的戰略思維。

另外,於對外開放政策部分,本文將回顧中國自 1978 年至 2012 年的 服務業對外開放政策,如〈關於加快發展第三產業的決定〉、〈國務院關於 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服務業若干 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等等,並對政策內容進行分析,系統整理中國各時 期服務業對外開放的政策。

另外,本文將從 WTO、中國國家統計局與中國服務貿易指南網等官方 網站,引用世界服務貿易、中國服務業和中國服務貿易的相關統計數據,

檢視中國服務業與服務貿易的發展狀況。

二、 量化分析法

在中國服務業對外開放的程度上,由於服務貿易種類涵蓋甚多,若純 粹透過質性分析,將無法清楚呈現研究成果,並可能導致研究失焦,因此 本文將採用 Marchetti and Roy (2008)的量化分析方法,計算中國在多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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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與雙邊的服務貿易開放程度。本文採用此方法的原因之一在於 WTO 亦採用此方法來分析世界各國雙邊服務貿易協定的開放程度。除了證明此 方法具備公信力之外,本文研究成果亦可與 WTO 研究成果進行比較,判 別中國開放程度與國際水準之差異,豐富本文內容。

Marchetti and Roy(2008)的量化分析方法是由 Hoekman(1995)演 變而來,Hoekman 是最早建立服務貿易壁壘度量方法的學者,他首先對 96 個 WTO 會員國(18 個已開發國家,78 個開發中國家)所遞交之服務貿易 具體承諾表進行分析,其研究方法如下所述。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秘 書處在 1991 年 7 月 10 日頒布 MTN.GNS/W/120(簡稱 W/120)服務業部 門分類標準,將所有服務部門分為 12 大類,底下細分 155 個分部門。1994 年各會員國簽署《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並將服務提供方式定義為

「跨境交付」、「境外消費」、「商業存在」和「自然人流動」四類。各會員 國依照此分類方式,自行決定對外開放的部門和承諾內容,向 GATS 提出 服務貿易具體承諾表。Hoekman 將 155 個服務分部門乘上每一分部門中的 4 種服務提供方式,因此每一個國家皆有 620 個「最大可能開放值」(即全 部開放的情況)。Hoekman 依限制程度的不同,將這些「開放/限制因子」,

分為「沒有限制」、「部分限制」以及「不作承諾」三類。「沒有限制」意 謂著該部門該服務提供方式完全沒有施加任何限制,此種類型 Hoekman 給予分值 1 分;「部分限制」表示該部門該服務提供方式有給予限制,不 管限制情況如何,均歸類為「部分限制」承諾,並給予分值 0.5 分;「不作 承諾」表示該部門該服務提供方式不做任何開放承諾,給予分值 0 分。

Hoekman 最後再將這些分值全部加總起來,假如 A 國總分為 310 分,則 310 分除以 620 分為 50%,Hoekman 就認定 A 國整體服務貿易開放程度為 50%。透過此種量化評分方式,Hoekman 計算出已開發國家的市場准入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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諾平均覆蓋率為 40.6%,轉型中國家為 17.1%,其他開發中國家僅為 9.4%。

另一方面,Hoekman 也計算出已開發國家在市場准入所給予的「沒有限制」

承諾占全部承諾的 30.5%,轉型中國家為 10.9%,其他開發中國家為 6.7%,

可看出 GATS 對於服務貿易自由化的促進,仍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Marchetti and Roy(2008)將 Hoekman(1995)的研究方法改良,主 要目的是為了評斷各國雙邊與區域服務貿易協定的優惠程度。而此方法與 Hoekman(1995)的差異主要在兩個地方:第一,Hoekman 的評分類型分 為 0、0.5、1 三類,而 Marchetti and Roy 則是分為 0、0.5、0.75、0.875、

0.937、1 六類;第二,Hoekman 的計算方式是將四種服務提供方式都納入 計算,而 Marchetti and Roy 則僅採計「跨境交付」與「商業存在」來評斷 各雙邊與區域服務貿易協定的優惠程度。

Marchetti and Roy(2008)認為,雙邊與區域服務貿易協定(以下簡稱 FTA)的優惠承諾類型分為兩類。第一類為「新開放部門」,即締約國在 GATS 沒有承諾而在 FTA 新開放的部門;第二類是「原有承諾改善」,即 締約國在 GATS 已有承諾,而在 FTA 做出進一步的優惠承諾。此兩類別可 再依限制程度的不同,分為「新開放部門且完全沒有限制」、「新開放部門 但有部分限制」、「原有承諾改善且完全沒有限制」與「原有承諾改善但仍 有部分限制」四類。

Marchetti and Roy 沿襲了 Hoekman(1995)的評分方式,對於「沒有 限制」的承諾給予 1 分,完全不做開放承諾的給予 0 分,對於在 GATS 給 予部分限制,以及在 FTA 中新增加但有所限制之承諾,依 Hoekman 之評 分標準給予 0.5 分。但各國在不同的 FTA 中改善程度可能有所差異,因 此 Marchetti and Roy 將各國在 FTA 中的「原有承諾改善」部分,依照改善 程度多寡分為 0.75 分、0.875 分、0.937 和 1 分四類。例如以各國 GATS 所

資料來源:Marchetti and Roy(2008)

另外,由於中國於部分 FTA 新開放部門,有針對不同 FTA 給予不同 動」納入量化方法當中。Marchetti and Roy(2008)提出此方法之後,得 到國際上大多數學者的認同,WTO《2011 年世界貿易報告》亦使用此方 法來分析世界各國服務貿易的開放程度。

本文將採用 Marchetti and Roy(2008)的研究方法,分析中國至今簽 署的所有多邊、雙邊與區域服務貿易協定,比較開放程度之差異。惟從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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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慈(2007)的研究可知,中國對香港和澳門的開放部門大致相同,僅相 差三個部門,兩協定的同質性高,且中國對港澳皆是採取簽署補充協議之 方式,不斷新增承諾內容,在研究過程將較為複雜與耗時。考量研究時間 與同質性,因此本文選擇以服務業較為發達的香港做為代表進行分析。而 Marchetti and Roy(2008)有將各國杜哈回合的新承諾納入分析,由於各 國杜哈回合承諾仍未實現,因此本文不予討論。

透過上述方法,本文可得出中國對各雙邊國家和地區之開放程度,據 此檢視中國是否如同戰略面和政策面所宣示,積極地落實服務業的對外開 放,並可從中發現中國服務貿易對外開放的特色。另外,本文將觀察中國 是否因為雙邊國家「地理位置」和「發展程度」的不同,而給予不同的優 惠承諾。

本文先對中國向 GATS 遞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服務貿易具體承諾減 讓表〉,以及中國與紐西蘭和智利簽署的雙邊服務貿易協定具體承諾減讓 表進行分析,並製成圖表加以比較,做為最終研究成果的範例,如圖 1-1 所示。另外必須說明的是,Marchetti and Roy(2008)在「跨境交付」只 採計 142 個分部門,「商業存在」採計 152 個分部門,因此各協定中的「開 放/限制因子」(最大開放值)總計 294 個。這是由於「跨境交付」與「商 業存在」的部分部門,在技術性上無法實現相關承諾,例如製造工程在技 術上無法實現跨境交付,為避免影響研究結果因此予以扣除。本文根據中 國給予紐西蘭和智利的承諾,依照 Marchetti and Roy(2008)的方法計算 之後,再除以 294 分,以百分比方式呈現開放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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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1 中國對 GATS、紐西蘭和智利的開放程度

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服務貿易具體承諾減讓表〉、〈中國智利自貿 區服務貿易具體承諾減讓表〉、〈中國紐西蘭服務貿易具體承諾減讓表〉

另一方面,本文除了對於服務貿易協定整體開放程度進行比較之外,

也將比較中國在 11 大部門(第 12 大部門因為中國皆未承諾,故不予討論)

給予各國的開放差異,此 11 大部門分別為商業、通訊、建築、分銷、教 育、環境、金融、健康社會、旅遊、文娛體育和運輸部門。除此之外,本 文將列示各協定於各部門的「原有承諾」(GATS 承諾)、「深化承諾」(FTA 承諾改善)與「擴展承諾」(FTA 新承諾)比重,觀察中國各部門的開放 情形,如圖 1-2 所示。圖 1-2 百分比的計算方法是:依據 W/120 的部門分 類標準,商業部門共有 46 個分部門,乘上 2 種服務提供方式,因此共計 有 92 個「開放/限制因子」。根據中國對紐西蘭和智利於商業部門的承諾 內容計算成分值後,除以 92 分,以百分比方式呈現開放程度。

35.5%

36.0%

36.5%

37.0%

37.5%

38.0%

38.5%

39.0%

39.5%

40.0%

40.5%

中國-GATS 中國-紐西蘭 中國-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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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2 中國於商業部門對紐西蘭和智利的開放程度

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服務貿易具體承諾減讓表〉、〈中國智利自貿 區服務貿易具體承諾減讓表〉、〈中國紐西蘭服務貿易具體承諾減讓表〉

由於量化方法只能呈現總開放量,因此本文將會把相關研究發現加以 整理,呈現於內文之中。例如在範例即發現,中國對紐西蘭開放的部門亦 皆對智利開放,而中國又額外對智利開放採礦相關和自然科學實驗研究等 服務部門,因此相比之下,紐西蘭在商業部門所獲得的開放程度遜於智 利。

透過上述分析,本文應可對中國服務貿易的開放情形與特性有更深層 的了解,這也是本文相當重要的研究貢獻與價值所在。而未來兩岸即將簽 署 ECFA 服務貿易協定,亦屬於雙邊服務貿易協定的範疇,因此希望本文 的研究成果能對此議題提供一些助益。

44.0%

45.0%

46.0%

47.0%

48.0%

49.0%

50.0%

51.0%

52.0%

中國-紐西蘭 中國-智利

原有承諾 擴展承諾 深化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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