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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三節、 服務貿易壁壘的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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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服務貿易壁壘的量度

隨著服務貿易的蓬勃發展,各國除了在 1994 年 4 月 15 日簽署《服務 貿易總協定》,將服務貿易正式納入多邊體系之外,許多國家亦積極簽署 雙邊與區域服務貿易協定,進一步開放國內服務業市場。WTO《2011 年 世界貿易報告》即指出,自 2000 年之後,全球服務貿易協定的簽署數量 快速成長,截至 2010 年底為止,全球已生效的優惠貿易協定(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s, PTA)共計有 286 個,其中 92 個涵蓋服務貿易協定,比 重將近三分之一。

在服務貿易日漸興盛和服務貿易協定愈來愈多的情況下,部分學者開 始思考如何度量各國服務貿易的開放程度。目前國際上度量服務貿易壁壘 的方法大致可分成頻度工具、數量工具和價格工具三類。這三個工具的基 本思路分別是:頻度工具是根據各服務貿易壁壘的性質及其對經濟發展的 影響程度,分別賦予這些限制不同權重之後,再進行加總計算,由此計算 出各國對於服務貿易的限制程度;數量工具和價格工具,則皆是透過計量 模型和計量方法的估算,估計出沒有貿易壁壘下的服務數量或價格,而該 估計值與現有服務價格與數量的差距,即是服務貿易壁壘的限制程度。

俞靈燕(2005)對這三種工具進行評析,認為就準確性而言,頻度工 具較為準確。因為部分價格和數量工具亦是使用頻度工具得出的貿易壁壘 數值做為估計標準,且價格和數量工具使用的經驗模型若與現實不符,會 產生很大的錯誤結論。此外,從表 2-1 可看出,價格工具和數量工具大多 適用於分析單一部門,因此不適用於本文研究問題。黃建忠、楊揚(2009)

則認為,價格工具和數量工具得出的研究成果雖然資訊量較為豐富,然而 需要的統計數據和資源亦較多,且不同服務部門之間的可比性差,亦不適 用於所有經濟體。而頻度工具則可分為 Hoekman 指標與澳大利亞團隊的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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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限制指數。就準確度而言,貿易限制指數較適用於對特定行業之研究,

而 Hoekman 指標較適用於分析多國家與多部門間的比較。

表 2-1 服務貿易壁壘數量工具和價格工具相關文獻

學者 行業 價格指標

數量工具

Warren(2001) 電信 計量經濟模型 價格工具

Trewin(2001) 電信 成本差 Kalirajan 等(2001) 銀行 銀行存貸款利率差

Kang(2001) 海運 運輸價格 Kalirajan(2000) 食品分銷 價格-成本差 Nguyen-Hong(2000) 建築工程 價格-成本差 資料來源:俞靈燕(2005)

綜上述分析,由於本文欲比較中國對各國的開放程度,涉及多國家與 多部門間的比較,因此採用頻度工具中的 Hoekman 指標進行分析較為適當。

本文於第一章已解釋過 Hoekman(1995)的研究方法,因此在此節先介紹 同屬頻度工具的貿易限制指數方法,說明本文為何要使用 Hoekman 體系方 法,再回顧當前中國服務貿易壁壘的既有文獻,最後說明為何本文認為採 用 Marchetti and Roy(2008)的研究方法最為適當。

一、 貿易限制指數方法的回顧

如前所述,Hoekman(1995)是最早建立服務貿易壁壘度量方法的學 者。而自此方法提出後,不少學者認為不論何種限制措施均賦予相同權重 0.5 分的評分方式過於籠統,且僅以 GATS 具體承諾表做為評斷依據亦過 於簡略,因此嘗試對此方法進行改進或創造出不同的度量方法。如 Hardin and Holmes(1997)將國際對 FDI 的各種限制分為五類,並依限制措施對 經濟的影響程度分別賦予不同權重,建立一套可轉換為關稅等值的 FDI 限 制指標,如表 2-2 所示。而 Hardin and Holmes 研究發現,亞太地區國家對

資料來源:Hardin and Holmes(1997)

此外,Mattoo(1998)也改良 Hoekman(1995)的研究方法,度量非 洲、歐洲、亞洲和拉丁美洲成員國的金融部門自由化指數。Mattoo 依照美 國金融部門統計數據和自身主觀判斷,分別在銀行和保險部門賦予「跨境 交付」、「境外消費」和「商業存在」不同之權重,如表 2-3 所列示。另外,

在限制類型的權重上,Mattoo 在「商業存在」設計更精細的權重,以求結 果更加準確,如表 2-4 所示。

Hardin and Holmes(1997)和 Mattoo(1998)使用的研究方法如同大 部分澳大利亞團隊,被歸類為貿易限制指數。其他澳大利亞團隊的研究成 果與方法如表 2-5 所整理。

資料來源:Mattoo(1998)

表 2-4 Mattoo 建立的商業存在限制權重

資料來源:Mattoo(1998)

表 2-5 澳大利亞研究小組建構的服務貿易壁壘頻度工具

學者 行業 主要數據庫來源

Warren(2001) 電信 國際電信聯盟的調查 McGuire and Schuele

(2001) Nguyen-Hong(2000) 專業服務 OECD 影響專業服務的

措施目錄 WTO 問卷調查 APEC 專業服務指南 資料來源:本文整理自俞靈燕(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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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可知,貿易限制指數和 Hoekman 指標的最大差別在於,

Hoekman 指標只使用各國 GATS 具體承諾表做為判斷依據,而澳大利亞團 隊使用的貿易限制指數則透過多種途徑取得判別依據,包括各國相關法律、

法規和政策,以及國際組織、行業協會和政府研究報告等等。因此以訊息 含量而言,貿易限制指數大於 Hoekman 指標。另外也可發現,貿易限制指 數通常是針對單一部門行業給予更細膩的分類指標,因此較適用於研究特 定部門。由於本文欲研究中國對各雙邊國家的整體服務貿易開放程度,涉 及多部門以及多國家,因此採取 Hoekman 指標較為合適。此外,貿易限制 指數需要依賴研究者的主觀判斷來賦予各變項不同權重,不同研究者對權 重判斷的不同,即會大幅影響研究結果,因此在研究方法上相對主觀,

Hoekman 指標則相對客觀。綜上諸多因素,本文選擇使用 Hoekman 指標 來分析本文研究問題。

二、 多邊與雙邊服務貿易協定開放程度的比較-延伸 Hoekman 方法 Hoekman(1995)的研究方法是將所有「部分限制」承諾不論限制程 度如何一律給予分值 0.5 分,然而隨著國際上雙邊與區域服務貿易協定愈 來愈多,各國簽署的服務貿易協定內容皆有不同程度的開放。在這些承諾 中,有些承諾會與多邊 GATS 內容重覆,有些則有更進一步深化,有些則 是新增原先在 GATS 並未承諾的部門。在上述情形之下,若要繼續使用 Hoekman(1995)的研究方法來量化各雙邊與區域服務貿易壁壘顯然已不 足夠,因此陸續有學者在 Hoekman(1995)的分析基礎上進行改進,從雙 邊與區域層面分析服務貿易壁壘。

在這些方法當中,較具代表性的有以下兩個研究方法。Fink and Molinuevo(2007)為研究東亞地區 25 個 FTA 的服務貿易實際開放程度,

在部門分類基礎上沿用 Hoekman(1995)的分類方法,對於各協定中的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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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分部門(排除第 12 大部門,第 12 大部門僅有 1 個其他分部門),總計 616 個「開放/限制因子」進行分析。他們將各雙邊與區域服務貿易協定 承諾分為四大類。第一類,締約方在 GATS 已對該服務部門做出承諾,但 並未在 FTA 給予更多優惠,即與 GATS 開放承諾相同者(GATS Only);

第二類,締約方在 GATS 已對該服務部門做出承諾,並在 FTA 對該部門做 出進一步承諾,即「深化承諾」(FTA Improvements);第三類,締約方在 GATS 中未對該部門做出承諾,但在 FTA 對該部門做出新的優惠承諾,即

「擴展承諾」(FTA New Sectors);第四類,締約方在 GATS 及 FTA 均未對 此服務部門做出開放承諾(Unbound)。Fink and Molinuevo 計算上述四個 類別在各雙邊與區域服務貿易協定的比重,依照各協定「深化承諾」和「擴 展承諾」之多寡,判斷各協定的優惠程度,如圖 2-1 範例所示。他們並進 一步將前三類承諾分類為「部分限制」和「沒有限制」,同時分析各協定 11 大部門的開放情形。

Fink and Molinuevo 研究結果發現,經濟發展水準愈高的國家,愈不 吝於在雙邊和區域服貿易協定給予更高的優惠承諾,其他研究發現如下。

1. 東亞各國在 FTA 的優惠承諾不限於任何部門,於 11 大部門皆做 出一定程度的改善。建築和旅遊部門有超過 40%的分部門和服務 提供方式獲得優惠承諾,開放程度最大;娛樂、商業、通訊和教 育部門的優惠程度次之,新增加 30~40%的優惠承諾;環境、健康、

運輸及金融部門的開放程度相對最小,僅新增加 20~30%的優惠承 諾。由此可見,在國際服務貿易較為敏感的部門,在 FTA 中的開 放程度依然偏低。

2. 在 FTA 新增加的優惠承諾中,帶有「部分限制」的承諾數量仍遠 高於「沒有限制」承諾。

最少。然而 Fink and Molinuevo 特別提醒,實際上各國在「自然人 流動」所給予的優惠程度非常小,只是由於開放部門數量最多, 資料來源:本文依 Fink and Molinuevo(2007)研究方法自行整理

Fink and Molinuevo(2007)的方法雖可度量各服務貿易協定的優惠程 度,但有一個明顯缺陷,即此方法對於 FTA 的「深化承諾」,沒有依照承 諾改善程度多寡而給予不同權重。例如 A 國在 GATS 明列銀行部門外資持

0.00% 20.00% 40.00% 60.00% 80.00%100.00%

運輸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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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上限為 25%,與 B 國簽署的 FTA 將上限改為 40%,與 C 國簽署的 FTA 將銀行部門外資持股上限提高至 90%,兩者承諾改善程度差異極大,然而 在 Fink and Molinuevo(2007)的研究方法中,通通歸類為「深化承諾」,

無法依承諾改善程度進行區別,是此方法的缺陷之一。

Marchetti and Roy(2008)的研究方法對於此缺陷進行改善。他們將 各國在雙邊與區域服務貿易協定的「深化承諾」,依照承諾改善程度的不 同,分別賦予 0.75、0.875、0.937 和 1 分等不同分值,並只將「跨境交付」

和「商業存在」納入計算範圍,來比較 37 個國家在 GATS 承諾、杜哈回 合新承諾以及 PTA 的服務貿易自由化程度。研究結果發現,各國在 GATS 的平均開放程度為 27%,加上杜哈回合的修正回應清單之後,平均開放程 度上升至 34%,而再加上各國於 PTA 所給予的開放承諾之後,平均開放程 度遽增至 63%(此處 PTA 是以各國開放程度最高的 PTA 做為代表),是 GATS 的兩倍之多。從此研究成果可看出,大多數國家較願意在 PTA 互相

和「商業存在」納入計算範圍,來比較 37 個國家在 GATS 承諾、杜哈回 合新承諾以及 PTA 的服務貿易自由化程度。研究結果發現,各國在 GATS 的平均開放程度為 27%,加上杜哈回合的修正回應清單之後,平均開放程 度上升至 34%,而再加上各國於 PTA 所給予的開放承諾之後,平均開放程 度遽增至 63%(此處 PTA 是以各國開放程度最高的 PTA 做為代表),是 GATS 的兩倍之多。從此研究成果可看出,大多數國家較願意在 PTA 互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