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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國際間研發成果商品化法規架構

第四節 中國研發成果商品化法規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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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中國研發成果商品化法規架構

壹、立法背景

在中國,受政府資助之研發成果主要係受1993年7月所發布之《中華人民共 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下稱《科學技術進步法》)規範。

1990年代面臨美、歐與周邊國家(日本、台灣等)科技的快速進步,中國政 府決心實施「科教興國」戰略71,發展基礎、應用科技帶動產業進步,於是於1993 年通過《科學技術進步法》,該法全面性地制定科技發展規劃與重大研究計畫,

協調各政府部門工作、資源配置與資金來源,並設有獎勵科技研發之制度,為中 國科技發展奠定法律基礎72

緊接《科學技術進步法》之發布,1995年國務院發布《關於加速科學技術進 步的決定》,推動傳統農業往現代農業轉型,欲使中國農業科技發展至已開發國 家農業科技水準,大力加強農業等基礎研究73

1996年3月,第八屆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稱人民大會)第四次會議通 過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畫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下稱「九五 計畫」),為1996年至2000年制定總體發展目標。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74依據「九

71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 1 條。

72 王偉霖、劉江彬,國際技術移轉制度理論與實務:兼論台灣立法與產學研因應之策略,華泰文 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頁21-25,2010 年 9 月。


73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速科學技術進步的決定》,1995 年 5 月 6 日。

74 後改組為科學技術部,隸屬於國務院之下,為中國科技相關政策規劃、法規制定與作業監督 之最高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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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計畫」總體發展目標制定一系列科技立法規劃,針對科技活動主體、科技投入 保障、促進科技進步和成果轉化以及智財權制度等四大面向進行立法75

同年5月,人民大會即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下稱《促 轉法》),自1999年10月起實施,該法對研發成果之歸屬及利用加以規範,賦予執 行研發之機構在不影響國家及社會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得依據與資助研發活動之 政府單位所簽訂之合約將研發成果進行轉化(進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等等 之權,並可享受轉化研發成果所產生的部分收入。在《促轉法》之下,研究機構 之自主性雖有所提升,然研發成果與其衍生之智財權仍歸屬於國家所有。

《促轉法》頒佈後,中國政府迅速發覺該法實施成效不如美、日兩國,2002 年4月中國科學技術部和財政部共同發布《關於國家科研計畫項目研究成果和知 識產權管理的若干規定》,明文規定除影響國家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外,利用政 府財政性資金進行研發活動之研發成果,執行研發之機構得以研究機構名義申請 專利權,據以對第三人進行實施、授權、轉讓等運用,並得享有運用研發成果衍 生之收益。《關於國家科研計畫項目研究成果和知識產權管理的若干規定》納入 美國《拜杜法案》立法精神,終將研發成果歸屬權下放予研究機構,惟該規定之 法律效力僅及於科學技術部與財政部,且缺乏有效監督之配套,執行力與影響力 均有限,無法將實施成效大範圍擴散至產業界76

75 賴文平,中國大陸技術移轉之整體法制簡介,http://www.chien-yeh.com.tw/pdf/23.pdf(最後 瀏覽日:2018/4/18)。

76 同註 72,頁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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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產業界及學界對研發成果歸屬權與轉化自主權之迫切呼求之下,中國政府 覺察唯有仰賴立法才能貫徹全面發展科技研發與研發成果轉化之初衷,遂於2007 年修訂《科學技術進步法》,依循《拜杜法案》立法精神將受政府資助之研發成 果歸屬於研究機構所有,制定有關境外實施之限制與政府介入權等相應規定,並 加入多項為本土發展特意設置之規定77,成為中國版本之《拜杜法案》,自2008年 7月開始實施。

貳、法規重要規範內容

《科學技術進步法》於 1993年7月2日由第八屆人民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 會議通過,於2007年12月29日由第十屆人民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

並自2008年7月1日起實施。該法之立法目的為促進科學進步並將科技研發成果轉 化為實質生產力,帶動中國經濟建設及社會發展78

根據該法第20條,除涉及國家安全、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外,利用政府 財政性資金所設立之研究計畫所形成之發明專利、電腦軟體著作權、積體電路電 路布局及植物品種權,授權契約執行人依法取得79。契約執行人因上述研發成果 智財權所產生之利益分配應依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之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 無規定者,則依約定執行80

77 宗曉華、唐陽,大學—產業知識轉移政策及其有效實施條件——基于美、日、中三版《拜杜 法案》的比較分析,科技與經濟,25 卷 145 期,頁 1-6,2012 年 2 月。

78 同註 71。

79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 20 條第 1 項。

80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 20 條第 4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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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美國《拜杜法案》與日本《產活法》,中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亦設 有政府對研發成果運用之監督與介入權。契約執行人應依法實施研發成果,並同 時採取保護措施,就實施及保護情形向研究計畫主管機關提交年度報告,於合理 期間無法有效運用研發成果者,政府得無償實施,並得授權第三人有償或無償實 施81。除此之外,為國家安全、利益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之需,政府亦得無償實 施,並得授權第三人有償或無償實施82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比照美國法規設置了「研發成果境內優先使用」之條款,

鼓勵研究機構將研發成果智財權優先實施於中國境內;若欲向境外組織或個人進 行轉讓或專屬授權者,應經研究計畫主管機關核准83。該法既未明文規定對研究 機構進行鼓勵之方式,亦未制定違反相關規定之罰則。

此外,中國政府對國內外技術交流、取得外國先進科技持相當開放之態度。

該法明文鼓勵研究機構或向研究機構取得研發成果授權之民間企業,依據政府產 業與技術政策向國外引入先進之技術與裝備,融合外國知識經驗進行再創新84

《科學技術進步法》經過2007年之修訂後成為與《拜杜法案》精神相符之法 規,更進一步加入幾項為本土產業發展特意設置之規定。該等規定包括,《科學 技術進步法》第23條明文支持農業科技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支持進行新品種與 新技術之研究開發,鼓勵各級政府對農民進行科技服務及培訓,顯示中國政府對

81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 20 條第 2 項。

82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 20 條第 3 項。

83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 21 條。

84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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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發展及推廣之重視85;同法第19條與第56條鼓勵研究機構基於自由探索 原則之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及社會公益性研究,並自行承擔研發之風險,當 研究機構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仍無法完成研究計畫時,政府予以寬容86;同法第 18條不只鼓勵金融機構進行智財權質押業務、於信貸等方面支持科技應用與高科 技產業發展,更鼓勵保險機構根據高科技產業需求開發保險產品,並規定政策性 金融機構(policy-based financial institutions)應優先對科技應用和高科技產業提 供金融服務87。因此,《科學技術進步法》不啻為中國版本之《拜杜法案》,更是 富含中國政府對產業發展遠景之法規。

表 6 中國研發成果商品化部分法規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

法規內容

規範對象 受國務院管轄之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授權模式 允許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

介入權 當研究計畫承擔者無法在合理期間內充分運用研發 成果,政府得將該研發成果授權予第三人 境外實施 鼓勵於境內優先實施,欲向境外做轉讓或專屬授權

需事先經主管機關同意

(本研究自行整理)

85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 23 條。

86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 19 條、第 56 條。

87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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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實施成效與衍生問題

2008年10月中國《科學技術進步法》正式實施後,中國大學專利申請數穩定 成長,本研究根據中國教育部科學技術司統計調查公開資料88進行分析。如表 7、

圖 5及圖 6所示,以2008年為分界基準,2002年至2007年間大學專利申請數量年 平均成長率為24.71%,2008至2016年間年平均成長率為25.56%,顯示專利申請成 長速度僅為稍有增長,不過2008年前後專利授權數、專利交易合約簽訂數及大學 銷售專利所獲之總收入則有明顯成長,由此可見2007年《科學技術進步法》之修 訂確實對中國大學具有顯著影響力。

表 7 中國大學專利統計資料

2002 年至 2007 年期間 2008 年至 2016 年期間

平均值 成長率 平均值 成長率

專利申請數 13,534 件 24.71% 94,149 件 25.56%

專利授權數 5,785 件 26.38% 54,891 件 30.95%

專利交易合

約簽訂數 638 筆 6.93% 1,900 筆 18.12%

專利銷售總

收入 2.83 億元人民幣 1.30% 7.25 億元人民幣 7.10%

(資料來源:中國教育部科學技術司《高等學校科技統計資料彙編》)

(本研究自行整理)

88 中國教育部科學技術司統計調查,http://www.moe.gov.cn/s78/A16/A16_tjdc/(最後瀏覽日:

2018 年 4 月 23)。

89 中國科學技術部科技統計,http://www.most.gov.cn/kjtj/(最後瀏覽日:2018 年 4 月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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