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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台灣農業研發成果商品化法規架構與現況

第三節 農委會研發成果歸屬與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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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1 我國農業科技研究經費來源歷年平均

(資料來源:科技部全國各研發執行部門研發經費統計資料)

(本研究自行繪製)

在政府對農業科技之多年挹注下,我國農業科技發展在全球雖擁有領先地位,

卻由於未將研發成果訴諸智財權保護,使得研發成果難以進行授權與商品化等運 用,至今國內農業科技授權交易市場仍不甚活絡,不但限制了整體農業發展可能 性,我國農業從業人員亦缺乏將研發成果商品化之經驗,無法發展知識經濟型農 業,或可將此情狀歸因於我國尚待加強之研發成果管理制度,因此本研究將檢視 農委會辦法,並針對部分條文進行修改、調整之建議。

農委會辦法自2001年9月14日發布以來配合《科學技術基本法》、《專利法》、 其他相關法律之修正與時事變化歷經四次修訂,最近一次修訂為2018年4月20日,

63%

9%

23%

5%

政府部⾨ 企業部⾨ ⾼等教育部⾨ 私⼈⾮營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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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全文35條。以下將就農委會辦法之研發成果定義與歸屬、主管機關保留權利、

管理及運用、讓與及授權模式、收入分配,以及介入權等等面向之規定進行分析。

貳、 法規重要規範內容

一、研發成果定義與歸屬

農委會辦法定義之研發成果為研究計畫研發所獲得之原型、產品、技術、方 法、著作等成果及相關智財權,研究計畫經費來源可能為農委會暨所屬機關編列 之預算、農委會所屬行政機關與產業界之共同補助,或是農委會暨所屬機關接受 來自其他政府機關、企業、或他人之補助。負責執行研究之單位則可為農委會暨 所屬機關、公、私立學校、從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非營利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

公、民營企業、從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其他政府機關(構)141

有關研發成果之歸屬,除農委會辦法另有規定外,應歸屬該執行研發之單位 所有142,由執行研發之單位負管理及運用之責143並負擔相關費用144,惟考量農業 研發成果之特性,農委會暨所屬機關研發成果,以及任何涉及國家安全或對環境 生態有重大影響之研發成果均歸屬於國家145,由農委會暨所屬機關負管理及運用 之責146並負擔相關費用147。不過執行研發之單位若係接受農委會暨所屬機關補助、

委託辦理研究計畫時,應以書面契約約定有關研發成果之歸屬、管理及運用148

14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 條。

14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4 條。

14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9 條。

14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6 條。

145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5 條。

146 同註 144。

147 同註 145。

148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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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係以國際合作方式執行研究計畫,得以契約約定研發成果之歸屬、管理及運用,

惟該契約須經農委會同意149。由此可見農委會辦法第4條雖將研發成果歸屬於執 行研發單位,農委會仍對大多數研發成果具有掌控權,對於歸屬權、管理與運用 之規定較行政院辦法為嚴格,除經資助機關認定歸屬國家所有之研發成果外,行 政院將研發成果歸屬於執行研發單位所有150

二、主管機關保留權利

對於非歸屬於農委會所屬執行研發之單位之研發成果,農委會或所屬各機關 享有無償、全球、非專屬及不可讓與之實施權利,惟農委會或各所屬機關補助或 委託金額若未達該研究計畫總經費百分50%,得由雙方約定,151此規定與《拜杜 法案》中主管機關保留權利之規定呼相呼應。

三、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

農委會辦法明訂「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之範圍(如表 18所示)152,執行 研發之單位需以「公平、公開及有償方式」在該範圍內進行運用,並且於「我國 管轄區域內製造或使用」,不過研發成果運用如經農委會同意以公益目的或其他 更能符合《科學技術基本法》宗旨或目的之方式則可不受到此二規定限制153。該 類規定之目的在於透過「國內優先實施」之方式維護我國農業科技競爭力,並增 設除外規定使農業研發成果不至於受限於國內實施,美國《拜杜法案》與中國《科 學技術進步法》中亦存在類似規定。

149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7 條。

150 《行政院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3 條。

15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8 條。

152 同註 144。

15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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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8 農委會辦法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規定 農委會辦法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規定

範圍 須經農委會同意始得為之

申請及確保國內外權利、移轉、授 權、讓與、收益、委任、委託、信託、

訴訟、衍生新創事業、於我國管轄區 域外實施或其他一切與管理或運用 研發成果有關之行為

讓與、信託、訴訟、交互授權、無償 授權、衍生新創事業或於我國管轄 區域外實施

(資料來源:農委會辦法)

(本研究自行整理)

四、研發成果讓與及授權

執行研發之單位對於第三人之授權模式,農委會辦法規定原則上需以「非專 屬授權」為之,執行研發之單位如欲進行「讓與」或「專屬授權」則需滿足下列 條件並經農委會同意後始得為之:

(一) 研發成果未達量產階段,需被授權人投入鉅額資金或提供重要發明 專利,繼續開發或加以製成商品銷售。

(二) 研發成果之實施需經長期實驗並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取得許可證。

(三) 較有利於整體產業發展或公共利益。

此外,執行研發之單位需於必要時限制研發成果讓與或專屬授權後實施之地 域、時間、內容或方式154

15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4、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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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關於研發成果授權之權利金計價,農委會辦法規定明列相關因素供執行研 發之單位參考,惟敘明當授權對象為農民團體、個別農民或參與執行該研究計畫 者,權利金得酌予優惠155,但基於公益目的之授權在經過農委會同意後,得以無 償方式進行授權。

於農委會辦法下所發展出之授權方式包括有償授權、無償授權、有償與無償 授權並行以及無償推廣等四種方式,當研發成果依規定不可直接向農民推廣或授 權(如具外銷潛力之品種),而必須借重中間業者市場開發與量產之能力以進行 市場開拓或大量銷售時,為使商品化收益回饋至農委會與執行研發之單位,應選 擇有償授權;當研發成果可直接向農民推廣,但因該研發成果之特性農民不應自 行銷售時(如農藥配方),應採無償授權方式,約定僅得使用、不得對他人銷售;

當研發成果對產業所面臨之問題具即刻改善之功效(如可降低農民病蟲害損失之 配方),應對業者進行有償授權,以便利用業者廣布之通路迅速觸及有需求之農 民,並同時對農民無償授權允許其自行使用研發成果,此即有償與無償授權並行 之方式;而當研發成果可直接提高農民收益(如可提升產量之栽培方式),且該 研發成果未受其他規定所限制,則得選用無償推廣直接供農民使用156

155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3 條。

156 楊舜臣、施碧茹,農業試驗所研發成果之運用現況,農業試驗所技術服務季刊,97 期,頁 29,2014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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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產學合作

儘管農委會辦法規定授權原則上須以非專屬方式進行,然而為使學研機構研 發能量與產業實際需求對接,達成解決產業問題、提高研發成果利用率及充實研 發經費,農委會辦法訂有對參與產學合作計畫之業者較優惠之規定157

第一,當執行研發之單位實施研發成果時,參與產學合作計畫之業者可不經 審查取得非專屬授權158。乍看之下非專屬授權似乎不能對業者構成太大的誘因,

但每項一般型產學合作計畫之參與業者僅限一家159,且不需等候審查,因此業者 仍可取得實施研發成果之先機。第二,農委會辦法規定產學合作計畫中出資達總 經費30%以上之業者「得依契約約定獲得專屬授權協商權利」160,藉此鼓勵農產 業與學研機構協力合作。惟該項規定中之「協商權利」並非法律上之權利,條文 訂定上可能有欠缺精確之處,或可將該項規定更改為「出資達總經費30%以上之 業者得依契約約定取得專屬授權」,確保業者於產學合作計畫中投入大量成本後,,

即享有研發成果專屬授權之優勢,確實作為吸引業者投資之誘因。

六、研發成果收入

執行研發之單位將研發成果授權予第三人進行商品化後產生之收入,應依農 委會辦法分為「非農委會暨所屬機關之研發成果」與「國有研發成果」做不同處 份。

157 關於產學合作計畫之規定,農委會另訂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科技產學合作實施要 點」。

158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5 條。

159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科技計畫產學合作實施要點》第 7 點。

160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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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0 國有研發成果收入分配 國有研發成果之運用單位 國有研發成果

收入比率 收入去向

收入比率 收入去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