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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國際間研發成果商品化法規架構

第五節 馬來西亞研發成果商品化法規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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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馬來西亞研發成果商品化法規架構

壹、要點訂定背景

馬來西亞係以行政規則規範受政府資助之研發成果與其歸屬及運用,馬來西 亞科技部(Malaysia’s Ministry of Science, Technology, and Innovation,下稱MOSTI)

於2009年頒布「馬來西亞政府資助研發計畫之智財商品化要點(Intellectual Property Commercialization Policy for Research & Development Projects Funded by the Government of Malaysia)」,或稱「馬來西亞智財商品化要點(The Malaysian IP Commercialization Policy)」,用以促進研究機構和大學研發成果之管理及商品 化,該政策部分規定借鑒《拜杜法案》,故被稱作馬來西亞之《拜杜法案》93

馬來西亞政府每五年便頒布一次國家性經濟發展計劃,稱為「大馬計畫

(Malaysia Plan)」,為了轉變馬來西亞產業長期仰賴低人力成本、低土地成本與 天然資源之情形,並朝知識經濟邁進94,馬來西亞政府1986年所頒布之「第五次 大馬計畫(1986-1990)」中加入了該國首次為國家科技發展制定之整體政策規劃

—第一國家科技政策(The First 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下稱STP1), 1990年則發布國家工業科技發展行動計畫(The National Action Plan for Industrial Technology Development,下稱TAP)。該二政策皆以發展本土應用科技為目的,

然而在實施STP1及TAP期間,馬來西亞仍缺乏將政府研發成果順利商品化之能力,

也鮮少能衍生新創團隊。為改善此問題,「第六次大馬計畫(1991-1995)」著眼於

93 Tina K. Stephen, Asian Initiatives on Bayh-Dole, with Special Reference to India: How Do We Make It More "Asian?", 10 Chi. -Kent J. Intell. Prop. 44 (2010).

94 C. Govindaraju, Commercialization challenges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 The case of Malaysia, TECH Monitor, Nov-Dec, 2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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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誘因鼓勵科技研發活動,並使政府研究計畫更加市場導向,進行具有商業潛 力的科技研發,後續三次大馬計畫亦皆將增加本土科技研發能力設為重點目標95

此外,該國政府並於2002年頒布第二國家科技政策(The Second 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下稱STP2),以促進研發成果商品化、培養高階人 才、建立關鍵科技專業能力、鼓勵科技創業為目標。 STP2強調公部門與私部門 之連結,一同促進本土科技研發與產品研發能力,因此政府研究機構及大學之研 發成果與衍生之智財權歸屬逐漸成為政策關注之重點96

2004年至2006年間,馬來西亞政府及MOSTI多次檢視與科技研發、創新等相 關之政策,設計獎勵機制、提供財務資助並導入創投,期望藉此吸引更多科研人 才前來馬來西亞,同時也借鑒美國《拜杜法案》管理研發成果之道,提出獨特之 研發成果智財歸屬權機制97。該機制在MOSTI於2009年6月所頒布之「馬來西亞 智財商品化要點」正式受到採納,制定對於受政府資助之研發成果的智財權歸屬、

運用、收益分配以及政府享有之權等詳細規定。

貳、要點重要規範內容

科技研發與創新為刺激國家經濟成長之動力來源,對馬來西亞等開發中國家 十分重要,邁入21世紀後,馬來西亞政府欲藉國民知識與思想之提升創造國家財 富與社會福利,認為仰賴天然資源之傳統經濟型態正被知識經濟快速取代,因此

95 C. Govindaraju, Chan-Yuan Wong, Patenting activities by developing countries: The case of Malaysia, World Patent Information, Vol 33, Issue 1, 51-57(2011).

96 Id.

97 Supra Note 6, at 179-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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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權正是推動馬來西亞未來知識經濟之關鍵。為營造有利科技發展與創新之環 境,馬來西亞政府已制定各種獎勵與資助機制以促進必要之研發,惟仍缺乏可將 受政府資助之研發成果有效商品化之國家政策,2009年的「馬來西亞智財商品化 要點」實為時事所趨,政策範圍涵蓋政府機構、研發機構與大學,試圖解決研發 成果智財權商品化可能面臨之問題98

有關研發成果衍生智財權之歸屬,「馬來西亞智財商品化要點」中首先將各 個與受政府資助之研究計畫相關之單位做以下定義99

l 政府機構(government agency):受馬來西亞聯邦政府直接或間接管轄之機 構。

l 相關機構(relevant body):與研究計畫相關之單位,可為MOSTI、政府機構 或研究機構。

l 資金接受方(recipient):任何接受來自相關機構資助之單位。

l 研究機構(research institution):公立大學、高等教育機構、政府機構,並包 含非政府組織、私立大學與政府為執行特定研究而設立之企業。

並將歸屬權於七種情境下分別規定,如表 10所示。除以諮詢方式或委任合 約委外研發之外,研發成果之智財權由實際執行研發之單位取得,若單位為兩個 以上,則由所有研發單位共同擁有智財權,而相關機構保有決定研發成果如何進 行智財佈局之權利,並負責維護權利且負擔維護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100

98 MOSTI,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mmercialization Policy for Research & Development Projects Funded by the Government of Malaysia (June 2009), Paragraph 1.0.

99 Id, Paragraph 3.0.

100 Supra note 98,Paragraph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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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權,惟該第三方企業擁有優先向相關機構進行專屬或非專屬授權談判之權利;

當第三方企業對研發具有實質貢獻(例如提供資金或技術),相關機構得以合約 約定智財權為其與該第三方企業共有;而當研究計畫主要係針對改善第三方企業 現有產品或服務,並僅涉及該第三方企業之智財權,且相關機構必須藉由與第三 方企業合作以獲取產業經驗,又,第三方企業負擔該研究計畫之所有成本(含人 力、設備及設施等)時,第三方企業得單獨取得研發成果智財權101

針對研發成果之揭露與智財權之運用,「馬來西亞智財商品化要點」與《拜 杜法案》具有類似之規定。由馬來西亞政府擁有之研發成果與衍生之智財權,任 何相關之開發、利用、商品化以及全球智財佈局等運用行為,均由MOSTI執行102, 馬來西亞政府享有監督之權與介入權103。受僱於執行研發單位之發明人或創作人 則有義務向「創新與商品化中心(Innovation and Commercialisation Centre,下稱 ICC)」揭露任何新發明(即研發成果),並對ICC提供必要之協助,包含技術細 節、市場資訊、先前技術文件、所有對該發明具貢獻之發明人姓名並簽署保密協 定,再由ICC評估發明之商業潛力及取得智財權之可能性,假使ICC認為有必要,

則訴諸智財權保護104。而當執行研發單位之發明人或創作人取得一智財權,應以 書面通知ICC,由ICC依據「馬來西亞智財商品化要點」決定智財權歸屬以及是 否進行商品化。若ICC認為該智財權歸屬於執行研發單位且具有商品化潛力,執 行研發單位則須負責將該智財權進行商品化,而發明人應提供必要之協助;若 ICC認為該智財權不屬於執行研發單位,以書面通知發明人後,發明人可自行運 用該智財權;若ICC認為該智財權不具商品化潛力,發明人可要求取得歸屬權,

101 Supra note 98,Paragraph 6.0.

102 Supra note 98,Paragraph 13.0.

103 Supra note 98,Paragraph 14.0.

104 Supra note 98,Paragraph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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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ICC保有「全球性非專屬、不得移轉、不得撤回,且無償」將該智財權做教育 或研究用途之授權,此外,若發明人五年內無法有效將該智財權進行商品化,則 ICC有權對該智財權做任何處置;ICC亦可保有該智財權之歸屬權,再將之授權 與發明人進行運用;最後,若ICC決定該智財權應由多方共有,則應以合約約定 該智財權商品化後收益之分配105

當研發成果進入商品化階段,依據「馬來西亞智財商品化要點」之規定,有 權對該研發成果與衍生之智財權進行運用之單位,得以授權、移轉、衍生公司或 合資公司(joint ventures)之方式將研發成果轉化為產品、服務、流程或組織等,

進入市場並產生收益。其中,可運用之授權模式包含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獨 家授權及交互授權,惟採用專屬授權時,該單位必須保有對該研發成果進一步做 研究、開發以及非商業用途之使用權106

「馬來西亞智財商品化要點」亦明文訂定研發成果與衍生智財權商品化後之 收益分配,商品化收入扣除必要費用後,發明人與執行研發單位之收益分配如表 表 11所示107。為鼓勵各單位科研人員踴躍創造新發明,該政策更進一步制定獎 勵機制作為誘因以促進研發活動(如表 12所示)108

105 Supra note 98,Paragraph 8.0.

106 Supra note 98,Paragraph 10.0.

107 Supra note 98,Paragraph 11.0.

108 Supra note 98,Paragraph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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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1 研發成果與衍生智財權商品化收益分配 可分配收益(商品化收入扣除必

要費用後之數額)(馬來幣) 發明人可得百分比 執行研發單位 可得百分比

0-25 萬 100% 0%

25 萬以上-100 萬 80% 20%

100 萬以上-250 萬 60% 40%

25 萬以上-500 萬 50% 50%

500 萬以上 40% 60%

(資料來源:「馬來西亞智財商品化要點」)

(本研究重新繪製)

表 12 研發活動獎勵機制

研發成果開發運用階段 發明人獎勵金(馬來幣)

發明(研發成果)揭露 500

專利申請 5,000

專利獲准 10,000

(資料來源:「馬來西亞智財商品化要點」)

(本研究自行整理)

馬來西亞未以立法方式規範受政府資助之研發成果與衍生智財權的歸屬與 運用,而係採制定「馬來西亞智財商品化要點」明確界定歸屬權、運用方式、收 益分配與政府享有之權利等,除由上而下約束各級政府單位與研究機構,更如指 引般,詳盡訂定多種情境作為產、官、學界執行時之依據,令馬來西亞成為東南 亞眾多開發中國家中,科技政策發展較成熟之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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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3 馬來西亞研發成果商品化部分要點內容

「馬來西亞智財商品化要點」

要點內容

規範對象 受馬來西亞聯邦政府直接或間接管轄之機構,與接受政 府資助之機構

授權模式 允許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獨家授權與交互授權 介入權 當研究計畫承擔者無法在合理期間內充分運用研發成

果,政府得將該研發成果授權予第三人

境外實施 未針對境外實施另做限制且無馬來西亞產業優先之限制

(本研究自行整理)

參、實施成效與衍生問題

有感於產業轉型之必要,馬來西亞政府早自1986年便陸續頒布有關國家科技 發展之政策,如前述之STP1、TAP、STP2等等,儘管該等政策確實為馬來西亞本 土研發能力帶來提升,該國卻仍然缺乏將研發成果商品化之能力。根據MOSTI於 2014年發表之研發成果商品化調查報告109,第六次及第七次大馬計畫實施期間,

有感於產業轉型之必要,馬來西亞政府早自1986年便陸續頒布有關國家科技 發展之政策,如前述之STP1、TAP、STP2等等,儘管該等政策確實為馬來西亞本 土研發能力帶來提升,該國卻仍然缺乏將研發成果商品化之能力。根據MOSTI於 2014年發表之研發成果商品化調查報告109,第六次及第七次大馬計畫實施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