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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國際間研發成果商品化法規架構

第三節 日本研發成果商品化法規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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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日本研發成果商品化法規架構

壹、立法背景

在日本,受政府資助之研發成果主要受到三部法規之規範,分別是1995年通 過之《科學技術基本法》(科学技術基本法)、1998年通過之《大學及研究機構技 術移轉促進法》(大学等における技術に関する研究成果の民間事業者への移転 の促進に関する法律)、與1999年通過之《產業活力再生特別措施法》(産業活力 の再生及び産業活動の革新に関する特別措置法),其中《產業活力再生特別措 施法》(下稱《產活法》)又被譽為日版《拜杜法案》,對日本跨界之研發成果運 用具有深遠影響。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日本積極重振經濟,改革勞動力制度、調整 貨幣及財政政策以引進外資與先進技術、打造厚實工業基礎、重視教育與人才培 育,在20餘年內快速成長46,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47。不過隨著國際情勢改變 與石油危機的爆發,日本經濟快速成長之態勢在1970年代趨緩,國內大量的投機 行為導致了1980年代末期至1990年代初期的資產泡沫化(又稱泡沫經濟)。泡沫 崩解後,整體經濟成長重挫令日本政府檢討產業發展政策,當時日本工業技術已 達美國水準,消費電子、汽車、陶瓷等領域均有重大進展,美國企業為與日本企 業競爭,祭出壓低製造成本、縮短產品生命週期與加強品質等策略,日本則以建

46 1945 年至 1956 年的十年間,GDP 成長率高達 7.1%。

47 鉅亨網新聞中心,抓住機遇適時轉型 造就日本經濟崛起 1946-1984,

https://news.cnyes.com/news/id/401771(最後瀏覽日:2018/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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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快速創新基地回應48,並制定以「科技立國」為導向的政策及法規,一方面力 促產業轉型,從勞動及資本密集型結構轉型為知識密集型結構,一方面加強產學 合作,使大學等研究機構之研發成果得以應用於市場,提升研發成果運用效率49

借重美國《拜杜法案》有效促進產學合作及研究機構技術移轉予民間企業的 經驗,日本政府於1995年通過《科學技術基本法》鼓勵大學成立衍生公司並依據 1998年通過之《大學及研究機構技術移轉促進法》(下稱《轉促法》)成立技術授 權辦公室(Technology Licensing Office,下稱TLO),大學等研究機構得以經由 TLO將歸政府所有之研發成果專屬授權予適合進行商品化的民間企業。

隔年(1999年),日本政府展現重振經濟之決心,陸續制定一系列政策50,該 年8月《產活法》通過後,研究機構遂得保有受政府資助之研發成果專利權,並 享有專利年費與申請費之減免優惠。透過技術移轉及商品化所收取的權利金,能 為日本大學在1990年代末期因少子化導致學費收入減少之困境解套,挹注至實驗 室研發經費,形成良好循環51

48 Hata S., Miyazaki K., Low Level of Licensing Activities by Universities in Japan., INDUSTRIAL

ENGINEERING,MANAGEMENT SCIENCE AND APPLICATIONS 2015 (Gen M., Kim K., Huang X., Hiroshi Y. eds., 2015).

49 岡崎哲二,追趕「富國」的 70 年 改變制度才能實現新成長,https://www.nippon.com/hk/in-depth/a04003/?pnum=2(最後瀏覽日:2018/4/12)。

50 包括「產業再生計劃」、「經濟戰略會議最終報告」、「創立生物技術產業基本方針、《新 事業創出促進法》。

51 陳曉君,日本大學技術轉移機構若干問題分析,私法,23 卷,頁 132-159,2015 年 1 月。

52

參考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網站(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no=57&tp=5&i=3&d=7580)對「大學共同利用機關法人」之定義:為促進大學學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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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被譽為日版《拜杜法案》之《產活法》作為特別措施法,修訂了包含《特 許法》59等多部法律60,擴充「享有受政府委託研發成果專利權之歸屬適用的機 構範圍」,令執行研發之機構得保有專利權並將研發成果授權他人進行商品化61

根據《產活法》,凡研究機構等契約執行人滿足「一、研發有所產出時,立 即向政府報告研發成果」、「二、當政府認定研發成果之實施有關國家公共利益時,

政府享有無償實施或使用該研發成果之權利」、「三、當契約執行人無法在合理期 間內充分運用研發成果,政府得將該研發成果授權予第三人」三條件之一者,政 府得將研發成果專利權下放予契約執行人62。條件一呼應《拜杜法案》中向聯邦 政府揭露研究成果之規定,條件二、三則與《拜杜法案》中聯邦政府享有介入權 之規定十分接近。

為鼓勵研究機構積極創新,《產活法》另外規定了關於專利申請費與年費之 優惠,研究機構技術移轉予民間企業之特定研發成果,日本特許廳63得減免專利 申請費,享有專利保護期間第一年至第三年年費之減免,並可酌情延後繳納。

日本《產活法》與美國《拜杜法案》內容不同之處在於,《產活法》並無特 意針對研發成果做「國內產業優先授權」之限制,與美國希望受聯邦政府資助之

59 亦即日本專利法。

60 日本因《產業活力再生特別措施法》而修訂之法律包括《新事業產出促進法》、《研究交流 促進法》、《整備產業技術中研究開發體制法》、《順利促進特定事業者事業革新的臨時措施 法》、《促進輸入和對內投資的臨時措施法》、《特定設備整備法》、《中小企業信用保險 法》、《地方稅法》與《特許法》。

61 姜小平,從《產業活力再生特別措施法》的頒布--看日本的技術創新和產業再生,科技與 法律,1999 卷 3 期,頁 107-110,1999 年 9 月。

62 Toshiko Takenaka, Technology Licensing and University Research in Japan, J.INTELLECT.PROP. ASSOC.JPN., 2004:31, 42(2004).

63 日本專利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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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成果「盡可能應用於提升國內產業競爭力」的訴求不同,日本政府更希望增 加研發成果利用率以便全面性振興日本經濟64

表 5 日本研發成果商品化部分法規內容

《產業活力再生特別措施法》

法規內容

規範對象 內閣府、財務省、厚生勞動省、農林水產省、經濟 產業省、國土交通省、環境部65

授權模式 允許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

介入權 當契約執行人無法在合理期間內充分運用研發成 果,政府得將該研發成果授權予第三人 境外實施 未針對境外實施另做限制且無日本產業優先之限制

(本研究自行整理)

參、實施成效與衍生問題

經過一系列政策和立法之下,日本政府為產業界和研究機構營造了更有益創 新之環境,根據日本文部科學省(Ministry of Education, Culture, Sports, Science and Technology,下稱MEXT)統計,2003年至2013年十年間,各年產學合作計畫 件數大致呈上升趨勢,日本大學等研究機構向民間企業累計授權件數從185件成 長至近9856件,平均年增幅為48.82%,研究機構獲得之累計授權所得從5億4300 萬餘日圓成長至22億1200萬餘日圓,平均年增幅為15.08%。產學合作計畫、授權 件數及授權所得持續增加之態勢顯示《轉促法》、《產活法》等法制與其他相關政 策確實達到促進產學合作及研發成果技術移轉之效果。

64 同註 61。

65 表格中之單位相當於我國之行政院、財政部、勞動部、農委會、經濟部、交通部與環保署。

(資料來源:MEXT Indicator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2016))

(本研究重新繪製)

而對日本農業研發成果商品化而言,《轉促法》、《產活法》等法制之主要助 益在於推動日本農林水產省66成立技術移轉機構。日本農林水產省於2003年依據

《 轉 促 法 》 成 立 農 林 水 產 技 術 情 報 協 會 (Agriculture, Forestry and Fisheries Technical Information Society,下稱AFFTIS ),負責進行農林水產技術會議事務局

67及農林水產相關獨立行政法人研究機構之研發成果技術移轉;2001年至2006年 日本3次整併多個公立試驗機構、民間資助之特定產業技術研究機構與農業研究 所,成立獨立行政法人農業‧食品產業技術總合研究機構(National Agriculture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累計授權所得 累計授權件數 產學合作計畫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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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 Food Research Organization,下稱NARO),為日本規模最大之食品、農業、

農村研究機關,擁有相當程度之自主性68。AFFTIS負責農林水產省旗下機構專利 之申請,而NARO負責促進農業科技之研發、管理與商品化,已建立一智財管理 平台及研究機構績效評鑑機制69,此二單位之成立均為日本農業發展重要里程碑。

日本一系列法制與政策之成效固然得到國內外廣泛肯定,卻也並非萬全之計,

日本研究機構衍生公司成立數量變化說明影響研究機構成立獨立運作衍生公司 之要素除法制與政策外,更受到外部環境要素之影響。圖 4呈現了日本2004年至 2013年研究機構衍生公司成立數量之變化,2004年共成立250家以上之衍生公司,

然而自2005年起各年成立家數一路下滑,2007年至2008年間成立家數下降尤其明 顯,至2013年為止均無明顯起色70

68 馮震宇等,農業科技商品化與產業化導引指南(三)-農業衍生公司研究,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國立政治大學智慧財產研究所,民國96 年 12 月,頁 53-55。

69 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赴日研習考察技術商品化平台建置與研發成果管理之運用,2007 年 2 月,http://report.nat.gov.tw/ReportFront/ReportDetail/detail?sysId=C09503435(最後瀏覽日:

2018/4/15) 。

70 Ito Tatsuya, Kaneta Takashi, Sundstrom Sue, Does university entrepreneurship work in Japan? A comparison of industry-university research fundingand technology transfer activities between the UK and Japan, Journal of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J. INNOV. ENTREP. 5:8,12-1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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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 日本 2004 至 2013 年研究機構衍生公司成立數量變化

(資料來源:Ito et al.(2016))

除此之外,日本大學等研究機構進行技術移轉與美國研究機構面臨類似問題。

自相關法制發布以來,儘管國內研究機構取得之專利數目、對外授權件數、產學 合作計畫數目及授權所得持續上升,惟個別研究機構研發成本與因技術移轉活動 產生之權利金收益仍相差懸殊。不僅衍生公司難以自給自足獨立運作,研究機構 之經費來源仍多仰賴政府之補助,可見產學合作與技術移轉雖有助於產業及民生 發展,卻不足以改善研究機構財務狀況。國家實驗室、研究所與大學等研究機構 為一國科技發展之核心,如何協助縮減研發成本與收益之差距,將成為日本政府 及研究機構亟待解決之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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