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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台灣農業研發成果商品化法規架構與現況

第二節 科學技術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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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科學技術基本法

壹、 立法背景

我國執行科技研發之部門可分為政府部門、高等教育部門、企業部門與私人 非營利部門等四大部門,觀自全國研發經費統計資料128,企業部門投入研發之經 費為四大部門中最高者,然若以研發類型區分,企業部門以支持應用研究與技術 發展為主,我國基礎研究之研發經費來源則為政府部門與高等教育部門,可見政 府研究機構與大專院校之研發成果為提升我國整體產業競爭力之原動力,因此,

將該等研發成果予以技術移轉與商品化對我國經濟發展極為重要。

然而,由於政府經費源自全體國民稅金,任何經費運用都應依相應法律規定。

根據《國有財產法》第2條之規定,任何利用政府預算支出所取得之財產皆為國 有財產,亦即,無論是政府研究機構或大專院校之研發成果,倘為政府資助下之 產物,則該研發成果歸國家所擁有129。國有財產因事關全體人民權益,任何運用

(包括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均受到嚴格管制,《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中 針對國有財產繁瑣之規定與程序卻恐導致科技之實施窒礙難行130

有感於此,加上美國1980年通過之《拜杜法案》獲得國際間廣大迴響,科技 部(時為國家科學委員會)於1996年召開第五次全國科學技術會議,決議擬定《科

128 科技部,全國各研發執行部門研發經費統計資料,2015 年 9 月,

https://statistics.most.gov.tw/WAS2/technology/AsTechnologyIntro.aspx(最後瀏覽日:

2018/5/7)。

129 《國有財產法》第 2 條。

130 同註 72,頁 296-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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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技術基本法》草案131,以《科學技術基本法》作為我國科技相關法規之母法,

於1998年年底由立法院三讀通過、1999年起正式施行132

貳、 法規重要規範內容

《科學技術基本法》自1999年通過以來共歷經四次修法,分別在2003年、2005 年、2011年及2017年,全文共計23條。該法性質為「基本法」,作為我國科技相 關法規之母法,授權行政院、經濟部、國防部、科技部、原能會及農委會等行政 機關自行訂定法規命令。

《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條開宗明義該法立法目的為確立我國政府於推動科 技發展之基本方針與原則,藉科技水準之提高達到促進經濟發展與增加國家競爭 力等多項目標133。該法第5條則規定政府應致力推廣受政府資助之應用性研發成 果,監督或協助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 業、法人或團體)將研發成果轉化至生產面以利產業實際運用134。惟該法宣示意 義較重,本研究以下將聚焦於有關政府科技研究計畫研發成果之歸屬及運用規則。

承前所述,受政府資助之研究計畫衍生的研發成果原應受《國有財產法》規 範,然該法於第6條規定,受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 編列科技研發預算所進行之科技研發,其所獲得之研發成果得全部或一部歸屬於

131 葉雲卿,學研機構專利權共有型態與專利權歸屬之研究,智慧財產評論,15 卷 1 期,頁 23,2018 年 2 月。

132 同註 72,頁 296-298。

133 《科學技術基本法》第 1 條。

134 《科學技術基本法》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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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研發之單位所有或授權使用,不受《國有財產法》限制,倘研發成果與其衍 生收入歸屬於公立學校、公立機關(構)或公營事業等單位,其運用亦得排除《國 有財產法》限制135。由此可見該規定係依循美國《拜杜法案》立法精神與科技研 發之意義所設計,將受政府資助之研發成果下放予實際執行研發之單位136,執行 研發之單位除得保有研發成果外,尚得享有將研發成果進行技術移轉或商品化後 所獲得之收益果實。

為確保研發成果受到妥善運用,並防止向研發單位取得研發成果授權之研究 機構、民間企業或第三人等受讓人以不當方式運用研發成果,抑或是未能在一定 期間內有效運用之情形,該法第6條第3項授權各主管機關在自行訂定之相關法規 命令中設置「介入權」規定,此項規定亦係參酌自《拜杜法案》中類似規定137

此外,由於各主關機關業務屬性存在相當差異,受其資助而產生之研發成果 亦因特性不同而需受不同程度之規範,例如:國防部所資助涉及軍事機密或國防 秘密維護之研發成果138,基於國家利益及國防安全考量應歸屬國家所有、農委會 所資助涉及國家安全、對環境生態有重大影響之研發成果,亦應歸屬國家所有139, 因此,與美國、日本、中國與馬來西亞等國以單一法規統一規範全國受政府資助 之研發成果不同,《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3項授權各主管機關依其需求自行 訂定相關法規命令,即「研發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下稱相關辦法)。

135 《科學技術基本法》第 6 條。

136 同註 131,頁 24。

137 黃輝榮,科學技術基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評估報告,2003 年 5 月,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88&pid=83246(最後瀏覽日:2018/5/8)。

138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 條。

139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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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主管機關相關辦法訂定時皆以行政院發布之「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 歸屬及運用辦法」(下稱行政院辦法)為遵循範本,因此各部相關辦法大部分架 構與原則性規定相近140,惟各主管機關對研發成果管理之需求不一致,使得各部 相關辦法之用語、定義、研發成果類型、運用方式與限制皆存在差異。

表 17 行政院與我國各主管機關自訂之研發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各主管機關之法源

行政院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各主管機關 研發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經濟部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科技部 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國防部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原能會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農委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本研究自行整理)

《科學技術基本法》之通過實為我國科技發展重要里程碑,該法排除《國有 財產法》之限制,將研發成果全部或一部分歸屬於實際執行研發之單位所擁有,

賦予該單位自由運用之權,大大增加研發成果運用與開發之可能,令技術移轉活 動及商品化機制得以運轉。

由於本研究旨在研擬有利我國農業研發成果商品化、並可促進我國農產業發 展知識經濟之法規,以下將針對農委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 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與其他相關運用配套措施進行探討。

140 同註 131,頁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