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中國與民主國家聽證之差異
第三節 中國聽證制度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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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確保公民的有效參與,體現司法審理與法律、規章制定過程的 公開與公正,而所謂的「意思先定」原則,其適用範圍則應具有嚴格 的局限,在該過程中,僅應作為聽證程序的規則,而不作原則性加以 運用。例如:中國大陸國家機關在面臨緊急事務時,出於效率和事件 緊急性的考慮,可不經聽證而直接先行制定法律規章的權力。而在一 般的法律規章制定過程中,則應當分情況採用適當的聽證程序,根據 司法審理與法律、規章制定的不同,公開不同的資訊,如公告聽證的 時間、地點、內容、意義等,使得大陸國家機關主體及相關公民能夠 充分表達意見,為案件定讞或法律規章制定機關奠定合法且合理的資 訊,並在最大限度範圍內,避免大陸國家機關的主管自治與偏見和官 民對立。
第三節 中國聽證制度的發展
在中國大陸「聽證會」的發展,其背後有著對民主政治發展的社 會背景,長期以來,大陸政治體制有著顯著的特徵就是黨政一體、黨 國主導。但隨著體制改革,由其政治體制改革的深化,以及大陸發展 法治國家、建構和諧社會的需要,「聽證會」在大陸的引入與發展並 形成制度,殊值吾人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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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發展背景
一、 經濟發展與法治觀念
法治國家的首要階段即是法治發展,為適應市場經濟的規律發展,
法治國家必須走向法治社會,只有法治社會才能滿足市場經濟對於法 治的需求。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法治國家不能滿足市場經濟的發展,
此時法治的發展如能進入法治社會,那麼法治就會適應市場經濟等各 方的要求,由法治國家向法治社會過度,從而為市場經濟提供更好的 制度背景和社會背景。62
國內學者郭承天(2004,150)認為經濟發展會導致社會經濟功能 的分化和專業化,國家機關和領導階層不再能夠全盤控制社會和經濟 發展,而必須以協商代替命令。經濟發展也促成教育普及和中產階級 的興起,進而帶動政治意識的覺醒,另也促成獨立自主的「公民社會」
(Civil Society)的擴張與發展,民主政治因而產生。63
中國大陸在計畫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大陸公民對法治的 需求越來越高。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不僅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
同時也只有市場經濟才能為法治提供賴以產生和發展的經濟基礎,市 場經濟愈發達,催生法治更加健全、完備。64所以,在健全法治觀念 一切進入市場的主體均可在公平、公正和公開的條件下參與競爭。大
62 景國際,2008,〈關於市場經濟與法治經濟的辯證思考〉,《商場現代化》,(第 559 期):頁 302。
63 陳義彥,2004,《政治學(上冊)》(初版),台北: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頁 150。
64 連華,2008,〈市場經濟與法治〉,《商場現代化》,(第 561 期):頁 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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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市場經濟體制為保護公共利益需要國家公權力,對經濟營運進行必 要的干預,對違反市場經濟規則的行為,應給予必要的懲罰。但這種 處罰必須是合法與公正。而中國大陸的「聽證會」依法律所設立的宗 旨,就是為保障這種合法與公正。同時,大陸市場經濟也使政府對經 濟活動的管制不斷減少,這種對經濟的鬆綁與自由,也意味著一切參 與自由經濟活動的要素,以及人民意識和公民社會的覺醒,人們更希 望對與自己切身利益相關的法律法規發表自己的意見,並進而影響法 律法規的執行,並使國家公權力作出符合人民自身利益訴求的公共政 策。
二、 決策民主與政治改革
中國大陸十七大報告在提出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鬥目標的 新要求時,將「擴大社會主義民主,更好保障民眾權益和社會公平正 義」作為新的更高要求,並同時提出要「深化政治體制改革」。這其 中十分重要的就是對政治決策體制進行相應的改革。從總體上看,政 治決策體制屬於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過去幾年大陸政治體制 改革過程,對決策體制進行一系列的改革,其核心目標常常定位為政 治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並已取得實質性的進步,過去高度集權的 政治決策體制,已經得到一定程度的改變,決策的民主化得到越來越 多的重視,例如:公民政治參與機制的營運等,其次,過去的政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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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變革對公正決策、公開決策和規範決策給予的關注較少,但最近十 餘年的改革已經開始在這些方面予以重視,例如:審核批示制度改革 和聽證制度的運用等。其中聽證制度的引進應該是政治體制變革方面 最引人注目的一項改革措施。
三、 社會和諧與民意表達
中國大陸的法律具體而言,主要指「法律」、「法規」及「規章」
等三種,在大陸法律位階中,憲法具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效力高於 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地方性法規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和自治區的規章效 力高於本行政區內較大的政府規章,自治條例和單項條例所作的變通 規定,只能在本自治地方適用。65回顧大陸法律制定的歷史發展,直 到 2008 年 3 月大陸現行法律共 229 件,涵蓋憲法及憲法規定法相關 法、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及非訴訟程序法 等 7 個法律部門;現行有效的行政法規近 600 件,地方性法規 7,000 多件,以憲法為核心,法律為主幹,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規 範性文件在內,均由 7 個法律部門、3 個層次法律規範構成法律體系。
66從改革開放在計畫經濟下,大陸公民習慣由政府做主,一切決定、
政策和法規的頒布都是由政府決定。目前大陸正處社會經濟架構變革
65 許光泰,2006,《台商大陸投資手冊》(1 版),台北: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頁 15。
66 俞可平,2009,《中國政治發展 30 年:1978~2008》(1 版),重慶:重慶出版社,頁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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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段,一些長期性問題和深層矛盾的凸顯,相關利益關係更趨複雜。
如果各方面利益調整得好,即能進入黃金發展時期,反之則會退步落 後,更談不上建構和諧社會,和諧社會的首要問題是民主,和諧社會 必然是民主得到充分發揚的社會。
大陸建構和諧社會要有實現方式和制度,實現民主同樣也如此。
現實政治生活中,由於缺乏實現方式和制度,造成民意表達管道極不 順暢,民主往往無從體現。而「聽證」的核心價值,正是在於堅持群 眾路線,擴大公民的有序政治參與,推進政治體制的民主化。同時,
隨著大陸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改革開放的不斷推進,民眾的政治參 與積極性也不斷提升,在這樣的民主發展關鍵時期,加快「聽證會」
這新興制度,在大陸能夠更深更廣的領域發展,就成為現實所需。
貳、聽證會的歷史發展
中國大陸的聽證會起步比民主國家較晚,但發展卻非常迅速,從 歷史發展而言,大致可歸納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1993至1999年期 間,從《中國行政處罰法》的施行,首次在大陸確立聽證會的法律位 階;另《中國價格法》的施行,並掀起價格「聽證會」熱潮,因此,
「聽證」一詞,在當時已為大陸人民所耳聞和接受。第二階段為1999 年至今期間,從廣東省人大環境資源委員會就《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 例(修訂草案)》的審議,舉行大陸首次立法聽證會;另《中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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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施行,相當明確規定立法機構依法應當聽取各方面意見,並採 取聽證會種形式。隨後,「聽證會」在大陸地方性法規的制定過程,
更多得到採用和推廣,有些地區制定聽證實施辦法,更豐富對聽證之 落實(如圖5)。
圖5:聽證會的歷史發展 資料來源:筆者自繪。
一、 聽證概念的辯證
中國大陸「聽證」的概念,目前有很多理解與表述。廣義的聽證 包括司法聽證、立法聽證和行政聽證。狹義的聽證係指行政聽證。而 行政聽證根據行政機關的活動性質不同,又區分為行政立法聽證、行 政執法聽證、行政司法聽證。行政執法聽證是行政機關實施具體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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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時,如涉及單一、相互爭議的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應 同時聽取或者反覆聽取各方對立的觀點和理由,准許各方互相進行辯 論,給予當事人陳述自己意見、理由以及反駁對方意見的機會。行政 執法聽證包括: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許可聽證、行政裁決聽證、行政 強制聽證(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強制措施)等主要類型(如圖6)。67 因此,大陸聽證會剛剛起步,研究空間還很大,大陸學界各家也 各執一詞,聽證的概念界定不一,以下列舉說明:
(一) 聽證是國家機關在作出影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前,由國 家機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相對人表達意見、提供證 據以及國家機關聽取意見,接納證據的程序所構成的一種法 律制度。
(二) 聽證程序是指國家機關作出決定之前,給利害關係人提供發 表意見、提出證據的機會,對特定事項進行質證、辨明的程 序,其實質是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三) 聽證區分狹義和廣義二種。
1、 狹義:聽證指國家機關為合理,有效制定和實施決定,公 開舉行利害關係人參加的聽證會,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 活動。
67 侯巍巍、馬波,2008,〈論我國水行政聽證制度完善的法律思考〉,《2008 年全國環境資源法學 研討會(年會)論文集》:頁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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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廣義:聽證是指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之前,由行政機 關只派專人主持聽取案件調查人員和當事人,就案件事實 及其證據進行陳述、質證和辯論的法定程序。
從上述定義而言,大陸學者在界定「聽證」的角度不同,有的
從上述定義而言,大陸學者在界定「聽證」的角度不同,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