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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現行中國聽證會制度

第一節 聽證的法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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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現行中國聽證會制度

第一節 聽證的法制規範

中國大陸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在大陸施行的「聽證會」可歸 納在社會主義發展下,人民所衍生對法制的期待,同時,也是法律體 系開放與民主昇華的具體表現。

從中國憲法在「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法治 原則。這「依法治國」的字樣,就是依照法律治理國家。無論是國家 的政治生態、經濟運作,還是社會活動、人民習性,都要依照法律來 進行,不受個人意志的干預和破壞,強調各項工作依法進行。因此,

大陸的法治原則是「聽證會」制度得以建立的最根本原則。此外,中 國憲法在人民民主原則,也是「聽證會」制度得以建立的法理基礎。

「政府民主」的理念,在大陸的民主政治建設中佔有重要地位,2005 年 2 月經修改後公布的中國《國務院工作規則》,也充分體現「科學 民主決策」、「依法行政」和「加強行政監督」的民主精神。88此精神 直接影響大陸的法律制度和文化。

88 中共國務院新聞辦,〈2005 年中國的民主政治建設白皮書〉,人民網︰

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7/3783369.html#。檢索日期︰2010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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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中國聽證會的地位

美國學者韋伯(Christopher M. Weible)和薩巴特(Paul A. Sabatier)

精闢指出,傳統的公共政策制定過程是一個鐵三角,即管理機構、立 法委員會和利益團體同作用的結果89。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所謂的「鐵 三角」的政策制度模式,其原因在於政策環境的多元性特徵。

在中國大陸為瞭解「聽證會」制度的社會與政治生活中所佔據的 地位,筆者認為可以借用棋局(a Chess Game)的概念,來作為與大 陸公民彼此交互影響的模型。在棋局中,關於如何走棋步的問題,有 一套明確且清楚的法律規則,因此大陸公民得以在這套法律規則下互 動;這就是所謂「聽證會」的遊戲規則。這些法律規則引導著雙方行 為,並表現在每個棋步上。然而,實際運作上的棋步,卻是由每個大 陸公民的策略決定;這些策略的目標,在於極大化大陸公民本身的利 益。「聽證會」棋局法律規則實際所為,在於限制大陸公民採取其它 不正當的策略選擇,使之能合於西洋棋的真正概念。因此,「聽證會」

棋局是一種制度化的規則與行為,同時也是一種組織,「聽證會」棋 局可藉由比賽的形式,在中國大陸各地的司法、行政立法棋社中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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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國內學者朱雲漢(2005,8)也認為制度是一個棋盤上最基

89 Christopher M. Weible, Paul A. Sabatier.2005.“Comparing Policy Networks:Marine Protected Areas in California.”The Policy Studies Journal 33(2):181~201.

90 何景榮譯,Jan-Erik Lane and Svante Ersson 原著,2002,《新制度主義政治學》,台北:韋伯文 化國際出版有限公司,頁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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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的遊戲規則,這個規則本身一旦存在就會產生約束力,同時提供行 動者一些選擇,也排除了一些選擇。當然有人說中國是人治的社會,

怎麼會還有制度存在的空間?但這是偏頗的說法,當然制度對人的約 束不是絕對的,但是也不能完全忽視制度的存在。91制度是一種人們 有目的建構的存在物。制度的存在都會帶有價值判斷在裡面,從而規 範、影響制度內人們的行為。例如:我們把聽證會制度看成是制度的 話,不同地方的聽證會制度,規則都有不同,制度便會解釋這是不同 社會對聽證價值觀理解不同所造成的結果。倘若一個社會認為應該表 達多元聲音,重於行政效率等其他價值觀的話,那麼「聽證會」制度 便會傾向設定於有利表達多元聲音,司法、行政立法機關都能藉助此 制度得到相應民意支持而產出最佳的公共政策。

民主的價值觀反映在公共政策上主要體現為公共性(Publicity)。 公共性之於公共政策,是公民在公共領域的政策表達,是有意識、合 理的政策序列設計與安排。作為公共權力機構的政府而言,他是公民 權利的代理者,他按照公民的意願和利益,面向公共或社會的共同需 要,提供公共物品,塑造公共秩序,規範公共交易,滿足多數和保護 少數,由此制定和實施公共政策。92

91 朱雲漢,2005,〈方法論-政治學途徑:如何研究中國經濟改革〉,《國立政治大學中國大陸研 究中心》,(第 9 期):頁 8。

92 陶學榮、崔運武,2008,《公共政策分析》(1 版),武漢: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頁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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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憲法基礎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略稱為中國)憲法之相關聽證條文 現行中國聽證會制度在中國憲法基礎上,主要有以下條款93

(一) 中國憲法第二條第三款

憲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人民依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 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宜,管理社會事務。」

此條意謂聽證制度公開、參與原則的憲法依據,也就是說中國聽 證會的人民參與是「依照法律規定」參與;另公民對聽證制度的 參與,是人民管理國家事務的途徑和方式。

(二) 中國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 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繫,傾聽人民 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的規定。

此條意謂大陸人民參與的不同途徑、形式,例如:通過「座談會」、

「論證會」、「聽證會」途徑陳述、申辯、舉證和提出意見;異議 的形式通過信訪、遊行、集會途徑提出批評;建議的形式通過組 織行業協會、社團的途徑參與規則制定和秩序維護的形式等。

(三) 中國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93 中國憲法之相關聽證條文,主要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政府網︰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4/content_62714.htm。檢索日期︰2010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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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中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 等。」這條規定是公正原則的法律依據,大陸公民在司法、立法 及行政等活動,應當享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權利。

(四) 中國憲法第四十一條

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 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 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 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這 條規定賦予公民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的權利,這些權 利是公民直接參與政治、參與管理權實現的保障。

綜上所述,中國「聽證會」制度在憲法上已具有基礎。大陸

「聽證會」制度是國家機關在司法、行政及立法活動,傾聽人民 意見和建議的具體表現。但中國憲法規定的是原則性和概念化,

其目的乃在為大陸確立「聽證會」制度的憲法依據,但並不為「聽 證會」制度進行細則規定,也未深化至規章制定的聽證程序層面。

二、 中國憲法相關聽證條文與民主國家聽證理論之差異

中國憲法相關聽證條文與民主國家聽證理論有何不同之處,筆者 從民主政治、自然正義、正當法律程序、公開與公民參與原則等觀點 上,反瞻中國憲法相關聽證條文,得出以下差異性,分述說明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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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國憲法中並沒有出現「正當法律程序」或「自然正義」的 字眼,也沒有反映「正當法律程序」或「自然正義」的憲法 精神。

(二) 中國憲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過於抽象,不能直接表達為

「民主原則」或「參與原則」的體現。

(三) 中國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主要係指關於中國大陸 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仰賴人民的支持,經常保 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

(四) 中國憲法中以人民整體作為規範對象,帶有很強的政治意涵,

是對國家機關工作方法的一種規定,不能作為對人民個體權 利的直接保障。

(五) 中國憲法不能作為法院判案的直接依據,沒有對行政立法機 關發揮任何實際的約束作用。

参、法律、規章依據

一、 司法聽證會的法源 (一) 中國刑事訴訟法

1979年7月1日中國大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布《刑事訴訟 法》,並於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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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其中所謂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 律為準繩」,主要係指法官須根據證據認定事實,禁止法官以任 何主觀臆測、想像或其他無據之推論,認定事實。另法官在審理 時亦應注意審判程序之合法性,禁止將被告視為「訴訟客體」,

任由國家機關加以審判,應在承認並保障被告防禦權之前提下,

以合乎程序正義之審判。1996年3月該法修法新增第一百三十九 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 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此規定表明辦案 人員審查案件「應」聽取犯罪嫌疑人之供述與辯解,乃強制規定。

94從《刑事訴訟法》第六條和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可視為司法聽 證的法律依據。

(二)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1998年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檢察院修訂《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 規則》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 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

95這二百五十一條規定可視為司法聽證的法律依據。

(三) 關於在全國檢察機關實行「檢務公開」的決定

94 黃朝義,2010,《中國刑事訴訟法:從比較法觀點論起》(初版),台北: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 公司,頁 8、166~167。

95〈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國企業集成網︰http://www.jincao.com/fa/02/law02.13.htm。檢 索日期︰2010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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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關於在全國檢察機關 實行「檢務公開」的決定》,並在大陸各地檢察機關實行「檢務 公開」。96檢務公開的意義乃在於強化大陸檢察工作之透明度,

是檢察機關接受人民監督,依靠人民做好檢察工作,正確履行法

是檢察機關接受人民監督,依靠人民做好檢察工作,正確履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