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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聽證的問題影響

第四章 中國聽證會的問題影響

第一節 司法聽證的問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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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中國聽證會的問題影響

第一節 司法聽證的問題影響

壹、司法聽證的程序問題

中國法院在司法程序中,適用之聽證程序目前尚無具體法源依據,

現今大陸只有《立法法》和相關行政法,對聽證程序有具體規定,但 從未在司法程序適用聽證程序作出任何法律規定,因此,中國法院適 用聽證程序尚存在著「合法性」問題。在沒有相關法律規定適用聽證 程序,將使中國法院的司法嚴肅性和權威性在相當程度上受到影響,

聽證程序與司法程序在適法範圍上有根本的區別,不能在司法程序中 適用聽證程序。

大陸國家機關在作出公共決策、政府決策前,或者在進行某項立 法過程,為聽取民意,增強決策的科學性與民主性,有時會採取聽證 程序,但這只是徵求各方意見,且聽證的情況僅作為一種決策參考,

屬於諮詢性質,一般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只有個別強制性的行政處罰 程序例外。而司法程序有其特定的適法範圍,通常由有關法律作出明 確的規定,像開庭程序、庭審筆錄等都是有嚴格規定的。這正是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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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的諸多規定與聽證程序有著重大區別,故將聽證程序引入司法程 序,不可避免的將產生與司法程序的不協調和不相容問題。

現在中國法院之所以適用聽證程序,是法律對司法程序在某些方 面的規定不周造成的。在此情況下,立法機關應努力通過立法的形式 去完善司法程序,而不必在司法程序中引入聽證程序、有些聽證程序 存在一定程度的違法性。例如再審聽證,筆者認為再審程序啟動前就 對生效裁判文書進行實質審查,影響大陸司法判決的既判力,也是違 背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鑒於大陸司法的實際面向,為化解社會內部 矛盾,緩解大陸人民對司法機關「執行難」窘境,及情緒不滿的情事,

並促進執行「公正」、「公平」「公開」的司法工作,建構一套完善「公 正」、「公平」、「公開」及「合理」的聽證程序,不失為一項好的措施。

目前如能在落實實踐中嚴格貫徹,對中國法院推動「司法民主」和「司 法審理」工作,將有再上一個新臺階著的進步發展重要意義。

另外,在中國大陸公安機關(包括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 和人民法院的互動關係中,雖然中國憲法已規定應當依法各司其職,

各負其責,互相支持,互通情況,相互監督,共同防止和糾正偏差。

然而實際上在政法委「以黨領法」的作用下,尚難做到與西方民主國 的司法獨立,行政不干涉司法的層面。所以,為精進中國大陸司法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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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程序,尚待大陸能具體且正視本身之政治體制改革。

貳、聽證對司法變革的影響

司法審判程序與執行程序運行機制不同,審判程序通過公開審理 來實現當事人的參與權、辯護權和監督權,從而獲得良好的訴訟效果 和公正的判決,而執行程序不可能重複行使審判程序的職能,要建立 適用於執行程序的公開、制衡和監督機制就必須有別的辦法。如果沒 有促進執行程序「公正」、「公平」「公開」的新機制,當事人特別是 執行異議案件中的案外人的訴權就會被制度的缺陷所剝奪,進而影響 到他們的實體權利。在中國大陸現行的司法執行工作運作機制,執行 案件由執行員一人「承包到底」。從審查執行依據的合法性到執行異 議的審查,從執行措施的決定到具體實施等,均由執行案件的承辦人

(執行員)負責,而且雙方當事人基本上都只與執行員接觸,這種做 法難免給當事人一種法院有暗箱操作的嫌疑。執行聽證制度在一定程 度上能彌補這一缺陷。在中國法院適用聽證程序作出裁決的情況,常 因涉及到當事人的重大權益,故當事人會積極地去參與執行中國法院 執行裁決的形成過程,充分行使舉證、質證和辯論的權利,去維護自 己的利益。假如執行法院僅依據某一方當事人的陳述或提供的證據材 料,未做進一步的審查和核實,就作出裁決,當事人很可能對這種沒 有進行公開舉證、質證和辯論就作出的裁定不服,並且很自然地聯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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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法官暗箱操作,產生司法不公的印象,由此導致因不服法院的裁決,

上訪告狀,從而影響大陸司法權威,並降低法院的公信力。在執行法 院作出裁決的過程,通過啟動聽證程序,使當事人之間由「背對背」

變為「面對面」,保障他們充分行使陳述權、申辯權,使他們有機會 陳述事實,進行舉證、質證和辯論,不僅有利於保護和尊重當事人的 訴訟權利,增強執行工作的公開性、透明性,同時亦符合「公正」、「公 平」「公開」的訴訟原則,更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和維護,

從而能相信大陸司法權威,服從中國法院裁決。

案件在訴訟階段,中國法院在審理過程,不僅要對實體問題作出 判決,有時還需對程序事項及相關問題作出裁決或者決定。關於中國 法院的判決,相關訴訟法律都規定以開庭為中心的訴訟程序。但是中 國法院需要作出裁決事項,諸如當事人異議、案外人異議等,以民事 訴訟法為例,該法僅規定由中國法院審查,卻沒有規定具體的審查程 序。在大陸司法實務中,由於沒有統一的規定,大多數法院只進行書 面審查。在審查過程中,由於當事人沒有得到進行充分舉證、質證和 辯論的機會,大陸法官裁判所依據的事實一定存在隨意性,從而導致 法官作出的裁決可能有失公正。通過採用聽證程序,中國法院對法律 未規定適用開庭程序的事項,按照類似於開庭的聽證程序進行審查,

讓當事人當面陳述事實和理由,賦予他們進行舉證、質證和辯論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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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通過這種方式,能使案情越辯越清,越辯越明,在此基礎上,大 陸法官的裁決科學性和公正性,將得到增強。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