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中國聽證會的問題影響
第三節 民主政治的問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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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在內的處在京的世界文化遺產門票價格聽證會成為了社會爭論的 熱門話題,而最受質疑的就是聽證代表的代表性問題。許多人提出,
涉及提價的 6 處景點是外地遊客進京的首選景點,這些景點也並非北 京專有,但與會的聽證代表卻以北京市民為主,其代表範圍的選擇不 夠合理,失去了聽證代表的廣泛性,不能真正代表民意。這個事件從 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聽證代表的廣泛性缺乏規範控制。
中國大陸有關聽證程序方面只有概念規定,由其是一些關鍵的程 序沒有法律的具體規定,比如聽證通知告知義務、主持人的確定、聽 證證據規則、聽證質證、辯論規則、聽證筆錄、案卷排他制度等都沒 有明確,使行政決策聽證程序的公正性難以保障,進而使行政決策聽 證的實質公正受到來自各個方面的質疑。126
第三節 民主政治的問題影響
壹、民意與政治認同
聽證的最初用意在於廣泛聽取公民意見,以便能夠做出代表利益 方的決定,使政府的司法、行政及立法行為具有合法性與正當性。中 國大陸在公共政策法律制定與政策決策前,常存在一種「少數剝奪多 數」的現象,這代表公共選擇反映的不是多數民意,而是少數民意動
126 陳娟,2008,《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制度研究》,山西大學碩士學位論文,頁 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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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與政治民主精神是相違背,這可用來解釋大陸地方舉辦價格聽證 會,為何最後演變成「漲價會」或「逢聽必漲」,此現象有如小蝦米 打敗大鯨魚之比喻,因此,聽證結果和民意相反現象,從民主政治
(Democracy)角度來看,「聽證」真的難以完全反映民意,無法深化 民主果實。
聽證作為司法、行政立法行為的組成部分,從某種程度而言,它 是國家行為,也是政治行為。如此的屬性使得它在維護國家政治合法 性方面,具有不可能推卸的責任。因此,落實聽證會的效益,直接影 響公民對政治的認同。一個好的公民,不僅能夠增進人民福祉,而且 有利於增強民眾對政治承認與服從。而這類「良」的公民形成是很多 因素綜合的結果,也就是說公民認同感的產生源於多種因素。一方面,
國家機關在聽證的過程,可最大限度的傾聽相關利益的多種聲音。在 利益主張相互博弈的過程,國家機關可更深入認識和分析司法、行政 立法矛盾和利益衝突的焦點,進而為科學的決策提供參考依據。另方 面,公民置身於利益表達機制內,並充分表達自己的利益主張,在這 過程利益各方代表相互博弈,進行不斷地進步,從而達成妥協。妥協 的過程是意思自由的充分展現,妥協的結果也意味著自願的讓與,一 旦達成妥協,則會出自於對自己選擇的尊重而對輸出的法律予以認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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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利益表達與決策民主
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就是無論政府進行決策或司法宣判,都要 有公民直接參與,而在中國大陸現有的政治體制,唯有聽證制度的政 治參與形式,才是真正的民主政治。「聽證」賦予利害關係人表達意 見的權利,使大陸公民能直接參與司法、行政立法的審理與決策,有 利於直接民主的實現,其內涵充滿民主價值和精神意蘊,它也藉由民 主的公民權利的實現,進而促進國家公共管理的民主化與法治化,使 憲政與法治相互依賴、相互促進的法律機制。公共領域的「聽證」能 夠有效擴大公民參與的途徑,有利於民主政治的直接民主。當人民就 某個法律做出投票時,其意義不在於贊同或是反對法律,而是有權參 與投票過程,即是人民有權自由表達意志,這就是民主政治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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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會對公民來說是自願選擇參加,它必然使支持和反對議案的 人最積極參加。而且聽證會的程序往往採取支持者與反對者交替提出 自己的觀點,提問時也是持贊成與反對意見的代表交替進行,從而使 得聽證會具有很大程度的辯論性質,使正反兩方面的意見能夠充分展 示。這樣案件的矛盾必會充分暴露,使國家機關更全面解真實情況。
公民對司法、行政立法工作的參與,無疑是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 重要內容。然而由於司法、行政立法的特殊性,現行大陸憲政體制對
127 胡敏,2008,〈公立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聽證制度研究〉,《浙江學刊》,(第 3 期):頁 20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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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參與司法、行政立法運作途徑(因成本問題和機會有限)相對較 少。在現實生活中,人們可以通過司法、行政立法的聽證程序對涉及
(或不涉及但出於正義感)自我利益的法律法規表達意見,以其影響 司法、行政立法並有利於自己。聽證會直接或間接的具備這項功能,
可說是公民參與政治生活的重要制度。
實施聽證制度有利於國家機關收集有關社會團體、政府官員、專 家學者,尤其是與聽證事項有關的利害關係人等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
充分反映民意,有利於克服收集意見時的片面性和主觀性。現代法制 的成功與否,不僅依賴於正確的法治意識、完善的理論、飽滿的工作 熱情,還緊緊依賴於社會政治力量對比的變化,依賴於人民群眾的支 持參與。司法、行政立法工作無論是過去的經驗使得成為普遍適用的 規範,還是借鑒他人成功的作法以縮短摸索的過程,都需要使國家機 關總是能夠擇優決策。因此,對於司法、行政立法工作者而言,法學 理論是支撐人民群眾的支柱。不能想像沒有理論指導的司法、行政立 法會是成功的司法、行政立法,更不能想像沒有人民支持和參與的司 法、行政立法而能夠是成功的案件。因此聽證能當之無愧地成為公民 表達利益主張的民主政治機制。
現代社會知識更新迅速,資訊量大,司法、行政立法的科學性不 應僅依賴司法、行政立法者的決策水準,社會管理領域的廣泛性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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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團體的多元性,使的法律關係紛繁複雜,這便需要司法、行政立 法者通過資訊傳遞和反饋機制來收集近可能的資訊。128
聽證制度作為現階段中國大陸民主政治的公民參與「諮詢」階梯,
在大陸不斷發展之勢,它是有利於加強國家機關與公民的溝通,對大 陸建立和發展聽證制度方面,這不僅意味著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也顯示司法、行政立法行為方式的轉變。司法、行政立法機關實行「聽 證會」制度,有利於大陸政府行為的法治化,防止國家機關利用壟斷 地位謀取不正當的部門利益,而且有利於雙向溝通、民主參與、消除 由於資訊落差造成的不信任。
為使中國大陸的政府在重大公共管理決策彙集各方的意見,兼顧 各方的利益,在收集各方面資料、發現事實的基礎上,根據資訊和事 實做出正確的決定,進而從當事人及其他人那裡獲得合作,實現利益 關係的協調,使決策行為更加科學化、民主化,大陸有必要以法律方 式,明確規定司法、行政立法決策必須舉行聽證,並且在司法、行政 立法決策確立和鞏固「聽證會」制度,另為進一步擴大民意徵集範圍,
拓寬民意徵集管道,讓司法、行政立法決策實行民意徵集前,對與民 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政府政策項目,即須進行社會公示和舉行聽證
128 焦洪昌、楊敬之,2009,〈從立法聽證看人大立法的民主化與科學化〉,《北京聯合大學學報》,
第 7 卷(第 1 期):頁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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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保證民眾參與決策過程,維護民眾合法權益。129
「聽證會」有利於司法、行政立法機關更充分的收集資料和資訊,
掌握民意和訴求,提高決策水準,法律規範所追求的民主與科學價值,
如何轉化為具體的聽證制度,亦即聽證如何體現民主與科學的價值影 響,是當前司法、行政立法者所面臨的難題。
129 徐曉秋,2008,《大型工程建設項目決策民主法律機制的完善--「特高壓」事件的啟示》,西 南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頁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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