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建議與結論
第一節 中國聽證會制度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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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議與結論
第一節 中國聽證會制度的建議
壹、司法聽證的建議
一、 建立全面推廣聽證機制
由於案件執行的好壞,直接關係當事人的權利能否得到實現,牽 涉到實體利益的轉移,這種利益是實實在在的,所以,司法執行活動 比司法審判更易引起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衝突,更能激化社會矛盾,引 起社會關注。從意義而言,司法執行的成功與否,直接影響到中國法 院的司法權威,影響自然正義價值的實現,因為沒有執行的判決是無 法實現正義。通過適用執行聽證制度,中國法院能夠召集各方當事人、
執行異議人及案件相關人,給他們提供充分表達其不同的利益訴求的 機會,讓他們能面對面地進行舉證、質證和辯論,這也是一種交流,
通過這種交流可疏通當事人的關係,緩和矛盾,消除對立情緒,從而 促使當事人能自覺履行法定義務或調整利益實現方式,落實法律文書 生效及確定的內容。
二、 實現自然正義與正當程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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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部分司法腐敗因素,其來源主因就是司法的暗箱操作。
在大陸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審查程序時,個別法官容易利用法律漏洞,
且缺乏透明、公開程序,也缺少監督機制的情形,司法內部易生腐敗 事件。「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當大陸把司法過程放在陽光底下,向 當事人和社會進行公開,接受當事人和社會的監督,腐敗機率自然降 低。司法執行聽證制度的建立,可改變中國法院原「暗箱操作」向「公 開操作」之轉變。通過聽證制度,使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能夠在聽證 會上,充分行使大陸法律賦予的陳述權和辯論權,透由進行舉證、質 證和辯論,執行法官對有關證據進行聽證、認證,發揮居中裁判職能,
使執行程序符合「公正」、「公平」「公開」原則。而且,由於聽證會 的開放性,司法執行聽證不僅有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參與,還有法律 監督機關、社會利益團體及新聞媒介的參與。在此情況下,中國人民 法院的執行活動就成為程序的活動,並且由於有當事人的監督和外部 的監督,加上法院內部的監督,將會使中國法院的執行工作更加合理、
規範、公正,從而實現自然正義與正當程序原則。
貳、行政立法聽證的建議
一、 深化體制改革,增強非政府組織的作用
目前中國大陸聽證會發展是在行政立法體制內進行,因此行政立 法體制的改革與發展,從意義而言,已成為中國聽證會制度發展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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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比起經濟改革,大陸的行政體制改革存在著滯後性,如何有效地 擴大大陸人民民主和政治參與,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強化社會管理 和公共服務,改進政府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形成行為規範、運 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刻正成為大陸目前所 面臨的迫切任務。如果行政體制改革的解決不好,而單純強調聽證會 制度的建構,其結果必定不能有效推進聽證會制度往更深層的發展。
在大陸政府之外,應當讓更多的非政府組織參與公共管理的職能,
例如:價格聽證會便是政府與非政府組織、社會公眾共同參與的公共 決策行為,是公共管理社會化的平臺,價格聽證意味著政府管理手段,
從直接的行政干預轉變為間接的調控為主,政府管理價格的方式,從 注重日常價格工作轉變到注重市場規範管理、維護市場價格秩序、建 立價格法規體系等工作。這也應當是中國大陸行政立法體制改革的主 要方向。130
二、 擴大聽證的適法範圍
中國大陸行政立法聽證會制度應該全面擴大適法範圍。一方面要 擴大整個行政立法的應用範圍,另方面應在現有行政立法領域的聽證 基礎上,逐步在其他領域的重大決策,也推行聽證會制度。聽證條件 和適法範圍也應針對不同的行政相對人聽證程序的適用範圍,有進一
130 張軍,2008,〈對我國公共聽證制度的理性探求〉,《青海師範大學學報》,(第 4 期):頁 5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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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推廣和區分,由其在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聽證的條件,應有 相應的規範細則。在完善聽證會制度的同時,特別注意利益不大顯現 的群體,使其意見在聽證程序上得到照顧和關注。儘量採用簡單、便 捷的聽證程序,對弱勢方予以説明,以確保程序的公正性且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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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凡涉及面廣、社會矛盾集中的行政立法,例如:環境衛 生,社會保障、道路交通、企業管理、勞動關係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等,
都屬於重大的行政立法事項,應納入聽證的範圍。也可以借鑒民主國 家常用的標準拓展行政立法公民參與的適用範圍:一是行為標準,其 依據是行政立法事項的性質和種類;二是利益標準,依據是公民在行 政立法的利益範圍。這兩項標準是密不可分。在確定某行政立法事項 是否適用聽證程序時,首先要看該事項是否會對公共利益、公民權益 產生不利影響。其次要看這種不利影響是否侵害了法律賦予的合法權 益,最後還要看對公民合法權益的侵害或對公共利益的影響是否達到 嚴重程度。
三、 規範聽證代表的遴選機制
規範行政立法代表遴選公民機制,首先要擴大聽證的透明度。透 明是聽證較為突出的問題,也是運作聽證規範的重要前提。「聽證會」
都應公開舉行,聽證代表的選擇應公開透明。規範聽證代表遴選程序,
131 莊寧君,2009,〈2002~2007 年寧波市衛生局聽證程序運行情況分析〉,《中國公共衛生管理》,
第 25 卷(第 3 期):頁 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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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制定聽證代表遴選程序,選出代表民意的聽證代表,保障不同利 害關係的公民,不同地區、收入階層都有相應的利益代表。法律應對 行政立法公民參與代表遴選程序的合法及合理應予關注,進而促進行 政立法聽證代表遴選機制的規範和運行。
聽證代表遴選制度是聽證制度直接關係到公民參與程度的程序,
也是確保聽證結果具有合法效力的程序,因此,有必要建立與聽證制 度相關的代表遴選制度,以確保聽證代表的廣泛性和代表性。建立聽 證代表遴選制度應注意兩個問題:首先,要求從遴選制度產生合格的 聽證代表是來自相關利益團體、由其是與決策關係直接密切的團體,
也就是利益方或負擔方。其次,聽證代表遴選制度要規定各方及各自 內部成員代表之間的比例。在代表數確定的情況,要細化利益代表、
經營代表、相關部門代表和專家學者人數的合理配置,適當控制部門 代表、經營代表的人數和投票許可權。這樣在明確聽證代表制度保障 代表結構均衡的前提,各方利益團體及其內部群體權利的平等行使才 會得到初步保障。
四、 明確聽證會程序規則
中國大陸的「聽證會」是公民參與行政立法比較正式的方法。它 是大陸行政立法機關指定有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主持人就預 定主題進行口頭舉證、質辯和辯論的活動。從國外論點來看,舉行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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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會都有較嚴格的程序要求,包括對聽證主持人的確定及權力、證據 的取得、當事人質證與辯論、案卷排他制度、作出初步決定等都有明 文規定。在大陸有對「聽證會」的原則和要求作規範,但是,這些規 範從意義而言,略顯得過於簡單,即需要加以補充、完善。例如:聽 證主持人非決策起草者,主持人須公正履行職責,不得存有個人偏見,
對聽證程序擁有控制、採納證據、依聽證記錄作出決定的權力等,通 過制訂法規對聽證程序做進一步的規定。132
另「聽證會」要充分聽取各方利益代表的發言,就必須堅持聽證 言論的豁免原則,即代表不會因為自己在會中的發言,而使自己受到 不利影響。除非代表的發言帶有人身攻擊,或者侮辱誹謗等違反法律 法規的內容。只有這樣才能確保代表暢所欲言,充分履行代表職責,
為決策者提供真實且高品質的參考意見。133 五、 樹立聽證筆錄的法律效力
聽證筆錄是記載聽證會意見總結的法律文書,其對實施行政立法 行為的中國大陸國家機關是否具有約束力,具有多大的約束力,是衡 量一場聽證會有無價值的「試金石」。民主國家的行政程序法都規定,
聽證必須製作相應的筆錄。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規定,「證言的 記錄、證物連同裁決程序中提出的全部文書和申請書,構成行政機關
132 陳娟,2008,《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制度研究》,山西大學碩士學位論文,頁 44~45。
133 胡敏,2008,〈公立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聽證制度研究〉,《浙江學刊》,(第 3 期):頁 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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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裁決的惟一案卷」。由此可見,聽證記錄具有約束力,行政立法 決定必須根據聽證記錄做出的案卷做出,否則行政立法決定無效。在 大陸行政立法機關是否只能根據聽證記錄做出決定,而不能參考其它 事實,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聽證筆錄沒有約束力,代表們的意見就 成「空談」,類似的價格聽證會就會變成漲價聽證會。反過來,對聽 證筆錄的漠視又影響代表發言的積極性,「說了也白說」的心態,無 疑使聽證會的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出於對代表和公民的尊重,即使 未採納其意見,決策機關也要就此說明理由,並不僅僅是公布結果了 事。公民可以從公布的理由中評價決策行為的合法性和正當性。
六、 建立聽證會的救濟途徑
目前中國大陸的法律對聽證程序規定太過於原則性,加上當前法
目前中國大陸的法律對聽證程序規定太過於原則性,加上當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