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中國聽證會的問題影響
第二節 行政立法聽證的問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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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通過這種方式,能使案情越辯越清,越辯越明,在此基礎上,大 陸法官的裁決科學性和公正性,將得到增強。122
第二節 行政立法聽證的問題影響
壹、聽證對公民參與之重要性
列寧曾指出民主是一種國家形態。換言之,民主可被解釋為國家 的政治制度的一種,其含義乃在為維護國家法治,使國家利益,社會 利益和公民利益得以受到保障,而公正、公平和權威是該本質內容。
123法治是民主之治,其主體是人民,法治天然蘊涵著對公民政治參與 的要求。法治是良法之治,以健全法律為基礎,只有公民能夠參與到 行政立法工作,充分表達自己的意志,才能制定體現人民意志的良法。
法律實施也不能離開公民的參與,因為權力和權利具有相對性,存在 著此消彼長的關係,只有公民參與到法律實施的過程中,才能維護權 力與權利間的正常秩序,形成權利對權力的制約,權力的行使才不會 偏離法律軌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才能在法律實施的過程得到體現和 維護。124
「聽證會」是保障大陸公民參與的核心制度。當國家機關作出直
122 汪青松,2008,《民事執行聽證程序探討》,山東大學碩士學位論文,頁 16~19。
123 Liu Ran, Chen Yan-ping.2007.“Analysis of democratic category." Journal of US-China Public Administration 4(5):p42.
124 廖盛芳,2009,〈行政司法協商味漸濃〉,《中國人大》,10 月 25 日:頁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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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涉及公民利益的決策時,應當聽取利害關係人、社會公民以及有關 專家的意見,以實現公正、理性的的規範性程序。聽證制度可以保證 各方利益主體平等地參與公共決策過程,實現決策民主化、公開化、
公正化、科學化,乃至法制化的重要制度設計。
近年來,中國大陸各地召開關於公用事業價格、城市規劃、環境 影響評價、徵地補償等許多涉及公共利益的政府決策聽證會,例如:
航運、鐵路運輸價格決策聽證、圓明園環境整治工程影響聽證等,引 起了社會各界廣泛的、深入的關注。然而,任何建立制度之初,所有 的不規範因素,在聽證領域也日益暴露出來,聽證日漸淪為形式主義 的代名詞。如果聽證沒有實際效果,淪為一種貼著法治、公正與民主 權利標籤的形象,利益相關者就會失去參與的積極性。
貳、聽證規範對執行面之影響
中國大陸對聽證適用範圍的規定過於單一、缺乏彈性,不能適應 保障大陸公民權益和各市場主體權益的需要。例如:大陸的《行政處 罰法》規定,只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較大數額罰 款」等處罰事項適用聽證程序。而對大陸公民影響更大的如拘留等,
則不在聽證之列。大陸《價格法》要求各地和中央政府公布政府定價 的價格目錄,只有在價格目錄之內的定價和調價,才必須舉行價格聽 證。而實際上,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原來屬於國家定價的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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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已經不需要國家定價因而不需要價格聽證;而原來不需要舉行價 格聽證的項目,則隨著形勢的發展需要舉行價格聽證。例如:有線電 視收費、自來水價格、公園門票調價等就屬於後者;而民航價格聽證 則屬於前者。在行政立法領域,《立法法》、《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
《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只規定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法聽證,尚未有 其他規範性文件的聽證規定。《行政許可法》關於行政許可聽證範圍 的行文方式更是慎之又慎,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法律、法規、規 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 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
並舉行聽證。」照此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是否需要行政聽證,還是依 賴於法律、法規、規章的特殊規定讓行政機關來決定。125
聽證代表的廣泛性,是聽證會表達民意、代表民意的基本條件。
但是在中國大陸目前聽證會代表的篩選程序還是一個空白。研究發現 己經召開過的聽證會,代表篩選的過程缺乏嚴格的程序和有效的監督。
在制度缺位元的情況下,壟斷企業或公共管理部,很容易對聽證會代 表的篩選進行滲透、影響甚至操縱。舉行聽證的相關利益主體,按照 自己的意願來尋找參與聽證的代表,很難保證聽證代表意見的代表性。
例如:2004 年故宮博物院、八達嶺長城、頤和園、天壇、長陵和定
125 鄒瑋、宋揚,2008,〈對完善我國現行行政聽證制度的思考〉,《山西高等學校社會科學學報》,
第 20 卷(第 5 期):頁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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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在內的處在京的世界文化遺產門票價格聽證會成為了社會爭論的 熱門話題,而最受質疑的就是聽證代表的代表性問題。許多人提出,
涉及提價的 6 處景點是外地遊客進京的首選景點,這些景點也並非北 京專有,但與會的聽證代表卻以北京市民為主,其代表範圍的選擇不 夠合理,失去了聽證代表的廣泛性,不能真正代表民意。這個事件從 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聽證代表的廣泛性缺乏規範控制。
中國大陸有關聽證程序方面只有概念規定,由其是一些關鍵的程 序沒有法律的具體規定,比如聽證通知告知義務、主持人的確定、聽 證證據規則、聽證質證、辯論規則、聽證筆錄、案卷排他制度等都沒 有明確,使行政決策聽證程序的公正性難以保障,進而使行政決策聽 證的實質公正受到來自各個方面的質疑。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