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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限制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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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法則,如正當行政程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不一而足。故民主 國家聽證理論便成為本文探討文獻。

二、中國聽證會制度

聽證會制度是關於司法、行政立法組織、程序、作用及救濟之政 策規範,其所及範圍廣泛,影響中國大陸民主政治與人民生活至深且 鉅。本文則著重於政策規範之研究,尤以中國聽證會法制規範、參與 對象與範圍及地位與功能為基本理念,以及聽證會個案為研究重心之 之相關文獻等,均為本文所欲探討之重要文獻。

第三節 研究限制與範圍

壹、研究限制

對中國聽證會制度的法制規範研究,筆者主要是利用質化研究方 法。其主要原因為:

一、設定「聽證會」制度的評價指標,目前還難以做到量化分析 研究。

二、目前「聽證會」制度在司法、行政立法之發展(1993 年至 今),其變動性很大。

三、「聽證會」的資訊公開性不夠,許多第一手資料不易從聽證 公告獲得,有些是因未落實大陸「政務公開」政策,另有些因聽證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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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沒有善盡保存和統計資料之責。假設在如此環境進行量化分析研究,

其難度非常大。隨著未來「聽證會」逐步發展和資訊公開制度的提升,

筆者認為將來會有更多的材料,可運用量化分析來進行後續研究,此 為本文研究的限制之一。

其次,本文以法制規範角度,來描述中國聽證會制度。將關切的 焦點,集中在中國大陸中央、地方對司法聽證和行政立法聽證會行使 模式,並據以對文獻探討研究,以及法理層面的解釋和評估。故無法 兼顧聽證會制度的其他研究面向,例如:中國大陸中央、地方聽證會 制度的參與素質文化等,此為本文研究的限制之二。

再次,因中國聽證會制度的實務面研究材料,受限於赴大陸考察、

蒐集之財力拮据,加以迄今國內學界對此亦未有妥適的實證研究基礎,

以致材料缺乏,令筆者很難用除「法制規範」之外的方式,來描述目 前中國聽證會制度,故非法制規範的聽證會制度施行情形,仍無法在 本文中獲得較清晰、完整的理解。此為本文研究的限制之三。

貳、研究範圍

政治參與是民主政治的核心和體現,也是民主制度賴以生存和發 展的重要基礎。在民主國家中,政治參與是公民表達利益訴求、實現 個人權利的主要途徑。10而「聽證」即是當今公民參與國家活動的重

10 李飛,2010,〈切實推進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中央社會主義學院學報》,(第 1 期):頁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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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代表方式。就程序而言,「聽證」和「聽證會」這兩者不同之處,

可依一般程序和簡易程序來加以區分,聽證一般程序的基本形式是舉 行「聽證會」;而簡易程序則採用「聽證會」以外的方式聽取意見。11 本研究係以中國大陸為研究範疇,有關在大陸聽證法制規範下,

「聽證會」與其他聽取意見的方式,如座談會、論證會相比,最大的 區別在於公開性,聽證陳述人是從報名的民眾中產生,而不是由會議 的舉辦者在小範圍內邀請的,會議的舉行也是公開的,允許民眾旁聽,

允許記者採訪和報導;「聽證會」中獲取的資訊和民眾意見,應當作 為立法的重要依據。對「聽證會」中民眾反應、重要的意見,法案沒 有採納的應當作出說明。故「聽證」之法律概念,按照大陸法律用詞,

採用「聽證會12」為研究標的。

大陸的聽證會制度攸關人民權益之保障,也是保障相對人申辯權 利最重要、最關鍵的程序制度。自 1993 年大陸引入「聽證會」以來,

已日漸增多,其範圍已發展到司法審理、價格決策及規章制定等領域。

據此,筆者以「聽證會」為研究軸心,並將大陸司法、立法和行政機 關的三者關係,不同於民主國家司法、立法和行政機關的相互獨立、

又相互制衡的關係,且不處於平行地位。按照大陸政治體制(議行合

11 章劍生,2010,《行政聽證制度研究》(1 版),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頁 82。

12 本研究採用「聽證會」一詞,係依據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之法律用語,例如:《中國價 格法》第二十三條、《中國立法法》第五十八條、《中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一條及《中國行政 許可法》第十九條等,其內容均有明定該用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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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和立法制度,將「司法聽證會」和「行政立法聽證會」等二者列 為研究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