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現行中國聽證會制度
第三節 聽證會個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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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聽證會個案研究
壹、司法賠償聽證案
一、 案情概要114
2005 年 12 月中國大陸鞍山的某藝術考生,為能夠考取瀋陽音樂 學院,經人介紹認識瀋陽音樂學院南校區藝術商務與管理系主任唐文 副教授,並且拜唐文為師。學生母親於是把事先約定 2 萬元輔導費用,
交到藝術商務系秘書的手中,隨後由系秘書再轉到唐文。半年之後,
該考生考進音樂學院,但唐文卻因兩萬元的費用,被涉嫌犯有詐騙罪 遭到起訴。
(一) 一審判決
2008 年 5 月 29 日,唐文被大陸瀋陽市公安局渾南分局刑事拘留,
理由是因涉嫌犯有詐騙罪,6 月 6 日他被大陸瀋陽高新區檢察院逮捕。
大陸檢察機關認為,唐文在 2006 年考前,以「藝術商務與管理系活 動經費」的名義,收受學生母親 2 萬元,並聲稱學生如果考上音樂學 院,此筆款項將作為系活動經費,若沒有考上音樂學院,該筆款項將 如數退還。俟學生考取大陸瀋陽音樂學院後,其母親與其他家長聊天 中得知,其他學生並沒有交過這筆費用,學校也沒有這項收費標準,
114 梅天磬、孫洪偉,2010,〈為 233 天沈音副教授,申請國家賠償〉,《瀋陽晚報》,5 月 14 日,
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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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要求唐文退還 2 萬元未果,大陸檢察院認定他涉嫌犯有詐騙罪。
高新區法院認為,唐文以收取「藝術商務與管理系活動經費」的 名義,向學生家長索取錢財,具有利用系主任的職權上的便利,借學 生家長對子女入學心切的心理,藉故收取他人錢財的目的和主觀故意,
並將錢財據為己有,故對唐文應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論處。
(二) 二審判決
接到一審判決後,唐文上訴至大陸瀋陽中院。瀋陽中院經過審理 認定:首先原判認定唐文收取「活動經費」2 萬元的證據不足,因相 關證據之間,關於 2 萬元的性質是互相矛盾,這矛盾原審未予排除。
其次,關於原判認定唐文系利用職務之便向家長索賄,為謀取利 益的證據不足。證人證實找唐文的目的是為孩子做考前輔導,而不是 為孩子入學幫忙,與唐文系主任身份及職務無關。且在案件的整個過 程中,家長也沒有要求唐文在孩子考試及入學中提供幫助,事實上,
唐文也沒有在學生考取音樂學院的過程中,為謀取任何利益。因此,
原判證據不足以證實上訴人唐文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索賄或利用職務 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綜上所述,大陸瀋陽中院二審認為原判認定唐文犯非國家工作人 員受賄罪的證據不足,判決撤銷瀋陽高新區法院的一審判決,唐文被 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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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上訴國家賠償聽證
二審判決後,大陸高新區法院和檢察院向唐文下達《共同賠償決 定書》,決定賠償唐文因人身自由被侵犯 233 天的賠償金人民幣 26093.67 元。
對此,唐文認為賠償包括身體損害、財產損失和自由被侵犯三部 分,而大陸兩司法機關僅僅賠償自由被侵犯部分,這個賠償數額他無 法接受。因此,他向大陸瀋陽中院提出司法賠償聽證的要求。
二、 召開司法賠償聽證會
司法賠償案件的聽證會是在聽證人的主持下,賠償請求人、被請 求賠償義務機關、覆議機關圍繞司法侵權損害的事實與後果、賠償範 圍、方式與數額以及賠償責任的分擔、法律依據等進行舉證、質證、
辯證,由聽證人對有關證據及事實作出初步認定的活動。
(一) 司法聽證的法律步驟
1、人民法院受理司法賠償案件後,應確定聽證的時間、地 點與方式,在聽證前 10 日向聽證參加入送達聽證通知 書。
2、確定公開聽證的案件,應當於聽證前 3 日將聽證參加入 的姓名,案由、聽證的時間和地點予以公告。聽證參加 入要求延期聽證的,應當在聽證前 5 日內提出申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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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或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辦公室審查決定,並通知聽證參加人。
3、聽證開始前,由書記員核實聽證參加人及其委託代理人 的身份,交代注意事項,宣佈開庭紀律,並將有關情況 向聽證人報告。聽證開始時,由聽證主持人查明聽證參 加入及其委託代理入的基本情況,宣佈案由和聽證人、
書記員名單,並告知聽證參加入的權利,義務。
4、聽證開始後,在聽證人主持下聽證按下列順序進行:(1)
賠償請求人陳述申請賠償的請求及事實與理由;(2)被 請求賠償義務機關陳述答辯的事實與理由;(3)覆議機 關陳述;(4)聽證人根據以上陳述與答辯歸納本次聽證 的焦點或重點;(5)聽證參加入根據聽證人歸納的焦點 和重點,圍繞案件事實與法律進行舉證,質證和辯論;(6)
聽證參加入最後陳述綜合意見;(7)聽證主持人宣佈本 次聽證結束。並宣佈擬公開宣告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 定的日期及送達方式;(8)最後,由聽證參加入閱讀聽 證筆錄,並簽名或蓋章。
聽證結束後,由聽證人寫出書面的審查報告,提出初步處理 意見,並附有關案卷和證明材料,報請賠償委員會主任提交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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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審理。對於賠償委員會認為重大、疑難的案件,必要時由 賠償委員會主任報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 的決定賠償委員會必須執行。
(二) 本案召開司法賠償聽證概況
2010 沈中委賠字第 3 號的司法賠償聽證,於 2010 年 5 月 14 日在大陸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召開唐文案件司法賠償 聽證會,原告方為瀋陽音樂學院的副教授唐文,被告方為高新區 人民法院和高新區人民檢察院。115
三、 聽證法律評析
2002 年 1 月 19,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在國家賠償審判 工作中逐步引入聽證程序。法院在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要加大保護 賠償請求人對證據的知情權,包括賠償請求人有權查閱、複製相關證 據,有權對這些證據提出反證,且可申請法院調查有關證據。聽證過 程,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要承擔更多的舉證責任。在審理國家賠償案 引入聽證會制度,是大陸司法程序現代化和民主化的重要標示,設立 這制度賦予當事人充分行使發表意見、舉證質證、進行辯護的權利,
為爾後這類案件的審理程序更加科學規範打下了基礎。
司法賠償案件審理引入聽證會制度的時間雖然不長,但效果明顯。
115 〈開庭排期〉,瀋陽中院網︰http://syzy.chinacourt.org/ktpq/。檢索日期︰2010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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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在聽證工作中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包括人民法院在內及 有關聽證參加入對聽證的認識還有待提高,聽證程序不夠規範,舉證 不全,質證不徹底,辯論不到位,公開性不夠強的問題還依然存在。
對此,必須採取切實有力的措施加以解決。
要提高對司法賠償案件實行聽證會制度重要性的認識。在司法賠 償案件審理中,引入聽證制度是大陸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審判工作向前 發展的必然結果,是法院整體工作規律的內在要求,是深化大陸司法 改革,確保司法公正,推動依法行政發展的現實需要。因此,要從觀 念上消除那種認為賠償聽證是自找麻煩、多此一舉和對賠償聽證消極 應付、被動畏難的種種不正確觀點,從講法治、講大局、促發展、保 穩定的高度來認識和對待司法賠償聽證工作。
大陸要加強司法賠償案件的聽證會制度發展。目前,要以實事求 是、與時俱進的精神,首先對包括大陸國家賠償法在內的法律、司法 解釋作出符合時代要求和公民期待的修定和補充。同時,還要針對聽 證會制度不健全的現狀,逐步建立健全聽證參加入聽證前的證據交換 的規則,聽證參加入的舉證,質證規則和辯論規則以及大陸人民法院 的認證規則。通過完善法規,健全制度,在較短時間內使聽證工作切 實做到有章可循,有規可依,推動大陸司法賠償案件聽證工作的制度 化、規範化、法治化。要強化聽證力度,確保司法賠償案件的公正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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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在聽證過程,聽證人居中引導,指揮整個聽證過程。司法賠償案 件能否得到公正審理,聽證是關鍵。
要提高聽證的公開性和透明度。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等法 律規定不公開審理的情形外,一律公開聽證。鑒於賠償請求人與被請 求賠償義務機關、覆議機關地位過分懸殊的現實,聽證主持人要始終 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確保賠償請求人、被請求賠償義務機關、
覆議機關在聽證程序中處於平等的地位。要依法保障聽證參加入在聽 證程序中的陳述、申辯,質證等權利。
要落實改革,不斷提升司法賠償案件聽證工作的效率和水準。司 法賠償案件聽證工作是一個系統工程。要按照當繁則繁,當簡則簡;
繁簡適當的原則,深化聽證程序改革,簡化聽證程序中的具體環節,
提高聽證主持人對關鍵證據當庭認證的品質和效率,儘快拿出初步結 論,縮短提交賠償委員會討論的時間過程。同時,修訂、完善賠償委 員會工作規則,改革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貳、行政立法聽證案
一、 案情概要
中國大陸雲南省昆明市為增強行政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規範 行政決策行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監督 權,提高行政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根據《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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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聽證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雲南省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昆明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決定就《昆明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徵求 意見稿)》是否適當,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於 2010 年 4 月
策聽證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雲南省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昆明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決定就《昆明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徵求 意見稿)》是否適當,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於 2010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