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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我國敵意併購實務與法律問題評析

第三節 中航敵意併購台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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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有過當之疑慮。

第三節 中航敵意併購台航案

第一項 本案事實

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航」)本為公營事業,

1998 年民營化釋出 57%之股權,並掛牌上市,惟交通部仍為其第一 大股東,包攬含董事長在內共三席的董事席次,掌握台航之主要經 營權。2006 年,中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航」)看好 台航的獲利能力,開始買進台航股份,為敵意併購作準備,引發各 方關注。對此,交通部曾於 2007 年 1 月時對外表示,其對台航的 持股有朝一日若被中航所超越,只要台航仍能繼續妥善經營,交通 部將樂觀其成142

然而 2007 年 2 月初,中航累計取得台航 25.8%之股權,與官股 實力已不相上下,交通部便開始出招,授意其持股 35%的陽明海運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明海運」)買入台航股份,並使台航 與陽明海運之董事會分別決議通過發行新股,與對方進行股份交換,

外界均認為此舉真正目的是要稀釋中航對台航的股權143。隨後,陽 明海運又於農曆年價前之台股封關日,以盤後交易方式,從受到官 股「曉以大義」而願意配合出售持股的股東手中,買進台航 8%的

142 參閱黃日燦,「台航經營權爭奪戰,官民大鬥法」,2012/4/13 經濟日報,網址:

http://www.mapect.com/media_show.php?the_no=czozOiI2NTQiOw==&mother_class...

143 參閱李錫銘,「陽明台航進行股份交換,建立產業策略夥伴關係」,2007/2/12 中華日報航運電 子報,網址:http://www.cdnsp.com.tw/news/newsold/96/9602/nw0212/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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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此時,泛公股於台航的持股已突破半數,交通部在這場經營 權爭奪戰中,取得致勝先機144

惟中航不甘示弱,於 2007 年 2 月 15 日提起民事訴訟,以交通 部法人董事於前開換股決議中有利害衝突為由,主張該決議無效;

同時,中航亦就台航增資換股案向法院聲請暫時停止執行之假處分,

並獲法院裁准145。由於股份交換的計畫受到阻礙,台航遂向經濟部 申請,將原定於 6 月 27 日召開的股東會,兩度延期到年底前召開,

以時間換取空間146

終於來到 2007 年 11 月 15 日台航股東會當日,議程進行中,忽 有小股東提出臨時動議,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內容,將董監選舉由原 本的「累積投票制」改為「全額連記法」,經立即表決通過後,又 有另一位小股東當場提議配合修訂董監選舉辦法,亦立即表決通過 並馬上實施。最後董監改選時,以交通部為首的泛公股集團原本即 掌握台航過半數之股權,又有了全額連記法的護航,便順利囊括所 有董監席次,而中航雖持有台航 37%之股權,實力相當雄厚,卻在 台航公司派的突襲下,落得一席未得的下場147

144 參閱王憶紅,「捍衛台航,陽明加碼十億元買股」,2007/2/15 自由時報,網址:

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paper/116684

145 參閱陳慜蔚,「中航告陽明台航換股無效」,2007/3/23 蘋果日報,網址: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inance/20070323/3339982/

146 參閱王憶紅,「台航股東會延後,中航聲請無效」,2007/5/12 自由時報,網址:

http://m.ltn.com.tw/news/business/paper/130028

147 參閱郭維邦,「台航改選:公股耍奧步,中航落空」,2007/11/16 經濟日報,網址:

http://city.udn.com/54543/2507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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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法律問題評析

在中航展開敵意併購行動之後,台航與陽明海運之董事會即分 別決議通過發行新股,與對方進行股份交換,雖然作為台航主要經 營者的交通部,早前曾對外宣稱其不反對中航入主,並表示台航和 陽明海運兩家公司策略聯盟進行股份交換,是為發展國家重大航運 政策,而非有意針對中航,但外界均認此舉真正目的顯然是要稀釋 中航對台航的股權,以保住交通部對台航的掌控地位,事實上,當 台航董監選舉塵埃落定,由以交通部為首的泛公股集團囊括所有席 次,大獲全勝之後,台航和陽明海運便又決議中止換股,足見該項 股份交換之決策,確實是台航為了抵禦中航敵意併購所採取的防禦 措施。

蓋兩家公司發行新股再交換股份之行為,若其過程符合法定程 序,在我國現行法下並無不可,惟該決策既然係台航防禦敵意併購 之手段,則其亦應建立在中航敵意併購將威脅到台航公司整體及股 東利益的前提之上,方具有合理性,台航董事會卻未對外具體說明 過該敵意併購案將帶來何種不利影響,即強勢採取防禦措施,其真 正動機不免令人質疑。對此,中航即提起民事訴訟,以台航之幾位 交通部董事代表在前開換股決議中有利害衝突為由,主張該董事會 決議違反公司法第 178 條利益迴避之規定,應為無效;且如不停止 執行該換股決議,中航將蒙受不可回復的損害。蓋法院雖裁准中航 所聲請之假處分148,惟關於中航提起之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之訴,

嗣後在當事人的協商下撤回,未作成實體判決,故無從得知法院對

148 參閱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全字第 13 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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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該決議之確切看法。

按我國公司法第 206 條準用第 178 條之規定,董事對於會議之 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

並不得代理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最高法院曾認:董事參與有自身 利害關係議案表決,董事理應迴避該議案,若仍行使其表決權,自 應解為董事會之決議方法有瑕疵,該決議自屬無效149。又所謂「自 身利害關係」之認定,實務見解不一,有傾向限縮解釋者,認為必 須是立即且直接導致該特定董事發生權利義務變動之情形,始足當 之150;惟亦有認為只要特定董事參與表決時,可能因此負擔義務或 取得權利,而有損害公司利益之嫌,即應視其有自身利害關係。另 外,所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之認定,若依實務見解,則其 泛指所有可能對公司利益造成損害的情形151;惟亦有學者主張,為 避免本條規定無限上綱,其應僅限於具體之利害情形,而不包含抽 象的臆測152

綜前所述,台航之交通部法人董事是否在該增資換股決議中有

「自身利害關係」,若依採取較嚴格認定要件之實務見解,交換股 份後雖會提升交通部對台航的持股比例,而達到穩固其經營權之效 果,但並不會立即、直接導致交通部發生權利義務變動的情形,故 交通部所推派的幾位董事代表無須迴避該議案之表決;然而,若依 採取較寬鬆認定要件之實務見解,交通部則會被認定有自身利害關

149 參閱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2235 號判決。

150 參閱臺灣高等法院 93 年上字第 928 號民事判決。

151 參閱經濟部 91 年 12 月 16 日經商字第 09102287950 號解釋。

152 參閱劉連煜,現代公司法,增訂十版,新學林,2014 年 9 月,頁 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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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至於其參與決策是否有危害公司利益之虞,就具體事實觀之,

自台航公布將與陽明海運交互股份的消息以來,坊間便不乏質疑之 聲,認為換股比率有待商榷,亦有認為,台航主要營運項目為散裝 船運業務,而陽明海運以貨櫃業務為主,散裝業務比重極低,兩家 公司客戶結構差異大,不容易有經營上的綜效。據資深法人及研究 員表示,無論從產業前景、每股稅後純益或者經營綜效來看,台航 股東皆為吃虧的一方153。如以上分析屬實,則無法排除台航之交通 部法人董事,係為了維護自身經營權而決議與陽明海運交換股份,

並有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之虞,該決議應為無效。

本案另一項爭議為台航於股東會上所發動的突襲。蓋台航股東 會召開之前,市場上即傳聞台航將效法「大毅模式」祭出包裹式的 全額連記法,通吃全部董監席次,台航則矢口否認,表示中航可以 放心。然而股東會當日,台航卻透過小股東臨時提案的方式,立即 通過並實施全額連記法,使以交通部為首的泛公股集團在本次董監 選舉大獲全勝,原本頗具實力的中航則一席未得。台航出爾反爾的 行徑,使輿論一片譁然。事實上,早在國巨敵意併購大毅案時,「全 額連記法」便備受批評,多數意見皆認為其不具合理性與正當性,

投資人保護中心便曾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撤銷大毅股東會的相關決 議,雖然敗訴,但其態度立場至明,而經濟部亦宣布將提案修正公 司法,改回行之有年的作法,規定董監選舉一律採累積投票制,至 於修法完成之前,則道德勸說國內公司避免採用全額連記法。本案 中,作為台航掌舵者的交通部,卻為了捍衛自身經營權,無視經濟

153 參閱郭庭昱,台航股東權益抵不過政治正確?交通部主導陽明、台航交換股權,被指衝著中 航而來,今周刊,第 530 期,2007 年 2 月 15 日,頁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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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的呼籲,執意採用全額連記法,其妥適性令人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