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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國敵意併購法制暨國外立法例

第五節 歐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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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包括出售公司財產與向第三人發行股份等。

第五節 歐盟

第一項 歐盟公開收購規範背景概述

在歐洲有一個不成文的傳統,就是當身兼股東身分的併購者與 目標公司之董事會有爭議時,政府通常會介入。主要原因是歐洲國 家對於「司法自主」方面的觀念並不那麼重視,況且併購者與目標 公司董事會之間若循訴訟途徑,將付出漫長的時間、金錢與精力,

基於效率考量,政府便習慣主動干預以化解紛爭113

然而自 1989 年起,歐盟為了促成單一資本市場之整合,消弭因 各會員國對於企業收購問題處理方式不一,所造成的歐盟內跨國併 購障礙,遂提出公司法第十三號指令草案(Amended Proposal for a Thirteenth council directive on Company Law Concerning Takeover and other General Bids),規範企業的公開收購活動114。該指令之內 容深受英國公開收購暨合併規則的影響,其所確立的重要原則包括:

(一)指令之適用範圍,涵蓋各會員國國內證券交易市場上掛牌公 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而該有價證券係指「附表決權之可轉讓股份 或得取得表決權之可轉讓有價證券」;(二)股東平等待遇原則,

意即公開收購人就相同種類股份所提出之要約價格應維持一致;

113 See Ernesto Hernandezlope, Bag Wars and Bank Wars,the Gucci and Banque National de Paris Hostile Bids:European Corporate Culture Responds to Active Shareholders (2003), at 6.

114 See Geoffery Owen, Tom Kirchmaier and Jeremy Grant,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the US and Europe:Where Are We Now? Palgrave Macmillan (2006), at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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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中立原則,意即為了保障股東之權益,規定目標公司之 董事會自接獲收購通知起,至公開收購之結果公告為止,均不得為 任何阻礙公開收購之行為115

蓋公司法第十三號指令草案共歷經三次修正,直到 2004 年 4 月 21 日方以「公開收購指令」( Directive 2004/25/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1 April 2004 on takeover bids)之名 稱通過,並於 2006 年開始施行116

第二項 公開收購指令

歐盟公開收購指令所揭示之主要原則117,可分為以下六點:

一、落實股東待遇平等,意即公開收購人就相同種類之股份,

應提出一致的要約價格。

二、公開收購人應給予目標公司之股東充分的資訊和時間,以 作成是否應賣股份之決定,而目標公司之董事會亦應就該併購將帶 來的影響,為股東進行說明與建議。

三、目標公司之董事會應貫徹忠實義務,就併購案作出相關決 策時,必須是基於股東以及公司的整體利益而行動。

四、禁止操縱主併公司、目標公司或其他與併購有關公司之股 價。

115 See Erik Berglöf & Mike Burkart, European Takeover Regulation, Economic Policy, Vol. 36 (2003), at 189.

116 參閱李顯峰,歐盟產經政策與發展,主要國家產經政策動態季刊,第 2 期,2001 年 6 月,頁 2。

117 參閱黃銘傑,我國公司法制關於敵意併購與防禦措施規範之現狀與未來,月旦法學雜誌,第 129 期,2006 年 2 月,頁 142-144;黃慧嫺,公開收購活動涉及之法律問題淺析—以美國及歐盟 對於敵意收購之制約為例,科技法律透析,第 15 卷第 1 期,2003 年 1 月,頁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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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收購人對外發表公開收購計畫前,應確保其有足以支 付收購所需價金之能力。

六、公開收購人不得以其行動,使目標公司的一般事業活動受 到不當妨礙。

而公開收購指令亦對敵意併購之防禦行為設有規範。依其第 9 條之規定,目標公司是否採取防禦措施之決定權屬於股東會,董事 會則應保持中立,不得擅自加以阻攔118;又由於歐陸國家允許公司 發行無表決權股、限制表決權股、多數表決權股及擁有絕對多數表 決權的黃金股,如此一來將造成股東會決議是否採行敵意併購之防 禦措施時,有部分股東處於特別優勢或特別不利的地位,與股份多 數決以及風險分擔之原理相悖,故公開收購指令第 11 條規定,目 標公司股東對於公開收購案進行相關決議時,特別股份原則上亦應 僅享有一股一表決權之權利119

另外,公開收購指令採取如同英國之強制收購制度,其第 16 條規定,當公開收購後大股東取得公司 90%以上之有表決權股份時,

少數股東可要求大股東以公平價格收購其股份。而指令之第 5 條有 謂,「公平價格」係指收購者或與其共同行為之人,於公開收購前 一定期間內(此「一定期間」可為 6 至 12 個月,由各會員國自行 定之),就相同種類股份所支付之最高價格,但若在公開收購程序 結束前,公開收購者復以高於上開之價格購入股份時,則應以此價

118 See Peter O. Mubert, Make It or Break It: The Break-Through Rule as a Break-Through for the European Takeover Directive? ECGI - Law Working Paper No. 13(2003), at 13.

119 See Marco Ventoruzzo, The Thirteenth Directive and the Contrasts Between European and U.S Takeover Regulation: Different (Regulatory) Means, Not so Different (Political and Economic) Ends?, Bocconi Legal Studies Research Paper No. 06-07(2005), at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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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為公平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