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三章 我國敵意併購法制暨國外立法例

第一節 我國敵意併購相關法規範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6

的上市櫃公司均表示無意見,而贊成和反對者的比例則相當,難以總 結出企業在此議題上的態度傾向,故本文第五章檢討我國敵意併購法 制時,將對強制收購制度進行更多討論,包括分析其優缺點,以利思 考我國是否有引進該制度之必要。

我國敵意併購法制暨國外立法例

第一節 我國敵意併購相關法規範

我國現行法制中,相較於合意併購有企業併購法得涵攝及規範 大部分的情形,敵意併購則缺少完整、清楚的規範,而須參閱分散 於各法典中之法條與法理。本文認為得作為發動敵意併購之法源依 據,包括:(一)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1 暨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 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二)公司法第 177 條、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之 1 暨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茲說明如下:

一、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1 暨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 理辦法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企業在提出具有履行 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後,得不經由有價證 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 公司之有價證券。換言之,企業得以公開要約之方式直接向目標公 司任何的股份持有人,於特定期間屆滿後,限量或全部買進經承諾 交存之股份,而待企業收購目標公司股權達一定比例後,便可召開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7

股東會或股東臨時會,改選董、監事,實現取得目標公司經營權之 目的。蓋公開收購使併購方之企業得單方面向大眾買進目標公司的 股份,而無須和目標公司董事會進行協商以謀求合併,此與敵意併 購中「非合意」之特性相符,故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1 以下關於 公開收購之規定,得作為我國實施敵意併購時之法源依據。

又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1 第 4 項授權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公開 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則對於公開收購設有更加 具體、詳細的規範。就公開收購有價證券之範圍,包括依證券交易 法辦理或補辦公開發行程序公司之已發行股票、新股認購權利證書、

認股權憑證、附認股權特別股、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存 託憑證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之有價證券34;就公開收 購之方式,包括「任意公開收購」和「強制公開收購」兩種類型35; 另外,對於公開收購的進行,我國證券交易法原本係採事前核准制,

原則上證期會會在十二個營業日內作成準駁與否的決定,惟股權收 購戰分秒必爭,為了避免收購方在主管機關漫長的審查期間,受股 價變化、防禦策略等難以掌控之因素影響導致併購失敗,故 2002 年證券交易法修法時,參酌了美國和日本的立法例,將公開收購制 度改為申報制36,且「公開收購公司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亦大幅放寬了對公開收購之限制,使企業併購更易進行,此番修改 殊值肯定。

34 參照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項。

35 參照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 定於五十日內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者,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 之。」

36 參閱許家銘,敵意併購在我國法制之問題與攻防策略實例,康寧學報,第 9 期,2007 年 6 月,

頁 36;法條參照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1 第 2 項。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8

二、公司法第 177 條、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之 1 暨公開發行公司出 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我國公司法第 177 條第 1 項規定,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 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證 券交易法第 25 條之 1 則針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 託書之資格、取締及管理等事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作出 具體規範。蓋「委託書制度」之立法原意,依照法條內容及學者之 見解,係為便利股東行使權利,以及使未親自出席之股東實質上仍 能發揮監督股東會之功能37,惟實務上委託書卻已演變為股東將其 表決權委託於他人的一種權利,非現任經營者可藉由委託書制度獲 得足夠的表決權以奪取經營主導權,而在敵意併購中,「委託書徵 求」作為公開收購以外,取得目標公司控制權的另一種手段,也扮 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38,因此,對委託書進行規範之公司法第 177 條及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之 1,亦屬我國實施敵意併購時之法源依 據。

又觀察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之 1 授權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公開發 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可知委託書徵求是用來進行 敵意併購之方法中,遊戲規則最為嚴謹、清楚的,單就徵求人之資 格部分,就有諸多要求與限制39,而符合資格之徵求人,必須在股

37 參閱賴英照,股市遊戲規則:最新證券交易法解析,自版,2006 年 2 月,頁 159;李開遠,

證券管理法規新論,五南書局,2006 年修訂四版,頁 112-113。

38 例如 2007 年 6 月 16 日備受關注的開發金控董、監事改選結果,辜家之所以能大勝,順利取 得經營主導權,即是因為在關鍵的委託書爭奪戰中,其展現了遠超過官股的實力。參閱:張雅惠,

「辜家大勝!拿下八席董事,官股只拿四席」,2007/6/16 大紀元新聞網,網址:

http://www.epochtimes.com/b5/7/6/15/n1745179.htm

39 參照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 5 條、第 6 條、第 20 條、第 22 條第 1 項第 3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0

國際趨勢不符,且有違背公司治理原則的疑慮,故招致學者批評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