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我國敵意併購實務與法律問題評析
第四節 開發金敵意併購金鼎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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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的呼籲,執意採用全額連記法,其妥適性令人質疑。
第四節 開發金敵意併購金鼎證案
第一項 本案事實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發金」)是以 產業金融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2004 年 4 月辜氏家族主導的中信證 券入主開發金後,亟欲擴大子公司大華證券的營運規模,發展投資 銀行業務,建構完整的金融版圖,故 2005 年初開發金試圖推動大 華證券、中信證券和統一證券的三合一合併案,但併購價格遭到公 股董事的反對,使該提案以失敗告終。
開發金並未就此放棄打造大華證券為最大券商的野心,其觀察 到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鼎證」)在證券業務具有 相當的市場佔有率,且股權分散、股價偏低,遂開始佈局併購金鼎 證。開發金自 2005 年 6 月起開始透過子公司開發工銀以及轉投資 之開發國際陸續買進金鼎證的股份,並於同年 7 月 5 日向金管會提 申請一年內要投金鼎證股份達 25%,取得控制性持股,並獲金管會 核准。
2005 年 8 月,金鼎證公開表示不歡迎開發金之敵意併購,並積 極採取防禦措施,推動與第一證券、遠東證券和環華證金之四合一 合併案,擴大股本至 172 億元,以稀釋開發金之持股比例,提高其 併購難度。然而開發金亦迅速反制,透過旗下之開發國際收購、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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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證券、中信證券等公司收購環華證金之股份,意圖使股本超過 70 億元之環華證金退出四合一合併案。另外,由於金鼎證券之子公司 金鼎期貨股份有限公司爆出違法事件,金管會否決了四合一合併案。
隨後,環華證金亦終止其與金鼎證的合併契約,倒戈支持開發金,
故金鼎證欲稀釋開發金持股之計畫,效果不如預期。
備感威脅的金鼎證,積極向新光金控拋出合併的想法,期盼能 扭轉情勢,惟新光金控並未同意,金鼎證遂另謀出路,與美國雷格 斯集團(Legacy Partners Group)策略聯盟,讓對方以財務顧問的名 義協助其對抗開發金之敵意併購,同時亦繼續進行與第一證券和遠 東證券之三合一合併案。
2006 年 2 月 17 日,開發金召開臨時董事會決定對金鼎證公開 收購,期間為 2 月 19 日至 3 月 1 日,每股收購價為 14 元。收購結 束後,開發金已持有金鼎證多達 32%之股份。惟事後爆出該次公開 收購中,多數股份都是購自開發金的孫公司開發國際,蓋開發國際 以遠高於成本之價格將股份售予開發金,並因此賺進 1 億 4 千萬元,
獲利率高達 43%,開發金之總經理遂遭台北地檢署以涉嫌內線交易 及背信罪而起訴。
繼公開收購之後,開發金又成功策反遠東證券之大股東,使其 將手中持有之七成遠東證券股份皆售予開發金,金鼎證隨即以遠東 證券違反契約為由,終止與其之合併案。事態演變至此,金鼎證之 合併對象僅剩下第一證券,兩者合併後資本額 104 億元,不但與最 初之目標相去甚遠,亦僅稀釋開發金兩成之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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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 5 月 2 日,金鼎證召開股東會改選董監,公司派取得五 席董事和一席監察人,開發金則取得四席董事和一席監察人,第一 回合的敵意併購攻防戰,金鼎證公司派在驚險中取得了勝利;而雷 格斯集團入股金鼎證 60 億元之公司章程修正議案,則於本次股東 會經開發金控與金鼎證經營階層協商後,決議撤案。
時光飛逝,2009 年 6 月 30 日金鼎證之董監事改選再次到來,
歷經三年,此時開發金已取得金鼎證約六成之股權,加上委託書,
可謂勝券在握。孰料股東會當日有小股東發言,指出開發金 2006 年公開收購金鼎證股票時涉嫌不法,該案尚在法院審理中,且行政 院所提出之「二次金改報告」中亦對該投資事項有所質疑,其投資 效力未定,故搬出公司法第 178 條利益迴避之規定,將開發金所持 有占 42.9%的選票全數封存,緊接著改選董監,金鼎證公司派取得 七董二監之席次,主席即宣布散會。開發金氣憤難平,當下聚集逾 57%之出席股權,繼續開會並重新選出董監事,因而發生金鼎證董 監鬧雙胞的情況。
面對兩套版本的董監事名單,經濟部決定不接受任何一方之董 監變更登記。於是開發金和金鼎證公司派均向法院提訴,而為了避 免經營真空,金管會駐會檢察官亦向法院聲請派任臨時管理人,並 獲法院裁定准許。2010 年 6 月 4 日,法院判決開發金勝訴,亦即開 發金控版本之董監事合法154。惟歷經長達五年的爭鬥,開發金和金 鼎證均感到倦怠不已,且金管會強勢介入,要求雙方將股權賣給第
154 參閱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1086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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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者,故最終由群益證券公開收購金鼎證 89%之股份,完成合併,
並以群益證券為存續公司,金鼎證券為消滅公司,跌宕起伏的經營 權爭奪戰至此宣告落幕。
第二項 法律問題評析
開發金敵意併購金鼎證案歷時五年,開發金雖已拿下金鼎證過 半股權,金鼎證公司派仍頑強抵抗,甚至祭出封存對手全數選票的 奇招,雙方僵持不下,導致員工人心惶惶,業績也不斷下滑,金管 會於是強勢介入,要求雙方將股權賣給第三者,最後由群益證券接 手,使激烈的經營權爭奪戰畫下句點,而群益證券也一舉成為國內 第四大券商,可謂典型的鷸蚌相爭,漁翁得利。而在這起敵意併購 案中,開發金陸續採取了公開收購和委託書徵求等手段,金鼎證的 防禦措施則包括推動合併案、策略聯盟以及控制股東會等,蓋雙方 董事會的種種決策是否合乎董事之受託義務,不無討論空間。
以作為併購方之開發金而言,其爭議性最大的行為,乃是 2006 年 2 月 19 日至 3 月 1 日間對於金鼎證之公開收購。早在 2005 年 11 月,開發國際便於常務董事會中決議未來將審酌市價及報酬之合理 性,尋找適當機會處分其所持有之金鼎證股份,而作成此決議時,
有多位開發金的董事在場。然而 2006 年 2 月開發金董事會決定公 開收購金鼎證時,卻對前述資訊隻字未提,待公開收購結束後,開 發金之孫公司開發國際賺進 1.4 億元,獲得極高之利益,檢察官遂 以開發金之總經理涉嫌違反刑法背信罪而將其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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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決結果是開發金總經理不構成刑法上之背信罪。蓋背信 罪之構成要件,強調當事人必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查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1 至第 43 條之 5,
以及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之規定,均未要求此 情形下開發國際不得應賣,抑或開發金不得向開發國際收購股份,
故對於開發國際所獲之利益,法院認為其並非「不法利益」,而不 該當背信罪之構成要件155。惟若從董事義務的角度思考之,董事理 當在充分的資訊基礎上,秉持善意做出其所確信能為公司及股東帶 來最大利益之決策;而本案中開發金董事早在公開收購之前,便已 知開發國際有出售手中金鼎證股份之意願及具體詳情,卻隱瞞此訊 息,並以高出成本價甚多之價格向開發國際收購股份(開發國際取 得金鼎證股份之平均成本僅 9.8 元,卻以每股 14 元賣給開發金控),
其行為是否出於為公司及股東著想之善意,不無疑問。
另外,就作為目標公司之金鼎證而言,其董事會採行防禦措施 前,理論上應以該敵意併購案將對公司及股東帶來不利影響為前提,
然而,金鼎證之董事會對此未有任何具體說明,僅公開表示不歡迎 開發金之敵意併購,隨即推動與第一證券、遠東證券和環華證金之 四合一合併案作為防禦對策,其行為是否已逸脫董事之職責,而僅 係為固守自身經營權,有待進一步釐清。蓋開發金與金鼎證間之攻 防戰耗時多年,雙方均付出巨大的成本,而在這起併購案中,也可 以窺見台灣社會對於敵意併購之態度,輿論多半對金鼎證抱以同情,
而將開發金視為貪得無厭的掠奪者,甚至許多立委亦介入,痛批開 發金之行為。
155 參閱台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金重訴字第 12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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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社會輿論普遍傾向支持金鼎證,其防禦敵意併購之行動即 更加無所忌憚。在改選董監事之股東會上,金鼎證公司派竟將開發 金選舉權全數封存,強行以自身所推派的人馬取得七董二監之席次,
開發金不服此結果,聚集逾 57%之出席股權重新表決,導致董事會 鬧雙胞的荒謬局面。縱然嗣後法院判決開發金版本的董事名單合法,
惟冗長的訴訟程序已達到金鼎證公司派之目的,成功拖延了開發金 之敵意併購案,增添許多變數。
有學者指出,若特定股東已可獲得多數股權支持,而讓自己支 持的議案於股東會通過,則應儘速讓該股東取得經營權156。本案中 金鼎證 2009 年 6 月 30 日改選董監事之際,開發金已取得金鼎證約 六成之股權,可謂大勢底定,惟金鼎證公司派仍執意不肯讓出經營 權,使出違法手段加以阻撓,而這場惡鬥所造成的後果是金鼎證員 工人心浮動,公司正常業務之執行也受到負面影響。蓋敵意併購中 之主併公司與目標公司,其所採取之攻防策略,皆應恪守合理、誠 信和比例原則,方不致犧牲公司整體和股東之利益,落得如開發金、
金鼎證這般兩敗俱傷之下場。
156 參閱方嘉麟,論股東會與董事會權限之劃分——對經營權爭奪之影響,載:財經法新課題與 新趨勢,2011 年 5 月,頁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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