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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我國敵意併購實務與法律問題評析

第六節 敵意併購之相關訪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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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禦措施,對原股東權益影響甚鉅,亦為公司招致負面形象,其妥 適性令人質疑。

本次敵意併購案最終能轉為合意併購,達成雙贏的局面,固然 可喜,惟日月光所拋出「成立產業控股公司」之提議,係讓矽品每 一普通股換發現金 55 元,且維持其原先之營運模式、人事規章制 度、員工薪酬及福利等,此部分與先前日月光向矽品提出第二次公 開收購要約時所提供之條件別無二致,使矽品改變態度接受合併的 關鍵,乃是控股公司上市後,「矽品」之名稱仍能保留,且日月光 亦邀請矽品原來之經營團隊,共同成為控股公司董事會的成員。蓋 矽品董事長即明確表示,矽品一直以來堅決反對者乃是敵意併購,

對合意併購則不排除考慮,由此可見我國社會氛圍下,合意併購皆 可商量,敵意併購則受到強烈排斥,企業經營者將公司視為自身的 領地,但凡有人伺機掠奪,其將不計代價,捍衛經營權到底。

第六節 敵意併購之相關訪談

第一項 從主管機關之觀點看我國敵意併購

敵意併購於台灣是否能順利實行,主管機關的態度至關重要,

惟其甚少在公開場合表明其立場,故本文於 2017 年 4 月 18 日訪談 曾擔任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專任委員之 A 先生,以瞭解主管機關對 於敵意併購之相關看法。

根據本文以我國上市、上櫃公司為樣本所做之問卷調查結果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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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在多數企業的認知當中,主管機關並不支持敵意併購,而 A 先 生就此點的回應是:「主管機關實際上對敵意併購本身是採取中性 的態度,既不反對也不鼓勵,業界之所以會有主管機關不贊成敵意 併購這種猜測,應該是少數特殊案例所帶來的印象,比如說 2012 年韓國遊戲大廠納克森很積極買進我們本土企業遊戲橘子的股權,

想要敵意併購,那當時我們經濟部長就在媒體前面公開表態說他支 持『合作但不合併』;那國內也曾發生過某間在它所屬產業裡面市 值佔到 1%的大公司面臨敵意併購的情況,當時主管機關也就很強 烈暗示出反對的立場。」

又主管機關何以會針對某些敵意併購案例明確表達反對之意,

A 先生的回應是:「主管機關會反對這些案例的真正理由也不難想 像,主要就是考量到併購後會對市場帶來太多不利的影響,例如像 前面講到市值佔產業 1%的公司,如果它被人家敵意併購,一定造 成很大的震盪,所以主管機關就跳出來反對,其他案例也是類似的 情形,那多幾次就造成企業的誤解了,其實主管機關並沒有對敵意 併購特別苛刻,要看個案會不會衝擊到產業界、擾亂市場平衡,這 才是主管機關最關心的問題。」

至於對被判定有引發負面效應之疑慮的併購案,主管機關具體 會採取的行動為何,A先生的回應是:「主管機關會去阻擋,通常 是用投審會的審查把它駁回,又或者說如果敵意併購案發生在金融 業,金管會有時就會道德勸說,因為金融業是高度監理的行業,公 司都不想故意得罪主管機關,所以被勸說之後,想去發起敵意併購 的公司通常就打退堂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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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何以台灣曾發生過的敵意併購案件幾乎都以失敗告終?

又主管機關在這些案例中扮演什麼樣的角色?對於這些問題,A先 生的回應是:「在台灣目前的社會氛圍下,敵意併購確實是很難成 功,併購者一來會受到目標公司的激烈抵抗,二來是輿論壓力非常 可怕。主管機關對於每個個案都有很堅定的判斷,不會被輿論風向 給左右,但發動敵意併購的企業不可能不顧及形象問題,所以在群 眾的影響下也許就會改變決定。那更棘手的問題是目標公司誓死防 禦的態度,好幾個有名的敵意併購案,像力晶併購旺宏還有開發金 併購金鼎證,它們的防禦手段其實很多爭議,但主管機關的職責是 依法行政,所以只能對明確違反現行法律的行為採取行動,其他部 分則就不能恣意去干預。」

最後,關於我國敵意併購法制方面之建議,A 先生表示:「現 在看起來,董事會優先原則是大勢所趨啦,但董事為了自己著想一 定會要採用防禦措施啊,這是人之常情,所以我想法上會更謹慎一 點,覺得說董事會中立,讓股東來決定要不要防禦敵意併購可能比 較保險。那至於現在的法律可以做些什麼?我認為不應該用法律去 界定出企業具體可以採行的攻擊或防禦方法,因為只要是對特定行 為的要求,都很容易造成法律偏向併購者或目標公司其中一方,這 樣是很不公平的,所以如果說法律可以在什麼地方加強,我會說是 資訊揭露,只要資訊揭露做得更加充分,股東就比較能做出正確的 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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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從主併公司之觀點看我國敵意併購

除了主管機關之看法,本文認為敵意併購中當事人的觀點亦十 分重要,故於 2017 年 4 月 25 日訪談作為主併公司之副總暨法務部 門主管的 B 先生,以進一步瞭解敵意併購於實務操作上所面臨之問 題。

B 先生表示:「我們討論敵意併購時,應該先區分涉及到的企 業是金融機構還是非金融機構,如果是非金融機構,它的主管機關 是經濟部,經濟部在併購上向來都比較尊重市場機制的自由運作,

不太會去阻擋;那如果是金融機構,它的主管機關是金管會,金管 會從監理的角度來看,會認為敵意併購沒辦法一次到位解決所有問 題,假設企業雙方爭執不休,一直用訴訟的手段來拖時間延誤併購 的進度,或者假設併購方取得目標公司的股權數量不夠,沒能完全 掌握住控制權,導致兩家公司之間無法好好整合,這些情形都會衍 生出很多困擾,所以金管會通常都會用行政指導的方式來發揮影響 力,阻止企業去做敵意併購。」

關於金管會在實務上對敵意併購所展現的態度,B 先生補充說 明:「金管會在早期的時候,對敵意併購還沒有採取這麼堅定的反 對立場,但它觀察到一些案例的進展過程,例如台新金併購彰銀跟 新光金併購元富證的案件,因為併購方沒有一次到位取得目標公司 絕對的控制權,之後就像新聞所寫的那樣風波不斷,金管會在管理 上也變得非常麻煩;甚至曾經有案例是併購方已經跟目標公司某個 大股東談好了要把他手中的股票都買過去,也對金管會給出了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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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協議書來做證明,完全勢在必得要拿下目標公司的經營權,沒想 到後來有其他股東跳出來堅決反對,還不惜代價一直加碼硬是跟你 鬥到底,併購方最後就搞得很狼狽。那金管會在反覆看到很多次敵 意併購失敗的情形,還有企業之間的惡鬥之後,自然就越來越保守,

對敵意併購變成是不贊成了。」

關於金融業之敵意併購是否有實施的可能性,B 先生透露:「現 在如果要用公開收購的方式取得金融事業的控制權,金管會提出了 兩個要件,達不到的話,金管會根本不會跟你談後續。這兩個要件 一是併購方必須要一次性取得目標公司過半數的股權,而且未來兩 年內要完成第二階段的換股,取得 100%的控制權;二是併購方必 須事先取得目標公司董事會的同意,而且除了被收購公司原本就該 走的流程,像是找財務顧問或成立特別委員會處理相關事務之外,

金管會還要求併購方拿出其他具體的證明,確認說目標公司董事會 並沒有太多保留意見,不會在之後突然採取防禦行動去阻礙併購進 程。」

就前述金管會對於併購方取得金融事業控制權所提出之先決條 件,B 先生進一步解釋:「我們換句話說,金管會雖然不曾在公開 場合明確說它禁止敵意併購,但從實務操作上來看,以金融機構為 目標公司的敵意併購根本沒有出手的機會,因為金融機構公開收購 別家金融機構的轉投資行為,必須事先取得金管會的核准;那非金 融機構如果要收購金融機構的股權,它的大股東適格性也必須先經 過金管會審核,所以在金管會要求併購方要事先取得目標公司董事 會同意才能談後續的情形下,代表它只允許企業合意併購,至於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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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敵意併購的企業,金管會根本不會讓它通過。」

然而,對於金管會的反對態度,B 先生表示理解:「其實金管 會禁止金融業敵意併購,我覺得也不能說它太苛,畢竟大多數發生 過的敵意併購案例都失敗了,在這點上我感觸特別深,想當年我們 敵意併購的時候,雖然本來就有料到目標公司不會乖乖等我們動作,

但對方實際採取的手段還是超乎我們想像非常多,中間一些爭議的 點先不說,最後他們在股東會上演的那齣很明顯就是違法!我們都 很傻眼,但他們目的就是要打訴訟來拖時間,不讓併購繼續進行,

總之他們的目的是達到了,這也是我們實務現況下最大的問題,因 為目標公司董事會不管採取什麼樣的防禦措施,幾乎都不用面臨任 何法律上的負面後果。」

關於法制建議之部分,B 先生的回應是:「我覺得我們要尊重 市場機制,所以如果用法規去對敵意併購裡面可以採用的防禦方式 作出太多限制,這絕對不是好事,但因為實務上目標公司董事會濫 用防禦措施的誇張例子不勝枚舉,所以我認為建立一套標準用來檢 驗防禦措施的合法性跟適當性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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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敵意併購法制之省思

第一節 敵意併購防禦措施之檢討

第一項 現行法制之問題

第一款 目標公司採行防禦措施之權限劃分

第一款 目標公司採行防禦措施之權限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