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主要名詞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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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主要名詞釋義 本研究所使用之主要名詞,其意義分別界定如下:
一、大陸地區交換學生
本研究所指的「大陸地區交換學生」係指根據 2008 年 10 月 24 日 修訂之「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 查要點」暨施行細則條文中,大陸高校與台灣高校締結兩岸校級姊妹校 盟約,大陸地區學生依此來台從事一學期5(6 個月以下)短期研修者。
二、開放陸生來台政策
根據立法院 2010 年 8 月 20 日修訂通過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民關係條例」、「大學法」和「專科學校法」6,台灣開放大陸地區學 生來台攻讀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對大陸之教育事業所發布之相關法 令、行政命令、規劃或計畫等。
三、就學意願
根據立法院 2010 年 8 月 20 日修訂通過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民關係條例」、「大學法」和「專科學校法」,於 2010 年起,大陸地 區學生在「一限二不7」政策規範下,來台灣高等學校(各大專院校)
進修研究專門領域或技術,並攻讀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意願8。 四、人才
5 受訪者(編號 13),因其大陸高校與台灣高校締結姊妹校盟約時,交換時限以「學年」為單 位,符合修訂過之「大陸地區文教專業人士及學生來台從事文教活動審查要點」規定,本學期 為受訪者(編號 13)來台第二學期,其他受訪者皆僅從事一學期之短期研修。
6 為開放錄生來台而修訂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學法」和「專科學校 法」,報章雜誌等媒體多合以「陸生三法」稱之。
7 一限二不:「一限」指限制採認大陸醫事學歷。「二不」指「非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考公職和 證照」及「陸生不得就讀國家安全相關科系」。有關開放陸生來台政策演進內容,請參閱本研 究第二章。
8 2011 年 4 月台灣「大學院校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公布首波研究所招生簡章中,
於兩岸談判協商後,附上「沿海六省市」之限制,僅開放高考時設籍於北京市、上海市、江蘇 省、浙江省、福建省和廣東省等六省市之大陸學生報考。有關首波招生狀況,請參閱本研究第 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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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是國家發展的資本,在 21 世紀知識經濟的社會裡是最重要的 動力。首先,需釐清人才「talent force」與人力「work force」的不同。
本研究強調人才而非人力,係因二者之間存在內涵上的差異性。就供給 面而言,人力較充裕,但人才永遠不足;在來源結構上,人力通常由當 地招募,而人才可來自世界各地的頂尖人才;在經濟效益量度上,人力 評估不易且常視為成本,人才則能準確測量並創造利潤;就全球化效應 而言,人力只在當地完成工作,而人才可移往全球各地(Rusty&Hank, 2006:8-19)。因此,在未來的勞動市場與就業政策中,應將「人力」
供給與需求的層次提升至「人才」培育,以增進勞動與就業之價值與貢 獻。(劉玉蘭,2008:33)。
五、本科生
「本科」即是指中國大陸高等學校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程,相對於中 國大陸高等學校之專科部與研究生院之大學本科。相當於我國學制大專 院校專科部、大學部、研究所之大學部。(吳祖勝,2002)。廣義上,
中國大陸的「本科生」與台灣所指稱的「大學生」為通用詞。本研究所 指稱之「本科生」為中國大陸高等學校修習學士學位之在籍或畢業學 生。
六、中國大陸高等學校
依據中國大陸 1998 年教育部頒布之「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置 規定」,將中國大陸高等學校分為十類,即:綜合大學、理工院校、農 林院校、醫藥院校、師範院校、外語院校、財經院校、政法院校、體育 院校和藝術院校。
七、專業
依據「教育大辭典」中的解釋,「專業」譯自俄文,指中國、蘇聯 等國高等教育培養學生的各個專門領域,大體相當於國際標準分類的課 程、計畫或美國高等學校的主修。它是根據社會職業分工、學科分類、
文化科學技術發展狀況及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需要劃分的。(顧明遠,
1991,引自吳祖勝,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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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高等教育根據學術門類或職業門類劃分,將課程組合成不 同的專門化領域,將此不同的組合稱為「專業」。廣義上,與台灣高等 教育所指稱的大學「學系(組)」為類同概念。
八、留學
指一個人去母國以外的國家接受各類教育,時間可以為短期或長期
(從幾個星期到幾年),這些人被稱為「留學生」;另一種狹義的留學 定義是指相同國家,接受不同的教育制度亦屬之。在中國大陸,學生把 前往香港、澳門等地區的學習也稱為留學(王麗卿,2007:17)。
跨國高等教育(Transational Higher Education):意指接受各種高 等教育學習計畫、課程類型或教育服務(包含遠距離教學)的學生所在 國 ( 即 國 籍 ) 與 其 授 予 學 位 或 課 程 的 機 構 所 在 國 分 屬 不 同 國 家
(Martin,2007)(引自邱世涓,2010,頁 7)。
九、高等教育
本研究的高等教育授予範圍定義為兩岸三地的公私立大學校院,包 含所有第三級(tertiary)教育階段的大專院校,例如綜合大學、科技大 學、專門大學、師範院校、技術或科技學院、獨立學院與研究中心等。
十、軟實力
軟實力(soft power)為美國哈佛大學教授約瑟夫.奈伊於 1990 年 所提出的概念,意指「一國透過吸引和說服別國服從你的目標,從而使 你得到自己想要的東西的能力」。相較於經濟、軍事等「硬實力」,軟 實力指的是來自文化、價值觀、外交政策三方面的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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