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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我國循正式引渡程序引渡人犯返台之困難

第三節 各主要國家的實踐效果

以上大致說明了引渡替代機制的各種效果,必須強調的是,最主 要的「刑事管轄權移轉」及「移民法遣返程序」等兩種作法,應該交 互適用,由主管機關權衡個別的情況之後,再考慮應該將重點放在那 一個層面,接下來就針對本研究所要處理的幾個國家之替代措施實施 狀況及建議,進行個別的分析。

一、美國

臺灣與美國間雖然無任何引渡條約,但已經簽有「台美刑事司法 互助協定」205,該協定第 11 條已有「解送受拘禁人」的相關規範206

205 有關台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的後續問題,詳參宋耀明,台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之簽訂與實踐,

收 錄 於 : 刑 事 政 策 犯 罪 研 論 文 集 ( 六 ) , 網 址 請 參 見 : http://www.moj.gov.tw/public/Attachment/moj/upload/6-1.pdf (最後訪問時間 2012 年 10 月 31 日)。

206 「1 基於本協定所定協助之目的,經受請求方所屬領土內主管當局拘禁之人,被請求在請求

方所屬領土內出庭者,如經其本人及締約雙方指定代表人之同意,得由受請求方所屬領土解送至 請求方所屬領土內,以達協助之目的。

2 基於本協定所定協助之目的,經請求方所屬領土內主管當局拘禁之人,被請求在受請求方所 屬領土出庭者,如經其本人及締約雙方指定代表人之同意,得由請求方所屬領土解送至受請求方 所屬領土內,以達協助之目的。

3 為達本條之目的:

(1)受移送方所屬領土內之主管機關,除經移送方所屬領土內之當局授權外,應有使被移送之 人繼續受拘禁之權力與義務。

(2)受移送方所屬領土內之主管機關,應在解送之日起三十日內,或在情況許可之下,或經雙 方指定代表人同意之情形下,儘速將被移送之人解還移送方所屬領土受拘禁。

(3)受移送方所屬領土內之主管機關不得要求移送方所屬領土內之主管機關發動引渡程序以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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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已如前文所述,該項規定未曾真正適用過,其原因可能在於,我 國迄今難以成功地透過兩種引渡替代機制:移轉外國起訴及移民法的 遣返程序,讓人犯被迫離開美國境內。換言之,雖然已經有解送受拘 禁者的規定,但美國內國法並不因此而接受我國請求,往往透過移民 法的具體規範拒絕我國的解送申請。

本研究認為:既然台美之間已經有相關的法制基礎,未來努力的 方向,應該是在既有的基礎上,設法強化我國司法機關對於替代措施 的認知與策略,亦即前文所強調,主管機關或可對於美國移民法相關 規定進行詳實的研究,同時強化承辦人員對於移民法規定的認知,此 外,也必須設法讓刑事司法機關即時掌握到必要的相關資訊。

二、歐盟

相對於美國,我國目前與歐盟諸國間,並無任何實質的條約或司 法互助協定,某程度而言,要從歐盟實現引渡的法律效果,遠比從美 國更加困難,不過現實上的情況,也因我國國人對歐洲的了解遠較美 國為少,其國籍又不易取得,人犯一般不會選擇歐洲作為其潛逃的地 方。

本計劃的建議是:由於個案有限,在此只能認為,未來或可加強 與歐盟諸國間的司法人員交流,了解雙方的司法現況,一旦有人員遣 返的需求,我國即能透過已有相當交流的對方官員,獲知人犯的最新 動態,從而再研析應該採用轉移起訴地或移民法的相關規定,以達成 遣返人犯的實質效果。

送還被移送之人之目的;並且

(4)被移送之人於受移送方所屬領土內受拘禁期間,應折抵其在移送方所屬領土內所受判決之 服刑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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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國大陸

我國現在與中國大陸間,已於 2009 年訂有「海峽兩岸共同打擊 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自該協定簽訂以來,已經有相當數目自中國 大陸遣返人犯的案例,透過大陸公安單位已經可以較為順利地遣返人 犯回台受審。某程度而言,這是我國迄今運作上最成功的國際刑事司 法互助法制。

未來努力的方向,應該是繼續深化相關交流,並擴大犯罪的打擊 面,以讓人犯難以利用中國大陸作為脫免刑事責任的管道。

四、東南亞各國

至於東南亞各國,其機制發展的重心與上述國家均有不同,主要 的重心應該仍是移民法的遣返程序,亦即,在缺少官方引渡機制的事 況下,我國目前只能循移民法進行。即便如此,近期以來的成果倒是 相當豐碩,尤其是 2012 年 9 月成功從菲律賓遣返多名詐欺罪犯。

未來努力的方向,應該是擴大該項移民法遣返程序的適用國家,

特別是除菲律賓以外的東南亞各國,諸如泰國、馬來西亞、越南及印 尼,這些進一步的移民法遣返管道,有賴我國主管機關更進一步地建 立。

除了移民法程序以外,我們或可進一步考慮刑事管轄權移轉的作 法。普遍而言,東南亞各國的刑事司法比我國現行司法系統更為嚴峻,

一旦人犯被拘捕後,若能選擇回台受審,可能會有比較人道的刑罰及 相關處遇,因此,若能設法透過司法機關間的資訊交流,將可能的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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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事證交付東南亞各國司法單位,由其調查、起訴後,一方面可以有 效打擊犯罪,另一方面人犯或許會願意回台受審,從而實現引渡的實 質效果。本計劃故而建議:我國應儘快與東南亞各國的刑事司法機關 建立資訊的交換網絡,藉以未來能與東南亞各國建立起實質的通報系 統,不論接續要採用移轉刑事管轄權或移民法遣返程序,都能夠更快、

更有效地實現引渡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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