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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引渡制度的概述

第一節 引渡制度的歷史沿革

第一章 引渡制度的概述

第一節 引渡制度的歷史沿革

引渡(英文 Extradition),來源於拉丁短語 Extra Tradere,意思是

「向外遣送」。「聖經」中最早記載的引渡案件大約發生在西元前 1350 年,該案例與拒絕引渡強暴殺人犯有關1。早在兩千多年前的羅馬法 中,就存在一個類似的術語,即 Noxae Deditio,中文可譯為「損害賠 償」,意思在於:家父將犯了罪的孩子移交給受害者所屬的團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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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引渡法、簽訂引渡條約、在本國刑法或刑事訴訟法中規定引渡具體 內容之方式規範引渡制度,並明確將與政治有關的行為排除在可引渡 之罪外。從統治者相互協助遣返政治逃犯,到注重保護本國主權、保 障基本人權之引渡制度,現代引渡制度的確立和發展經歷了一個漫長 過程,成為了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最重要的一部分。隨著引渡實務不斷 發展,引渡的對象不僅適用於政治犯罪、軍事犯罪,而且擴展至普通 刑事犯罪。如 1759 年法國符騰堡(Wurttemberg)簽訂的一項條約中 規定,締約雙方有義務引渡土匪、作惡者、強盜、縱火犯、殺人犯、

謀殺犯、流浪者、騎兵、步兵、重步兵、輕騎兵12。18 世紀中產階級 啟蒙運動時,刑法改革的呼聲日漸強烈,此波刑法改革的浪潮也衝擊 了引渡制度。中產階級刑法改革先驅、義大利刑法學家貝加利亞

(Cesare Beccaria,1738-1794)率先向引渡制度發難,他一方面抨擊了 與早期引渡制度並存的庇護制度,認為其乃對犯罪的縱容,且會在各 個國家和公共輿論中造成巨大動亂,另一方面貝氏又表現出對被遣返 者命運的極大關注。「只要最符合人類要求的法律以及最為寬和的刑 罰在擺脫了擅斷之後,還未使受壓迫的無辜者和受鄙薄的美德獲得保 護;只要那種將君主利益同臣民利益日益聯繫在一起的一般理性,還 沒有將暴政完全隔絕在廣闊的亞洲平原之外,那麼,對於國家之間互 相遣返罪犯是否有益這一問題,我可不敢做出結論13。」1793 年法國 大革命後所制定的憲法對此作出回應,在第 120 條規定中指出:「法 國人民對於因爭取自由而被其本國放逐的外國人給予避難所。而我們 對於暴君將不給予避難。」1794 年世界上出現一個涉及引渡問題且 具有現代性的條約,即美國和英國間的「傑伊條約」(Jay Treaty) (1794 年 11 月 19 日),其中第 27 條關於引渡的條款確立了普通罪犯引渡的 內容,「雙方同意,在接受各自的大臣或被專門授權的官員提出請求 時,陛下和合眾國將遣返一切被指控在各自管轄範圍內犯有殺人或偽

12 轉引自黃風,前揭(註 5)文,第 3 頁。

13 貝卡利亞,論犯罪與刑罰,黃風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 年,第 6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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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罪,並向另一國尋求庇護的人。這種遣返只能根據下列犯罪證據進 行,即依據逃犯或上述被控者所在地的法律,如果犯罪實施於當地,

該證據足以使對該人之逮捕與交付審判合法化。逮捕和遣返的費用將 由提出請求並接受逃犯的一方承擔和償付14」。此後,普通罪犯之引渡 逐漸在國際引渡制度確立下來,且發展成為現代引渡制度的一環,引 渡制度至此產生從「政治協助」到「司法協助」的轉變。

世界上第一部引渡法是由比利時於西元 1833 年所頒佈的「比利 時引渡法」(The Belgian Extradition Law of 1833 )15,這是大陸法系 國家引渡法制的典範。而普通法系國家第一部現代意義上的引渡法是 英國「1870 年引渡法」(The Extradition Act of 1870 )16,不僅適用 於英國的本土,尚且適用於英國屬地。上述兩部引渡法的出現意味著 現代引渡制度的誕生,此後各國紛紛以此為基礎推動國內引渡立法和 國家間引渡條約的簽訂。各國調整引渡的國內法規範大體表現為兩種 形式,即特別法形式和一般法形式。所謂特別法形式即採取單一的專 門法調整引渡制度,如法國 1927 年「引渡法」、日本 1953 年「引渡 法」等;一般法形式是指把有關引渡的國內法規範分別規定在一般性 的法典或法律之中,如義大利將引渡的基本原則納入到「憲法」中,

而將實體性規範納入「刑法典」,引渡的一般程序則規定在「刑事訴 訟法典」中。當然,除上述兩種模式外,也有些國家採取上述兩種模 式的折衷模式,或在立法上另闢蹊徑。引渡涉及到國與國的雙邊關係,

引渡一般以條約為前置條件。因此,引渡方面國內立法的迅速發展也 推動了雙邊或多邊引渡條約的發展。當前,各國間涉及引渡的雙邊或 單邊條約、協定以及公約十分繁多,典型的國際引渡公約如 1933 年 美洲引渡公約(Convention on Extradition﹝Inter-American﹞)、171952

14 轉引自黃風,前揭(註 5)文,第 5 頁。

15 IVAN ANTHONY SHEARER,EXTRADI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18 (1971).

16 SHEARER,Ibid.,at18.

17 有學者將其稱為「泛美引渡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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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阿拉伯國家聯盟引渡條約(Pact of the League of Arab States)、1957 年的歐洲引渡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Extradition)等。此外,

為了有效的抑制國際犯罪,一些國際公約也相繼出現了一些有關引渡

18 http://www.redcross.org.tw/RedCross/upload/main/org/1st%20Geneva%20Convention.pdf(最後訪 問時間 2012 年 10 月 31 日)。

19 http://www.redcross.org.tw/RedCross/upload/main/org/2nd%20Geneva%20Convention.pdf(最後訪 問時間 2012 年 10 月 31 日)。

20 http://www.redcross.org.tw/RedCross/upload/main/org/3rd%20Geneva%20Convention.pdf(最後訪 問時間 2012 年 10 月 31 日)。

21 http://www.redcross.org.tw/RedCross/upload/main/org/4th%20Geneva%20Convention.pdf(最後訪 問時間 2012 年 10 月 31 日)。

22 王秀梅,國際刑法學研究述評(1978-2008),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09 年,第 180-181 頁。

23 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4 年,第 70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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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制度概念的多元化是與複雜的引渡實踐密不可分的。引渡制度作 為一個國家間的司法互助事務,必然與國家間的合意有極大的關聯。

但現實的複雜性將使得國家間的合意難以完全一致,因此引渡的內容 也不可能完全一致。雖然近年來引渡制度逐漸規範化、統一化,但作 為一項古老的制度,各國間的引渡制度仍然存在許多差異。此外,引 渡制度的最新發展,也變更了許多傳統意義上的引渡觀念和要件,但 概念的差異並不能阻礙對引渡制度的理解,至少得以從最基本意義上 來理解。亦即引渡是指不同國家相互根據請求將在本國境內發現的、

在對方國家受到刑事追訴或者已被判刑的人移交給請求國,以便對其 提起刑事訴追或者執行刑罰的互助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