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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引渡制度的概述

第三節 引渡制度的基本原則

為了確保引渡順利進行,長期以來在國際實務中逐步形成用以規 範和限制引渡行為的原則。經由有關國際條約和國內立法的確認,這 些原則成為各國在引渡活動中普遍遵守的一些準則。而隨著全球化進 展,相關引渡原則亦因此發生一些修正或調整。

(一)互惠原則

所謂互惠原則,又稱為相互主義原則,係指引渡國間必須以平等 互惠為原則,此乃最古老的引渡基本原則,確立於 19 世紀中葉。1842 年時,美國與加拿大之間締結的引渡條約中,第一次將此一原則於條 約中成文化。現行美國法上,原則上採行相互主義原則,但仍必須依 美國與個別國家間的條約而做個案性的觀察,不可一概而論。換言之,

互惠原則在條約前置原則的影響下,其適用範圍僅及於美國對他國之 引渡請求程序,至於外國對美國之引渡請求,則必須以條約作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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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雙方可罰原則30

與相互主義原則類似,雙方可罰原則很早就成為一種引渡罪犯的 條件,其用意主要是避免透過引渡而實現特定的懲罰目的。其具體意 義乃:當一個國家要將逃亡之犯罪人引渡回國,必然要透過其他國家 的司法協助,而其他國家的司法行為原則上不能作用在該國不處罰之 人身上。也因此在引渡法的發展過程中,才逐漸形成當雙方法律皆認

29 M.CHERIF BASSIOUNI,INTERNATIONAL EXTRADITION:UNITED STATES LAW AND PRACTICE 93-95 (2007).

30 M. CHERIF BASSIOUNI, Ibid., 494;SATYA D. BEDI, EXTRADI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AND PRACTICE 69-84(1966);SHEARER,supra note 15, at1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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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可罰時,才會進行引渡的規則,這一點也落實在美國現代的引渡法 制中。不過,美國近年來司法逐漸走向所謂法律規定上的可罰同一性 原則,這種趨勢是否會對引渡基本原則帶來變革,是需要密切加以關 注的,這一點將於後續的研究成果中呈現。

雙方可罰原則可說是「罪刑法定原則」在國際刑事司法領域的實 現,因為此原則要求被請求國依據本國法律獨立審查請求國所追訴的 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並且以此作為決定是否向請求國的刑事訴追活動 提供協助的依據。與其他國際刑事司法合作的方式相較,引渡是最具 有強制性、高權性與直接性的合作方式,其將使被請求引渡人在被請 求國境內受到人身強制措施,且不顧慮被請求人的意願而將其強行遣 返至請求國,使其接受刑事追訴或者處罰。因此,必須嚴格審查是否 符合雙方可罰原則。

(三)特定性原則31

特定性原則是針對引渡合作的請求方所為的一種限制。根據此一 原則,引渡請求國只能針對引渡請求中所載明,並得到被請求國許可 的特定犯罪對被引渡人實行訴追或執行刑罰,此外,不得擅自將該人 再引渡給第三國。從國際條約和內國立法以觀,特定性原則主要表現 在三個部分:一是刑事訴追或處罰的限制,亦即請求國不得就引渡請 求所記載之外之犯罪,對被引渡人進行刑事訴追或處罰,此屬於特定 性原則最基本之要求。二是刑事強制措施的限制,即請求國不得就引 渡請求所記載以外之犯罪對被引渡人實施限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

三是再引渡的限制,即請求國不得在接受被引渡人後,因其以前實施 之犯罪而將其再引渡給第三國進行刑事訴追或執行處罰。

31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AGUIDE TO U.S.PRACTICE AND PROCEDURE (Ved P. Nanda and M.

Cherif Bassiouni, eds. 1987); SHEARER,supra note 15, at 132-49);6MARJORIE WHITEMAN,DIGEST OF INTERNATIONAL LAW 773-74 (1963); SATYA D. BEDI, EXTRADI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AND PRACTICE 69-84(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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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特定性原則,將使得引渡國及被引渡國之間,對於特定人犯 未來的刑事訴追,仍保有一定程度的掌握空間。此一特定性原則,在 美國與各國間的引渡條約均有加以規定。

(四)政治犯不引渡原則32

另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即是政治犯、軍事犯不引渡原則。政治犯 不引渡原則是指當被請求國根據其本國法認為引渡請求所指涉之犯 罪是屬於政治性犯罪時,而拒絕請求國的引渡請求。該原則發展自法 國1789年的法國大革命時代,當時法國對於其他國家因政治理由而成 為罪犯者給予庇護,也間接開啟了政治犯不受引渡的法制原則。不過,

與其說政治犯不受引渡是為了保護某種政治理念,倒不如說這是主權 國家間政治關係的體現,透過保護他國政治犯,從而可以實現對他人 政治局勢的影響力,也因此在進入20世紀之後,開始出現許多限制政 治犯不引渡的例外規定。至於美國法制上,目前在美國聯邦法上已經 有明文規定禁止引渡政治犯33,所以此一原則亦適用於美國。

在各種引渡原則中,政治犯不引渡原則的普遍適用程度以及法律 位階都甚高,甚至己經超越引渡區塊,提昇至國家的重要對外政策。

但隨著國際社會對於打擊跨國組織犯罪、恐怖主義犯罪、貪腐犯罪以 及對各種危害人類基本權利和生存犯罪之重視,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則 的約束力似乎逐漸減少,國際社會強烈意識到不能讓此一原則成為犯 罪者可逃避制裁的「護身符」。近年來,不少國際條約都將某些可能 與政治因素相關的犯罪予以「非政治化」處理,將其排除在政治犯不

32 CHRISTOPHER PYLE, EXTRADITION, POLITICS AND HUMAN RIGHTS (2002); Christine Van den Wyngaert, The Political Offense Extradition to Extradition: How to Plug the ‘Terrorists’ Loophole whithout Departing from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AND PROCEDURE (eds. John Dugard & Christine van den Wyngaert 1996); SHEARER,supra note 15, at 166-69; BASSIOUNI,supra note 30, at650.

33 18 U. S. C. 3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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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原則適用範圍之外。

(五)本國國民不引渡原則34

此外,國際引渡法上另有本國國民不引渡原則。本國國民不引渡 原則是指當被請求引渡之人是被請求國的國民時,被請求國不予引渡。

此一原則來自大陸法系國家,尤其著重對國民的保護。本國國民不引 渡原則,各國立場並不一致,對於英國、美國等普通法系的國家而言,

國民不引渡原則並未被完全遵守。普通法系國家一般認為,即使是本 國國民也可以引渡給外國,因為此一問題對普通法系國家,重點不是 國民的保護,而在於國家利益之維護。

但大陸法系國家一般採取不引渡本國國民的立場,因為大陸法系 國家認為犯罪亦具有屬人性,在刑事管轄權問題上普遍堅持屬人主義 原則,不管本國國民的犯罪是否在本國實施,本國對其都擁有優先管 轄權力。此一原則在美國的實踐上,給予法官較大的權力,依個案來 進行裁量,並無普遍性的適用。

主張本國國民不引渡原則之理由,還有對於外國司法的不信任感,

以及國家對本國國民所具有的保護義務。但隨著各國人員交往關係的 不斷密切,越來越多的國家更加尊重刑事司法管轄的屬地原則,本國 國民不引渡原則亦有所鬆動。

(六)死刑不引渡原則35

死刑不引渡原則是現代引渡制度的產物,是隨著人權觀念的興起

34 Extradition of German Natonal Case, 21 I.L.R. 232, 234 (BGH 1954) (F.R.G.); BASSIOUNI,supra note 30, at738;SHEARER,supra note 15,at 118-19.

35 William A. Schabas, Indirect Abolition: Capital Punishment’s Role in Extradition Law and Practice, 25LOY.L.A.INTL &COMP.L.REV. 581, 596-98 (2003); Craig Roecks, Extradition, Human Rights, and the Death Penalty: When Nations Must Refuse to Extradite a Person Charged with a Capital Crime, 23CAL.W.INTL L.J.189, 230-31 (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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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形成與發展起來的。死刑不引渡原則基本上是指當被請求國有理 由認為被請求引渡人在引渡後可能被處以死刑時,不予以引渡的原則。

隨著各國廢除死刑的呼聲越來越高,死刑不引渡原則逐漸成為引渡制 度中的主要原則,而成為引渡條約的一般規定,並且以此特別彰顯,

被請求國對請求國作出的不判處或者不執行死刑的承諾都要進行嚴 格審查。

(七)或引渡或起訴原則36

或引渡或起訴原則是引渡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原則,它要求在其境 內發現犯罪人的國家,必須做出這樣的抉擇:「或者向請求國引渡犯 罪人,或者將案件提交其主管當局以便起訴。」在國際法上,或引渡 或起訴原則的形成原因,在於大陸法系國家和普通法系國家在刑事司 法制度上有所差異。具體來說,一方面,對刑事管轄權的確定上,普 通法系國家過去只根據屬地原則行使刑事管轄權,並不處罰在外國犯 罪的本國國民;大陸法系國家除了根據屬地原則行使刑事管轄權外,

還根據屬人原則主張刑事管轄權。另一方面,對本國國民的引渡問題,

普通法系國家同意向外國引渡本國國民,大陸法系國家則不允許向外 國引渡本國國民。如果這兩類國家之間發生罪犯逃亡的事件,就有可 能給罪犯留有逃避處罰的法律漏洞。

36 CHARLES DOYLE &MICHAEL JOHN GARCIA, EXTRADITION TO AND FROM THE UNITED STATES: OVERVIEW OF THE LAW AND RECENT TREATIES 34(2010);MICHAEL ABBELL,EXTRADITION TO AND FROM THE UNITED STATES 7-22(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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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美國法之引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