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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置緣由

WHO 於 2000 年的世界健康報告中,將「健康不平等 health inequity」

定義為存在於個人與個人之間或是群體與群體之間的健康狀況、危險因素、

醫療服務利用等方面的非必要、應可避免且不公正的不平等(WHO, 2000)。 由於不同的社會位置有不同的資源與文化,而由經濟關係所延伸出來 的社會階級,就被稱為社經地位(socioeconomic status)(Featherman & Hauser, 1976),因所得、財富與教育程度的差異構成了社經地位的不同。其中所得 與財富又與社經地位息息相關,因此最常被學者研究探討,產生貧窮與剝奪 的概念(Townsend, 1987)。過去貧窮的概念,是一個人無法維持基本生存所 需的所得或物質,各國家得以計算其貧窮線,所得位於貧窮線下者即為貧窮,

比較下產生的心理壓力,將影響其健康,這種相對貧窮的概念,稱之「剝奪」。 依照貧窮的層級,剝奪又可進一步分為個人與地區層次兩種剝奪。個人 層次的剝奪,包括了物質與社會兩種:物質剝奪指所獲得的資源無法滿足個 人生理需求,社會剝奪則是指資源不能滿足個人的社會需求,因此無法和其 他人具有相同的社交生活。地區剝奪發生於當某地區相對於其他地區缺乏 資源,居民將無法獲得與其他地區同等的資源與機會,例如陳美霞分析臺灣 南北的公共衛生差異中指出,南臺灣較北臺灣有相對劣勢,包含年收入、教 育程度、人口老化、死亡率,甚至平均餘命少了 2 歲(陳美霞,2005)。又 於探討山地鄉原住民族的健康時,因其弱勢地位連帶影響社經狀況與教育 管道,進而使得「接受健康的管道」(accessibility)受阻(張朝琴,2008)。

因此,無論是個人層級的剝奪或地區剝奪,都是一種相對貧窮的概念,

由於資源獲得的不平等,可能進一步影響健康的不平等。因此,針對地區剝 奪的議題,了解個人生活之區位環境是十分重要的,例如討論致病因素時,

需要瞭解環境暴露情形,分析醫療服務利用時,則需探討不同地區民眾接受 到醫療服務的可近性。因此,為了分析健康不平等的現象及其影響因素,研 究者需要由資料庫中取得研究對象居住地附近之區位環境的充分訊息。

臺灣於 1995 年起開辦實施全民健康保險,因屬強制性社會保險,其全 民健保納保率達 99.6%(中央健康保險署,2015a),故可由全民健保相關資 料分析臺灣全人口的醫療利用情形,但於現有全民健保資料庫中,有關地區 資料的相關變項僅有投保地及醫事機構所在地;而在全民健保法規中,針對 不同投保身分有不同的投保地定義(中央健康保險署,2011),例如全國性 公司係以總公司為員工集體投保,但員工的工作地點可能散布於全國,故被 保險人的投保地並不一定等同於被保險人的居住地;另如被保險人係為依 附眷屬,則其居住地亦可能與投保地相異,因而造成認定實際居住地上的困 難。

本研究針對 2000-2013 年使用全民健保資料庫發表的中、英文期刊論文 進行文獻回顧,搜尋分析區位環境或地理差異的論文共 52 篇,其中以投保 地認定為居住地者高達 47 篇,例如分析臺灣腦中風發生率及盛行率的城鄉 差異,係以投保單位地區之都市化程度作為分類(廖建彰、李采娟、林瑞雄

與宋鴻樟,2006);但也有其他研究以不同方式判定研究對象的區位環境,

例如分析兒童傷害住院特性,以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都市化程度作為分類(游 斯雯、白璐、林金定與簡戊鑑,2012);或於討論急診病患暫留時間的影響 因素時,居住地係以戶籍地為依據(吳秋芬、吳肖琪、石富元與許銘能,

2008);於討論交通建設對於急性心肌梗塞病患救治結果的影響時,以輕微 疾病(如感冒與牙科等)的門診發生比率大於 50%的地點推估為居住地(林 宜靜、李淑芬與蔡偉德,2012)。過往研究若將個人的區位資料進一步整合 以分析城鄉差異,多以劉介宇等人提出的五個原則(劉介宇等人,2006)為 基礎區分都市化分層,經查健保資料庫的中文文獻包括都市化程度變項的 有 19 篇,其中有 7 篇以醫療院所所在地或醫事人力分佈的都市化程度作為 分析(胡慶文等人,2009;游斯雯等人,2012;黃光華、李玉春與黃昱瞳,

2004;黃耀緯、鍾其祥、朱基銘與簡戊鑑,2010;趙子雲、黃茹筠、鍾其祥 與簡戊鑑,2013;蔡文正、李柏勳、龔佩珍與陳綾穗,2002;謝其政、林文 德與邱尚志,2011),1 篇以死亡地點的都市化程度作為分析(吳宛蕙、楊 長興,2007),而有 4 篇係以投保地的都市化程度作為分析(吳瑞堯、周駿 賢,2011;李丞華、周穎政、陳龍生與張鴻仁,2004;徐尚為、江博煌、陳 昭芸與陳思瑾,2011;陳靜怡、林靜君與康峻宏,2013),然而,都市化程 度的分析,會因為使用不同的區位變項,在轉換成都市化分層時呈現不同的 結果。

由於僅以單一資料來源判定被保險人的居住地可能有所不足,近年來 學者建議以多個地點的比對來辨別居住地,例如在李虹映等人探討民眾因 急重症跨區就醫流向的情形時(李虹映、黃信忠、許怡欣與林文德,2014), 則以四項原則來比較就醫地和投保地以認定居住地,(1)如就醫地與投保地 相同,則投保地為其居住地;(2)如就醫地為投保地鄰近地區,則投保地亦 為其居住地;(3)如就醫地非投保地或鄰近地區,則其就醫地為居住地;(4)

有投保地無基層就醫資料者,則投保地為其居住地;又因第三、五和六類保 險人依法應投保於戶籍地,則投保地亦可視為居住地。

係等因素共同決定居住地(林民浩、楊安琪與溫在弘,2011),三種居住地 判定方法為:(1)以被保險人投保地為居住地;(2)因考量臺灣的就醫便利 性,呼吸道感染於居住地鄰近地區就醫,故以被保險人呼吸道感染門診就醫 地為居住地;(3)依被保險人投保類別、被保險人身分、呼吸道感染之就醫 地及投保地等因素決定居住地,因第三、第五和第六類被保險人依法應於戶 籍地投保,則此三類之被保險人、配偶及未滿 15 歲子女之投保地推估為居 住地,另其餘身分之被保險人則以呼吸道感染就醫地是否鄰近投保地進行 推估,如呼吸道感染就醫地鄰近投保地則以被保險人投保地為居住地,如呼 吸道感染就醫地不鄰近投保地則以呼吸道感染就醫地為居住地;該研究指 出在不同年齡層與不同都市化程度下,以第三種方法推估居住地為最佳方 法,居住地估計的偏誤最小,缺點為判定原則的操作方式較複雜,且需針對 健保資料庫的被保險人特質進行篩選。

由於目前政府公開資料中並未包含個人的現住地址,所以過去雖有少 數研究曾探討如何推估居住地,但多半仍使用其他地點比較,例如連賢明的 研究是比對投保地和戶籍地兩者間差異,如以投保地推估投保人之戶籍地 於不同類別投保身分中,以公保而言,除地方公職人員外,僅 60%公保人口 的投保地與戶籍地一致,而以勞保而言,其相同性更低,因此,僅地區人口、

農民及地方公職人員其投保地與戶籍地有 95%相同(連賢明,2011)。

而且上述投保地和戶籍地的比對僅以縣市作單位,若進一步考慮投保 地鄉鎮和戶籍地鄉鎮的一致性可能更低。此外,林民浩等人的研究係以三種 方法估計居住地與內政部 2005 年的年底鄉鎮市區現住人口數為基準資料比 較鄉鎮市區人口數分佈一致的程度,以釐清各種估計方法在不同都市化程 度下與基準資料的相關程度(林民浩等人,2011),但此驗證僅為數字的驗 證,並無法進行個人資料的驗證。而張新儀等人的研究以 2001 年「國民健 康訪問調查」的問卷資料進行「常住人口」與「移動人口」的比較(張新儀、

林明珠、洪永泰與林淑慧,2003),發現大都市中「移動人口」的戶籍地大 多不為居住地,而且移動人口多為年輕、教育程度高者;比較完訪個人樣本 之戶籍登記地址與現住地址後,統計全臺灣在戶籍地居住的比率為 82.4%,

但因該篇文獻距今以超過 10 年,需要針對臺灣人口移動以更新的資料來檢

視其變動情形。

總結而言,根據文獻回顧可得知關於個人居住地的推估需要考量其基 本特質及資料可獲得性,且針對不同研究主題,需要以不同方式定義研究對 象的區位環境,故本主題式資料庫建置彙整現有資料庫後,共提供 7 種區 位資料:投保地、上呼吸道就醫地、基層醫療就醫地、門診就醫地、綜合就 醫地、住院就醫地及推估居住地,並結合個人健康基本資料,包括個人醫療 利用及死亡原因等相關基本資料,以便後續研究可針對個人區位環境的差 異進行分析,以提供相關健康政策的發想與實施。

資料來源

本資料庫以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提供之全民健保承保檔 為主檔,結合全民健保處方及治療明細檔_門急診、全民健保處方及治療明 細檔_住院及死因統計檔,選取出個人的區位資料、所有就醫申報資料及死 因相關資料,各個資料檔的比對與串連於「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 心」進行現場作業(衛生福利部,2011)。

建置方法與過程

「全民健康基本資料庫」之建置

為解決上述針對不同的研究主題,需要以不同方式定義研究對象所處 的區位環境,加上僅以投保地認定為居住地的不足,本資料庫提供 7 種區 位資料:投保地、上呼吸道就醫地、基層醫療就醫地、門診就醫地、綜合

為解決上述針對不同的研究主題,需要以不同方式定義研究對象所處 的區位環境,加上僅以投保地認定為居住地的不足,本資料庫提供 7 種區 位資料:投保地、上呼吸道就醫地、基層醫療就醫地、門診就醫地、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