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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人權教育的定義

關於人權教育的定義上,本研究分別收錄了國內外學者的看法,如下:

1. 國外學者對人權教育的定義:

聯合國「十年人權教育」對人權教育的定義為:「透過知識和技能的傳播及 態度的塑造,來達成一個普遍性的人權文化」(轉引自吳雪如,2003)。Lynch (1989)

認為人權教育實踐在所有正式與非正式課程的內容與過程中。Rey (1991)認為人 權教育不是單純的把它視為一門科目,更是一種精神意識,目的在為不公平與歧 視創造一個輿論環境。進一步來說,人權教育不單只有提供人權的知識與概念,

更重要的是培養一種肯定多元、尊重與包容差異的態度與精神。

2. 國內學者對人權教育的定義:

羊憶容(1994)認為,人權教育是教導學生有關人權的知識和概念;張素真 (1998)則認為,除了獲得人權的觀點及知識外,進而引導其在社會的行為;徐宗 林(1995)認為,人權教育可以使學生了解並能尊重一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及基本 自由。

歸結上述學者的說法,人權教育實際上是維繫人類尊嚴的教育,也是幫助我 們了解身為人所應享有的基本生活條件。人權教育更積極一層的意義則是透過學 校正式、非正式課程與潛在課程的規劃與推動,讓學生了解人權的概念、態度與 培養人權素養,是一種兼具認知、情意與技能的教育活動過程,期待孩子有處理 有關人權的議題與能力,進而在日常生活中實踐人權的理念。

二、 人權教育的目標

教育部(2003,頁 18)發行的人權教育手冊中,提到「人權教育活動重視經 驗的、互動的、與參與的學習」,可見如果單單只注重知識目標,讓學生認識人 權的知識,如人權國際文件、違反與捍衛人權的案例等,這些是不足夠的,應該 讓學生發展並促進自己人權的必備技巧(Graham Pike,1998)。換句話說,人權 教育課程的目標,即是協助學生澄清價值、建立觀念,以及尊重人性尊嚴的價值,

進而在生活中實踐並維護人權(教育部,2003)。人權教育的目標應著重在認知、

情意與行為三方面,讓學生對人權擁有正向且積極的態度,並能將人權內化成為

生活習慣。以下為各單位組織與學者對人權教育目標的看法。

聯合國在 1994 年對人權教育十年所提出的人權教育目標,與聯合國教育科 學文化組織(UNESCO)於 1978 年召開的國際性研討會中,提出的人權教學目標(吳 雪如,2003),整理如下:

1. 加強人權與基本自由的尊重;

2. 促進容忍和尊敬的態度,團結與生俱來的人權;

3. 提供有關的人權知識,並建立推行人權的機構;

4. 發展使個人能意識到人權的方式與方法,藉由知覺人權而轉換到實 踐的層次;

5. 推動不同國家原住民種族、族群、宗教、語言、群體之間的相互了 解與容忍;

徐宗林(1995)認為人權教育的目標有以下幾點:

1. 認識憲法與聯合國憲章中,有關人權的規定及個人基本自由;

2. 培養健全人格的社會公民,能夠容忍、了解並尊重他人;

3. 認識個人應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4. 尊重不同價值、語言與生活方式;

5. 陪養個人文化能力,以消除文化間的隔閡。

Starkey (1991)提到,在 1985 年的歐洲會議,把人權教育的目標訂為「認 知」、「技能」與「態度」三方面,Lister (1984)與 Heater (1984)同樣也以上 述的分類方法為依據,整理如下(轉引自吳雪如,2003):

1. 認知方面:包括認識人權歷史發展的知識、國際人權公約的分類、

不公平與歧視等概念、歷史中爭取人權的運動及事件、

主要國際人權公約和宣言等部份。並且了解人權的基本

知識與人權相連結的概念為何。

2. 技能方面:建立積極的個人關係與了解保障人權的機制。除了有了 解人權的知性與分析評價的能力外,更有參與社會現況 的能力與實踐行動的技能。

3. 態度方面:人權的教導應該是正面且積極的,除了強調自由、容忍、

公平、理性與尊重的重要,更能夠正確判斷偏見,以及 發展容忍的態度

綜合國內外學者對人權教育的目標,藉由教育的設計與作為以達成下列目 標:

1. 藉由人權的法律條文、新聞與歷史事件,讓學生可以獲得關於人權 的基本知識。

2. 學生能夠主動覺察週遭中違反人權的事件,並把人權知識,化為具 體的行動,以建立一個人權社會。

3. 學生能夠尊重身為人所應該擁有的權利。

三、 人權教育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