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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會民主主義模式與瑞典兒童照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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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社會民主主義模式

二次世界大戰後,瑞典的社會福利政策建立了一套全面性且於體制上能兼顧 普遍性與高水準的社會保障制度,包含年金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殘疾人 士保險、家庭補貼、住房補貼和社會救濟制度。由於兼顧了「普遍性」與「高水 準」,瑞典的社會保障制度被公認為世界上最為完善的(顧俊禮,2002)。

瑞典福利國家體制的意識形態來自於社會民主主義思想,因此也被稱作社會 民主主義模式福利國家。社會民主模式秉持普遍主義的精神與去商品化的社會權

(陳嘉霖,2006) 。

社會民主模式所實行的政策原則,最重要的是國家扮演角色,這些政策無論 國有化、經濟計畫、財富重分配的各種稅制,以至於充分就業計畫、各項福利等 設施,國家皆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姚蘊慧,1999)。而社會民主主義所秉持 的社會價值包含(Taylor, 2007):

1. 重視社會共同體,認為個人生存與發展仰賴於社會共同體。

2. 團結:重視公民權與整體社會的和諧。

3. 平等:社會進步的力量來自於國家建立一個平均主義的系統並獲得控制權來解 決社會問題。

4. 國家介入:對於國家介入社會政策的看法持正面態度,認為福利國家是減少不 平等與促進各階級間團結一致的機制,而支持福利國家的要件是政府對社會需 求做出回應。

瑞典福利國家基於社會民主主義的基本價值,其家庭政策以普及性為原則,

普及式家庭政策讓所有公民皆享有福利,且平等的價值也使的瑞典政府在家庭政 策上性別角色分工趨於平等,不論男性、女性在家庭或工作上的分工皆趨於相對 性的平等分配。瑞典的「社會民主模式」一直以來都被認為是福利國家的典範,

國家負責保障每位公民享有津貼與福利的權利,同時透過高稅收制度,國家得以 有充分的財源提供人民與家庭所需的保障(黃曉薇,2009)。

(二) 瑞典兒童照顧政策

瑞典社會民主模式福利國家在兒童照顧體系主要的目標為:提供兒童普及式 的照顧服務、支持父母就業以及促進兩性平等(黃曉薇,2009)。瑞典的家庭政 策基於普遍主義和個人主義的原則,一方面促進性別平等,另方面服膺充分就業 政策。其家庭政策包括三者:兒童及家庭津貼(child and family benefits)、托育 中心(high quality day care system)及親職假(Parental leave)。

1. 兒童及家庭津貼:包含兒童津貼(child allowances)、住屋津貼(Housing allowance for households with children) 、特別津貼(Maintenance support)、

殘障子女特別津貼(Allowance for disabled and handicapped children)。

(1) 兒童津貼給付對象是所有育有兒童的家庭(通常是給母親),不需經過資 產調查程序。符合給付的兒童必須是居住於瑞典的國民,且父母或兒童 其中一方設籍居住在瑞典達六個月以上者。現行的兒童津貼是給付給育 有16 歲以下兒童的家庭,每名兒童每個月可獲得 1,050 元瑞典幣。另外,

對於育有兩名兒童以上的家庭還有額外的補助,第二名子女每月可額外 多得100 元瑞幣、第三名子女 354 元瑞幣、第四名子女 860 元瑞幣以及 第五名子女以上者1,050 元瑞幣(黃曉薇,2009)。

(2) 住宅津貼:1990 年代中期開始施行住宅津貼,因當時的經濟不景氣,許 多家庭的所得突然短少,政府於是推行住宅的補貼政策。住宅津貼普遍 上主要在提供單親家庭的租屋成本,使低收入家庭能有較舒適的生活空 間(Björnberg & Dahlgren, 2008)。

(3) 特別津貼:特別津貼是發放給離婚後負責扶養小孩的雙親一方,每人每 月1,173 瑞幣。但須負責贍養費的一方必須再付給政府一定比例的金額。

其數額依須付一方的所得和子女數而定,扶養者的所得則沒有影響(林 佳慧,2001)。

(4) 殘障子女特別津貼:此特別津貼是使育有殘障子女的雙親得以照料他們 的子女。津貼金額按基數(base amount)而有不同,基數是根據消費水 準而定,並不斷調整(林佳慧,2001)。

2. 托育中心(child day care):瑞典托育機構又分為學前學園(pre-school)、學 前班(pre-school class)、開放學前學園(open preschools),以下就瑞典兒童 照顧服務類型加以說明(常欣怡,2003;黃曉薇,2009): parental leave),陪伴小孩適應學校生活。托育的時間為全日制,而且開 放時間可以配合家長的工作時間作調整。此機構是瑞典兒童照顧的核心 薪的親職津貼與臨時親職津貼(tillfälliga Föräldrapenning),以下分別說明(唐 文慧、楊佳羚,2006):

(1) 無給薪的親職假:在小孩滿 8 歲之前,父母都有權申請親職假,除了 480 天的親職津貼之外,其餘的假期就沒有薪資補償。

(2) 有給薪的親職津貼:親職津貼共給付 480 天,津貼領取的前 390 天是依

照所得為計算基準,可達80%的所得替代水準,假期的最後 3 個月是依 照均一費率的津貼(garantinivå)計算,津貼可請領至子女滿 8 歲為止。

480 天的親職津貼請領方式分為三種,第一種是依據收入等級請領;第 二種簡稱為基本水平,收入在基本水平者,一天固定瑞典克朗225 元;

第三種方式簡稱最低水平,可持續請領 90 天,依法令實施日起算 2006 年7 月 1 日出生前的孩子每天瑞典克朗 60 元,2006 年 7 月 1 日當日或 之後出生的孩子每天瑞典克朗180(吳孟蓉,2014)。

(3) 臨時親職津貼:瑞典家庭父母每年至多能申請 120 天的臨時親職津貼,

以利父母照顧子女、帶小孩接種預防注射、應付保母生病,並可領取先 前薪資的80%。另外,瑞典特別在臨時親職津貼中設計 10 天「父職假」,

在新生兒自醫院返家後60 天內都可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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