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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教育的意義與目的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人權教育的意義與目的

一、人權教育的意義

人權是每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不分國籍、種族、性別等因素而有所差異,

人皆享有。因此,從小開始就應該讓每位公民認識自己的權利,假如兒童在受教 育的過程中即遭受到不平等的對待,將來他成為公民之後,又如何能尊重他人 呢?而用什麼方法能讓兒童能認識人權呢?因此,最直接而有效的方法就是透過 教育,因為教育本身就是一項人權。

在國際上,聯合國是致力於推行人權教育的機構,當時聯合國共有58 個會 員國,在當時即使各國的政治體系、宗教及文化背景發展模式各有差異,世界人 權宣言還是獲得各國廣泛的支持並決議通過。在1948 年的「世界人權宣言」中

將人權視為是教育責任,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教育之目標在於充份發展 人格,加強對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教育應謀求促進各國、各種族或宗教團體 間之諒解、寬恕及友好關係,並應促進聯合國維持和平之各種工作。」(轉引自 馮朝霖,2002)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明確指出教育是教導人們對權利和自由 的尊重最重要的工具,其主張透過人權教育以普及人權思想,提昇人權認知,以 進一步促進世界和平。

除此,要求會員國在小學與中學課程中宣導世界人權宣言及其他重要公約。

後來1976 年所提出的「公民與政治權利」與「經濟與文化權利」二項重要權利,

1989 年提出的「兒童權利公約」,是國際上討論人權教育四個重要的國際法。

1985 年「歐洲理事會建議書」中明白指出了解和體驗人權,是所有的年輕 人準備生活在民主、多元的社會中,所需具備的基本條件(余伯泉,蕭阿勤譯,

1998)。其後在 1995-2004 人權教育十年與國家行動計畫中,將人權教育應定義 為:努力開展培訓、傳播訊息,目的是通過傳授知識、技能和塑造態度,建立普 遍的人權文化。

Richard(王淑英,蔡明殿譯,2003)認為在法律之前,教育人民有關自身 所享有之權利是政府的責任,如此人民才能在開放中的社會裡成為一個負責任的 公民。

Lynch(1989)認為人權教育是學生的道德教育,他從四方面定義人權教育:

1.教育環境和教學策略都要符合人權原則。 2.人權教育是積極建構學生的學習過 程,以了解人權的內涵。 3.人權教育是消除多元文化差異所產生衝突的方法。 4.

人權教育是對於不同課程進行統整。

Felisa(2005)認為人權教育是在提升人類的尊嚴,以認知、情意、實踐的 方法,讓人民能主動的參與社會,維護自我和他人的權利。

上述國外的學者,分別由法律以及道德的觀點對人權加以定義。在國內,由 於人權的環境與國外不同,人權概念尚未深入國民的生活中,內化成個人的價值 與態度。對此,國內學者對於人權教育也順應台灣的人權環境,對於人權教育提 出不同的定義。

馮朝霖(2004)認為人權教育並不是學校的額外負擔,因為人權教育本身就 是人權;人權也不應該是政治的工具,而是一種社會的民主教育;人權也不應只 是人權認知的教學,而是營造一個人權化的人權環境。

黃默(2002)認為人權教育可由兩個方面來探討,一是對於學習權與受教權 的保障,因為人權教育本身就是一項人權,也就是每個人都享有受教權和學習

權,教育者本身就應該受到保障,不應因為文化、血統、種族、性別等先天因素 的差異,受到不平等的待遇。另一方面是以建立傳播人權教育為目的,希望建立 一個互相尊重,能互相容忍的社會。

吳清山、林天佑(2000)認為人權教育是指引導人民對不同族群、階級、

地域的個人與團體,彼此之間能相互尊重與容忍的教育理念,其目的在透過人與 人之間學習相互的尊重,創造和諧有序的社會。也就是說,人權教育是要喚起對 於自己、族群的認同,對於他人的包容,進而讓環境能永續發展,這是對於人性 尊嚴的尊重。而人性的尊嚴,簡單的說,就是生而為人的自在和喜悅(馮朝霖,

2002)。

除了透過人權議題討論,人民學習互相尊重與容忍,達成人權教育的目的。

湯梅英(2002)更進一步的指出,人權是透過教育來闡揚人權的思想與觀念。人 權教育除了有教育人民的意涵,更立即的反應了本國與國際間關注的重大議題,

唯有透過教育來讓學生澄清人之所以為人的價值,反省生活之中哪些是違反人性 尊嚴的問題,建立自由、平等、公正的價值觀,才能幫助下一代更進一步的建立 人性的尊嚴,因此學校是重要的人權教育教學機構。人權教育是透過正式與非正 式教育機構,推動人權教育的過程,尤其以正規的學校教育,較能有系統的傳遞 人權教育的概念,而成為人權教育的中心(楊國賜,2001)。

洪如玉(2006)在《人權教育的理論與實踐》一書中,將人權教育的意義定 義為:

培養學生之人權素養,包括人權意義、知識、價值、歷史、事件等,使學生 能夠有關懷人權之態度與保障人權之行動技能,意即每個學生能夠且願意主 張自己的權利,同時也能夠且願意尊重他人的權利;其次,建立人權文化社 會,每個人能主張自己的權利也尊重他人的權利,並進而關心整體政治、經 濟、文化的發展,促進社會整體正義。(P.49)

從上述定義中,人權教育本身就是保障學生的學習權與受教權,透過學校 的教育活動來推展人權教育,教導學生有關人權的認知、情意、技能、價值等相 關知識,進而培養人權的態度以及人權的行動力,讓每位學生行使自我的權利,

學習享受自我的權利的同時,也能尊重他人。若再進一步分析,狹義的人權教育 是透過教育的方式,教導學生認識自己的權利與責任,並能察覺他人的權利,哪 些權利是自己所擁有的權利,無法被人所剝奪的,而政府在制定法律時,能積極 的尊重與保護人民;廣義的人權教育指的是透過各種教學活動,讓學生學習相互

尊重、容忍,建立一個互相尊重的社會,最終的目標則是培養一個有擔當、能負 責任的國民,對世界的人權問題能覺知,並能將人權的價值在生活中實踐。因此,

在校園中實施人權教育,傳遞人權概念與價值,建立一個人權環璄是教育者從事 教育工作重要的一環。

二、 人權教育的目的

從聯合國大會於1994 年 12 月,將 1995 年至 2004 年訂為人權教育十年,在 所提出的「人權教育十年與國家行動計畫」中,提倡將人權教育作為提升人民意 識的重要媒介,致力於培養、傳播人權教育的觀念,使它成為一種普遍性的方法,

透過教育完成。人權教育希望透過知識、技能和情意,來達到宣傳人權的訊息,

在計畫書中明確指出人權教育的目的在於(人權教育十年與國家行動計畫p25): 1. 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2. 充分發展人的人格和尊嚴; 3. 促進所有 民族、土著人民、種族、民族、族裔、宗教和語言群體之間的了解、容忍、男女 平等和友誼; 4. 促使每個人都能有效參與自由社會; 5. 協助推動聯合國維護 和平的活動。

Tarrow(1987)認為人權教育的目的在於全球性的教育、道德的教育、社會 及公民教育,這是實踐他人人權和民主社會的條件。

湯梅英(2002)認為人權除了透過規範和法律條文對於基本權利的規範之 外,人權教育的目的在教育每一個人對人權概念的理解與實踐,也就是透過教育 人民了解自己的基本權利以及應該受到的保障,為維護、爭取基本人權做努力。

然而人權教育並非一昧的追求自己所應享的權利,應建立在一個互相尊重的環境 下,Betty Reardon(蔣興儀、簡瑞容譯,2002)認為其最終目標是形塑一個肯負 責、有擔當、能關懷的世界公民,希望充分地引起他對於各種人權問題的覺知,

並且期望他能將適當的人權價值投注於社會。

若從廣義的角度看人權教育的目的,洪如玉(2005a)認為人權教育的目的 在於: 1. 促進民主; 2. 追求尊嚴與正義; 3. 促使公民責任的實踐; 4. 理解 人類世界是互相依賴的大家庭。

黃雅文(2003)認為人權教育之目的在張顯人性尊嚴,培養學生互相尊重,

發展學生的自尊與尊重、正義感與公平感。

人權教育包括制度化和非制度化的機構,而學校是制度的機構,因此學校 是推動人權教育的重要場所,能有系統的推展人權教育。形成人權教育的重要概 念是一套價值,這些價值可幫助學生認識歧視、偏見。馮朝霖(2002)認為人權

教育是高度價值取向的教育任務,因此不能只是重視認知的概念教學,還須強調 實際的「體驗」,否則只會淪為說教的形式或是政令宣導。學生在學校學習正式 的課程,除了認知的學習,在無形中也受學校的潛在環境影響,學校的潛在課程 對學生亦相當重要。因此,學校實施人權教育的目的,除了讓學生能夠認識人權 的價值,熟悉人權的內容,能知道自己的權利進而保護、尊重他人的人權(曾慧 佳,2004)。

人權教育的目的就是教育學生認識屬於他的基本的權利,將自己的能力伸 張,並能尊重他人的權利。而學校正是有制度、有系統的教育機構,因此能透過 教育能讓學生認識自己所應享有的自由和權利,以及自己所應擔負的責任,而非 只是享有權利。簡而言之,人權教育就是教育學生對於認識人權、實踐人權,不 為他人所剝奪,而同時也督促政府機構在制定政策時,能對於人權尊重與保障。

人權教育的目的就是教育學生認識屬於他的基本的權利,將自己的能力伸 張,並能尊重他人的權利。而學校正是有制度、有系統的教育機構,因此能透過 教育能讓學生認識自己所應享有的自由和權利,以及自己所應擔負的責任,而非 只是享有權利。簡而言之,人權教育就是教育學生對於認識人權、實踐人權,不 為他人所剝奪,而同時也督促政府機構在制定政策時,能對於人權尊重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