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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人權的基本內涵

一、人權的意義

人權的概念起源於西方,西方哲學家認為人權是一種普世的價值,是生而為 人所享有的自然權利。十七世紀當代的哲學家認為,人生而為人,為了保全自己 的生命,有努力追求自己生存與生活所應享有的權利,有不斷的追求滿足基本需 求的權利。對於英國哲學家洛克而言,他主張每個人都擁有自然權利,而這樣的 權利包括了生命、自由、財產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民願意用平和方式 享受權利。直到十九世紀,這些權利才慢慢被稱為人權(黃藿,2005),二十世 紀聯合國成立之後,這個思想才獲得普遍的認同。聯合國於1948 年所發表的「世 界人權宣言」,是各國所遵循的共同原則,更確立了對於人權的保障。

人權是一項對「人的價值」所提出來的主張,是對全體人類的呼籲。「人權」

(human rights)的意義若從字面上看,張佛泉(1993)認為人權乃人之應有者,

指的是屬於人的權利,作為人而享有的權利(楊洲松,2005)。只要是「人」,根 據他擁有的自然本性,他就擁有基本的權利。也就是說人出生之後就享有人權,

不論其國籍、膚色、種族、性別、貧富,在各種不同的條件下,都適用於每個人,

是一種普世的要求或基準(梁福鎮,2004),沒有了這些基準,我們就無法有尊 嚴的自由生活。這也就是世界人權第二條:「人人不論膚色、性別、宗教或語言 的不同,都是平等的。」

人權是人生而為人的基本權利,是與生俱來的,這樣的權利亦稱為「自然權 利」(natural rights)。人權是生而有之,不可讓渡的,無法利用買賣、繼承、或 是掙得的方式來獲得人權,而是一種人生而為人,不可剝奪、不可分割的權利,

不管男女老少,沒有人能以任何理由剝奪任何一個人的人權(洪如玉,2005a)。

但實際上,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人權的主體並非真正落實於每個人,只有少 數人是能真正擁有平等,有很長的一段時間,窮人、女人、兒童、有色人種等都 被排除在擁有自然權利之外,經過了革命、歷史的演進,兒童、女人的人權問題 才受到了重視。

人權是上天賦予的自然權利,其性質是不可被分割、不可讓渡、不可被剝奪 的權利,而這些權利是沒有條件、與生俱來的。因此,人無法將自己的言論自由、

思想、財產等權利讓渡給別人。再者,人權超越了國籍、種族、宗教、膚色等先 天的因素,是一種普世的要求或基本標準,不因族群人數的多寡,也不因地區和 文化的差別,而受到不平等的對待。因此,人權能讓人類活得更有尊嚴,生活更 有保障。如果我們對我們的權利一無所知,那麼我們將無法捍衛我們的權利,生 活也就無法受到保障。

二、人權的分類

(一)以人權的主體區分

人權是生而為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因此人權的主體在於人民。陳玉佩(2002)

將人權依其主體分為五類:

1. 個人:人生而為人所應有的自然權利,指個人所應享有的最基本權利。

2. 類或集體:以相同的地位或是特殊身份的人組成為一個團體,例如:兒 童、婦人、老人等。

3. 民族:由其特殊文化與人種所組成,由於文化的差異,所享有的人權也 不同,例如:原住民族。

4. 國家:人權表現於國家稱為主權,任何人只有在國家的羽翼下,人權才 能獲得保障。

5. 第三世界:指的是當今的開發中國家,在以往可能是受他人殖民與統治,

目前雖然獨立,但實際上受到其他國家干涉,未能真正獨立。

(二)以人權的範疇區分

人權是普遍的道德權利,人可依照自己的自由意志,決定自己的行為,然而 隨著社會背景的變遷,人民對於人權的要求也有所不同,人權的所涉及的範疇相 當廣泛,包括政治、社會、經濟、文化等都和人權有關。Graham Pike 與 David Selby(余伯泉,蕭阿勤譯,1998)認為若再進一步將人權分類,人權通常可分 成二類「公民的與政治的權利」、「經濟的、社會的與文化的權利」。

1. 公民與政治權利:公民與政治權利是由自由衍生出的權利,主要尋求在 社會上個人行動自由與選擇的自由,以及公民政治的權利。例如:人有居

住遷徙自由、言論自由、投票、參與政治的自由、財產自由等等。

2. 經濟、社會、文化權:經濟、社會、文化權則是由平等衍生出的權利,

旨在要求社會、國家對於人民的基本保障,保障人們身體、物質、社會、

經濟上的福祉,這種權利包括工作權、要求就醫的權利、休閒權利、保存 文化發展認同等權利。

除了Graham Pike 與 David Selby(余伯泉,蕭阿勤譯,1998)所提出的分 類,也有第三類的人權「環境、文化、發展的權利」出現,這是由團體所衍生出 的權利,也就是以集體權利為中心,認為人類擁有健康安全環境的權利,例如:

環境權、和平權與資源共享權、民族自決權、國際和平與安全權,這些權利的實 現,必須聯合全世界才能實現(吳根明,2005;洪如玉,2005a)。

人權是普遍性的道德權利,也就是說,人一出生就享有基本的權利,在各種 不同的時空,都適用於所有人。儘管我們的國籍、性別、種族、階級、族群背景、

膚色、語言、宗教或是政治信仰等先天條件不同,我們都有資格要求人權,不能 被他人所剝奪。

若以人為主體來分,人權並不只有個人的自由和權利,所擴及的還有團體 的、民族的、國家的以及第三世界的權利。在享受人權的程度上,也就會因每個 人的民族、國家背景、民主程度不同,而享受到的權利也就不同,受到的限制不 同。然而,若以人權的範疇區分,則發現人權的範疇廣大,包括追求個人層次的 人權,追求個人的自由,進一步則是追求政府對於社會經濟上的權利保障,人民 有工作權、教育權等等,人權的層次提升到生活、文化層面。再者,包括國家與 國家之間、民族與民族之間的集體權。因此,人權所關心的不只是個人的權利和 自由,還包括整個生活環境,人與人之間所產生的關係,為人類的權利而努力,

試圖建立一個尊重、和諧,免於戰爭的社會。

三、人權的演進

人權起源於人類的歷史,是一種隨著歷史發展與演進的概念,人權的內容隨 著歷史的演進逐漸加深、加廣,紀舜傑(2003)以法國法學家瓦薩克(Karel Vasak)

的三代人權說為參考,將人權發展分為三個世代,強調人權是一種演化,不被拘 泥於某個時空裡。以享受人權的主體來區分人權的演進,將人權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代人權所追求的是個人的人權;第二代追求群體人權;第三代追求人類人 權。其將人類人權運動演進整理如表2-1-1。

表2-1-1 人權運動演進表 資料來源:引自紀舜傑(2003:127)

除了將上述人權的概念發展分為三階段,美國學者Reardon(蔣興儀、簡瑞 容譯,2002)以世代的演進將人權分為四個階段:

第三階段人權概念產生於二十世紀中期,此時期由個人的權利轉向對群體權 利的追求。主要是因為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第三世界被殖民國家不斷的剝削,

被西方列強壓迫的亞、非、拉丁美洲地區的人民,開始為自己爭取權利。此時人 權的概念已經不侷限於西方世界,著重於集體權,漸漸興起許多團體組織都在對 抗殖民主義、種族主義等,追求自我認同的權利。這意謂著殖民地的人民權脫離 被統治而自己組成獨立的主權國家,這些權利包括了國際和平安全、民族自決權 等概念,自決權、發展權、環境權、和平權等概念,這代表第三世界的人權(蔣 興儀、燕珍宜,2001)。

在二十世紀末,第四階段人權浮現,試圖超越國家、種族、性別等等的差異,

以全人類為出發點。這是一種起源於人類追求和平共存的理想,對於種族仇恨與 大屠殺的譴責,主張全球性的人權,也就是整個國家、族群、種族、性別的團體 看做是一個地球村,共同追求和平的理想目標。

無論將人權教育發展分為三個或是四個的階段,都能看出人權發展的演進脈 絡。第一階段限制了國家的權利,避免國家、君主的權利無限制擴張,保障了人 民基本的權利和自由;第二階段則規範了國家的義務,保障了人民社會、經濟、

文化的各項權利,追求積極的人權。第三、四階段則積極的認為政府應該為人民 謀取更多的權利,超越了整個種族、國家、社會,將人類視為一個整體,追求人 類的和平。由上述可發現,隨著時空的轉變,人民對於人權的追求,其範圍更為 廣泛,除了對於個人權利的爭取,也擴及至國家和世界環境與和平的問題,將整 個世界視為一個地球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