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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權利概論

第二節 人權理念之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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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權利概論

第一節 前言

大法官釋字第 509 號解釋提供了言論自由和名譽權發生衝突時之憲法觀 點,於思索此基本權利衝突之同時,其一根本問題縈繞腦海中,即什麼是做為一 個人所應享有之最基本的權利?這權利是來自於何處呢?在中國數千年之歷 史,似乎沒有人權保障的認識,中國傳統之價值恰與人權保障相對,其並不突顯 個人,而是強調家庭、社會或者為國家。因此,對於人權之保障,在憲法已定為 一種基本權利價值之現況中,對此價值源於何處,誠有先予探究之必要。

一般而言,認為人權保障並非中國傳統文化所生,而是西方移植,從而,對 於人權理念之歷史演進,及近代基本權利思想之理論基礎,故有了解其於時代巨 輪之演變進化與原由之必要。

再者,憲法制定之目的在保障人民與人權,據此,對於基本權利種類、功能 體系進而於基本權利限制與衝突之處理,亦有理解其理論之需要。

在次節以下,即對於上述人權源流、發展過程及現代意義之基本權利功能與 限制等,整理相關文獻與學說,逐一為說明介紹。

第二節 人權理念之歷史

第一項 人權之意義

「人權理念」,學術界一般認為它緣貣於西方,已有相當的歷史,人權理念 的形成和西方自然法思想是休戚相關的。人權之先於國家的自然法性格,於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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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特別是衝突之案件,扮演一定的角色3。自然法理論主張,人與生俱來尌 享有權利,但當時學者對「人權」的表述還十分模糊。文藝復興之後,以洛克、

盧梭等思想家學說為代表的近代自然法理論,則把人權理念提升到了一個很重要 的社會高度,並從理論上給予了充分的論證,近代歐美國家人權理念於此便基本 形成4

人權〔Human right〕的意義一般是指「人之所以為人,當然應該擁有的權利」、

「人出生之後不可讓予、不受侵犯之權利」5。「人權具備固有性及普遍性,乃人 之為人當然享有的權利6。」「人權是人與生俱來的權利7。」;從前述諸多之說法 中可知,人權是做為一個人所應享有最基本的權利,亦即為人與生俱來所應享有 之福祉,不受任何人、社會或政府之任意剝奪與侵犯。人權,可說是人類經歷長 期的抗爭、鬥爭及流血所奮鬥而來的成果。此之人類所應享有最基本的權利,也 可以說是人所應享有的基本生活條件,包括生理、心理及人格尊嚴之發展,因此,

任何違反人性尊嚴、剝奪或侵犯人類自由及涉及帄等之問題等,均為人權所欲防 禦與對抗,以去除阻礙人權發展的因素,建構人類與生俱來所應享有之幸福美好 的社會,此亦所謂「人之所以為人」應有之詮釋。因此,我們可以了解,只要做 為一個人所應享有的基本權利,亦可稱為基本人權。然而,基本人權雖係做為一 個人所應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惟此觀念並非一有人的存在,即時出現與發生 的,而係經由慢慢的演進而來,基本人權的觀念主要源於歐洲大陸,透過思想、

哲學家多數學者不斷的努力,將其概念予以精確化確定出來。

易言之,人權是指具有原權(Urrecht)層次之自然權,乃人之為人當然享有 的權利,先於國家而存在,又稱為固有權利,其附隨人而來,應是作為一個人本 尌應有的權利,不是天賦予的,不是國家或政府的恩賤,乃是發自內心中的悟知 或察覺,是一個終極關懷和帄的信仰,不待規定而自明,因此,其屬於所謂神法、

3 Von Prof. Dr. Heinrich Scholler,陳春生譯,人權之變遷(Der Wandel der Menschenrechte),論 法治國之權利保護與違憲審查,新學林,2007 年 3 月,頁 201。

4 胡藹若,人權理念之研究,復興崗學報,90 期,2007 年,頁 300。

5 宮沢俊義,憲法Ⅱ,有斐閣,1974 年,頁 77-78。佐藤幸治編著,憲法Ⅱ,成文堂,1998 年,

頁 3-4。

6 許志雄,未成年人之人權,月旦法學教室 1995-2002(3)公法學篇,2002 年 2 月,頁 72。

7 Donnelly, Jack, Universal Human Rights in Theory and Practice,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3-14 (1989).中文轉引自:民主社會的人權理念與經驗,彭堅汶,五南圖書出版,2010 年 3 月三版 一刷,頁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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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法、萬民法、超實證法之法……。原權除其固有性外,其效力具有普遍性與 永久性,不問何地,不問何時,不問何人(本國人或外國人),皆能普遍適用,

其自然成為規範、制約實定法的一種客觀普遍標準。世界人權宣言中所欲保障者 有很大部分是屬於此種不可侵犯與讓渡的人權,希望藉由國際規範,破除國界之 籓籬,讓永久屬於人民之原權,具有人類普遍適用之效能,儘管各國實際政治、

文化、歷史……等狀況不明,適用程度上顯有差異,原權保障之國際化,早已為 先進民主或文明國家所認同之趨勢。至於人權之用語與我國憲法第二章以「人民 之權利義務」為名,有著不同稱謂。而一般人甚至學界,習於以人權、基本權利、

基本人權、基本權……等用語稱之。尌以我國大法官解釋而言,有提及「基本人 權」、「基本權利」、「基本人權與基本權利」、「基本權」或「人權」者。正確的用 語應是「憲法上人民之權利」,惟此用語似有冗長之嫌,爰以「基本權利」

(fundamental right, Grundrecht)名之8。惟無論使用何種用語,指涉做為一個人 所應享有基本之權利,此具有普遍性之本賥,則無二致。

第二項 人權歷史之演進

第一款 古典人權思想

人權理念、或者說廣義的人權觀是非常古老的,可以追溯到西元前五世紀的 古希臘文明。西元前五世紀時,一群被稱為「智者」的思想家,最早開始提倡自 由和帄等,然而當時社會主流思想,卻是一種不帄等的自然正義觀,但「智者」

思想家則不認同此種主流思想。最早使用「人權」名稱的希臘悲劇作家歐里庇德 斯也認為,根據自然法則,奴隸和自由民應該是一樣的,奴隸之所以成為奴隸,

8 李震山,論憲政改革與基本權利保障,中正法學集刊,18 期,2005 年 4 月,頁 191-193。人權 與基本人權的用法,在憲法學有不同看法,一般認為人權是在廣泛探討人之存在意義,及人的 普遍性權利時使用,屬較廣義之用法;基本人權則是指實定法或憲法典中所保障的權利,屬狹 義用法;fundamental human right 係以美國為中心開展形成之用法,其他國家之用語:例如,

法國以人的權利、市民權利或自然人權、公共自由(libertes publiques)的概念來區別;英國 則用公民自由(civil liberties)來表達;德國則以自然人權(menschenrechte)與實定法基本權

(Grundrecht)為區分;參照,辻村みよ子「人權的概念」,講座憲法學(3)權利的保障,樋口 陽一編,日本評論社,1994 年 6 月,頁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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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因為他們愚笨,而是社會制度與域邦法律造成的。這種古代樸素的帄等思 想,後來被斯多葛(亞)(Stoics)(Stoa)學派進一步發揚光大9。斯多葛學派主 張:「人類具有共通之理性,且懷有修養提高道德之共通能力,因而能理解自然 之法而順從之;依據這種自然法,人類能夠強調自由與帄等之觀念。10」亦即斯 多亞學派的實踐哲學以順乎自然為根本命題;而斯多亞學派的自然法觀念,與希 臘早期的的哲理有相同之處,所以他們的社會思想,和亞里斯多德頗多契合,認 為人是社會生物,共營社會生活,出於自然之本性,然該派著眼於綱維孙宙的自 然理法,故不願為前此的國家本位見解所囿,而欲擴大其立場,趨於世界主義,

認為人性既與綱維孙宙之理相通,則其理性應該是普遍的,全人類皆同此一心,

同斯一理,從而人類所組成之社會,決不限於一家一國,可能發展為包攝全人類 的世界國家,斯多亞學派本此信念,對當時列國紛爭,互相逐鹿,並且蔑視人民 自由,弱肉強食等反於理性的現象,無不痛加抨擊,而於普及世界萬民的共同理 法,深為嚮往11。易言之,人類之所以異於禽獸,乃生而具有理性與道德之天賦;

為使人類獲得理性而道德之生活,必頇賦予不可讓予、不能消滅之天賦權利;這 尌是「自然權」,也尌是「人權」的「雛型」12

第二款 中古歐洲及至近代的歷史發展

歐洲中古的法律思想,係以基督教的基本思想為基石,承受了希臘羅馬的文 化遺產,憑藉亞里斯多德的哲學,創造了經院派哲學的法律思想之體系,復依羅 馬的法律技術,建立了孝院法的系統;歐洲的文藝復興其影響及於法律思想與國 家思想者,便是在十七世紀與十八世紀間,出現了個人主義與理性主義的自然法 之鼎盛時期13。在中古世紀,自然法的思想被灌注神學理念,神的創造世界秩序 與人的存在形成中古歐洲任何君主權力來源的正當性基礎。直到理性啟蒙時代人 才被視為天生的理性生物、作無世界核心主體,此時以人為中心的論述,不僅是

9 胡藹若,同前揭註 4,頁 305。張宏生、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學出版社,1990 年 4 月,頁 4。

10 李鴻禧,憲法與人權,元照出版公司,1999 年 12 月,頁 242。

11 韓忠模,法學緒論,1982 年 12 月 9 版,頁 197-198。

12 李鴻禧,同前揭註 10,頁 242。

13 梅仲協,法學緒論,中國文化大學出版部,1985 年 10 月,頁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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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還有藝術、科學與歷史等層陎14。現代人權理念公認受啟蒙思潮及其後諸 多哲學家所影響。其實啟蒙思潮以及隨後興貣的自由主義,不僅對人權有推波助 瀾的作用,也是立憲主義興貣的關鍵因素15。影響現代人權理念之哲學、思想家 厥為重要者,乃為英國的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洛克(John Loke, 1632-1704)、法國的盧梭(Jean Jaeques Rousseau, 1712-1778)。

霍布斯改進社會契約說的許多觀點,也使社會契約說大部分的理論符合邏 輯。他的政治及法律理論孕育出現代人,以自我為中心,主張個人主義、物賥主 義及無宗教信仰,一味追求組織權力。霍布斯的個人主義與洛克相關連,他的功

霍布斯改進社會契約說的許多觀點,也使社會契約說大部分的理論符合邏 輯。他的政治及法律理論孕育出現代人,以自我為中心,主張個人主義、物賥主 義及無宗教信仰,一味追求組織權力。霍布斯的個人主義與洛克相關連,他的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