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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人類中心」之我國動物保護體系

第一節 人與動物關係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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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人類中心」之我國動物保護體系

上開第二章與第三章所描述者,乃是人與動物關係投現後所呈現出的法律 規則,此一規則的歷史演變,亦可認為是隨時間變動的人與動物關係之實質反 應,是以繼第二章與第三章嘗試呈現我國及德國動物保護法的線性歷史發展 後,第四章欲討論的對象是埋藏於實定法背後的因素:人與動物關係的發展。

在此將普遍被視為動保先進國家之一的德國,其動物保護法制發展歷史及 背後隱含之人與動物關係演變當作台灣動物保護法制未來發展進程的其中一種 可能模式,嘗試將在動保發展上已具有長久歷史之德國制度及其制度背後思想 作為一比例尺,對比我國動物保護法所呈現之規範內容及規範相似度,以此探 尋我國動保法於此一可能發展模式的定位。

以下第一節將先處理在述說現代動物保護歷史時必定會被提及之西方動物 保護思想演變,這些思想所處理之「人類應否保護動物」及「人類出於何種理 由保護動物」問題及其所提出之解答,即是在歷史長河下人與動物關係的發展 變動的呈現。第二節嘗試找出德國動物保護法制背後所隱含的人與動物關係變 動,符合第一節所處理之何種思想下的人與動物關係模式。第三節則將焦點轉 回我國法,並試著藉由與德國法比較對照,找出我國法制在現代動物保護思想 上之可能定位。第四節則處理在比較過程中所發現之現今西方動物保護思想發 展與我國動物保護思想之差異及如何應對此一差異之問題。

第一節 人與動物關係的發展

相較於英國之動物保護乃起於對動物友善之貴族,並蔓延至中產階級而漸 成風潮250,Pfeiffer 認為德國之動物保護主要乃根植於宗教、哲學與法學層面上 的思考251。第三章已處理德國動物保護法制之歷史演變及現今規範樣貌,以下 則針對與動物保護相關之宗教與哲學思考進行討論,並著重在該宗教或哲學思 想對於人與動物關係的詮釋,嘗試呈現隨時間演變之人與動物關係。

250 關於早期英國從事動物保護運動者多屬上階層及中產階級一事,尚可參李鑑慧,十九世紀 英國動物保護運動與基督教傳統,新史學雜誌,20 卷 1 期,頁 139-141,2009 年 3 月。

251 Pfeiffer, Tierschutzgesetz, S.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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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人類中心觀點 第一款 宗教觀點

西元4 世紀之神學家 Augustinus 主張從自然的次序來看,有理性者應高於 無理性,有知覺者應高於無知覺,理性人類與其他無理性動物之差別即在於人 類除了單純感官的知覺外,尚能意識到自己正在感受,而無理性之動物不具備 這種可能,故而人類自然高於動物252。此外,Augustinus 亦認為動物和植物均 是為人類之需要而存在的253

西元13 世紀之神學家 Thomas Aquinas 則在上開自然次序(即萬物存在之 次序)外,尚主張萬物之使用亦存在次序,不完善者本應被完善者利用,故而 人類利用植物達成動物的利益或利用動物達成人的利益都屬應當,且為維持自 然次序,人類本應支配動物254。然而 Aquinas 雖認為無理性生物是為理性生物 之利益而存在,但亦認為人類不應殘酷對待動物,惟其理由並非出於考慮動物 自身,而是認為對待動物殘忍者也會對他人殘忍255

而被後世視為動物之守護聖人的 Saint Francis of Assisi(亞西西的聖方 濟),在13 世紀時即主張所有大地的造物皆同人類般感受、生活、痛苦並死亡,

平等地同是造物主之作品,動物是人類的兄弟,神希望當動物需要幫助時,人 類施以援手,任何有生命之物在困境時都有相同的權利要求保護256

相較前述傳統基督教價值觀下所論述之人與動物關係,19 世紀開始從事動 物保護運動者,部分亦有意識的開始透過對聖經中關鍵概念的重新詮釋,使動 物保護具備宗教上之正當性。這些關鍵概念包括萬物均為神之造物257、人類管 理動物258以及憐憫259概念,經過重新詮釋後化為:萬物均是神的造物,則神必

252 Steven M. Wise 著,李以彬譯,憤怒的獸籠,頁 40-41;許晉瑋,一個動物各種表述,頁 23。

253 Thomas Aquinas 著,曾建平、代峰譯,神學大全節選,頁 12。

254 Steven M. Wise 著,李以彬譯,憤怒的獸籠,頁 43;Thomas Aquinas 著,曾建平、代峰譯,

神學大全節選,頁7-12;許晉瑋,一個動物各種表述,頁 23。

255 Thomas Aquinas 著,曾建平、代峰譯,神學大全節選,頁 10-11;Tom Regan 著,王穎譯,

倫理學與動物,中外文學,32 卷 2 期,頁 21-22,2003 年 7 月。

256 Pfeiffer, Tierschutzgesetz, S. 25.

257 創造論,舊約創世紀 1:20-25、27。

258 人類對其他造物的管理權柄,舊約創世紀 1:26、28;9:2。

認其思想即指意識),Regan 認為 Descartes 承認動物具有感知指的是外部對象 給身體器官的當下感覺,但其否認動物是有意識地在認識對象264。故而 有學者檢視Descartes 著作,認為 Descartes 並非認為動物無感覺,而只是認為動物沒有思想,

參曹菡艾,動物非物,頁114,註 9,200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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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的。他們把這些可憐動物的四只爪子釘在木板上活體解剖,觀察 其循環系統,這引發了很大爭議266

雖然此種思考並未明言人類對動物的支配權,但其將動物視作機械的論點 可能導致人對動物處境的缺少考慮,忽視動物亦有生命,對待動物如同支配無 生命之物般,既然不會擔心物品是否會疼痛,自然也不會在意動物是否受苦。

第二目 間接義務觀 一、義務論

在18 世紀哲學家 Kant 的義務論中,其認為符合道德價值之行為乃是指道 德主體出於對自我義務之認知而去履行義務,而非出於任何其他利益之考量

267。在Kant 的理論下,僅有具備理性、自身存在即為目的者方能成為具有絕對 價值的道德主體,道德上的直接義務則僅存在自身即為目的的道德主體間,一 個理性個體只對其他理性個體負有直接義務,至於不具理性、僅具相對價值的 非道德主體,則僅可能在道德主體履行對其他道德主體之直接義務時所涉及之 範圍內被間接保護268

故而依Kant 的理論邏輯,不具備理性,其存在僅為達成目的(理性人類)

之手段,並非道德主體的動物,因其與人類本性上的相似,故而保護動物時即 是在間接履行對其他人類的義務,Kant 舉例言,若因長久忠心耿耿看顧家園的 狗年老即殺害之,其所違背的不是對狗的義務(因為 Kant 認為不存在此種義 務),其所違反的是對其他人類的義務,行為人沒有做到仁愛與人道;此外Kant 亦認為虐待動物的人也會用同樣方式無情對待人類,對動物殘酷會削弱人的同 情心,使人變麻木,相反地善良對待動物有助提昇人類對他人的同情心269

在Kant 的道德論下,只要不違背對其他人類之義務,人類對動物的利用在

266 LEONORA ROSENFIELD, FROM BEAST-MACHINE TO MAN-MACHINE 54 (1968). 轉引 自Tom Regan 著,李曦譯,動物權利研究,頁 4。

267 來自 Kant 之善意志與道德三命題,參林火旺,倫理學,頁 104-115。

268 Tom Regan 著,李曦譯,動物權利研究,頁 146-149。

269 Tom Regan 著,李曦譯,動物權利研究,頁 149;曹菡艾,動物非物,頁 118-121;Immanuel Kant 著,曾建平、代峰譯,對動物和神靈的責任,收於 Peter Singer and Tom Regan 編,動物權 利與人類義務,2 版,頁 25-26,20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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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上即屬正當270,人應該關照動物是出於對其他人類的義務,善良對待動物 是為了避免人類自身有被殘忍對待的可能。

二、理性利己主義

在各種理性利己主義理論中,在此僅說明Narveson 之觀點。依照 Narveson 的理論,每個理性存在者都是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行事,但為使自己的 利益最大化,即有必要與其他理性存在者達成協議,約束每個人的行為,這個 協議就是道德的準則271。在其理論下,不具備理性,無能與他人建立協議者,

即可能被排除在道德範圍之外,是以縱Narveson 並不否認動物具有感覺能力,

卻依然將之排除於道德群體之外272。但Regan 認為 Narveson 並非否認人類對動 物負有任何義務,而僅是認為人類對動物不負有直接義務,當傷害動物會影響 人類利益時,人類即有間接保護動物的義務273

這或許可從Narveson 對無能力締結協議之兒童的態度看出端倪,他主張人 類應好好對待兒童,其原因乃出於兒童的理性親屬對兒童具有感情利益,遵守 此一規則亦是在保護自己的利益,在此主張下,對兒童之保護亦是基於對其他 人類的間接義務274,而對動物,人類亦有各種利益存在之可能性,自然亦可能 存在情感上利益275,則自亦可循同樣說理模式為動物找到間接保護之基礎。

第三目 享樂功利主義

18 世紀後期 19 世紀初之哲學家 Bentham 則提出以苦樂感情為依據進行利 益衡量的功利主義理論,此一功利主義說法屬於古典功利主義理論,又被稱作 享樂功利主義276。Bentham 之理論主張追求快樂避免痛苦是人的本性,自然也 是人類決定行為方向的準則,故道德追求的乃是善的結果的最大化,而所謂善 在其定義下乃指快樂277,但功利主義的道德要求並非單純追求個人的幸福,而

270 Tom Regan 著,李曦譯,動物權利研究,頁 151;曹菡艾,動物非物,頁 119。

271 Tom Regan 著,李曦譯,動物權利研究,頁 131、頁 133;Tom Regan 指出 Narveson 是契約 論者,參Tom Regan 著,王穎譯,倫理學與動物,頁 23。

272 Tom Regan 著,李曦譯,動物權利研究,頁 132。

273 Tom Regan 著,李曦譯,動物權利研究,頁 132。

274 Tom Regan 著,李曦譯,動物權利研究,頁 132-134。

275 Tom Regan 著,李曦譯,動物權利研究,頁 132。

276 Tom Regan 著,李曦譯,動物權利研究,頁 168;林火旺,倫理學,頁 76。

277 林火旺,倫理學,頁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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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要追求最多數人的最大幸福278。在其理論下行為之道德上正當與否,將取決 於該行為所影響之所有人總體幸福結果上的最佳平衡,若行為符合最佳結果則

是要追求最多數人的最大幸福278。在其理論下行為之道德上正當與否,將取決 於該行為所影響之所有人總體幸福結果上的最佳平衡,若行為符合最佳結果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