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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非人類中心觀點演進之德國動物保護法制

第四章 「人類中心」之我國動物保護體系

第二節 向非人類中心觀點演進之德國動物保護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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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an 雖認為動物也有基本權利,但並不認為人類與動物享有的權利應該 完全相同,然其認為動物至少享有這些權利:被尊敬對待的基本權利(不被當 作手段)、不受傷害的基本權利、追求自己福利的基本權利;此外人類亦負有不 干涉動物的義務304

在這種思考下,動物與人類同樣具有固有價值,其如同人類般有權利要求 不被他人當作工具,要求不受傷害、要求受保護,因而此說反對任何人類利用 動物的行為305,不管是為飲食、實驗、娛樂或其他目的,因為這些行為即是忽 視動物作為權利主體,其存在本身即為目的,不得將之作為手段,故而是不道 德的。人類保護、不傷害動物是出於對動物的直接義務,而此義務的來源則是 動物自身所有的權利。

第二節 向非人類中心觀點演進之德國動物保護法制

在本節將嘗試藉由擷取第三章德國保護法制的歷史發展中規範的一些關鍵 性特徵,來論述其與本章第一節中所處理的對人與動物關係的各種說法間之相 似性,並試圖藉此呈現德國動物保護法制背後可能隱含的人與動物關係之變動。

第一項 支配權被侵犯:動物作為人的財產

依據德國現所屬之大致地區所曾經適用過之法令,在歷史上自羅馬法將動 物列入物之範圍始,至西元6 世紀的薩利克法典、13 世紀的史瓦本法典及薩克 森法典,針對動物的保護僅有出於人類財產保護之目的,以刑法懲罰竊盜動物 及殺害他人所有動物之行為。無疑在這一大段近千年的時光內,某些動物之所 以受保護均只因為他是屬於某些人類支配下的財產,偷走他或毀了他的行為對 其他人類的財產權利造成了侵害,為了保護人類對其財產的所有支配不受侵 犯,保護某些動物(自然是有人所有的動物)只是「順帶」而來的結果、必然 附帶的好處。

此時的法律所顯露出的特徵,與從4 世紀開始 Augustinus 及 13 世紀 Aquinas

304 曹菡艾,動物非物,頁 144-145。

305 曹菡艾,動物非物,頁 67;吳光平,動物法之構成,頁 22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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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主張的自然的存有序列,動物本應受人支配,動物之存在只是為人類的需要 的觀點頗有相似之處,其關鍵在於人類在意的僅僅只是其獨有的支配權限被其 他人類侵犯,這或許可從這個例子簡單看出:若是所有人自己毆打或殺害他所 擁有的動物,從當時的法律來看,則根本不是一種犯罪行為。

第二項 憐憫之情被侵犯:動物因人類之自利而間接受保護

隨著時序進入德意志諸王國時期,其中薩克森王國於1838 年刑法典納入動 物虐待,並在同年的新刑法典將動物虐待罪納入道德違犯章,符騰堡亦自1839 年起即以警察刑法規範動物虐待,普魯士則於1851 年新普魯士刑法典中規範動 物虐待。在這時期的動物虐待罪,所涉及的要件雖各有不同,但大致上可有:

公開性、主觀上惡意、故意或粗暴、客觀上折磨或虐待動物行為,以及行為引 起公眾的不快等要件。各王國的刑法(或警察刑法)多半是選擇性的納入部分 要件,直到普魯士統一全境建立德意志帝國後所頒布之1871 年帝國刑法典,才 把所有要件都統合納入刑法,其規定變成「公開或以引起不快之方法,邪惡折 磨或粗暴虐待動物者…」306的形式。

這個時期的虐待動物刑法規定,其所保護之法益被認為是人類的道德感 情,即當全體人類看到動物被虐待時所會產生的憐憫之情307,其關鍵在於人類 是出於虐待動物行為侵害了人類對動物憐憫之道德感情的理由而去保護動物,

其直接保護的對象是人類的憐憫之心、道德感情,動物則是間接受到保護的對 象。

類似持間接保護動物觀點的理論在歷史上有許多,從13 世紀的 Aquinas、

18 世紀 Kant 的義務論,以及 Narveson 作為其中一員的理性利己主義,各自均 依不同理由而證成人類如何為了人類自身之利益而應該保護動物。Aquinas 及 Kant 的說法顯示其所主張之間接保護動物時所保障的人類利益,均是出於假設 對動物殘忍者也會對人類殘忍,對動物仁愛者也會培養其仁愛之心,故而為了 避免人類有遭受殘酷對待之可能,應該禁止動物虐待行為,其利益大致可說是

306 原文參註 97。

307 Pfeiffer, Tierschutzgesetz, S.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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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養人類高尚人格以避免他人受害。而理性利己主義雖亦同樣抱持間接義務觀 點,但其保護動物的理由卻可能有諸般變化,因其立論基礎乃出於人的「自利」

傾向,故而不論人類是出於對動物之情感──如喜愛或憐憫、覺得動物可愛或 珍貴,或是為了生態或物種保護308,只要對人類自身有利益,就可以成為間接 保護動物的理由。

從虐待動物之保護法益乃是人類的道德感情(憐憫之情),目的在於避免人 類道德感情受侵害來看,可以察覺與當時法規範相似者並非 Aquinas 及 Kant 避免人類遭受殘忍對待的說法,反倒是理性利己主義者之主張更有相似之處。

雖同是基於人類自身利益而間接保護動物,但其緣由卻並非傳統提到間接義務 時通常聯想及討論的Kant 式說法,反而是出自保護人類自身對動物之憐憫情感 的自利式思考。

第三項 人類中心轉向非人類中心之過渡:關注動物痛苦感受

1933 年德意志帝國進入納粹統治時期,1933 年先是制定帝國刑法第 145b 條規範「粗暴虐待或故意折磨動物」309的行為,刪除了舊帝國刑法中「公開」

或「引人不快」的要件,但這是否代表此罪保護法益變動卻並不十分清楚,特 別是該罪之構成要件仍然維持在描述不被接受的人類行為樣態上,似乎關注重 心仍停留在人類上。此外因第145b 條在幾個月後即迅速被新制定的帝國動物保 護法取代而遭受刪除之命運,故而針對該條之研究並不多,無法更加確定此條 定位,但若綜合後來帝國動物保護法之立場觀察,或許可以認定此一時期乃是 法規範的過渡時期,其背後對人與動物關係的思考乃開始從人類中心轉向非人 類中心。

此後制定之1933 年帝國動物保護法,第 1 條「禁止不必要地折磨或粗暴虐 待動物」之規範模式雖仍維持在對不被接受的人類行為態樣做描述,但同條第 2 項對折磨、虐待的定義則明確納入疼痛、痛苦概念,也導致第 1 條雖未明文 限制作為行為客體之動物範圍,但實際上能出現疼痛或痛苦後果的動物僅可能

308 Tom Regan 著,李曦譯,動物權利研究,頁 132。

309 原文參註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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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具備疼痛感受能力的動物,故而此罪之行為客體應該僅有具疼痛感受能力之 動物。而其中新增的「不必要」要件,依 Stolting 和 Zoebe 所見其實就是無合 理理由310,而判斷個案有無合理理由之問題其本質上就是對個案之各種衝突利 益的衡量,當在個案中判斷行為人所具備的利益大於動物不受疼痛及痛苦的利 益時,則該行為並無不法可言。

1933 年帝國動物保護法的關鍵特徵應該就在此,規範開始使用疼痛、痛苦 用語,代表規範所在意的乃是動物感受痛苦;且規範中納入提供衡量原則進入 法秩序的要件,要求在沒有必要時應該盡量避免讓動物感受痛苦。這與Bentham 的享樂功利主義中對於應予道德考量的標準「苦與樂」十分相似,且一個行為 在道德上是否正確取決於其行為造成的總體結果樂最大而苦最小。法規範在此 確實地將其考慮對象從人類自身延伸至一定動物(具痛苦感受能力的動物),無 怪乎 Zoebe 稱 1933 年帝國動物保護法乃是由人類中心向非人類中心轉變的體 現,從原本僅為人類的某些利益(財產利益或是道德感情利益)而保護動物轉 變成為動物自身而保護之(um Tier selbst zu schützen),並稱之為道德的動物保 護(ethischer Tierschutz),更認為當時帝國動保法可謂受世界讚賞的立法311

在此思考基礎上,帝國動物保護法其他包括一般性保護動物規定(如手術 之麻醉要求、得剪尾與禁止剪尾情形、禁止強制填餵家禽等)、原則禁止動物實 驗,以及帝國動物保護法以外諸如溫血動物及冷血動物宰殺方式等之規定,或 可認為是法規範就動物不受痛苦的利益與人類行為所涉之利益預先衡量,因而 制定的一系列標準。

第四項 超越動物痛苦感受:關注動物其他利益

1972 年制定之動物保護法,第 1 條即明示本法任務乃為保護動物之生命及 健康,任何人無合理理由不得造成動物之疼痛、痛苦及損害,而與之相應的刑 事處罰規範模式,動物保護法第17 條「2.a)粗暴使脊椎動物遭受顯著之疼痛或 痛苦或b)使脊椎動物遭受長期持續或重複之顯著疼痛或痛苦…」,相較 1933 年

310 Stolting/Zoebe, Tier, S. 22.

311 Pfeiffer, Tierschutzgesetz, S. 35, Fn.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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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國動保法,可以更加確定法規範在放棄對不被接受的行為態樣做描述(但仍 有一點保留:粗暴要件),而將注意力放在描述對動物造成怎樣的行為結果(顯 著之長期持續或重複之疼痛、痛苦)是法所不容許的,顯然法規範在非人類中 心的方向上繼續發展312

第一款 其他利益

從1972 年制定之動物保護法開始,法規範對動物的關注不再只侷限於動物 的痛苦感受,除動物痛苦外,開始逐步擴大其所關注的動物利益,此基本態度 可從動保法第1 條稱本法之立法目的乃是保護動物之生命、健康,並禁止任何 人無合理理由造成動物之疼痛、痛苦及損害行為之規定察覺,但究竟其擴張之 範圍為何,或可藉由以下幾個條文及概念的變化來呈現。

從1972 年制定之動物保護法開始,法規範對動物的關注不再只侷限於動物 的痛苦感受,除動物痛苦外,開始逐步擴大其所關注的動物利益,此基本態度 可從動保法第1 條稱本法之立法目的乃是保護動物之生命、健康,並禁止任何 人無合理理由造成動物之疼痛、痛苦及損害行為之規定察覺,但究竟其擴張之 範圍為何,或可藉由以下幾個條文及概念的變化來呈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