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符合我國文化的「人類中心」動保體系

第四章 「人類中心」之我國動物保護體系

第四節 符合我國文化的「人類中心」動保體系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五項 小結

經由比較上開挑選之幾個基點後,可發現我國動保法雖於制度中兼採國際 之動物福利基本準則,但卻難以斷言我國動物保護法制即屬當代動物福利觀點 下之動物福利法,其原因在於由上開對動保法保護對象設定、保護動物之分類 及保護層級差異、禁止動物不當對待行為規範之要件及其用語之分析來看,我 國動物保護法其背後思考並非出於對動物自身利益之考量,而偏向「人類中心」

式的動物保護。

我國動保法規範在此呈現出之兩種不同的價值取向分裂,一面是符合國際 潮流的福利準則,是當代動物保護福利派的利益衡量思考,另一面卻在法規整 體之架構及基本態度設定一「人類中心」的動物保護觀點,於此似乎可感受到 我國在民國 87 年制定動物保護法時經歷的不同價值觀、不同主張派別間的衝 突、拉扯、折衝與妥協,而從奠定整部法規基調之第3 條基本定義所採用的動 物分類方式來看,可以認為我國動保法的基本態度仍是以人類為中心的,只是 亦不排斥納入適合於規範體系、合用的福利原則。此外從前述討論亦可知,我 國之「人類中心」觀點與傳統的西方人類中心觀點內涵並不相同,與西方動物 保護一路發展脈絡亦有差異,特別是我國動物保護之發展途徑並未經歷「起於 對有感受痛苦能力動物之同情共感,進而擴張至動物之其他利益」的發展路線,

而是另闢蹊徑。

第四節 符合我國文化的「人類中心」動保體系

延續上一節比較我國動物保護法與德國動物保護法過程所發現二者規範模 式發展脈絡及其背後思考之差異,對於我國此種有別於西方之「人類中心」動 物保護模式從何而來之疑問,以及如何應對此一差異之問題,在此嘗試提出答 案。

第一項 如何解釋基本態度差異?

相較於西方動物保護發展歷程中之人類中心主義以動物與人類形象之相似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區分對待或現代福利式動保法規以生物演化之高低程度區分其對待,我國動保 法基本上除採「脊椎動物」這一生物分類學概念作為動物保護之第一條界線外,

其他動物分類分等均與人類自身形象或生物演化高低等級談不上關聯,此一基 本態度上之差異其背後思考自何而來,又是為何如此?

Lawrence C. Becker 在論證人類福利在道德上具有優先性時所採用的說法 某種程度提供了一個解釋的可能方向。Becker 認為人類通常是依利益的親疏等 級來做抉擇,而構成人類道德的一些特質,諸如互惠、同情共感,是依據社會 距離338遠近來決定偏好排序的,人類傾向對於更親近的人的痛苦與快樂更能有 真實的感受,而對越疏遠的人則越只是模糊的想像其苦樂,既然人的時間精力 與能力均有限,則自然會依據社會距離遠近來分配其資源339。雖然Becker 是以 此來論證人類與其他物種的社會距離大於人類內部的社會距離,則自然人類會 偏好人類的利益,但他亦不否認這只是通常如此而非絕對,因為仍可能存在特 殊情況,例如人與寵物間的依賴使他們之間的社會距離拉近340

社會學家Arluke 和 Sanders 則提出「社會生物學級數(sociozoologic scale)」

的概念,用以說明這種人類在日常生活中依喜愛程度或功用獨斷區分動物為好 或壞(好動物即為人類喜愛或對人有用、壞動物則是對人有害的害蟲),而非依 照客觀生物學或演化證據分類的情形,且此種階級區分並非永遠不變,動物可 能在「好動物」與「壞動物」地位間流動,而受到不同的對待;舉例而言,在 人類心中,同屬食肉目動物的狗跟鬣狗絕對不是處於同樣等級,而鴿子曾經被 認為是可愛的好動物,但在某些情形下(例如鴿群過剩、禽流感爆發之際)又 可能被當成壞動物341

上開理論雖較非當代西方動物保護思潮之主流理論,然依親疏遠近決定保 護層級設定此一概念上,與我國動保制度確實十分相似,但Becker 之理論在將

338 在此的社會距離是 Becker 依其認知下合理的假設進行討論,因為 Becker 一直沒有找到針對 社會距離概念做認真分析的文獻,尤其是沒有處理社會距離與人類抉擇偏好間關係的研究,

Lawrence C. Becker 著,曾建平、代峰譯,人類福利的優先性,收於 Peter Singer and Tom Regan 編,動物權利與人類義務,2 版,頁 96,註 2,2010 年。

339 Lawrence C. Becker 著,曾建平、代峰譯,人類福利的優先性,頁 94-99。

340 Lawrence C. Becker 著,曾建平、代峰譯,人類福利的優先性,頁 100-101。

341 ARNOLD ARLUKE AND CLINTON R. SANDERS, REGARDING ANIMALS 167-186 (1996);

MARGO DEMELLO, supra note 9, at 50-52. Hal Herzog 著,李奧森譯,為什麼狗是寵物?豬是 食物?人類與動物之間的道德難題,頁83,2016 年。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社會距離概念推進至動物身上之部分尚不完整,Arluke 和 Sanders 的社會生物 學級數概念則偏向社會現象之說明,而非提供道德判斷之準則,且其級數模型 亦與我國法存在不同之處,特別是我國動保法制並未使用、亦未區分動物中的 一部分為有害動物或害蟲之概念,此種無法完全解釋的部份,考量我國文化背 景與傳統西方文化的差異,則嘗試回歸我國傳統哲學思想尋求解答可能性似為 一可行之方向。

第二項 我國傳統文化觀點是否能提供解釋?

我國傳統文化、哲學思想最具影響力的有三者,即佛家、道家與儒家觀點。

佛家觀點認為眾生平等,佛法關注一切有感知的「有情」342而不限於人,其平 等乃指平等尊重所有具感知能力之生命,佛法所做的是讓一切「有情」都能離 苦得樂343,則從佛家觀點來看,所有具有苦痛感知能力的生命均應平等尊重,

並給予其所需要的對待,這並不符合我國現行法所彰顯的差別對待意涵。

道家觀點則認為萬物均為天地所生,人出於心性修養所需,應仿效天地以 慈心去對待萬物,主張「人蟲草木,一視同仁」344,萬物與人同樣根源、同為 一體,同樣喜愛生而畏懼死,人與萬物均相同、均平等345。則從道家觀點來看,

萬物均屬平等而應平等對待,亦與我國現行法彰顯之差別對待觀點不符。

儒家觀點則自孔、孟一脈相傳,直至宋明理學,發展出一套以人為中心的 道德理論,其道德理論並非以行為所得結果好壞來判定善與不善,而係有一套 人所應遵守的道德義務準則,故而亦有認除荀子外之儒家學說應屬義務論者之 見解346

儒家的人類中心觀點體現在其認為人乃天地之心,具備道德能力的人類在 萬物中有特別之地位,然而儒家同時亦不認為道德共同體僅存在人類之間,這 與西方傳統的人類中心觀點並不相同,因為在儒家理論中,認為人的各式各樣

342 有情即指具知情意之生命,知乃認識、情乃情感、意乃意志,釋昭慧,佛教「生命倫理學」

研究,頁30。

343 釋昭慧,佛教「生命倫理學」研究,頁 30、頁 35、頁 39。

344 第三戒,虛皇天尊初真十戒文,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http://

ctext.org/wiki.pl?if=gb&chapter=366937#lib98744.6(最後檢視日期:2017 年 5 月 1 日)。

345 樂愛國,道教對《孟子》「仁民愛物」的吸取與詮釋,頁 104-106。

346 陳德和,從道家思想談動物權的觀念,應用倫理研究通訊,13 期,頁 23,2000 年 1 月。

348 孟子‧盡心上,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http://ctext.org/mengzi/jin-xin-i/zh(最後檢視日期:

2017 年 5 月 1 日)。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法跳脫身為食物鏈一部分之枷鎖,因而依道德理性衡量做出價值之取捨,此即 儒家的生命價值序列,在不能兩全的情況下,則應當依親疏厚薄、遠近先後選 擇,也就是儒家之「愛有等差」原則,其生命價值序列呈現由人類自身向外一 層層推展遞減,越是內層越屬親近,越外則越顯陌生354

從上述對儒家觀點的分析來看,其與我國動物保護法制確實有不少不謀而 合之處,既可解釋我國法所表現出來與西方相異之「人類中心」觀點,像是為 何動物保護之層級與人類形象相似程度或演化程度高低無關,亦可說明何以我 國動保法並未經歷考量動物疼痛或痛苦感知能力而賦予保護之歷程,即直接進 入保護動物之生命及身體利益,因為自始至終我國的動保基本思想並非出於利 益衡量的功利主義式思考,而是根植於傳統文化而來的,非同於西方人類中心 主義的儒家特有人類中心主義觀點。

第三項 小結:天人合一的「人類中心」主義

我國動保法此種受儒家思想獨有之天人合一的人類中心主義影響的規範模 式,不同於西方傳統人類中心思想無法賦予人類對動物之直接義務,亦不同於 當代動物保護福利派或權利派所主張動物在各種層面上與人類是平等的(例如 Singer 從感知能力上的相似性論證動物與人的平等),人類並不優越於動物之觀 點,而是第三種具有文化特殊性的路線,要求不要虐待、傷害動物,是出自人 類自身對於「人」應當具備何種形象思考後之結果,仁愛對待世間萬物,是儒 家認定完善之人的最高境界。

本章第三節所突顯出我國法與西方當代動物保護思潮之差異處,在此獲得 解釋,但對於此一差異應如何應對?本文在此認為雖然我國動保思想與普遍被 視為較先進之西方當代動物保護思潮有所差別,但若考慮到我國動保法規範所 處理的自然是台灣社會的問題,若認知到台灣社會自有一套有別於歐陸或是英 美社會的人與動物關係觀點,則直接嫁接、引入西方動物保護模式未必最為適

354 白奚,儒家的人類中心論及其生態學意義,頁 28;李瑞全,儒家論動物權,頁 21;DeGrazia

354 白奚,儒家的人類中心論及其生態學意義,頁 28;李瑞全,儒家論動物權,頁 21;DeGraz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