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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現行法之處罰要件分析

第三章 德國動物保護處罰規定分析

第三節 德國現行法之處罰要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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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條主管機關監督上,涉及其他脊椎動物及頭足綱動物實驗、繁殖等之機構及 企業允許每三年監督一次,但涉及靈長目動物者必須每年監督,本文故而有此 判斷。

第三節 德國現行法之處罰要件分析

第一項 以刑罰作為法效果者(§17)

在德國動物保護法中以刑罰為法效果者僅第17 條,以下分就其行為客體、

構成要件、主觀故意、法律效果說明之。

17 條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罰金,任何人 1.無合理理由殺害脊椎動物或

2.

a)粗暴使脊椎動物遭受顯著之疼痛或痛苦或

b)使脊椎動物遭受長期持續或重複之顯著疼痛或痛苦。

第一款 行為客體

從第17 條之規範文字可知,其保護之對象僅為脊椎動物。這是由於脊椎動 物較無脊椎動物多了中央神經系統,因而對疼痛的感受能力較無脊椎動物更強

224。此外德國動保法其他章節雖區分低等與高等脊椎動物給予差異保護,但在 設定刑事處罰規定時,僅以有無脊椎為界,高等或低等脊椎動物在第17 條法定 構成要件上並未差別對待,但Greven 認為仍可從量刑上觀察出高等與低等脊椎 動物之層級差異225

第二款 可罰的三種態樣

第 17 條之可罰態樣分為三種,分別是無合理理由殺害、粗暴虐待以及折 磨,以下分述之:

224 Ennulat/Zoebe, Tier, §17 Rn. 4.

225 Greven, Tierhaltung, S.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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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目 無合理理由殺害 一、構成要件行為

第17 條第 1 款之無合理理由殺害行為,首先其並未限定行為人特徵,故而 可認任何自然人均可成為本款行為人,包括所有權人、持有人、照顧者、有照 顧義務者;其行為種類或方式在此亦未限定,可見立法者著重點乃在於造成死 亡結果,則解釋上縱使是不引起疼痛感之殺害行為亦屬此構成要件行為範疇

226,此外除作為外,死亡結果亦可經由不作為方式造成227。 二、無合理理由

至於「無合理理由」之要素,咸認乃從帝國動物保護法中的「不必要」概 念演變而來,是一比例原則的展現,衡量利益與義務,評價手段與目的之關係,

是衝突的不同利益的衡量,且其判斷者乃客觀上之利益,而非行為者主觀之認 知228。此外,若一行為乃法律禁止之行為,則自不具備利益,若一行為法律有 設定前提要件,則符合要件之行為才具備利益,舉例而言,如違反法律特別規 定之許可殺害動物之前提,或違反法律特別明定之行為手段,像以造成動物較 大痛苦之方式殺害,或無許可而未先麻醉即殺害脊椎動物等情況229,則非屬有 合理理由。而若其他法令與動物保護法之規範衝突,在只是形式上錯誤之情形

(例如法令公布前未聆聽動保委員會意見),則仍得作為合理理由之依據,若實 質規範與動物保護法衝突,則不得作為合理理由之依據230

第二目 粗暴虐待

第17 條第 2 款 a「粗暴使脊椎動物遭受顯著之疼痛或痛苦」之行為態樣也 被稱作粗暴虐待(rohe Mißhandlung)231,此種簡稱或從帝國動物保護法中相似 的粗暴虐待規範而來。本款客觀上亦未限定行為人,且在行為上亦未限定須直 接造成身體上之影響,故亦存在不作為犯罪之可能。此外,此款行為態樣並不

226 Greven, Tierhaltung, S. 28 f.

227 Ennulat/Zoebe, Tier, §17 Rn. 16; Lorz/Metzger, Tierschutzgesetz, §17 Rn. 6.

228 Ennulat/Zoebe, Tier, §17 Rn. 8 f.; Greven, Tierhaltung, S. 29 f.

229 Hirt/Maisack/Moritz, Tierschutzgesetz 2016, §1 Rn. 38 ff.

230 Greven, Tierhaltung, S. 31 ff.

231 Greven, Tierhaltung, S.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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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須具公開性。

一、顯著之疼痛或痛苦

本款所著重者乃動物之健康是否遭受顯著之疼痛或痛苦結果,Lorz 和 Metzger 細緻地說明疼痛(Schmerzen)應指涉個體受到伴隨嚴重或潛在的身體 組織損害而來的不快經驗,而痛苦(Leiden)則指疼痛概念以外的所有對健康 的損傷,但並不要求須屬長期持續之損傷,且此種損傷可能是身體上的亦可能 是精神上的感覺232,包括恐懼233。若從此定義來看,則造成動物身體上之傷害 或精神上之傷害,均屬本款涵攝範圍,但須注意者乃「損害(Schäden)」並不 包含在本款範圍內。

至於何謂「顯著」則並無一固定之比較基準,事實上「顯著」概念應該能 包含從「非微不足道」到「嚴重」程度範圍的損傷234,然而到底一損傷程度究 竟如何,必須根據脊椎動物之種類、其發展程度之高低、年齡、健康狀態及損 傷持續期間等因素,綜合判斷其是否屬一較高強度之損傷235

二、粗暴要件

粗暴要件的設定乃是從主觀面上將具刑事不法的行為做了限制,所謂粗暴

(Roheit)意指對動物的痛苦無感情的、漠不關心的態度236。Greven 在參考多 個判決後認為粗暴不要求具備長久的性格特徵,但也不是一瞬間激情的表現

237,只須行為人行為之時暫時具備此種情狀即可,且縱是在酒精影響下亦屬238。 此外Lorz 和 Metzger 並認為若一個人的行為乃出於粗暴,則不可能適用任何阻 卻違法事由,其行為必定具備違法性239

第三目 折磨

第17 條第 2 款 b「使脊椎動物遭受長期持續或重複之顯著疼痛或痛苦」之 行為態樣又被簡稱為折磨(quälerische Mißhandlung),此一簡稱同樣根源於帝

232 Lorz/Metzger, Tierschutzgesetz, §1 Rn. 21, 33 f.

233 Hirt/Maisack/Moritz, Tierschutzgesetz 2016, §1 Rn. 24.

234 Hirt/Maisack/Moritz, Tierschutzgesetz 2016, §17 Rn. 88.

235 Greven, Tierhaltung, S. 45.

236 Lorz/Metzger, Tierschutzgesetz, §17 Rn. 32.

237 Greven, Tierhaltung, S. 46.

238 Hirt/Maisack/Moritz, Tierschutzgesetz 2016, §17 Rn. 151.

239 Lorz/Metzger, Tierschutzgesetz, §17 Rn.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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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動保法對折磨之定義240。本款客觀上亦未限定行為人,同樣亦未限定須直接 造成身體上之影響,故亦存在以不作為行為之可能,另,本款亦不要求「粗暴」

要件。

如第2 款 a 一樣,本款亦不包含「損害」,僅要求具備顯著疼痛或痛苦之要 件,其定義與上述粗暴虐待中之要件相同,但本款要求該顯著疼痛或痛苦尚須

「長期持續或重複」。首先就顯著要素部分,因第2 款 b 已另行規定持續或重複 二個時間要素,因此雖然顯著與否之考量本亦應考慮時間,但基於不重複評價 之理由,第2 款 b 之「顯著」判斷應排除時間要素241;其次,所謂長期持續或 重複者乃指行為結果,而非行為本身,故僅為一次行為或行為持續時間短暫與 否均非所問,至於結果的長期持續究竟要多久,在構成要件中並不明確,Lorz 與 Metzger 認為疼痛與痛苦若越嚴重,則符合構成要件的持續概念之時間應當 越短,且不應該以人類對時間的感覺為準,而應該以動物對時間的感覺為準;

至於重複則較為明確,在痛苦全消退後又再重新出現至少一次即屬242。 第三款 主觀構成要件

至於主觀構成要件,多數均認須具備故意,至少須為附條件故意(bedingter Vorsatz)243而不包括過失,原因乃德國刑法第 15 條244規定原則只處罰故意行 為,但法有明文規定過失處罰則為例外245

第四款 法律效果

第17 條三種可罰行為態樣之法律效果相同,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罰 金,從刑則有依第19 條沒收、第 20 條及第 20a 條禁止持有、照顧、買賣動物 或從事動物相關職業,若違反第20 條、第 20a 條之法院禁令而有前述行為時,

240 Greven, Tierhaltung, S. 47.

241 Hirt/Maisack/Moritz, Tierschutzgesetz 2016, §17 Rn. 92.

242 Lorz/Metzger, Tierschutzgesetz, §17 Rn. 39 ff.; Greven, Tierhaltung, S. 47 f.

243 附條件故意(bedingter Vorsatz)概念,參徐育安,間接故意理論之發展-兼論不確定故意、

未必故意與附條件故意,東吳法律學報,21 卷 3 期,頁 95-97,2010 年 1 月。

244 §15 StGB „Strafbar ist nur vorsätzliches Handeln, wenn nicht das Gesetz fahrlässiges Handeln ausdrücklich mit Strafe bedroht.“

245 Greven, Tierhaltung, S. 57 f.; Lorz/Metzger, Tierschutzgesetz, §17 Rn. 8. 惟亦有認應包括故意 與過失之不同意見,參Ennulat/Zoebe, Tier, §17 Rn.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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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罰金。

第二項 以行政罰作為法效果者(§18)

以行政罰為法效果者主要為第 18 條第 1 項、第 2 項與第 4 項,至於第 3 項規定僅是將可直接適用之歐洲共同體或歐盟法令依其內容與第1 項各種秩序 違反行為相互對照,相同者亦認定屬秩序違反行為,故在此不予詳述。

第一款 構成要件

秩序違反行為之構成要件主要規範在第18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惟因款數眾 多故不在此詳列,完整條文可參附錄之翻譯。在此僅挑選其中較為重要之規定 說明其構成要件。

一、第1 項第 1 款 第 18 條

(1) 屬秩序違反行為,任何人故意或過失

1.無合理理由造成其所持有、照顧或必須照顧之脊椎動物顯著疼痛、痛苦 或損害,[…]

第1 項第 1 款之行為客體為脊椎動物,而其行為主體限定為對脊椎動物負 有義務者,即持有者、照顧者或必須照顧者,此義務可能來自動物保護法之規 定,亦可能來自其他法規;其行為方式不限於作為,不作為犯之亦可;其行為 結果要求造成脊椎動物之顯著疼痛、痛苦或損害,顯著之判斷須考量包括行為 之強度及持續時間等246,而在晚近擴張損害定義之見解下損害(即狀態的惡化)

的概念可包含死亡,同時本款之主觀要件可為故意或過失,故而在解釋上,過 失致脊椎動物死亡亦應可依本款處罰247

除此之外,本款亦要求「無合理理由」要件,故經利益衡量後可認具有合 理理由者,亦可阻卻違法。

246 Hirt/Maisack/Moritz, Tierschutzgesetz 2016, §18 Rn. 13.

247 Lorz/Metzger, Tierschutzgesetz, §18 Rn. 12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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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2 項 第 18 條

(2)亦屬秩序違反行為,除第 1 項第 1 款情形外,任何人無合理理由致動 物顯著之疼痛、痛苦或損害。

[…]

與上述第1 項第 1 款相比,第 2 項所保護之行為客體放寬至所有動物,雖 設有「顯著疼痛、痛苦與損害」要件,然此要件在晚近擴張損害概念的解釋下 仍可能適用於全部動物,故而Lorz 與 Metzger 認為就算是踏死螞蟻應該都合致 構成要件248。此外本項行為主體並未限定,故任何人均可;行為方式亦未限定,

故不作為亦可;行為結果要求致動物顯著疼痛、痛苦與損害,同上述第1 項第 1 款,損害概念亦可包含動物死亡結果。

此外,本項主觀要件應僅處罰故意,不包含過失,其原因乃德國違反秩序 法第10 條規定原則亦僅處罰故意行為,若法有明定過失行為之罰鍰則例外249

三、第1 項第 3 款:違反依動保法授權制定之法令

四、第1 項第 4 款至第 27 款:違反動保法之禁止規定或義務

四、第1 項第 4 款至第 27 款:違反動保法之禁止規定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