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黃老思想中的經世觀
第三節 黃老治術的實踐(二) ─ 刑德並用,清靜無為 …153
1. 以法為本
如上章所述,黃老學說中最重要也最基本的,就是以法為依歸。文、景 二帝誠如上節所述,相當強調法治,所謂上行下效,君王如此,臣下治事也 必然重法。當時有名的學者,如賈誼、鼂錯,二人都深諳法律,並多次修訂 律令277。不過,論及法規的重視與徹底執行,最為明顯的例子就是張釋之。
張釋之秉公執法,上至君王、太子,下至平民,他一併以法為原則。他任職 為公車令時,太子(景帝)與梁王一同乘車入朝,到了宮殿外的司馬門,卻不下 車,張釋之阻止二人進殿,並舉奏二人不在公門下車,是為不敬,應當受罰,
而文帝也欣然接受,自慚:「教兒子不謹。」薄太后才派使者拿詔書,免太子 與梁王之罪,使其入殿。278這證明了,即使尊貴如太子或諸侯王,皆在法律 規範之內,無有例外。之後,張釋之升為廷尉,以「持議平」為當世所讚稱,
其中兩個案子,尤為顯著。一是縣民犯蹕的案件。《史記‧張釋之馮唐列傳》
說:
277 《史記‧屈原賈生列傳》記載,文帝一些政策,多採取賈誼的建議,其言:「諸律令所更 定,及列侯悉就國,其說皆自賈生發之。」(詳見(漢)司馬遷撰:《史記》(八),卷八十四
〈屈原賈生列傳〉,頁 2492。)而《史記‧袁盎鼂錯列傳》記鼂錯:「學申商刑名於軹張恢 先所。」又「景帝即位,以錯為內史。錯常數請閒言事,輒聽,寵幸傾九卿,法令多所更 定。」(詳見(漢)司馬遷撰:《史記》(八),卷一 0 一〈屈原賈生列傳〉,頁 2747。)由上 所述,可知賈誼與鼂錯深諳律令,且多次協助文帝、景帝修改律法。
278 (漢)司馬遷撰:《史記》,卷一 0 二〈張釋之馮唐列傳〉,頁 2754。
頃之,上行出中渭橋,有一人從穚下走出,乘輿馬驚。於是使騎捕,
屬之廷尉。釋之治問。曰:「縣人來,聞蹕,匿橋下。久之,以為行 已過,即出,見乘輿車騎,即走耳。」廷尉秦當,一人犯蹕,當罰金。
文帝怒曰:「此人親驚吾馬,吾馬賴柔和,令他馬,固不敗傷我乎?
而廷尉乃當之罰金!」釋之曰:「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今法如 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於民也。且方其時,上使立誅之則已。今既下 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傾而天下用法皆為輕重,民安所措其手 足?唯陛下察之。」良久,上曰:「廷尉當是也。」279
第二例則是偷盜高廟中座前玉環的事件:
其後有人盜高廟坐前玉環,捕得,文帝怒,下廷尉治。釋之案律盜宗 廟服御物者為奏,奏當弃市。上大怒曰:「人之無道,乃盜先帝廟器,
吾屬廷尉者,欲致之族,而君以法奏之,非吾所以共承宗廟意也。」
釋之免冠頓首謝曰:「法如是足也。且罪等,然以逆順為差。今盜宗 廟器而族之,有如萬分之一,假令愚民取長陵一抔土,陛下何以加其 法乎?」久之,文帝與太后言之,乃許廷尉當。280
上述兩個事件,都是百姓犯法,所觸及的對象都是皇族。第一個是縣人因走 避不當,驚擾皇上座車的馬,處以罰鍰的刑責;另一則,是盜賊偷竊皇族宗 廟前的玉環,受處死刑。兩案件都是驚擾漢文帝,兩次文帝皆大怒,認為張 釋之判刑過輕,而張釋之的判決,不因為文帝的憤怒而有所改變,並據法直 言,最終都得到文帝諒解且更受重用,天下人也都更加敬重他。
首先,分析兩個案件,第一個是縣民在皇上車隊行進間,因為走避不及,
匿於橋下,以為車隊已經通過,沒想到一出橋剛好驚嚇到皇帝座車的馬,也 驚嚇到文帝,因此被交由張釋之治罪,依當時法令:「乙令『蹕先至而犯者罰
279 (漢)司馬遷撰:《史記》,卷一 0 二〈張釋之馮唐列傳〉,頁 2754-2755。
280 (漢)司馬遷撰:《史記》,卷一 0 二〈張釋之馮唐列傳〉,頁 2755。
第三章 漢初黃老人物的治世態度與具體實踐 - 163 -
金四兩。』」281張釋之判處犯蹕者罰金,文帝大怒,認為縣民驚擾到他的座騎,
差點傷害到皇上,判刑為何這麼輕?另一事件,盜賊竊取皇室宗廟中座前的 玉環,捕獲賊人,又交由張釋之治罪,釋之判罰他「弃市」,即死罪。文帝又 大為不滿,認為應判誅族之刑。二案件中文帝都認為犯人所侵犯者是皇族,
理應加重刑責,而責怪張釋之量刑過輕,面對這樣情形,張釋之仍從容答辯,
堅持依法判刑,其著重點在於刑犯所犯的案子的性質,而不在於侵犯的對象,
因此以「犯蹕」及「盜宗廟服御物」的律條上奏皇上,分別處以「罰金」與
「弃市」的判決,並陳述行法公平的重要性。再者,由張釋之的答辯,可看 出當時漢朝對法律觀念的重點:
第一、法有絕對的崇高性。上到天子,下至百姓,都屬於法所規範的 對象,一切的行事,都屬於法律管轄範圍,以法為最高依歸。就如張 釋之所言:「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
第二、強調執法者的公正性。當時中央平議刑罰的官員「廷尉」,《百 官志》說:「廷尉平刑罰,奏當所應。郡國讞疑罪,皆處當以報之」。282 因此,廷尉的判刑輕重足以影響下面各個官員對於案律的判斷,所以 張釋之說:「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傾而天下用法皆為輕重,民安所措 其手足?」並堅持依法判刑,不因文帝的憤怒或犯法者所侵擾的對象 有所改變。
第三、即使同樣的罪,也因程度上的差異,判罰有所不同。文帝本以 為盜竊高廟的器物,應處以誅族的刑罰,張釋之反對,他認為同樣的 罪罰,仍有情節輕重的不同,並舉例,同樣是死罪,「取長陵一抔土」,
即所謂盜竊高祖之墓,與偷盜玉環二罪相比,「盜玉環不若盜長陵土
281 引如淳語,見(漢)司馬遷撰:《史記》,卷一 0 二〈張釋之馮唐列傳〉,頁 2755。
282 引自《史記》案語,見(漢)司馬遷撰:《史記》(九),卷一 0 二〈張釋之馮唐列傳〉,頁 2755。
之逆也。」283因此,張釋之上告文帝,若是盜玉環要判上誅族如此嚴苛 的罪罰,那面對更嚴重的案情,將無法判其罰處,所以,同樣的罪,
也因案情嚴重性而有所不同。
又如田叔,曾學黄老術於樂巨公(見附表二),景帝時,景帝的胞弟梁孝王 派人刺殺吳相袁盎,景帝派田叔去查明案情以回報,田叔建議景帝不要插手 此事,其言道:「今梁王不伏誅,是漢法不行也;如其伏法,而太后食不甘味,
臥不安席,此憂在陛下也。」田叔認為,梁孝王派人暗殺朝廷命臣屬實,景 帝若是插手,只有兩種情形:一者,就是赦免梁孝王刑罰,成為例外,這樣 於法所不容,漢法無法奉行於天下;二者,若依法判梁孝王刑責,那太后將 會擔心憂慮,於孝道方面,景帝又無法兼顧到,因此交由執法單位判決,最 為恰當。284 由這一例子,更可顯現,漢代臣下對於法律的看重,即使貴為皇 室子弟如此的皇親貴族,若違法則仍需依法處決,皇上也不可輕舉妄動,有 所施恩例外。
由於黃老學說影響,漢代法律具有絕對的崇高地位,執行法律的人更被 要求必須秉公依法處理,這樣才能信服天下,讓眾民以法為依歸,因此張釋 之才會在犯蹕一案,說:「且方其時,上使立誅之則已。」既然交付廷尉,就 應尊重廷尉依法所下的判決;並在盜高廟坐前玉環一案,也說:「法如是足也。」
刑責也要以「順逆為差」;而田叔也說,若景帝插手管理梁孝王刺殺袁盎一案,
漢法會不得行。文、景二帝也奉行黄老,著重法治,因此文帝也贊同張釋之 的意見,景帝讚同田叔大稱其賢,二帝更加重用此二者,天下也讚揚二人的 作為。由此可見得,漢代上下重法,官吏治事,以法為本,連同天子庶民的 一切事務,皆須依法規範,沒有任何人有特權。這與秦代法家的法的最大不 同之處,法家的法規只約束到君王以外的人物,君王本身是不受法規限制的,
283 見如淳語,(漢)司馬遷撰:《史記》(九),卷一 0 二〈張釋之馮唐列傳〉,頁 2756。
284 詳見(漢)司馬遷撰:《史記》(九),卷一百 0 四〈田叔列傳〉,頁 2777。
第三章 漢初黃老人物的治世態度與具體實踐 - 165 -
這也就是漢行黃老的重法與秦行法家的重法相異處之一。285